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改造提升 超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 内镜储镜柜 内镜诊疗床采购合同公告(临夏县中医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LXZC11320250286-002-HT
原合同编号:LXZC11320250286-002-HT
二、合同名称:临夏县中医医院门诊二楼科室改造提升项目(第二包)
原合同名称:临夏县中医医院门诊二楼科室改造提升项目(第二包)
三、项目编号:LXZC11320250286
四、项目名称:门诊二楼科室改造提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临夏县中医医院
地址:临夏县中医医院
联系方式:18209301552
供应商(乙方):江西涛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碧云
性别:男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江东路
联系方式:17793723232
原合同变更条款号:企业规模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包二
1(批)
¥3,228,800.00
¥3,228,800.00
为提升院内医疗条件
合同金额: 3,228,8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9月04日至2025年11月04日
履约地点:临夏县中医医院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变更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合同2.pdf
临夏县中医医院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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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2.pdf
临夏县中医医院门诊二楼科室改造提升项目合同编号:LXZC11320250286-002-HT医疗设备采购合同采购人:临夏县中医医院供应商:江西涛普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9月4日临夏县中医医院门诊二楼科室改造提升项目采购合同(包二)采购人(简称甲方):临夏县中医医院住所地:临夏县土桥镇西街36号法定代表人:赵维明供货方(简称乙方):江西涛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滨江东路21号5楼519室法定代表人:徐碧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医疗设备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品牌、数量及金额序号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备注1超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奥林巴斯CV-290日本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1套319800031980002内镜储镜柜(双开门)倍洁美JMJG-2山东洁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台11500115003内镜诊疗床倍洁美JMZC-12张965019300投标总价合计(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小写):¥3228800.00元注:注:以上设备清单价格包括主件及零部件的供应、配置、运输、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培训、备品备件、售后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整套设备的主件及零部件配置清单见本合同的附件。该价格已全面、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价格增加的全部因素,是固定不变的。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增加价格的要求。二、交货2.1交货时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进口产品60日内)内交付货物。2.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储存、交接及运输:2.3.1交货实行送货制,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限配送医疗设备(如果设备暂时无处安置,可以约定:“因甲方储存地方有限,暂将设备储存于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需求后,5日之内将购买的设备运达甲方指定地点”)。如未按时限送达,甲方有权追回货款,乙方应如数退还给甲方。2.3.2货物运输费、押运费、搬送费、包装费、保险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货物在交付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前风险由乙方承担。2.4包装:2.4.1设备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和双方约定,并确保设备安全、卫生地按符合设备的储运规定运交甲方,非因甲方原因,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破损或不符合要求的包装,乙方应予全部退换。2.4.2产品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标示的说明、产地、原材料、用途、警告、保质期及保质条件、生产日期等之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5验收:甲乙双方按照如下设备验收流程进行。2.5.1开箱查验。双方根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共同对设备的包装、外观、设备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国产设备应在自合同签署之日往前推算1个月内,进口设备应在自合同签署之日往前推算2个月内)进行查验。如有短缺、损坏、不合格产品等或与合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情形,乙方应于3日内予以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及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2.5.2安装调试。乙方应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设备,保证各项性能正常,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人员、设备的损伤损坏等不良事件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设备的一项或数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5.3人员培训。乙方负责对使用、保管、日常保养、清洗消毒和甲方工程师等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保证甲方能安全正常地使用设备。2.5.4资料提供。乙方应按照甲方验收要求,收集好相应的验收资料,加盖公章。2.5.5合格验收。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和产品说明书的功能配置、技术参数等进行检验、试用。试用的期限为7日(双方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试用期间如设备的一项或数项指标未能达到规定要求,乙方应于5日内予以更换设备,更换或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要求的验收资料。双方最后签署验收单并盖章,验收合格日期以甲方签署的日期起算。2.6伴随服务:乙方在供货前,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如下证件的复印件,并盖单位有效印章(公章)。2.6.1《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厂家产品授权书》、《经销商营业执照》、《经销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户行信息》等;2.6.2产品质检报告及相关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质量要求的合格手续;2.6.3医疗设备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出库单》、《随货同行发票》;2.6.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2.6.5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三、设备使用观察期双方约定为从设备安装调试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5天为设备使用观察期。设备使用观察期内因设备发生的缺陷不能修补,原则上甲方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在设备使用观察期内出现问题,按如下约定处理:3.1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符合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不存在任何偏差。如设备的标准与约定不符,或设备存在缺陷,乙方应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进行更换或修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相应延长设备使用观察期。3.2如因设备的标准与约定不符,或设备存在缺陷,经更换或修补后仍然存在缺陷,甲方可要求退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退货发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3.3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合法渠道销售的设备,并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并保证设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等权利。否则,乙方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3.4如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由国家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四、质量要求4.1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企业标准。乙方应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供各项资料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交甲方备查。如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换货,且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退换货者不受时间限制,所有退换货费用皆由乙方负担。4.2乙方应在其标明的该产品的保质期限及保质条件下对医疗设备的质量全面负责。乙方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已临近失效期的产品给甲方。如因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4.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医疗设备符合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卫生检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专业部门或主管机关所须布的有关规定。五、保修及售后服务:5.1保修期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为3年,由乙方负责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安排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负责免费维护维修。5.2在保修期内,乙方技术人员应至少每3个月上门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部件、易耗品,乙方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保修期满,乙方应持续地对产品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应当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5.3在保修期内,及时提供软件免费升级。5.4在保修期内,乙方无偿指导和培训甲方维修及使用人员,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修理,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设备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5.5在维修运维操作中,乙方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对自身人身财产安全负责。5.6乙方应做好每次维修运维保养内容或项目记录,并由甲方、乙方技术人员、使用科室共三方确认。5.7保修期内出现设备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5小时内到场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逾期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设备经乙方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六、合同价款支付6.1签订合同后预付30%合同款的,即大写:人民币玖拾陆万捌仟陆佰肆拾元整,小写:¥968640.00元。供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及安装调试完成后,经需方(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5%的合同货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2098720.00元。剩余5%的合同货款30日内付清,即大写: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小写:¥161440.00元。6.2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法律规定,在甲方付款前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直至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因乙方未提供发票导致甲方延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6.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若有变更,乙方需提前15天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导致款项支付错误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账户名称:江西涛普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账号:36050154035000001277七、违约责任7.1合同签订后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7.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5日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7.3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书面通知限定乙方在更换日期之内更换,而乙方逾期未更换,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5%违约金。7.4甲方逾期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30日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的,应按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1%违约金。7.5乙方对甲方的故障维修需求不及时响应到位的,应按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7.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可通过扣减质保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扣减后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的,乙方承诺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7.7遇到政策性变动或基于甲方的便利,导致本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问题的,双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八、合同变更与终止8.1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增加、删除、修改等变更,须以补充协议书方式进行。该补充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8.2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受害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8.3合同有效期限届满,该合同自动终止。8.4乙方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九、不可抗力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书面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后续履行事宜。十、争议解决10.1本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0.3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10.4在诉讼期间,除争议条款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十一、通知与送达11.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11.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11.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11.4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及委托代理人:许格辉;职务:业务经理;联系电话:13897450598;电子邮箱:/;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滨江东路21号5楼519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该指定联系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意思表示及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直接具有约束力;甲方的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送达该联系人及委托代理人时,即视为送达乙方;甲方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甲方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十二、合同组成12.1本合同包括合同正本、附件、补充文件以及其他双方书面确定的相关招标投标文件。12.2合同附件包含:中标通知书、配置清单、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必须与《投标书》响应完全一致)、医疗器械注册证、公司资质证件、厂家资质证件、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要求承诺的保修期与主合同一致)等,合同以及组成材料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其他约定13.1如因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变更或转让、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立合同。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13.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13.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临夏县中医医院地址:临夏县土桥镇西街36号电话:0930-3288115乙方(盖章):江西涛普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滨江东路21号5楼519室电话:13897450598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日期:2025年9月4日经办人:日期:2025年9月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科室改造提升 超高清电子胃肠镜系统 内镜储镜柜 内镜诊疗床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