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费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车辆保险费用采购合同公告(贺兰县公路管理段2025)



贺兰县公路管理段2025年宁A982N3车辆保险费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一、合同编号:20251014HT(YC)000001
二、合同名称:贺兰县公路管理段2025年宁A982N3车辆保险费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三、项目编号:
四、项目名称:贺兰县公路管理段2025年宁A982N3车辆保险费用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贺兰县公路管理段
      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1号交通运输综合办公楼4楼
      联系方式:0951-808908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
      联系方式:0951-609551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贺兰县公路管理段2025年宁A982N3车辆保险费用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宁A982N3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521.34
      合同金额:0.152134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65天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0-13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0-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十一、合同附件:  贺兰县公路管理段2025年宁A982N3车辆保险费用的合同.pdf
十二、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本平台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甲方:贺兰县公路管理段负责人:谢立仁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交通综合办公楼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梁明裕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模式根据甲方单位的车辆宁A982N3使用情况,依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执行费率的浮动,最高优惠率35%;过户车辆不享受任何折扣,出险车辆不享受任何下浮折扣。最终出单价格以实际平台交互为准。第二条车辆承保方案及保险费用甲方共有【1】辆车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车险见费出单的规定,甲方应当在上述车辆保险到期日前向乙方交清下一年度的全部保险费,乙方收到保费后向甲方出具保单及发票。乙方指定保险费的收款账户为:账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账号:2902002129200350648开户行:工行宁夏银川西城支行第三条服务方案(1)乙方指定专人上门、电话预约、送交保单、索赔单、赔款等专项业务。(2)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对于本协议项下的投保车辆,在本次保险期到期前30天提供到期车辆保险提示服务。(3)为甲方提供网上赔款查询服务。第四条理赔服务方案(1)理赔程序:建立快速理赔方式,理赔环节尽量简化,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明确且理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乙方建立了快速理赔流程,并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8)。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项目客户服务经理。(2)单方肇事事故:当车辆出险后并且是单方事故不涉及人伤、物损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被保险人正常报案后,由乙方直接查勘现场,免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证明。(3)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四海通行”埋服务)被保险人车辆如在其他外省市发生意外出险,异地出险后,乙方将通过遍及全国的理赔服务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随时随处的快速、便捷的查勘、定损、提交索赔单证、获得赔付服务,使被保险人无论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从报案到领取赔款全流程的便捷、高效、统一的理赔服务。乙方营业机构分布全国各个市县区,是全国机构最全、服务网络最广、理赔服务人员最多的财产保险公司,全国共有经营机构网点多达4500多个,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意愿在出险地选择就地理赔,领取赔款;也可选择回宁夏所属承保公司进行理赔。第五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支付保费导致的脱保,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第六条争议解决当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合作承诺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应维护对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避免任何有损于对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甲乙双方均有义务负责为对方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万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第八条协议期限自2025年8月日至2026年8月日,鉴于每辆保险车辆的起保日期不同,保险期间以乙方最终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为准。第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5-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合作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合作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公司合作机构管理黑名单。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4.如甲、乙双方开展营销的,应履行销售适当性义务,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第十条事项其他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保险条款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以保险单、保险条款内容为准。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以资遵守。L甲方(签章):法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韩时日期2025年10月13日乙方(签章):法人(签名)态。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费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车辆保险费用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