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宾阳县公安局2025)



关于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宾阳县公安局
二、供应商名称:宾阳县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宾阳县公安局框架协议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31801000007890460
五、合同编号:12N00773396020252406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宾阳县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1.00
3450
345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宾阳县公安局
联系人:林小铃
联系电话:17777115359
传真:
地址:宾阳县宾州镇清风路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框架协议合同(12N00773396020252406).pdf

2024-2026年,2024-2026宾阳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2N00773396020252406项目名称:2024-2026年宾阳县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BYZC2023-K3-00001-BYJY甲方:宾阳县公安局乙方:宾阳县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征集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条款和入围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采购合同。合同标的及合同报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价格需求类型描述数量单位市场实时价入围优惠率(%)本次给予的优惠率(%)总价(元)车牌号码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公务车维修配件费和工时费1次383410103450桂AD13011合计3450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元整注:维修和保养费计算方式: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费。零配件价格=零配件市场实时价×(1-本次给予的零配件价格优惠率);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总费用×(1-本次给予的维修工时费优惠率)(均为完税价格),本次给予的优惠率不能低于入围优惠率。甲方有权与乙方在入围所报优惠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以获取更低价格确定维修或采购。第二条服务、质量保证服务保证:入围人应按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规定的服务内容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质量保证: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维修质量的规定及标准执行。2.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4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具体为(不低于征集时承诺的质量保证期):(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1公里或者120;日;(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100002公里或者90;日;1/4(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3公里或者60日。5.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或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乙方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如发生零配件的更换,乙方必须将零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交给甲方。第三条合同期限合同期限:2年第四条交付1.服务开始时间:年月日;服务地点:宾阳县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第五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1.甲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采用非现金方式与乙方定期结算维修费用。22..甲方与乙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比例(%%)金额(元)备注1003450(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宾阳县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甲方与乙方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结算与支付频率。对单项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对象可与供应商约定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分次支付的应写明具体支付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本次框架协议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期限内的一揽子合同的,可约定采用月度、季度或半年度等货款结算与支付频率。车辆维修、保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由甲方按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将款项支付给乙方。)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果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无故延期服务交付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合同金额2‰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5%,超过20天对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能按期付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合同金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5%。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其他违约行为按照合同金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第八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1、因服务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入围人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选择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因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相应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采购人)、供应商公章后生效。2/4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需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仍按照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前的履行。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2.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出现,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的;(2)未按合同的约定给予零配件价格、工时费优惠率的;(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全新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甲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6)未按本合同基本服务要求履行或未按投标时承诺的服务承诺履行的。3.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宾阳县财政局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4.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5.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签订本合同依据1.征集文件;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3.服务承诺书;4.入围通知书。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82638083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宾阳县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宾阳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800077395388889日期: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宾阳县3/4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