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5)



南涧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900202500319001
招标项目名称:
南涧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

标段编号:
GC532900202500319001001
标段名称:
南涧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

招标人:
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1.08
中标工期:
自监理服务合同签订起,直至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 收及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项目经理/总监:
邓江波

合同公示日期:
2025-10-15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10-15 11:24:59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NJCT2025-08-002建设项目名称:南涧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委托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全称):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涧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南涧县城、无量山镇、宝华镇3.工程简况:(一)南涧县城污水收集处理工程,1、南涧县县城新建DN200-DN600污水管网14510m,完善东片区管网;2、在县城污水处理厂原址扩建污水厂二期,新增处理规模5000m³/d,建成后污水处理厂总规模10000m³/d;(二)无量山镇污水处理工程,1、在无量山镇新建DN300污水主管网3100m;2、新建污水处理站1座,处理规模400m³/d;提高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三)宝华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在宝华镇新建DN300-DN400污水主管网8470m,完善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补充条款:项目工程范围包括南涧县城内工程(以下简称“第一阶段工程”)、无量山镇工程(以下简称“第二阶段工程”)、宝华镇工程(以下简称“第三阶段工程”,)。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阶段实施及验收:(1)实施顺序:先实施第一阶段工程,第一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依次实施第二、第三阶段工程。4.项目总投: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4156.99万元。其中:工程费12021.5万元,其他费用1462.19万元,预备费673.3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邓江波,身份证号码:******************,注册号:51025995。五、监理报酬签约酬金(合同暂定价):本项目采用综合费率形式,综合费率(中标综合费率):1.08%,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金额:¥1298322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贰元。暂定合同金额=工程费12021.5万元(暂定建安工程费)×1.08%(中标综合费率)=1298322元最终监理费计算方法:以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中标的综合费率。双方特别承诺,最终结算时按照前述综合费率方式计算得出的费用为委托人支付给监理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委托人无需再向监理人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本工程监理费用为完成项目全过程监理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包含人员、设备、税收、保险、利润和物价等一切因素。六、期限1.监理期限:监理服务期:自监理服务合同签订起,直至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期满为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此,委托人将积极协助监理人,尽力为其保证开展监理工作所必需的便利条件,可以协调监理找好办公场所、分享相关资料等,相关费用监理人承担。委托人的付款义务按本合同约定不变。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08月19日。2.订立地点: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盖章)住所: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95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涧支行账号:53001717536051001594电话:0872-8791771传真:电子邮箱:监理人:(盖章)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2栋1单元3楼106号邮政编码:61004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账号:4402298009100118946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约定。2.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款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款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款;(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在施工图范围内,对项目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所有阶段)进行监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服务范围。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变更、进度进行控制和资料的管理,以及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全方位监理服务。监理人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工程变更、资料审核、过程文件管理承担因审核延误、漏审、错审等造成的全部损失。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云南省建设监理暂行办法》(云建施[1995]第115号文)及有关规定;国家及云南省现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标准说明;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及地方关于监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委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监理人须配合履行。监理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承担全面监理责任,因监理人失职、渎职、未尽审查义务等行为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得免责,并应承担相应赔偿及违约责任。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邓江波监理人应保证项目团队人员稳定,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团队成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不服从委托人监督和管理的;2、委托人进行现场管理考核不合格的。3、同一人员累计被投诉三次且经委托人核实属实的;4、未通过委托人组织的专项技能测试的。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该项目中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投资、工程进度)。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服从建设单位、委托人及监理单位管理的。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委托人同意后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经理的通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通知委托人。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原件三份、电子版一份):监理人收到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后5日内提交监理规划一份,每月28日提交一份监理月报。(月报须包含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测台账、安全事故零报告等专项内容)。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委托人常驻代表的工作内容、义务和职责: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有权抽查监理日志原始记录,核查监理人员考勤及在岗情况。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正常工作酬金。监理人应对委托人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修复费用、工期延误赔偿、第三方索赔等。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息。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监理费结算方式:以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中标的综合费率。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签约酬金(合同暂定价):本项目采用综合费率形式,综合费率(中标综合费率):1.08%,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定金额:¥1298322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叁佰贰拾贰元。暂定合同金额=工程费12021.5万元(暂定建安工程费)×1.08%(中标综合费率)=1298322元5.3.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5.3.2支付方式:(1)监理服务费支付按工程实际完成产值作为基数计算,甲方根据项目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甲方筹措资金情况,对当期应付服务费进行分期支付或适当延后付款时间。(可进行多次申请并支付)期中监理费计算按照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及完成投资的占比进行计算支付,支付至工程进度完成量的90%(若支付至整个项目产值90%后暂停支付其余尾款待结算审计完成再支付);(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待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完成,通过审计后进行监理费用结算,支付剩余尾款。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以甲乙双方签字立即生效。6.2变更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2)种方式:(1)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0%。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4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9.1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中标资格。9.2监理人应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措施,监理人在工作中产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9.3监理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全面审核并跟踪项目报验资料、变更资料等过程文件。若出现资料审核延迟、漏审、错审,或未按要求完成跟踪管理,其中:监理因履行建设项目手续义务,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监理人事先告知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供监理单位留好相关管理痕迹资料的不示为违约,其它甲方有权根据实际违约情形,按单次核减监理服务费,单次核减金额为500元,除不可抗力外。9.4合同签署处所载的联系地址、电话为双方法律文件寄送地址,相关法律文件按该地址寄出3个工作日后,即可视为已送达对方。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1)、检查和记录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2)、对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签认;(3)、调查分析工程质量缺陷原因、并确定责任归属。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无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无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合同签订后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提供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监理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南涧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建设单位(甲方):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乙方):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南涧县城镇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工程的项目法人南涧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中祥冠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本廉政合同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加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盖章)住所: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95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涧支行账号:53001717536051001594电话:0872-8791771传真:电子邮箱:监理人:(盖章)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2栋1单元3楼106号邮政编码:61004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账号:4402298009100118946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收集处理项目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