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比赛赛事组织 体育组织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2025)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 体育组织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2531227C20253601
二、合同名称: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组织合同
三、项目编号:HSDL20250810
四、项目名称: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组织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乐清市建设西路59号乐清市体育局
联系方式:0577-62559907
供应商(乙方):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乐清市体育中心游泳馆L1-03室
联系方式:1585881115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组织
数量:1.00
单价(元):62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按文件要求服务要求:按文件要求服务时间:按文件要求服务标准:按文件要求

2.合同金额(元):62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合同.pdf

“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组织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5年9月23日在乐清市签署并生效。甲方(采购人):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可华乙方(成交供应商):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悦甲方采购的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组织(项目编号:HSDL20250810)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并确定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授权乙方干2025年10月23日-26日承办“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下称“赛事”)及相关工作。2“寒事”约700人参与比赛(含领队、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运动员、大会工作人员、裁判员)。3协议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协议额的70%寒事完成后30个白然日内支付协议总额的30%。(若出现因采购人原因造成迟延支付款项的,逾期支付金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第二条合作期限对同音作期限为·白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赛事”全部工作结束或双万腹行一交白全部义务止·但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除外。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用负重的运营管理并定费”的场地和市定费利:9用方格在“寒事”前15日成立大赛组委会(乙方需提供建议名单),开协调组织备方领导在组委会中的任职安排;gE7北司高定赛第务及工作万,包括费事开式与力关式14.甲方将选派工作人员协助乙方承办“赛事”各项工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5.甲方负责“赛事”的运动员资格审查、裁判人员选派、赛事监督、赛事申诉等工作。6.如在“赛事”举办期间发生疫情或其他不可预计的情况,立即停止赛事。承办费用按照赛事进展程度支付乙方赛事包干经费。7.根据赛事规模和温州市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计算,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甲方负责支付乙方陆拾贰万伍仟元整(¥625000)赛事包干经费。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拥有经甲方授权的“赛事”承办权及“赛事”场地现场的部分广告权;2.乙方拥有的“赛事”比赛场地广告所有内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根据“赛事”需要,乙方负责协调“赛事”承办地的相关管理部门,保障“赛事”圆满成功举办;4.乙方负责提供“赛事”所需比赛场地、训练场地等配套设施(包括主席台、竞赛编排处、媒体中心、运动员休息区等):5.乙方承担“赛事”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消防责任、观众及其他人员公共安全等),并安排工作人员(包括有偿服务人员和志愿人员)使“赛事”安全有序进行;6.乙方必须提供比赛必需设备、物资及后勤保障,确保赛事顺利进行:1)提供符合赛事标准的比赛场地;2)其他游泳比赛必需的器材;3)提供游泳全自动电子计时设备。7.按甲方要求制作印刷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证件、现场赛事宣传品;8.负责赛事的报名、编排工作以及整个赛事的裁判工作;9.召开“赛事”领队教练会议;10.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用品;11.乙方负责承担“赛事”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根据实际需求和比赛天数,为各运动队提供食宿安排;2)裁判人员的食宿费:3)比赛场地的场租费、比赛器材的租赁费;24)裁判人员、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的劳务费5)救护车租赁费;6)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证件、现场宣传品制作费用;7)领队教练会议费用:8)与赛事有关的办公费用;9)赛事其他费用。第五条费用及支付1.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银行账号:656730518第六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七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管辖。2.如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有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依其在提出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乐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方均具有终局法律约束力。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该情况将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2.如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身份行事,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其它1.各方应本着善意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以实现本协议之目的。32.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任何解释应依条款固有的通常意义及该行业术语,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予以解释;解释时应与本协议上下文相一致并应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曲解,断章取义及作其它歪曲解释。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以下无正文,仅为双方签字、盖章部分。)甲方方:乙方: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盖章)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盖章)李悦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字)≥4“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组织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5年9月23日在乐清市签署并生效。甲方(采购人):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吴可华乙方(成交供应商):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悦甲方采购的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组织(项目编号:HSDL20250810)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并确定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双方同意按照下面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1甲方授权乙方干2025年10月23日-26日承办“温州市第十八届运动会(青少年部)游泳比赛”赛事(下称“赛事”)及相关工作。2“寒事”约700人参与比赛(含领队、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运动员、大会工作人员、裁判员)。3协议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协议额的70%寒事完成后30个白然日内支付协议总额的30%。(若出现因采购人原因造成迟延支付款项的,逾期支付金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第二条合作期限对同音作期限为·白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赛事”全部工作结束或双万腹行一交白全部义务止·但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的除外。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用负重的运营管理并定费”的场地和市定费利:9用方格在“寒事”前15日成立大赛组委会(乙方需提供建议名单),开协调组织备方领导在组委会中的任职安排;gE7北司高定赛第务及工作万,包括费事开式与力关式14.甲方将选派工作人员协助乙方承办“赛事”各项工作,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5.甲方负责“赛事”的运动员资格审查、裁判人员选派、赛事监督、赛事申诉等工作。6.如在“赛事”举办期间发生疫情或其他不可预计的情况,立即停止赛事。承办费用按照赛事进展程度支付乙方赛事包干经费。7.根据赛事规模和温州市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计算,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甲方负责支付乙方陆拾贰万伍仟元整(¥625000)赛事包干经费。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拥有经甲方授权的“赛事”承办权及“赛事”场地现场的部分广告权;2.乙方拥有的“赛事”比赛场地广告所有内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根据“赛事”需要,乙方负责协调“赛事”承办地的相关管理部门,保障“赛事”圆满成功举办;4.乙方负责提供“赛事”所需比赛场地、训练场地等配套设施(包括主席台、竞赛编排处、媒体中心、运动员休息区等):5.乙方承担“赛事”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消防责任、观众及其他人员公共安全等),并安排工作人员(包括有偿服务人员和志愿人员)使“赛事”安全有序进行;6.乙方必须提供比赛必需设备、物资及后勤保障,确保赛事顺利进行:1)提供符合赛事标准的比赛场地;2)其他游泳比赛必需的器材;3)提供游泳全自动电子计时设备。7.按甲方要求制作印刷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证件、现场赛事宣传品;8.负责赛事的报名、编排工作以及整个赛事的裁判工作;9.召开“赛事”领队教练会议;10.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用品;11.乙方负责承担“赛事”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根据实际需求和比赛天数,为各运动队提供食宿安排;2)裁判人员的食宿费:3)比赛场地的场租费、比赛器材的租赁费;24)裁判人员、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的劳务费5)救护车租赁费;6)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证件、现场宣传品制作费用;7)领队教练会议费用:8)与赛事有关的办公费用;9)赛事其他费用。第五条费用及支付1.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银行账号:656730518第六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第七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的管辖。2.如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有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依其在提出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乐清,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方均具有终局法律约束力。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且该情况将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2.如发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身份行事,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其它1.各方应本着善意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以实现本协议之目的。32.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任何解释应依条款固有的通常意义及该行业术语,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予以解释;解释时应与本协议上下文相一致并应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曲解,断章取义及作其它歪曲解释。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以下无正文,仅为双方签字、盖章部分。)甲方方:乙方: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盖章)乐清市泳心体育有限公司(盖章)李悦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字)≥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游泳比赛赛事组织 体育组织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