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购合同公告(融安县农业农村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MB199066720251803
二、合同名称: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同
三、项目编号:LZZC2025-C2-240087-GXHH
四、项目名称: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融安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路商务中心1号楼
联系方式:0772-8318472
供应商(乙方):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中国供销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号楼3层01号、02号
联系方式:1837620686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数量:1.00 单价(元):9357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本工程为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韦健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41443068
2.合同金额(元):9357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潭头合同.pdf
施工合同书7工程名称: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发包人: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9月30日签订地点: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1号楼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工程地点: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5.工程承包范围:新建上边屯古柳洞脚至古龙坝主渠197米,0.5X0.5米,次渠535米:0.4X0.4米,支渠159米,0.3米宽X0.3深。上边屯到西桂屯大陆山口主渠228.5米,0.6X0.6米:次渠1509米,0.3X0.3米,支渠1175米,0.3X0.3米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注:【总工期期间内因中雨及以上天气、纠纷协调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迟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并经过监理单位核实情况属实后,业主单位同意的可以酌情增加施工天数,延期天数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伍仟柒佰圆整(¥935700元)该项目最终付款金额以结算审计金额进行付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结算,2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特别约定:合同中条款中出现单价合同均视为固定单价合同。3.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口简易计税法【备注: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4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形式除税价格含税价格【备注: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形式采用除税价格:增值税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方法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形式采用含税价格。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第1页共32页(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六、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同意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9月30日签订。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高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1号楼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两份、乙方、融安县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于工程款结清后及工程缺陷期满,由业主发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自动失效。发包人(公章):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公章):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1号楼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中国供销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号楼3层01号、02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韦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电话:0772-8318472公司固定电话:0772-8452784项目负责人电话:18376206867传真传真L电子信箱:电子信箱:rafpbxmg@163.com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广场分理处开户银行:虫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大巷支行账号:20152601040003999账号:20152801040004183邮政编码:545400邮政编码:545400第2页共32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3页共32页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经澄清和修正(包括与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和投标报价本身存在的计算错误和不平衡报价)(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函以及往来的通知等书面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北京炬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乙级联系电话:010-89283958电子信箱:1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楼1层15-1051.1.2.5设计人:名称:智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柳北分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乙级联系电话::13788670760电子信箱:1通信地址:1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现行法规和规章。第4页共32页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签证、工程联系函、通知等书面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一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1.6.2图纸的错误在通用条款原文后增加:若承包人按有明显错误的设计文件施工,造成返工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双方另行商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另行商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交文件后7天内审定完毕。第5页共32页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设在施工现场的业主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现场项目经理。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融安县农业农村局。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规划总平图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内为场内交通,红线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11.2条款执行。第6页共32页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1身份证号:1职务1联系电话:1:电子信箱:1: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协调与本工程有关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发包人的职责。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保证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用水、用电接接入施工现场管道/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向供电局及水务公司缴纳。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2.6为承包人缴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简称“建安劳保费”):不缴纳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柳州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编制的完整竣工图纸、资料及电子文档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六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将中标价2%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商定第7页共32页3.2项目经理姓名:韦建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4144306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4)0010019联系电话:18376206867: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中国供销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号楼3层01号、02号: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对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全面管理,包括质量、技术、安全、进度管理,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关工程联系单、函件往来的签收,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授权下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1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招标文件承诺时间。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承担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更换项目理理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3天内,应将变更情况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继任项目经理诚信卡予以锁定。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2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第8页共32页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双方另行商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双方另行商定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7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中标合同价款的3%现金形式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证明材料之日止。第9页共32页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中标合同价款的3%,中标单位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5个日历天内,并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余下中标合同价款的3%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经复验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以及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发放给承包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发包人可就承包人提供返还余下工程质量保证金。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吴思铜:职务: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JGJ0508244:联系电话:010-8928395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隆华大街53号院楼1层15-105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1;(2)1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1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供电部门。第10页共32页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和柳州市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的《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认真采取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柳州市政府部门相关文件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不设安全文明施工费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第1页共32页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施工场地的:发包人手续不全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合同签约价的0.4‰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还必须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手续不全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非承包人原因的政府及发包人有关的停工通知,以上不利物质条件延误工期的相应延长工期,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相应赔偿承包人,属政府和环境等原因,双方协商处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8级及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2)6级及以上的地震(3)降雨量等级达中雨(含中雨)以上,或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以当地气象部门出具资料为准。7.8暂停施工双方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均不补偿费用,但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的,工期可相应顺延。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第12页共32页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9.5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机构的约定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配合检验试验,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机构由发包人选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2变更程序及要求10.2.1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按融政办发(2012)135号、融政办发(2014)60号及融政办发(2016)55号文件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隐蔽工程需提供影像资料,和原始收方单,否则在结算时不给予计算。10.2.2本工程涉及的取、弃土石方及材料等运距包干(清单内容明确“运距以实际签证为准”的除外)10.4变更估价取消合同通用条款10.4.1款内容以下文取代:第13页共32页10.4.1变更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专用条款11.2款约定处理。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按《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融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及权限的通知》规定上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0.6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奖励。10.7暂估价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专业分包工程明细详见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除附件另有说明外,专业分包工程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发包。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所列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第2种方式确认和批准。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附件11-1:《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附件11-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所列由承包人负责分包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中标人签订暂估价合同。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不设暂列金11.价格调整取消通用条款内容,以下文取代11.1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章第14页共32页和政策变化(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增值税上)时,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由承包人承担。11.2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1L.2.1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在15%以内(含15%)时,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单价计价,并应考虑对物价变化和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和增值税的影响。11.22由干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新增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报价”、“施工图预算”均应不含暂列金额、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和建安劳保费。招标工程计价方法为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非招标工程计价方法约定如下: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内容包括以下①②③④⑦9项: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2013):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13):④《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5)⑦《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建标[2013]47号)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⑨其他现行计价文件;3其他约定: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按《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基期相应编码第15页共32页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②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及《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凡有费率区间选择的均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③计日工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乘以综合费率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综合费率按自治区计价定额有关规定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④税前项目直接通过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价计算,《造价价信息》上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规费和增值税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采用以下第②种方式确定:①按变更清单项目实施当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②按项目实施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平均价格确定。11.2.3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2款规定计算的较低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11.2.4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导致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减少15%以上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投标综合单价(考虑物价变化)和按11.2.2款规定计算的较高的价格确定该清单综合单价。11.2.5由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减的,其相应项目清单发、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数量应报发包人核对。发承包双方对材料数量有争议达不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11.2.6由于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造成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增值税项目计算基础变化的,应予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规费、增值税项目费用。11.3计日工引起的调整计日工应根据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0.9款规定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11.4物价变化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变化超过±5%时。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O[A十(B1xFt1/Fo1十B2×Ft2/Fo2十B3xFt3/Fo3......+Bn×Ftn/Fon)-1]第16页共32页公式中:A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暂估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列入定值因子中;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变值因子中应包含人工、机械台班、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及由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税前项目;Ft1:F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既无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指数,其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也缺项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招标期基本价格指数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确定,施工期价格指数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指数的平均值。施工期价格上涨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调整由承包人提出,下降时由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价格经发包人审查确认。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5若可调因子中已经包括了人工和施工机械因素,则不再对其进行单项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调整文件、机械台班单价、原材料单价进行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人工、机械和原材料,其单价和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人工、机械和原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所列材料、工程设备及《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税前项目价格变化超过表中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按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17页共32页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暂列金额差额的依据,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增值税,不计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即不再计算管理费和利润)。税前项目调整的应计相应的增值税调整。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税前项目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格形式:第1种形式。1、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L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11.2条款、11.4条款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3、其他价格方式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预算乘以让利幅度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计算第18页共32页公式为:合同价款=施工图预算×(1-让利幅度)式中:让利幅度=%;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应委托第三方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按以下方法和规则编制:详见编制说明3其他约定: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材料单价按《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基期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管理费和利润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②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及《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凡有费率区间选择的均费率区间的中值计算。③计日工价格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乘以综合费率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综合费率按自治区计价定额有关规定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④税前项目直接通过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税前项目价计算,《造价价信息》上没有刊登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⑤规费和税金按国家、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合同施工期间,按上述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和规则、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施工期信息价格进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施工期信息价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按清单项目实施当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第2种方式:按项目实施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平均价格确定。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本工程支付预付款:承包方人员、设备进场开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一次支付进度款时扣回所有预付款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款余额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2.2.2预付款担保本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担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每期工程施工进场、全部完工以及待经过审计部门做出结算审计时三个节点进行。第19页共32页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个节点完工后7日内向监理报送上一节点至这一节点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L。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进度款支付比例:(1)工程款拨付:签订项目合同开工后,工程施工进场按项目中标合同价的30%支付预付款:工程按施工进度进行拨款(包含30%预付款),项目完工最高请到工程中标合同价的90%进度款(包含30%预付款,施工期间进度款):待有关部门审核结算完成可拨至工程结算价的100%:中标合同价款的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中标合同价款的3%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经复验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以及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发放给承包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发包人可就承包人提供返还余下工程质量保证金。(2)每次请款均由承包人提出用款计划,经发包人、项目监理部门、乡镇主管及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最后拨款。(3)承包人必须及时报帐,做到请一次款报一次帐。请最后一笔款时,必须先报帐,后请款。对不按要求报账的,在提出请款时,发包人有权不予签字拨款。(4)若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则要扣除未完成工程量的资金:但超过的工程量不再追加资金,承包人自行负责。(5)未经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内工程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90%,合同外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60%。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提交(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第20页共32页(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12.4.3(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提交。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批的,视为认可(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计量审核完的15个工作日内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供电工程竣工验收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柳州市供电局要求,并确保竣工后能顺利通过柳州市供电局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导致发包人无法按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_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第21页共32页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天内,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场地清理恢复作业】。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_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注:承包人造价人员应如实编制竣工结算申请单,并对其编制的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高估冒算。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超出最终审定工程结算总价的6%以上至12%以下,则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超出最终审定工程结算总价的12%以上,则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审核费用,费用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承担支付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费用由发包人从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抵扣,尚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不足以抵扣时,差额部分发包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索赔。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注】结算时,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计算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把相关材料提交给融安县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审计结算,最后以融安县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结果为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发包人委托的竣工结算核审机构为:融安县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发包人委托的竣工结算核审机构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有权提出修正。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第22页共32页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3%(工程结算价的3%);(2)3%的工程款(工程结算价的3%);(3)其他方式:向发包单位交中标合同价3%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签订合同后向发包单位交中标合同价3%资金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支付全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第23页共32页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延误的工期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延误的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延误的工期顺延。(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第24页共32页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非存在发包人违约的情况,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工期进度节点目标及竣工,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进度节点目标和总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合同签约价的0.4%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在解除合同15天内移交全部工程资料给发包人,并与发包人按实结算工程款,但承包人除了承担上述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外,还要承担相当于合同签约价5%的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第25页共32页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除材料、设备另行协商外,其它无偿使用。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如果承包人拒绝与发包人进行清算,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方式以书面通知的作出,由监理人将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转交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拒绝签收,监理人可以将通知张贴于承包人的办公地点或施工现场,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就是双方合同解除之日。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尚未支付工程款的,可以不再支付。对承包人未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可以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建,费用从承包人余下的工程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8级及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2)6级及以上的地震:(3)日降雨量等级达中雨(含中雨)以上,以当地气象部门出具资料为准。(4)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增加约定:因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工期延期,由承包人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后,并经过监理单位核实情况属实,业主单位同意的可以酌情增加施工天数,延期天数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56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第26页共32页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1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1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2种方式解决(1)向融安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21.其他注意事项工程建设技术要求21.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挡土墙、涵洞、路面等工程量清单、清单说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程;21.2.路基宽度4.5米,混泥土面层宽度3.5米,泥结碎石基层厚度15厘米,混凝土路面厚度18厘米。具体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为准。混凝土路面采取横向拉毛或机具压槽等抗滑措施,其摩擦力符合施工规范规定,路面与其它构造物平顺相接,做到路面边缘不积水,混凝土路面外观无脱皮、无印痕、无裂纹、无石碴外露、无缺边掉角等现象,且符合规范和工艺要求;21.3.平面转弯半径不少于15米,原则上最大纵坡10%以下,两边培土路肩宽各0.5米:第27页共32页21.4.排水沟规格:按设计图纸尺寸开挖:21.5.设置涵洞按照设计图纸设置:21.6.合理设置错车道,原则上每200米设置一个错车道(具体视施工条件确定):21.7.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具体施工技术要求,以建设项目设计图为准。21.8、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量变更情况时,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现场勘查确认,确认变更后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提交发包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变更后图纸实施,否则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方负全责。工程变更价款按工程原预算价预算,工程完工后,计入工程总价后请款80%。21.9、公路硬化后的保养、公路路肩培土等均由承包方负责。项目在发包人验收通过(即合格)以前,所有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21.10承包人必须做到安全、文明、规范施工,严格遵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严格管理爆破物品,在施工中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正确处理与项目地群众的关系,尊重当地民风民俗。21.11、交通维护21.11.1各合同段交通维护由各合同段承包人负责21.11.2各合同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21.12、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组织群众处理好各路段所涉及的农田、水利、坡地、园地、树木、山场等纠纷问题,为承包方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21.13工程建设进场施工后,由承包方建立项目公示牌,公示牌建设要求:长1.5米、宽1.2米,高2.2米,使用水泥加固底座。工程建设竣工后,由承包人建立项目标志碑,标志碑建设要求:高1.2米、宽0.6米,大理石刻字,正面、背面刻字内容由业主提供,否则不予验收。21.14工程建设全面竣工后,由承包人及监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提供自检资料,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发包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报审计部门审计结算。21.15发包人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有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施工方法进行干预,承包人必须服从,因此采用相应措施而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有权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予以处罚。21.16本合同一式五份,发包人执两份、承包人、融安县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于工程款结清后及工程缺陷期满,由业主发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自动失效。附件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2.履约担保格式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8页共32页附件1: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总部人员名称姓名职务职称计划进场时间项目主管其他人员现场人员名称姓名职务职称计划进场时间项目经理韦建项目经理中级工程师2025.09.30项目副经理谢鹏项目副经理中级工程师2025.09.30技术负责人谢鹏技术负责人无2025.09.30造价管理王秋云预算员无2025.09.30质量管理韦积东质量员无2025.09.30曹燕冰材料员无2025.09.30韦积佑施工员无2025.09.30材料管理段柳娟安全员无2025.09.30计划管理李凤仙资料员无2025.09.30安全管理其他人员第29页共32页附件2:履约担保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包人名称):鉴于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5年9月30日就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中标合同价3%的项目履约担保金。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捌仟零柒拾壹圆整(¥28071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承包人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融安县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承包人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0-t承包单位: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中国供销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号楼3层01号、02号邮政编码:545400电话:0772-8452784传真12025年9月30日第30页共32页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发包人(全称):高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潭头乡潭头村上边屯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桥梁工程为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道路工程为1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3.排水(雨水)工程为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5.地下防水工程为1年(建议为1年);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第3页共32页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小件,其F1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融安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公章):广西亿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融融安县长安镇广场东路商务中心1号楼地址:融安县长安镇红村中国供680辉覃销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印启号楼3层01号、02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韦手佐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2-8318472公司固定电话:0772-8452784传真:1传真开户银行:虫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广场分理处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大巷支行账号:20152601040003999账号:20152801040004183邮政编码:545400邮政编码:545400第32页共3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优质稻产业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