东莞市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2025)
公告内容:
一、合同编号
HT-2025-04327503
二、合同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5-1610896
四、项目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
地址:广东省_东莞市_市本级莞城区高第街5号市民广场北楼6楼
联系方式:22223594
供应商(乙方): 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
地址:莞城街道东城西路6号明华大厦5楼
联系方式:1379039672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诉讼服务
1(宗)
4,000.00
4,000.00
合同金额: 4,000.00元,大写金额: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9月09日至2025年10月09日
履约地点:莞城街道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
2025年10月10日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2025)国智【东莞】律行字第号行政委托代理合同书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GUANGDONGGUOZHI(DONGGUAN)LAWFIRM甲方(聘请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高第街5号601室乙方(受聘方):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明华大厦5楼甲方因申请人陈均球不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就其通过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的其申请设立“东莞市中港通商砼科技有限公司”一事作出的回复一案,根据《民法典》、《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7.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7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1.对方当事人名称:陈均球2.案由:行政复议(答复)3.受理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4.案号:东府行复[2025]5792号第二条委托代理阶段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案的阶段为:行政复议(答复)阶段(甲方或者乙方收到相应裁判/裁决/决定文书之日,委托代理阶段即终止)。上述各阶段一经确认,甲方不得任意取消或更改,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处理。第三条委托代理权限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撰写行政复议答复文书;协助整理证据、依据和材料等。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1页1.乙方指派刘国光、张婉菁、邓颖瑶律师(团队)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派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如遇工作需要或乙方指派的律师调岗或转所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接替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甲方对乙方另行指派人员应予接受。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分析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4.乙方律师应当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5.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乙方律师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果甲方告知该等商业秘密时有第三方在场的除外。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以及负责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等,联系人所发出或签收的一切文件、资料,均视为代表甲方并被甲方予以认可;5.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第六条律师费用1.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取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第2页2甲7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履行请款审批等流程,再一次性向7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法律顾问费用,且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3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采用现金或支票支付方式的,以7方的财务部收讫为准。采用转账支付万式的,方收款账号为:乙方开户名: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注意:中间的括号要用英文输入法进行输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政法支行账号:440501775138000011964本合同签订后,除非7.方单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开展的工作量少、工作成效不明显、无法达到甲方目的、收费过高、后期各阶段成果不理想、达成调解或和解或已撤回起诉/上诉/申诉/仲裁、未提起诉讼/仲裁、案件未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单方解除合同或明确表示不再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撤销本合同项下委托的,则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工作已结束,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减免全部或部分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缴尚未支付的费用。第七条工作费用7.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因本室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例如相关司法、行政、工商、质监技监鉴定、公证、审计、评估、翻译以及其他专业部或者法院指定的机构收取的诉讼费、行政规费、档案查阅费、鉴定费、公证费、审计费、评估费、翻译费以及其他费用);2.东莞市外(发生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以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上述工作费用一经发生,即应当由甲方承担或者支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亦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后5日内向乙方报销/支付。第八条责任第3页如果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尚未收取的律师费、工作费用,甲方应当继续向乙方足额支付。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除非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或者依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出现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仲裁事件导致代理事务增多的情况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用,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并支付。否则,城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3.如甲方需反诉或另案起诉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甲方需另行委托及另行支付律师费用。4.甲方可以放弃部分委托事项,但不得以此要求减少律师费用的支付。第十条关联事务告知1.甲方因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及上诉等原因,而应当及时缴付受案法院(含仲裁机构)通知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因甲方拒缴或者延迟缴付上述费用所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2.本案需办理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含保全担保)、专家论证、公证、鉴定、审计、评估、翻译及其他事项,甲方应协同承办律师及时办妥,与此相关费用亦由甲方承担。申请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有错误的,将要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证据保全所受到的损失的后果。3.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当事人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因当事人原因,逾期提交证据,导致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此而造成败诉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第4页者复制品:因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而导致败诉后果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败诉的责任。6.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7.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失去法院强制执行的保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8.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将会导致法院中止执行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9.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10.甲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诉求不被采纳。11.乙方办案进程将受到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的律师费(以风险收费方式代理的,甲方需以诉讼/仲裁标的额为标准按照风险收费的最高额支付乙方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4)甲方逾期向乙方出具各阶段的授权委托手续,且经催告后在5日内仍不出具,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5)如律师费包含风险收费,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或自行撤诉(包括但不限于撤回起诉、上诉、申诉、抗诉、执行申请、仲裁申请)的;第5页(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撤销对乙方的委托,或者单方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本案的;(7)甲方因其他原因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已经收取的律师费金额为限。第十二条相关情况说明1.甲方可以在本案庭审10日前要求乙方以模拟法庭的方式对本案庭审进行预备性演练,并根据演练的情形进一步完善诉讼方略。此项活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费用,该费用在确定后,由甲方在提出要求之日一次性全额付清。2.诉讼裁判结果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乙方仅承诺依据事实与法律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对结果不作任何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论以何种合法方式,甲方实现或部分实现相关权益的(含和解、调解、撤诉、撤回上诉等),均应认定为乙方之工作成果,甲方须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及办案费用。3.本合同自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终结/阶段届满时止,如案件进入下一阶段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4.甲乙双方因股权变更或合并、改制等原因发生名称变更的,则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名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整体承受,双方确认无需另行签订合同。5.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五天内,如甲方未就乙方或指派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视为对乙方及指派律师服务满意。6.经双方确认:甲方是在认真听取乙方律师对案件的利弊分析及应对策略之后而作出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真实谨慎决定。甲方已认真阅读、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不持有异议。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本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第6页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通知和送达甲7.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微信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微信方式的,电子邮件、微信发出当时视为送达。如合同载明联系人的,双方或双方联系人根据本合同任一方式送达即视为已经送达对方。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与份数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其他甲方确认乙方律师已告知下列合同附件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甲方已清楚了解并接受附件中所提示的所有事项。附件:1.《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2.《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甲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授权代表:日期:7025年9月19日乙方: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签约代表:日期:2025年9月19日第7页附件1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敬告委托人:东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说明:1、此告知书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2、此告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第8页附件2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为充分保障贵方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干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就律师服务收费事宜,敬告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道循公开公平,自原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三、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等全部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发票是依法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凭证,请务必要求律师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发票,请勿因律师承诺不开发票可减少收费或认为无关紧要等原因放弃索取律师服务费发票。四、在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律师个人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费是指服务报酬:办案费是指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监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预收,在委托事项办结后提供清单、发票与委托人结算。五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需要沟通,或承诺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无罪为由,另行收取委托人费用。六、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所在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七、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确定。八、委托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所反映、投诉,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9页(2025)国智【东莞】律行字第号行政委托代理合同书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GUANGDONGGUOZHI(DONGGUAN)LAWFIRM甲方(聘请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高第街5号601室乙方(受聘方):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明华大厦5楼甲方因申请人陈均球不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就其通过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的其申请设立“东莞市中港通商砼科技有限公司”一事作出的回复一案,根据《民法典》、《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7.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7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1.对方当事人名称:陈均球2.案由:行政复议(答复)3.受理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4.案号:东府行复[2025]5792号第二条委托代理阶段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案的阶段为:行政复议(答复)阶段(甲方或者乙方收到相应裁判/裁决/决定文书之日,委托代理阶段即终止)。上述各阶段一经确认,甲方不得任意取消或更改,否则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处理。第三条委托代理权限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起草、撰写行政复议答复文书;协助整理证据、依据和材料等。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1页1.乙方指派刘国光、张婉菁、邓颖瑶律师(团队)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派其他律师或者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如遇工作需要或乙方指派的律师调岗或转所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接替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甲方对乙方另行指派人员应予接受。2.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分析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4.乙方律师应当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5.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乙方律师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如果甲方告知该等商业秘密时有第三方在场的除外。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3.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以及负责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等,联系人所发出或签收的一切文件、资料,均视为代表甲方并被甲方予以认可;5.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第六条律师费用1.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取费用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第2页2甲7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履行请款审批等流程,再一次性向7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法律顾问费用,且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3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采用现金或支票支付方式的,以7方的财务部收讫为准。采用转账支付万式的,方收款账号为:乙方开户名: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注意:中间的括号要用英文输入法进行输入】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政法支行账号:440501775138000011964本合同签订后,除非7.方单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开展的工作量少、工作成效不明显、无法达到甲方目的、收费过高、后期各阶段成果不理想、达成调解或和解或已撤回起诉/上诉/申诉/仲裁、未提起诉讼/仲裁、案件未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等)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单方解除合同或明确表示不再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撤销本合同项下委托的,则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工作已结束,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减免全部或部分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缴尚未支付的费用。第七条工作费用7.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因本室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例如相关司法、行政、工商、质监技监鉴定、公证、审计、评估、翻译以及其他专业部或者法院指定的机构收取的诉讼费、行政规费、档案查阅费、鉴定费、公证费、审计费、评估费、翻译费以及其他费用);2.东莞市外(发生的交通差旅费、食宿费,以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上述工作费用一经发生,即应当由甲方承担或者支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亦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如乙方垫付,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后5日内向乙方报销/支付。第八条责任第3页如果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尚未收取的律师费、工作费用,甲方应当继续向乙方足额支付。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除非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或者依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出现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反请求等诉讼/仲裁事件导致代理事务增多的情况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用,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并支付。否则,城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3.如甲方需反诉或另案起诉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甲方需另行委托及另行支付律师费用。4.甲方可以放弃部分委托事项,但不得以此要求减少律师费用的支付。第十条关联事务告知1.甲方因起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及上诉等原因,而应当及时缴付受案法院(含仲裁机构)通知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因甲方拒缴或者延迟缴付上述费用所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2.本案需办理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含保全担保)、专家论证、公证、鉴定、审计、评估、翻译及其他事项,甲方应协同承办律师及时办妥,与此相关费用亦由甲方承担。申请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有错误的,将要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证据保全所受到的损失的后果。3.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当事人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因当事人原因,逾期提交证据,导致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此而造成败诉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第4页者复制品:因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原物而导致败诉后果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败诉的责任。6.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7.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失去法院强制执行的保护。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8.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将会导致法院中止执行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9.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10.甲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诉求不被采纳。11.乙方办案进程将受到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及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的律师费(以风险收费方式代理的,甲方需以诉讼/仲裁标的额为标准按照风险收费的最高额支付乙方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4)甲方逾期向乙方出具各阶段的授权委托手续,且经催告后在5日内仍不出具,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5)如律师费包含风险收费,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或自行撤诉(包括但不限于撤回起诉、上诉、申诉、抗诉、执行申请、仲裁申请)的;第5页(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撤销对乙方的委托,或者单方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本案的;(7)甲方因其他原因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已经收取的律师费金额为限。第十二条相关情况说明1.甲方可以在本案庭审10日前要求乙方以模拟法庭的方式对本案庭审进行预备性演练,并根据演练的情形进一步完善诉讼方略。此项活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费用,该费用在确定后,由甲方在提出要求之日一次性全额付清。2.诉讼裁判结果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乙方仅承诺依据事实与法律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对结果不作任何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论以何种合法方式,甲方实现或部分实现相关权益的(含和解、调解、撤诉、撤回上诉等),均应认定为乙方之工作成果,甲方须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及办案费用。3.本合同自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终结/阶段届满时止,如案件进入下一阶段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4.甲乙双方因股权变更或合并、改制等原因发生名称变更的,则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名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整体承受,双方确认无需另行签订合同。5.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五天内,如甲方未就乙方或指派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视为对乙方及指派律师服务满意。6.经双方确认:甲方是在认真听取乙方律师对案件的利弊分析及应对策略之后而作出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真实谨慎决定。甲方已认真阅读、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不持有异议。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本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东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第6页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通知和送达甲7.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微信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微信方式的,电子邮件、微信发出当时视为送达。如合同载明联系人的,双方或双方联系人根据本合同任一方式送达即视为已经送达对方。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与份数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之日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其他甲方确认乙方律师已告知下列合同附件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甲方已清楚了解并接受附件中所提示的所有事项。附件:1.《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2.《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甲方: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莞城分局授权代表:日期:7025年9月19日乙方:广东国智(东莞)律师事务所签约代表:日期:2025年9月19日第7页附件1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敬告委托人:东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说明:1、此告知书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2、此告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第8页附件2律师服务收费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为充分保障贵方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干开放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行业规则,就律师服务收费事宜,敬告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道循公开公平,自原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接受委托人委托时,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三、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等全部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发票是依法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凭证,请务必要求律师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发票,请勿因律师承诺不开发票可减少收费或认为无关紧要等原因放弃索取律师服务费发票。四、在办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律师个人不得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律师服务费是指服务报酬:办案费是指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监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办案费可预收,在委托事项办结后提供清单、发票与委托人结算。五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需要沟通,或承诺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无罪为由,另行收取委托人费用。六、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所在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七、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具体确定。八、委托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本所反映、投诉,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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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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