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2025)
一、合同编号: sq(2025)236
二、合同名称: 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 0748-2421CA2212CK/01
四、项目名称: 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
地 址: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联系方式: 024-88294441
供应商(乙方):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联系方式:024-8829440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配套设施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2套内话系统设备安装
主要标的数量:2
主要标的单价:1139250
合同金额: 185.15109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长春、哈尔滨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已压缩)内话安装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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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授权Pagelof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授权委托书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今法人代表委托戴鑫签订(办理)合同及廉政合同(工作)。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编号:SQ(2025)236号被委托人不得转委托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止。特此委托授权人:2025/926:02http://10.8.0.221/DBKGJ/FormBuilder/Authorize/FixAuthorize.aspx?1=1&id=5063&i...2025/973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合同编号:发包人: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承包人: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签订日期:205年10月11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承包人(全称):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包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方式,按照平等响应、公正评标、择优定标的原则,选定承包人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并通过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的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哈尔滨和长春相关场地(具体地点依据实际施工场地确定)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1.包括2套内话系统设备、机柜的安装:语音信号接入:通信、供电、接地线缆的布放配套设施的采购及安装: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1月1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26年4月20日(以实际开工日期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及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确保主用内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语音清晰、无杂音,信号传输准确无误,系统切换迅速且可靠,各项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及实际使用需求。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金额:¥:1851510.9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壹仟伍佰壹拾元玖角捌分)包括总工程款:¥:1763410.9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叁仟肆佰壹拾元玖角捌分):其中哈尔滨主用内话系统:¥:1139250.77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玖仟贰佰伍拾元柒角柒分)、长春主用内话系统:¥:624160.21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贰万肆仟壹佰陆拾元贰角壹分);总暂列金:¥: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总安全生产费:¥:281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元整)。其中哈尔滨主用内话系统:¥:17842.4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肆拾贰元肆角整)、长春主用内话1系统:¥:10257.6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贰佰伍拾柒元陆角整)。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上述合同价款为含税价(税率为9%,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价款随之调整),包括接货、搬运、运输至现场、装卸、现场存放和保管、安装调试、施工、开箱及检验、保险、技术服务、提交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应缴纳税费、伴随服务费、售后服务等开展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在内。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4)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施工组织设计:(10)竞争性磋商文件:(11)响应文件:(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八、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份数: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公章)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承包人:(公章)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交通管理局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8号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法定或委托代表人:法定或委托代表人:电话:024-88294390电话:024-88294402V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沈阳小河沿路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万泉支行账号:302556329292账号:124904978610999邮政编码:110043邮政编码:1100432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6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7(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8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9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20、安全防护20.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有关条款在协议书内约定。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2.4承包人应当在22.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3、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11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量的确认2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4.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8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5.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6.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6.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6.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12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6.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7.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经工程师认可报发包人派驻现场人员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7.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28.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3(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确定变更价款30.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0.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0.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0.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0.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14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31.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竣工结算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2.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质量保修3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534、违约34.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4.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索赔35.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5.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5.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16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6、争议36.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7、工程分包37.1本工程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7.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不可抗力38.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8.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17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9、保险39.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9.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0、担保40.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0.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合同解除41.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1.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3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1.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1.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841.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1.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2、合同生效与终止42.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2.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2.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3、合同份数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3.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三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4、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9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中相应内容的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未作改动的条款按通用条款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执行的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准备。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3日内,提供四套施工图。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提供,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图纸进行保密,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泄漏或以任何方式令第三方知晓,否则在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基础上,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发包人不承担保密措施费。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李继宏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现场各方之间的关系,监督承包人认真贯彻执行合同的技术规范、施工要求和图纸上的规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能满足合同的要求。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前;(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前:(3)事件处理的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4)事件处理的结果需要追加投资;(5)处理重大设计变更前;(6)事件处理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20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廖芷莹职务:助理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1)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同意后继续施工。(2)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不称职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有权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要求撤换不称职的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撤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项目经理姓名:孙彬彬职务: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建造师职业资格等级: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辽1212023202402053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受权范围: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公司法人对本工程项目经理的授权书。需授权现场管理一切权限。项目经理若有其他在建工程须符合《民航局机场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有关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其他项目的工作任务(竣工验收之后)经采购人批准后可担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在本项目工作任务(竣工验收)完成后,可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担任其他项目项目经理。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22日历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一次离开3日以内(含)的,按500元/天计算违约金;一次离开3日以上的,按1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拟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经验水平均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上述违约金累积计算,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单位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用水,通用条款中与此约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此约定为准。(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双方约定,发包人办理,承包人协助。21(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5日内,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视工程进度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要求:按国家地**府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根据工程需要,按施工交通组织要求,提供和维修封闭施工使用的照明维护和交通标牌、标志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和交通协管工作。本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的安全保卫、夜间施工、建筑物的安全通道、人行道维护及防护棚、临边洞口维护、安全导向牌、指示及警示牌等一切安全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如护栏、警示牌等)及交通组织工作,所需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范围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新内话系统进入不间断运行前二周提交不停运施工方案及保障措施。(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达到工程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及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的余土、垃圾、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拆除;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清理干净、畅通等,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所需的费用。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交工验收前清理完施工场地垃圾,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若承包人未及时清理或清理合格,发包人有权自行清理,清理费用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4)做好施工现场保护,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并提供各项工程必备施工条件(水、电、照明等),加强安全检查及安全施工防范,提供必备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施工安全、文明施工。(5)根据各项目提供的材料清单与发包人共同检验核对验收,指定存放地点并予以保管。(6)督导各项目按确定的方案及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保证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按合同总价30%收取违约金。发包人同意继续整22改的,整改合格后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时间,并按照延长的工期计算违约责任。(7)负责现场垃圾清运及现场秩序管理,现场垃圾及废料做到日清日毕。(8)监督、协调、配合各工种按工程进度表按期保质保量按期完工。(9)承包人应针对影响本项目实施的或必须拆除的临时设施或设备提供无偿拆除服务,拆除内容和方案须经发包人同意,被拆除全部内容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10)按照东北空管局基本建设相关规定,从工程开工到工程预验收期间,承包人担负本次采购所有设备(含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安装的设备(材料))及随同设备、材料一并到货的相关资料的保管看护责任,其间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由中标人免费提供相同品牌型号产品予以补偿。(11)遵守《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规(2021)6号)和《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自查指南(试行》(民航规(2020)34号)相关要求,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12)依据《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规(2021)6号)。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类别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3)双方约定的特殊事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本专用条款相关内容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发生矛盾,以《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开工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交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期进驻现场的,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并承担自身损失。12、暂停施工双方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增加费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通用条款13.1条约定的条款外,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使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可以适当调整竣工日期,调整后23的竣工时间即为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执行的标准、规范,如果标准、规范不一致,以最高标准、规范为准。15.1.1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及民航专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负责。15.1.2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验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5.1.3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精度。16.检查和返工16.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实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实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责任。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3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除需进行大型试验外,应立即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完成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18、重新检验发包人对工程任何阶段、任何部分的验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五、安全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开工前,承包人负责完成工程施工安全评估手续的办理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24价中。(2)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自查指南(试行)》《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关于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二十条措施》等法律、行政法规,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等手续的办理工作。(3)承包人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不得影响空管业务运行工作,特别是设备取电、线缆铺设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接电或插拔其他设备电源。如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出现空管业务问题,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0、安全防护20.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机场有关的安全规定、制度,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0.3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如果承包人安全严重失控,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20.4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承包人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时了解现场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督促承包人加强改进安全事故管理工作。20.5承包人有责任保障施工中的人身、财产和设备安全。承包人应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保障体系。20.6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备案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2、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3、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承包人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事件及防止发生任何职工人身事故。这一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25料费、配合费、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缺陷修复费、验收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等均已列入并包含其中,合同签订后固定单价不做调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市场价格波动也包含在固定单价风险范围之内,不做调整。通用条款第23、24、25项不适用,修改为:23.工程付款(1)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给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等额履约保证金或开具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银行保函)(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在具备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承包人提供合同总价(不含安全生产费、暂列金)30%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不含安全生产费、暂列金)30%的工程预付款,¥:529023.29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贰万玖仟零贰拾叁元贰角玖分)(3)合同工程量完毕后,经监理单位总监确认,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在具备付款条件的前提下,承包人提供合同总价(不含安全生产费、暂列金)50%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不含安全生产费、暂列金)50%的工程进度款,¥:881705.49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捌万壹仟柒佰零伍元肆角玖分)(4)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具备付款条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价(含安全生产费、暂列金)与合同总款80%(不含安全生产费、暂列金)差额部分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工程结算价3%的等额质量保函(质量保函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银行保函)或质保金,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同时发包人返还履约保函或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5)质保函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2年:质保函有效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质保函自动失效,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返还质保函。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无纠纷情况下无息返还。(6)每期付款前承包人需先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承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7)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等都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合同价格随之变化。安全生产费付款:(1)发包人项目资金到位后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费总额50%的安全生产费。(2)合同工程量全部完毕后,发包人对经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审定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安全生产费结算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须与安全生产费的实际发生内容一致,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安全生产费至安全生产费结算金额。七、材料设备供应2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果不符合规定,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工程中使用。(3)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清点。(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完全负责更换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发包人保留对部分材料改做甲供材料的权力。(7)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证明,不得运出场外。(8)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乙供物资设备监管办法》。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原则下列事项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减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合同订立时已充分考虑到该事项对本合同的影响,故下列事项不应被视为变更:(1)未经发包人同意,由于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人和供货商、任何由承包人依照合同负责的其他方或由承包人管理或监督的工作方)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改变、修改、修正或疏忽均不被视为变更。(2)为满足基准日前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政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改变、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3)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任何义务的必要工作或由于纠正承包人履行义务时所造成的过失所需要的工作。(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引起的必要的工作。承包人理解并接受,合同关于工作的要求为最低要求,承包人为达到工程性能要求、操作安全和便利要求而进行的设计深化和优化,或任何设备、材料和相应的建筑、安装施工标准提高,或增加某项工作,或增加设备、材料等,只要是遵循良好行业惯例的承包人在竞磋时能够或者应当能够知道或发现或预见到的,都将不视为变更。28.1确因突发事件以及保证施工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在进行变更处理的同时应有监理人在场确认,并按规定书面向发包人报告,并及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凡未按发包人规定的程序报批,自行变更者,发包人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2728.2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28.3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视为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无影响,承包人无权追索因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延长。28.4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28.5变更程序按照《运输机场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东北空管局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东北空管局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指挥部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30、确定变更价格30.1变更对合同价格有影响时,应按以下办法确定变更价格:(1)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确定。(2)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30.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原则计取:(1)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固定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固定不变。(2)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如果因为变更而增加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项目可以直接适用,应该由承包人提出,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照规定,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并应遵循以下的规定:①如果在本合同段内有相类似的项目,则应采用该类似项目的单价:②在①不适用的情况下,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则应采用该类单价;③在①或②项均不适用情况下,由承包人上报新单价,监理人审核后,由全过程造价咨询确定新的单价。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验收31.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项目所在地以及民航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竣工资料的份数:一套原件,竣工档案资料的光盘一套(竣工图为CAD格式和PDF格式)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做好档案验收及移交相关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28导致档案验收未通过,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31.2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各参建单位与工程同步生成的文件资料齐备,基本完成工程档案的收集、分类、组卷、编目等工作;(3)有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承包单位完成工程质量自评,并形成工程竣工报告:(5)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电梯、消防、电气等需要试验检测的工程,需完成并获得检测合格报告;(6)完成工程竣工图的编制: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竣工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竣工预验收。31.3竣工验收(1)承包方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应按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费用已含合同价中,不另计。(2)竣工验收的约定: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方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发包方收到申请后组织竣工验收。(3)工程移交的约定: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方移交给发包方使用。(4)以上验收约定供双方参考,实际验收时必须按验收有关规定,或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验收有关规定为准执行。(5)本工程不能按期通过竣工预验收,或通过竣工预验收七天内不能完成整改,发包人有权对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或整改不合格的不纳入结算范围。31.4行业验收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以通过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验收为最终验收。工程验收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工艺安装方面的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32、竣工结算承包人在预验收合格后,提交一式三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含纸版、电子版等),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资料后28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后完成审核,发包人委托的最终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金额为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格。但由于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在结算审核单位书29面通知后,承包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交资料的,结算审核单位按已有的资料进行审核,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审核、补充材料等)、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该审计报告对其造成的不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专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质量保修(1)保修期自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起2年。(2)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3)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民航局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在民航局有关平台上进行公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关于工程进度款的规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关于竣工验收报告的认可、竣工验收的组织期限、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的规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34.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按5000元/日计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因工期延误违约金金额已超过合同额的2%,发包人除按上述原则扣款外,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发包人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重新施工并重新申请验收。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此发生延误工期的,按照本条款关于延误工期的约定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本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承包人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就其违约行为每次每项还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违约5次以上者,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赔偿发包人损失,并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额3%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的管理指令不予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每次给以0.1万元至1万元的处罚。若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附件《安全生产协议》、《廉政协议》,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30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损失。36、争议争议解决方式: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十一、其他37、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38、不可抗力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39、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及地方现行规定执行。40、担保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双方协商约定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担保。(2)承包人向发包人采用履约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金缴纳、使用等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未能及时提供,预付款及进度款不予支付。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承包人无违约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时一次无息返还余额。发包人任何时候都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扣款通知7日内补足履约金的不足部分,承包人未按时补充履约保证金的,按照本合同延误工期的有关规定执行。(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1、合同解除41.1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能遵守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发出通知、指令的要求2)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示出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或者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者采取了任何行动、发生任何事件具有与上述相似的效果;(5)直接或间接向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给付或者企图付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他人,或者与之其他违法行为。31出现上述(1)、(2)、(3)事件或情况时,发包人可以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发生上述(4)、(5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发包人终止合同后,承包人应当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的资料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将现场承包人的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未能及时运走、清理现场,视为对所有权的抛弃,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1.3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发出7日后合同自动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1.4根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确定承包人应得价款,在确定和扣除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发包人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由发包人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后,发包人将余额付给承包人。41.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1.6承包人及其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随时从承包人工程款、预付款保函、履约金、质保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给农民工,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及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承包人或其分包商发生1次以上与农民工纠纷事件,为不影响发包人工程进展,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外,还应一次性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44、补充条款44.1承包人承诺对因本工程施工活动引起的所有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4.2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44.3承包人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图纸,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4.4农民工。如承包人使用农民工参与工程施工或本合同内任何涉及的工作,须严格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按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向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44.5出勤要求44.5.1项目经理出勤要求32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在合同范围内的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须每天到施工现场办公并完成“钉钉”软件打卡签到,项目经理确需请假离开施工现场的,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通过发包人同意。关键部位和关键节点项目经理必须在岗。项目经理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对责任方处以罚款。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一次离开3日以内(含)的,按300元/天计算违约金:一次离开3日以上的,按600元/天计算违约金:一次离开7日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拟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经验水平均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上述违约金累积计算,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44.5.2安全负责人出勤要求为保证安全施工,在合同范围内的施工期间,安全负责人须每天到施工现场办公,并完成“钉钉”软件打卡签到,确需请假离开施工现场的,应再指派一名资质及经验水平不得低于安全负责人的人员暂时履行安全负责人全部职责,并事先书面通知监理人,同时须通过发包人同意。不得以请假的名义更换安全负责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对责任方处以罚款。安全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一次离开3日以内(含)的,按300元/天计算违约金:一次离开3日以上的,按600元/天计算违约金,一次离开7日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安全负责人。拟更换人员的资质及经验水平均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上述违约金累积计算,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其他关键人员每月在岗履职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44.6本合同附件有:1、附件1: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2、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33附件1: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发包人: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承包人: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加强项目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控,防控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自查指南(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作业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签订本协议。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全力实现本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本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杜绝一般及以上伤亡事故;杜绝重大设备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多人急性中毒事故、触电事故、爆炸事故、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做好疫情防范,杜绝工程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感染新冠疫情: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优质、按期完工。二、安全生产条件1、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原则从事专业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2、合同要求施工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3、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4、三类人员配备管理34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7、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进入专业工程施工现场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格。8、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查验和使用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9、设备、材料的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或者行业已淘汰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10、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12、危险告知和安全警示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操作规程、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措施。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13、安全风险管理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照阶段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14、应急管理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事故风险分析情况和应急资源等制定项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35训、演练,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三、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检查安全工作,及时通报不安全事故。3、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4、对承包人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其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法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6、根据需要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项目安全联合不定期专项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并监督整改落实。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劣质材料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等。8、应在开工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并就不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书面提出整改通知。四、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所适用的安全规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严格执行业务合同中的所有安全要求和规定,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等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业务合同执行过程中作业现场所有人员、设备的安全。3、作业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安全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由一名主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按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工作。5、建立健全安全作业责任制。在实施本项目中不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事故、不发生影响机场空防事故、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达到安全生产零事故率、零死亡率。6、明确管理人员施工安全责任,积极落实安全措施。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业务的每个环节。7、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四项管理基本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368、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9、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10、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业务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11、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12、作业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3、承包人在业务实施全过程中,应保证留在现场上的任何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项目处于秩序良好状态,以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危险。14、发包人、监理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或未遵办的责任。15、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有效组织实施。16、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17、承包人承诺加强对本项目的现场管理,达到发包人关于安全管理的所有要求。18、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19、编制安全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20、应根据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1、在现有生产运行场地进行工程施工时,必须服从运行和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不得对37施工现场的生产运行产生不利影响。22、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五、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违反本协议规定发生下列情况,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之外,还应按照如下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按照本协议应支付的安全违约金,发包人任何时候都有权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1、因施工原因(或开展业务)造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严重飞行事故征候、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20万元。2、因施工原因(或开展业务)造成机场关闭或部分关闭,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20万元。3、因施工原因(或开展业务)造成飞机复飞或中断起飞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20万元。4、因施工原因(或开展业务)损坏强弱电、通信光缆等,对通信、导航、监视和助航设施设备造成影响,直接危及飞行安全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10万元。5、因施工原因(或开展业务)对机场正常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8万元。6、因施工原因(或开展业务)损坏给排水、强弱电、通信光缆、油气管线、冷暖管道等,影响机场正常运营及办公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2万—5万元;未影响机场正常办公及生活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1万元。7、施工过程中(或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同时,承包人按照每死亡1人/10万元计算,累计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8、施工过程中(或开展业务)造成人员重伤的,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按照1万元/人累计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9、施工过程中(或开展业务)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承包人除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10万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6万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向发包人支付安全违约金2万38元。10、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本条款第7条、第8条、第9条就高原则执行。11、违反指挥部管理基本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3000元/每项次安全违约金。12、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每项次的安全违约金。13、如发生其他不安全事故,参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14、承包人因管理原因多次发生不安全事件,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在按照上述条款从严处置的基础上,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发生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六、其他约定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2、本协议所称业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合同。作业现场是指承包人开展业务合同的现场。39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承包人(全称):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中的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期内,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负担一切费用。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场修复。如承包人未能按本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金费用工程质量保修金或保函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两年,缺陷责任期满,无责任问题后一次性返还。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40廉政合同项目名称: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甲方: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乙方: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年10月1日为加强可以空管系统廉政建设,规范项目法人和项目实施人双方的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优质工程、廉洁工程的目标,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规定,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乙方),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航局、空管局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严格遵守空管局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要求,不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及廉政纪律的行为和活动。(五)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实行责任制,开展廉政告知教育活动,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七)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工作的住宿、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询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工作人员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他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合同范围内的出差、境内、境外培训及会议执行过程中严禁超标违规。1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六)乙方对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合同规定外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七)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安排出差、境内、境外培训及会议,严禁超标接待或其他违规操作。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将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本系统建设市以分场的处罚,记入“黑名单”,在新闻媒体曝光。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与哈尔滨和长春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2270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代表签署立即生效。本合同对双方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处理,不免除该项目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2甲方单位: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甲方代表人:电话:024-88294390205年月日乙方单位:沈阳民航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口同专乙方代表人:电话:024-88294402225年年10月[1日Tt金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用内话系统更新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