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7952920251201
二、合同名称: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51102250820129682-51266609
四、项目名称: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
地址:堡镇正大街122号
联系方式:59421210
供应商(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学海(男)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6号楼345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021-6961122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1620843.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崇明区堡镇服务要求:解放街、光明街、正大街等堡镇背街小巷道路日常保洁;大通公厕、化公路足球场及公厕、大通路停车场、堡镇中路停车场等服务场所日常保洁;堡镇背街小巷范围附近约3000户居民,及12个垃圾房的垃圾上门收集。服务时间:一年服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
2.合同金额(元):
1620843.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线下合同(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pdf
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的合同(11N00247952920251201).pdf
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合同统一编号: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地址:崇明区堡镇正大街122号地址: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28号邮政编码:202159邮政编码:202150电话:59421569电话:69611213联系人:施军联系人:曹静香为不断提升堡镇市容环境卫生水平,进一步提高堡镇市容环境卫生服务职级,让广m大市民亲身感受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针对堡镇区域背街小巷:解放街、光明街、正大街等道路的日常保洁:大通公厕、大通路停车场、化工路足球场及公厕、堡镇中路停车场等服务场所的日常保洁:堡镇背街小巷范围附近约3000户居民,及12个垃圾房的垃圾上门收集。堡镇背街小巷保洁服务区域:解放街、堡镇支路、富堡公路西段、灵山路、交通支路、车站弄、友谊路、微山路、邮电路、三十五厂路、富安路、正大街、光明街、胜利弄、新建街、银行弄、电力路、育英路北段、大通公厕、化工路足球场周边、化工路足球场公厕、大通路停车场、堡镇中路停车场(南北两座)、镇政府小广场两侧道路等道1路保洁,以及上述背街小巷区域沿街商铺及附近居民区垃圾上门收集,具体服务范围详见附件“服务明细一览表”。第二条、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62084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零捌佰肆拾叁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本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背街小巷2.3服务期限:一年本服务的服务期限:2025年10月01日起至2026年09月30日止。第三条、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道路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道路和公共广场保洁质量和作业规范》DB31/T524-202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及其他涉及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执行。3.2保洁服务总体要求:保洁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洁服务应达到所属区域等级质量要求及作业要求;b)保洁作业后道路、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无缺陷,呈现本色:c)保洁作业应做到安全、规范、文明、卫生,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市民及交通的影响;d)管理部门应针对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制定保洁保障应急预案,微好应急指挥以及管理工作。e)对区域道路按照“六清”“四无”“二洁”“一通”要求实施全方位保洁(六清即:路面清、人行道清、沟底清、墙脚清、树根清、隔离障清:四无即:无小堆垃圾、无废弃砖石、无积存污水、无漏扫:二洁即:车辆、工具完好整洁,废物箱内外整洁;一通即:窨井沟眼通)第四条、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2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或考核。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在养护期限结束到期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或考核工作。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或考核,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工作未能通过考核,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再次验收考核,直至服务完全符合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工作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考核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或考核意见。第六条、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第七条、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在服务期满结束,且经考核通过后,按照合同价一次性支付。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服务的软硬件设施,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服务正常运行。9.6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第十条、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二一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二一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4第十一条、履约延误11.T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确保堡镇背街小巷道路不发生由于保洁不到位而造成的卫生质量不达标。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本服务项目,也不得将服务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第十二条、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7(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四条、服务项目承包方式14.1乙方在本合同确定的范围内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总承包。服务项目所需材料、制品、设备等,均由乙方根据市场渠道和自身能力采购解决。采购材料设备的规格、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下列内容不包括在本合同养护经费内:(1)因不可抗力造成设施损坏需抢修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2)甲方交办的新增服务内容;5(3)服务范围的变更。第十五条、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第十六条、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十八条、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九条、合同生效19.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失效。19.2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服务安全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洁协议由双方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实施。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6件为准。第二十一条、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1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月日签订日期:207附件一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安全管理协议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养护安全。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附件,与服务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为2025年10月01日起至2026年09月30日。2、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3、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干部(有证)负责安全生产教育、检查等工作,建立完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4、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乙方应认真勘察现场,按甲方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并应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甲方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养护工作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6、乙方指派唐磊同志负责本服务项目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施军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7、乙方在服务合同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8、贯彻“谁养护、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养护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1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9、因背街小巷保洁服务不当,安全措施不力造成车辆或行人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中标单位应在签订服务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管理网络以及应急预案报甲方审批。1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2、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3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海签订日期:20年月日2附件二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治安消防协议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的附件,与服务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乙方法定代表人为蔡学海,养护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曹静香,治安消防负责人为唐磊,上述人员应对本服务项目治安消防工作负责,甲方指定施军负责联系有关事宜。3、乙方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施工大纲。4、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节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5、乙方应对职工做好经常性的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6、乙方应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乙方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甲方安排暂住处住宿。7、乙方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8、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欧。乙方进场后,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规定、要求。9、甲方在乙方进场前,须向乙方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交底。10、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乙方研究对策,疏导化解1矛盾。11、甲乙方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12、乙方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接电线,罚款伍拾元:发现乙方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10倍罚款: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按情节轻重给予伍佰元以内罚款:罚款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1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20年月日附件三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廉政协议书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落实市委、市府“建一流工程、出一流思想、育一流人才”的指示精神,确保服务项目安全、优质、按时完成,教育干部职工在服务管理中加强廉洁自律,提高反贪防腐能力,遵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精神,根据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党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1、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附件,与服务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甲方有责任向养护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3、甲方有责任对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督促其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保持廉政若干规定,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养护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情况。5、甲方人员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活动,需经主管领导同意。甲方人员不得擅自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难以拒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缴。6、甲方人员在本服务项目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7、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支持甲方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8、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订的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按时出席甲方召集的有关会议。9、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通报批评: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甲方有权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直至终止服务合同。110、乙方若在服务项目中贿赂甲方人员,甲方除有权取消或终止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外,还应向检查机关如实举报,并提请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按照《关于对建筑市场中具有行贿行为的单位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若发生乙方贿赂甲方人员,并使其构成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甲方有权对承包商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养护工程款中扣除。11、乙方在服务项目中若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不廉洁行为的继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r.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20年月日2附件四、保洁服务明细一览表序号路名道路起讫点长度(米)宽度(米)面积(m²)备注1解放街堡镇支路→解放街12号85032550包含4个东西向出入路口(民一中学、向阳幼儿园等)2堡镇支路解放街→堡镇支路78号3204.81536包含1段东西向无名出入道路3富堡公路西段堡镇北路口→北堡小学北侧290720304灵山路堡镇北路→大通公厕2104.5945包含1段南北向无名出入道路5交通支路微山路→车站弄1504.46606车站弄交通支路→交通街854.43747友谊路堡镇中路→邮电路1958.51657.57.5(道宽)+0.5(街沿)+0.5(街沿)8微山路堡镇中路→邮电路1807.513504.5(道宽)+1.5(街沿)+1.5(街沿)9邮电路工农西路→微山路2904.513053.5(道宽)+0.5(街沿)+0.5(街沿)10三十五厂路工农东路→通裕路20010.521007.5(道宽)+1.5(街沿)+1.5(街沿)11富安路堡镇中路→崇明大道140570012正大街工农西路→向阳路5354214013光明街崇明大道→堡镇南路3903.5136514胜利弄崇明大道→福利路270381015新建街通富路→堡兴路31541260包含2段无名路(堡兴路口东至正大街、通富路至银行弄)16银行弄堡兴路→堡镇中路1802.646817电力路新港路→原电厂门岗1201416808(道宽)+3(街沿)+3(街沿)18育英路北段工农西路→向阳72号楼12091080白色路面段19大通公厕保洁灵山路8号对面公厕一座20化工路足球场周边保洁化工路19号对面——4150根据球场景观提升工程项建书(不含绿化区域):21化工路足球场公厕保洁化工路19号对面——公厕一座22大通路停车场博园对面332272623堡镇中路停车场(南)堡镇中路25号对面3735129524堡镇中路停车场(北)堡镇中路306号———-4188计算式:8*(80-44)+44*(27+30+18)+30*2025镇政府小广场两侧道路正大街122号前面5338814道路及两侧街沿(不含广场1200m)合计:35183.5不含两座公厕面积1附件五、垃圾上门收集明细一览表序号路名区域户数备注1电力路老电厂附近居民2202堡港路北段附近居民240堡镇南路通运支路3光明街附近居民320胜利弄新建路4正大街附近居民240工农路南堡兴路北段5工农路附近居民280堡兴路向阳路通裕路附近居民通富路6堡镇中路大通路~向阳路段2307工农路东段商业广场及附近居民包含商业广场8工农路西边工农路两边居民、老医院后面、交通路支路,共计3个片区居民280交通路支路9大通路大通路附近居民20010堡镇北路段两边居民30011解放街附近居民30012街面和村之间31013垃圾房共计12个地方垃圾房合计:29201堡镇背街小巷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79529202512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崇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地址:堡镇正大街122号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6号楼345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2150电话:59421210电话:021-69611225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蔡学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620843元整(壹佰陆拾贰万零捌佰肆拾叁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业主指定地址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一年。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一次性付款7.2.2付款条件:一次性支付服务期满后按照审定价一次性支付。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洁及垃圾上门收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