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2025)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
项目编号:SY-JC-2025-019
一、合同编号
SY-JC-2025-019
二、合同名称
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
三、项目编号
SY-JC-2025-019
四、项目名称
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马头镇府前路1号
联系方式:0751-2360633
供应商(乙方): 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谢屋街21号第二层
联系方式:0751-22514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
1(项)
3,397,438.42
3,397,438.42
合同金额: 3,397,438.42元,大写金额:叁佰叁拾玖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元肆角贰分
履约期限:2025年08月10日至2025年10月09日
履约地点: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合同编号:XJ(2025)110合同书采购计划编号:440233-2025-00853项目编号:SY-JC-2025-019项目名称: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电话:0751-2360633传真:地址: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电话:0751-2251438传真: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谢屋街21号根据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采购项目编号:SY-JC-2025-019)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并结合韶关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2.工程地点:新丰县马头镇军一村3.工程内容:按建设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内容。4.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甲方)提供的预算、工程量清单要求或相关内容。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开工日期:2025年8月10日;完工日期:2025年10月9日(以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玖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元肆角贰分(¥3397438.42元)。2.变更需要调整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的变更,按2018年颁发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主要材料价格和次要材料价格的采用与合同一致。按以上定额和材料价格编制后的单价,即为变更后的合同暂定单价,合同最终单价以审核为准。-1-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志方项目总工: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技术标准和要求;(3)图纸;(4)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5)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2期:支付比例50%,工程量完成60%可以支付进度款,按相应的比例扣除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至签约合同价的80%;3期:支付比例20%,工程结算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支付至结算财审价的97%,审定结算价的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若成交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或商业保函(保险),发包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财审价的100%。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八、缺陷责任期与保修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12个月。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定结算价的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银行或商业保函(保险)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银行或商业保函(保险)替代预留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保修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否则没收其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规定追加处罚。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所需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支付,若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追缴差额。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承包人补缴的差额,发包人有权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在本工程12个月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请参见后附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满后后,且项目工程无任何结余问题后30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对本工程履行质量保修的义务。3、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九、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十、违约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需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双方并可签订终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5.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6.因乙方以下情形:无故停工七天以上;不服从合约条款;被政府监督部门处罚2次以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合同全部或部分标的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出现重大事故等,甲方可以即时终止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7.因乙方材料、设备质量造成工程返工和给甲方带来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十一、争议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若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保管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十二、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确认情形:(1)6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的持续2天的台风:(3)25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4-(5)战争、动乱。(6)核燃料或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引起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等。(8)其它不可抗力原因。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甲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已采取必要措施且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乙方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3)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十三、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2.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超过90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十四、合同文本-5-1.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0751-225143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新丰支行账号:44001627838050104906签订日期:2025年8月7日签订日期:2025年8月7日-6-附件一: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项目法人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单位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7-(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8.本合同一式陆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叁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7日-9-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新丰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军一村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实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设单位新丰县马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新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算时,应确定保障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2)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检查实施情况。(3)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约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承包人职责(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落实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资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坚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组织机构等管理体系,配足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应保证本项目合同段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参-10-加各类安全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5)应切实加强作业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立工人学校或安全教育体验馆,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经常性安全再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认真细致做好工人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基层班组班前会制度,确保作业工人熟知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班前危险预知内容。(6)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7)各类施工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等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定期检查维护,按规定及时报废:特种设备及支撑体系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8)两区三厂、临建设施等选址及相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9)建立施工现场及驻地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10)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按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和专项治理。(11)建立健全本项目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1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1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盏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7日-11--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活污水治理三期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