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标牌增设采购合同公告(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2025)



一、合同编号: N5115292022000160-1
二、合同名称: 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15292022000160
四、项目名称: 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
地 址: 屏山县屏山镇凉坝村大田组
联系方式:18483107305
供应商(乙方):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交通街1幢1层1号
联系方式:0831-570090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050177.550000元
合同金额: 105.017755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02-0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10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施工合同.pdf

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施工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正本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施工合同及附件采购项目编号:N5115292022000160采购人: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供应商: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一月合同协议书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采购人)和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为实施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体的组成部分:(1)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如果有),(4)项目专用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成交供应商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响应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零伍万零壹佰柒拾柒元伍角伍分元(¥大写:1,050,177.55元)。4、项目经理:刘坤。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川2512013201490027。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川2512013201490027(0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川建安B(2014)0092965电话号码:0831-5700909技术负责人:王鹏。身份证号:******************电话号码:0831-5700909。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6、成交供应商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采购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8、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筑工租采购人: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成交供应商西川琦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次障张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甚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202年三月之日2023年2月3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宜宾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第二版,2020年6月4日修订)》中的“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2.采购人义务2.7组织竣工验收本款细化为: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或交通主管部门)验收。4成交供应商4.1成交供应商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3)目细化为:a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成交供应商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四川省和宜宾市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按时发放工资。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导致社会不稳定,引起后果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并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1-10万/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责任。采购人保留终止中期支付或其他支付的权力,直至处理好上述劳务纠纷,恢复正常的工程进度和质量为止,必要时采购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成交供应商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c.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成交供应商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成交供应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使用雇用劳务人员(不包含包工、包料或包机械,否则视为违规分包),负责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并应遵守《民法典》。成交供应商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必须为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办理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编制实名制月工资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工资卡号、每月应发工资金额、每没月实发工资金额、联系电话、从事何种工种及进场、离场时间等信息)。每月工程款支付前,由成交供应商将编制的实名制月工资花名册在工地现场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完毕后,将准确无误的工资花名册及工资总额报采购人,采购人审核后将工资总额直接划到成交供应商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将工资发到农民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在施工过程中,如经查实成交供应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采购人有权依据核实无误的工资花名册直接将未结清工程款优先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6)目细化为:a.施工期间,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现有路面、原有设备设施及沿线构建筑物等方面损坏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b.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竣工资料一式肆份(竣工资料应按交通行业规范归档和装订),并配合采购人完成档案主管部门主持的档案验收,档案验收合格前采购人不得支付工程尾款。c.工期:90日历天。所有单项工程工期计算均以开工令为准,延误工期违约金按照100000元天执行。4.2履约担保本款细化为:缴纳说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由采购人收取和退还。(1)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成交人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2)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退还方式、条件、时间: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供应商履约验收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4)如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5)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6)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因自身管理、技术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停滞,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外,采购人有权同时要求成交供应商无条件退场,且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收款单位: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开户行: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王府井支行银行账号:637801200000053654.5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4.5.1项细化为:4.5.1(1)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职。(2)指派项目经理应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所明确的项目经理一致,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5万元/人由向采购人缴纳违约金(除死亡、致残无法履职、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成交供应商申请变更项目经理,拟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并必须事先(在更换14天前)向采购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采购人的书面批准(采购人还须报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项目经理进场:a.书面请示报告:b.替换人的身份证、聘用合同、毕业证、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验证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彩色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委托人收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彩色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3)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请假离开施工场地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并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返岗后应及时销假。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超过一周的,成交供应商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或以上条件证书和资格的人员顶岗,并报采购人同意。在重大事项特殊时节,如国家、省、市、县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重要施工节点、关键环节或危大工程施工节点,如重大安全隐患排除、重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附着式脚手架升降、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质量验收等,项目经理不得缺勤。4.6成交供应商人员的管理4.6.1项细化为:4.6.1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28天内,向采购人、监理人提交成交供应商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拟派人员应是成交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本合同中所称的“成交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应是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专职人员,且持有在成交供应商所在单位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12个月及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企业设立或人员入职不足12个月的,从设立或入职时起按实计算)。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3项细化为:4.6.3(1)成交供应商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所明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致,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成交供应商承诺的名单一致,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经理变更按照4.5.1(2)执行,项且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变更参照4.5.1(2)约定程序执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申请变更成交供应商应按照5万元/人向采购人缴纳违约金(除死亡、致残无法履职、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质量员、安全员申请变更成交供应商应按照2万元/人向采购人缴纳违约金(除死亡、致残无法履职、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2)项目经理请销假按照4.5.1(3)执行。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人员请假离开施工场地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并报采购人备案,返岗后应及时销假。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超过一周的,成交供应商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或以上条件证书和资格的人员顶岗,并报采购人备案。在重大事项特殊时节,如国家、省、市、县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重要施工节点、关键环节或危大工程施工节点,如重大安全隐患排除、重量安全技术交底、起重机械设备安拆、附着式脚手架升降、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质量验收等,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不得缺勤。(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及其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以满足工程需要为前提,每个月驻工地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原则上不少于22天),每且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脱岗计算和处置。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第一次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1万元/人·天的违约金,第二次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交纳2万元/人·天的违约金,第三次及以后按照前一次违约金的两倍数额,由采购人从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擅自离岗超过三次以上后,采购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办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P-4-10对末在岗的项目经理进行信用扣3分等处罚,同时采购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得返还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和银行保函。(4)采购人派出的监理人或现场代表对本项目部主要人员驻工程现场情况按月进行考勤,其出勤情况与经济奖惩挂钩:a.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完成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承诺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组成人员现场履行管理义务并接受采购人的考勤管理,若组成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成交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b.成交供应商进场前,采购人应召开施工启动会,成交供应商组成人员必须参加,采购人通过身份信息核实参会人员成员是否与成交供应商一致,并留存参会人员原始签字信息。c.项目部人员的出勤考核每月由监理人在当月工地例会予以公布,同时将考勤结果及按标准测算应缴纳违约金数额统计表报采购人现场代表。由采购人现场代表抄送财务和采购人负责计量工程师。采购人现场代表或监理人要求增派人员,增加设备等的通知(指令)执行情况亦按此办理。4.6.5项细化为:4.6.5尽管成交供应商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采购人委托的监理人或采购人现场代表依据工程建设需要,有权要求增派相应人员、或增加机具设备,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增派、增加。否则视成交供应商违约,按500~1000元/人天、5000~8000元/台(套)天标准处以违约金。如果监理人和采购人的书面通知得不到落实,采购人有权削减成交供应商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凡在工程建设期间被采购人和监理人要求撤回的人员,采购人将其资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议其三年内不得进入宜宾市交通建设市场。7交通运输7.2.1本项细化为:7.2.1成交供应商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管理和拆除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临时道路的修建、养护、保畅、拆除、恢复原貌以及原路养护和保通等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包干使用。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同时,还须做好原路保通工作,使施工中原路交通不得中断,并保证原有道路通行车辆、施工车辆及人员通行安全。保通包含:正常保通,特殊保通,突发事件保通,拆除道路原有设施设备等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供应商可根据保通和施工需要,自行安排拆除时间:但成交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交由采购人处理,若出现缺失,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按实赔偿。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4环境保护9.4.7成交供应商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补充9.4.7(4)且若成交供应商违反《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9.4.7(1)、9.4.7(2)、9.4.7(3)条款约定和规定,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在成交供应商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上述发生费用,并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9.4.9细化为:9.4.9在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若未达到采购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影响工程的形象和施工或造成其它不便,则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实施现场保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但,并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在成交供应商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上述发生费用,并处以1万元/次的违约金。11.开工和交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1)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1/3受洪水淹没、超过桥梁洪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引起延误的情况。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应为正数),每年计算一次。对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成交供应商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2)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成交供应商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3)受本子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11.5成交供应商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除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外,成交供应商应结合项目工程工期要求及实际情况,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采购人提供项目形象进度倒排工期表,明确工程主要施工节点和保障措施,经采购人确定后,严格按照倒排工期表执行。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或竣工日期延误,采购人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或竣工日期延误1天,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此类推累计计算。2.工程延误或竣工日期延误1天,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顺延10天:以此类推进行累计,延期付款期间不计算利息。3.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除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或地**府管控要求、采购人原因外,成交供应商不得停止施工,否则应按照10万元/天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停工时间达到十天以上,采购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交工、竣工验收时达到合格工程。13.1.5项细化为: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丕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丕放过。如果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成交供应商必须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上报监理和采购人,如果发生一般安全、质量问题或事故,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三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人和采购人,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尽快报告监理人,此外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对出现一次二级一般及以下质量责任事故,将要求成交供应商彻底返工,并承担一切损失,同时要求成交供应商10天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和相关责任人员,同时委派经采购人和监理人同意的相应人员。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14天内未见纠正,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应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如果发生一级一般以上质量事故,或发生二级一般及以下质量事故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得不到纠正或发生两次三级或二级一般责任质量事故,采购人可进驻工地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成交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采购人和监理人的各项权利和权限,采购人可以自行完成此工程。或雇佣其它成交供应商完成该工程,其费用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3.2成交供应商的质量管理13.2.2项细化为:13.2.2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路面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新增13.2.11项13.2.11成交供应商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监理人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和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如果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核实,将视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令该道工序彻底返工,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损失,并视成交供应商违约,处以2万元违约金。对该资料所代表的工程量暂不计量(若已计量在其它计量中扣回)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如果成交供应商出现两次提供虚假资料,将在上次处理罚金的基础上,加处罚金10万元,并通报批评。如果成交供应商三次提供虚假资料,监理人和采购人将要求成交供应商10天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及相关责任人员,同时委派经业主和监理人同意的相应人员。被撤回的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采购人发包的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参与采购人发包的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如果采购人和监理人的指令得不到落实或再次发生提供虚假资料,将视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削减本合同段工程量直至终止成交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采购人和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采购人可以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佣其它成交供应商完成该工程,其费用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5.变更15.2变更权本款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采购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成交供应商作出变更指示,成交供应商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4项细化为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按屏山县人民政府《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屏府发(2021)22号)执行。16.价格调整删除16.价格调整原文,修改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17.2工程款1、完成全部工程量的50%,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2、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0%,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3、完成全部工程量的100%,且通过交工验收,达到付款条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4、合同期结束后,完成结算审核后,甲方支付至结算价97%,剩余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质保期为一年。18.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办理。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应提交竣工申请,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4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含电子文档)。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未按时提交竣工文件,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按每拖期一天,采购人处以违约金(按1000元/天处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本款细化为: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采购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约定为1年。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成交供应商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采购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采购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2.5%;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十缺陷责任期成交供应商应以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采购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成交供应商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本项细化为:20.4.2成交供应商应以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保险费率为2.5‰,采购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成交供应商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成交供应商应按第17.2.1项的约定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细化为: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宜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26.采购人更改成交供应商合同内工作内容(新增)当成交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致使本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遭受重大影响和损失时,采购人有权将该成交供应商施工合同内的工程进行调整或指定给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更好的施工单位完成,该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该成交供应商承担27成交供应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项目建筑业产值不低于95%入统在项目所在地,并确保本项目不低于95%的税收缴纳在项目所在地,若最终未兑现该承诺,自愿从工程款中扣除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否则,采购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授予合同、终止合同、停止拨款、索赔损失等措施。(新增)28、合同签订时,成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及组成人员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进行签约,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签合同。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应完成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建并派驻约定人员,采购人将对约定人员到位情况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新增)29.其他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屏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导则(试行)》(屏府发(2021)22号)文件执行。(新增)第三节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特订立如下合同。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采购人的义务(1)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成交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成交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采购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成交供应商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成交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采购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采购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采购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成交供应商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成交供应商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采购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成交供应商的义务(1)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名义为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采购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采购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成交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成交供应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采购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成交供应商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采购人或采购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各执一份,送交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筑工程采购人: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成交供应商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上单位章迎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集委托代理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字)20年2月之日203年月3日采购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成交供应商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第四节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且(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采购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采购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成交供应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成交供应商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成交供应商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成交供应商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成交供应商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采购人: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成交供应商: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203年2月日203年二月之日附件1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刘坤1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技术负责人-王鹏1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造价工程师-杨琴1具备岗位证书施工员-王华富1具备岗位证书质量员一徐晓英1具备岗位证书安全员-张路进1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附件2项目经理委托书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项目经理委任书屏山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宗明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经理、刘坤为屏山县省道、县道标志标牌增设项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刘坤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成交供应商:四川琦瑞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张宗明(姓名)签字)年月日抄送:(监理人)附件3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名称):鉴于(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接受(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成交供应商")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成交供应商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7(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_(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采购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成交供应商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采购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采购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附件4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采购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工程资金监管协议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成交供应商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资金管理的内容(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甲方的权责(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3.乙方的权责(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4.丙方的权责(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采购人:(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成交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标志标牌增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