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氮肥 磷肥 应急化肥 钾肥 复合肥 农药 杀虫剂 杀菌剂采购合同公告(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0R1764020251601
二、合同名称: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2025NBHSWCS420
四、项目名称: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地 址: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
联系方式:0574-89297986
供应商(乙方):宁波市海曙区禾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地 址:古林镇宋严王村
联系方式:0574-8725127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79904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79904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目合同.pdf
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目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乙方:宁波市海曙区禾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6日12025年年9月26日,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且进行了采购。经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定并经采购人确认,宁波市海曙区禾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甲方)和宁波市海曙区禾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1.1.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标的名称: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且:1.2.2服务内容:本项目农资储备分为春耕化肥储备(以下称淡季储备)、救灾化肥、农药储备(以下称应急储备);1.2.3农资储备类别、品种、规模:序号储备类别计划储备品种及规模备注1春耕化肥储备(以下称淡季储备)1700吨,主要品种:氮肥(不低于任务量30%),磷肥、钾肥、复合肥(不高于任务量70%)农资储备规模统筹考虑本区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农资储备要求,进行动态调整。2应急化肥储备1000吨,主要品种:氮肥300吨、钾肥100吨、复合肥600吨(配方肥占复合肥比例不低于70%)3农药25吨,主要品种:杀虫剂18吨、杀菌剂7吨1.2.4储备化肥、农药的质量要求(1)承储的化肥、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2)不得储备临保产品和过期产品。1.2.5储备场地:仓储场所第一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855号,面积355.5平方米(11号门仓库);第二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宋严王村仓库(公示牌022号),面积约3597.77平方米且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如与其他货物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每垛储备商品前应有垛码卡片,标明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出入库时间等有关要素。仓储场所内应堆垛整齐,卫生整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承储仓库应标注“海曙化肥(农药)储备库(应急储备/淡季储备)”,不得用横幅等代替。储备库门口或内部醒目位置,应公示当日实际数量,并动态更新。储备库墙上或醒目位置应挂置储备管理制度等必要制度。1.2.6服务要求:(1)根据台风、洪涝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等灾害对本区农业生产的影响,甲方会商相关部门后,决定动用应急储备化肥、农药。为此,乙方对辖区内农资应急供应能做出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情况下,确保农资应急正常到位。切实考虑当地气候、交通、农业耕作习惯,确保在恶劣天气、交通不便、3市面农资产品流通不足等情况下甲方能及时取用调配农资储备产品。(2)做好农资储备方案,有足够能力完成本次农资储备任务。根据甲方调拨计划及时供应,应急储备化肥、农药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救灾投放时应标明“宁波市海曙区救灾储备化肥(农药)”字样;投放后,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储备物资调配使用情况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库存。(3)动用应急储备农资时,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即0.5小时内响应并在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将物资送达指定供应点,物资款按该批次物资当时市场同类的商品价格结算。(4)乙方应切实做好农资入库储备工作,及时根据储备农资有效期(质保期)情况逐批轮换,轮库信息应记录清晰,每月形成月度出入库汇总表(列明出入库数、在库数、品种等),并同时补足库存,做好农资定期逐批轮换方案,定期检查承储期内农资产品质量,确保不压货、不变质(5)在承储责任期内,主动接受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储备情况的检查。(6)乙方应建立健全农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仓储管理、应急调度、节假日及特殊时期值班值守制度、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储备工作开始后,乙方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7)服务人员组成:化肥储备组人员如下:黄朝辉(化肥储备项目负责人)孙凌(化肥采购)、吴黎旭(进出仓库调度)、王桂通(化肥储备仓库管理员)、张红亚(储备化肥内勤):农药储备组人员如下:江寅宏(农药储备项目负责人)、林驰宵(农药采购)、王家伟(农药储备仓库管理员)、章青青(储备农药内勤);储备项目财务团队组成如下:翁国恩(储备项目财务团队负责人)、杨盛红(主办会计)、其他出纳人员按照财务管理要求配备满足项目开展需要;(8)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储备协议和有关规定,在甲方指导下严格落实储备任务,做到品种数量明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备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保供有力,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清算,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4落实,规范使用补贴经费,做好台账资料管理,推动承储工作规范有效落实。1.2.7农资储备考核要求:1、为保障本区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乙方(即承储企业,下同)淡季储备化肥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1.1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本区的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1.2年度储备时间内月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1.3库存量:一是承储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库存(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二是承储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淡季储备合同项下的本市区域外库存(不高于承储任务量的20%)。2、应急储备化肥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本市区域内各库点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储备农药实行专库存放,承储企业可根据有效期(保质期)情况逐批轮换,并同时补足库存。3、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一)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二)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三)未完成考核指标。1.3价款本项目采用以下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1.3.1本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799040元(大写:柒拾玖万玖仟零肆拾元人民币)。1.3.2最终合同价款按以下补助范围并结合成交下浮率(0.12%)对乙方给与补助:序号补助范围1化肥储备补助1利息。按承储任务实际占用资金和承储企业全年贷款的平均利率计算。2损耗。按实际库存量价值的0.4%计算。3场地费。按实际库存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助14元4运杂费:装卸费、短驳费、运费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5其它补助:按区政府要求,投放救灾化肥、农药产生的费用;为稳定本区化肥市场价格造成的承储企业经营风险。二农药储备补助1农药储备补助:海曙区淡季农药储备量为25吨,实行定额包干,每年补助55万。1.4履约保证金:乙方不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1.5预付款: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即年度储备期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若乙方书面承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规定)1.5.1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不扣回;1.5.2预付款的担保措施乙方不需要提交预付款担保1.6资金支付1.6.1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7.1履行期限:合同专用条款1.7.2履行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1.7.3履行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8违约责任1.8.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履行一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6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2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区政府调销储备的化肥、农药时,承储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执行的;(2)承储企业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3)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的;(4)承储企业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5)未经采购人同意,乙方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化肥、农药,导致最低储备量低于储备委托要求量的;(6)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履行一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8.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8.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7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9甲、乙双方职责(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9.1甲方负责储备农资的管理、市场应急调控的组织实施,对乙方储备农资的保管、更新、轮换等进行监管,对储备农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储备农资管理中的有关问题。1.9.2甲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储存仓库检查储备农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开封储备农资的包装,审核实物与账目是否一致;(2)向乙方及相关人员了解储备农资的承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3)调阅储备农资实时库存信息平台,以及相关账簿、资料、凭证等;(4)检查乙方人员、设施设备、制度等储备管理落实情况与投标响应文件的一致性。(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按《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储备农资数量足额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2)乙方应认真做好储备农资的采购入库,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储备计划及时足额组织货源,落实专人严把进库关、实行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存放在符合相关要求的仓库(含露天堆场)。(3)乙方负责储备农资的在库管理,储备农资应按入库时间先后、不同品种分垛堆码。8(4)乙方储备的农资商品在轮换时,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轮换,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委托要求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甲方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5)做好储备农资信息管理,按储备农资的品类、存放仓库等建立农资储备数量台账,按月编制储备农资报表,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6)对储备农资的入库、轮换及保管中产生的因把关不严或由于不适时轮换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7)因突发事件或区政府及甲方提出出库指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8)乙方不得以储备的化肥、农药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乙方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或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9)乙方应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的监管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1.10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10.2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1.10.1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10.2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2.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9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授权代表(签住所: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10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11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12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3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14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6.1(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即年度储备期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若乙方书面承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在年度储备期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补助余额注:承储企业(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区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区供销社(即甲方)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二)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农药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1.7.1农资储备承储责任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承储时间:淡季化肥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急化肥储备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农药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1.7.2符合合同规定的农资储备考核要求1.7.3符合合同规定的农资储备考核要求1.10.11.10.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3.2本合同不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问题。2.5(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即年度储备期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若乙方书面承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2.5适用前述规定);(2)在年度储备期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补助余额注:承储企业(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区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区供销社(即甲方)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二)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农药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2.11.3/2.11.42.15.1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9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目甲方: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乙方:宁波市海曙区禾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6日12025年年9月26日,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且进行了采购。经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定并经采购人确认,宁波市海曙区禾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于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宁波市海曙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甲方)和宁波市海曙区禾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1.1.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标的名称: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项且:1.2.2服务内容:本项目农资储备分为春耕化肥储备(以下称淡季储备)、救灾化肥、农药储备(以下称应急储备);1.2.3农资储备类别、品种、规模:序号储备类别计划储备品种及规模备注1春耕化肥储备(以下称淡季储备)1700吨,主要品种:氮肥(不低于任务量30%),磷肥、钾肥、复合肥(不高于任务量70%)农资储备规模统筹考虑本区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农资储备要求,进行动态调整。2应急化肥储备1000吨,主要品种:氮肥300吨、钾肥100吨、复合肥600吨(配方肥占复合肥比例不低于70%)3农药25吨,主要品种:杀虫剂18吨、杀菌剂7吨1.2.4储备化肥、农药的质量要求(1)承储的化肥、农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2)不得储备临保产品和过期产品。1.2.5储备场地:仓储场所第一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855号,面积355.5平方米(11号门仓库);第二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宋严王村仓库(公示牌022号),面积约3597.77平方米且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如与其他货物同库(点)应当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每垛储备商品前应有垛码卡片,标明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出入库时间等有关要素。仓储场所内应堆垛整齐,卫生整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承储仓库应标注“海曙化肥(农药)储备库(应急储备/淡季储备)”,不得用横幅等代替。储备库门口或内部醒目位置,应公示当日实际数量,并动态更新。储备库墙上或醒目位置应挂置储备管理制度等必要制度。1.2.6服务要求:(1)根据台风、洪涝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等灾害对本区农业生产的影响,甲方会商相关部门后,决定动用应急储备化肥、农药。为此,乙方对辖区内农资应急供应能做出应急响应,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情况下,确保农资应急正常到位。切实考虑当地气候、交通、农业耕作习惯,确保在恶劣天气、交通不便、3市面农资产品流通不足等情况下甲方能及时取用调配农资储备产品。(2)做好农资储备方案,有足够能力完成本次农资储备任务。根据甲方调拨计划及时供应,应急储备化肥、农药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救灾投放时应标明“宁波市海曙区救灾储备化肥(农药)”字样;投放后,乙方应向甲方报告储备物资调配使用情况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库存。(3)动用应急储备农资时,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即0.5小时内响应并在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将物资送达指定供应点,物资款按该批次物资当时市场同类的商品价格结算。(4)乙方应切实做好农资入库储备工作,及时根据储备农资有效期(质保期)情况逐批轮换,轮库信息应记录清晰,每月形成月度出入库汇总表(列明出入库数、在库数、品种等),并同时补足库存,做好农资定期逐批轮换方案,定期检查承储期内农资产品质量,确保不压货、不变质(5)在承储责任期内,主动接受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对储备情况的检查。(6)乙方应建立健全农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仓储管理、应急调度、节假日及特殊时期值班值守制度、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和财务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储备工作开始后,乙方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7)服务人员组成:化肥储备组人员如下:黄朝辉(化肥储备项目负责人)孙凌(化肥采购)、吴黎旭(进出仓库调度)、王桂通(化肥储备仓库管理员)、张红亚(储备化肥内勤):农药储备组人员如下:江寅宏(农药储备项目负责人)、林驰宵(农药采购)、王家伟(农药储备仓库管理员)、章青青(储备农药内勤);储备项目财务团队组成如下:翁国恩(储备项目财务团队负责人)、杨盛红(主办会计)、其他出纳人员按照财务管理要求配备满足项目开展需要;(8)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储备协议和有关规定,在甲方指导下严格落实储备任务,做到品种数量明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备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保供有力,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清算,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4落实,规范使用补贴经费,做好台账资料管理,推动承储工作规范有效落实。1.2.7农资储备考核要求:1、为保障本区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乙方(即承储企业,下同)淡季储备化肥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1.1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本区的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1.2年度储备时间内月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1.3库存量:一是承储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库存(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二是承储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淡季储备合同项下的本市区域外库存(不高于承储任务量的20%)。2、应急储备化肥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本市区域内各库点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储备农药实行专库存放,承储企业可根据有效期(保质期)情况逐批轮换,并同时补足库存。3、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一)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二)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三)未完成考核指标。1.3价款本项目采用以下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1.3.1本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799040元(大写:柒拾玖万玖仟零肆拾元人民币)。1.3.2最终合同价款按以下补助范围并结合成交下浮率(0.12%)对乙方给与补助:序号补助范围1化肥储备补助1利息。按承储任务实际占用资金和承储企业全年贷款的平均利率计算。2损耗。按实际库存量价值的0.4%计算。3场地费。按实际库存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助14元4运杂费:装卸费、短驳费、运费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5其它补助:按区政府要求,投放救灾化肥、农药产生的费用;为稳定本区化肥市场价格造成的承储企业经营风险。二农药储备补助1农药储备补助:海曙区淡季农药储备量为25吨,实行定额包干,每年补助55万。1.4履约保证金:乙方不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1.5预付款: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即年度储备期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若乙方书面承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规定)1.5.1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不扣回;1.5.2预付款的担保措施乙方不需要提交预付款担保1.6资金支付1.6.1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7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7.1履行期限:合同专用条款1.7.2履行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1.7.3履行方式:合同专用条款1.8违约责任1.8.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履行一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6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8.2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区政府调销储备的化肥、农药时,承储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执行的;(2)承储企业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3)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的;(4)承储企业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5)未经采购人同意,乙方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化肥、农药,导致最低储备量低于储备委托要求量的;(6)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每迟延履行一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8.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8.5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7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9甲、乙双方职责(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9.1甲方负责储备农资的管理、市场应急调控的组织实施,对乙方储备农资的保管、更新、轮换等进行监管,对储备农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储备农资管理中的有关问题。1.9.2甲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储存仓库检查储备农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开封储备农资的包装,审核实物与账目是否一致;(2)向乙方及相关人员了解储备农资的承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3)调阅储备农资实时库存信息平台,以及相关账簿、资料、凭证等;(4)检查乙方人员、设施设备、制度等储备管理落实情况与投标响应文件的一致性。(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须按《海曙区区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储备农资数量足额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2)乙方应认真做好储备农资的采购入库,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储备计划及时足额组织货源,落实专人严把进库关、实行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存放在符合相关要求的仓库(含露天堆场)。(3)乙方负责储备农资的在库管理,储备农资应按入库时间先后、不同品种分垛堆码。8(4)乙方储备的农资商品在轮换时,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轮换,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委托要求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甲方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5)做好储备农资信息管理,按储备农资的品类、存放仓库等建立农资储备数量台账,按月编制储备农资报表,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6)对储备农资的入库、轮换及保管中产生的因把关不严或由于不适时轮换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7)因突发事件或区政府及甲方提出出库指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8)乙方不得以储备的化肥、农药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乙方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或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9)乙方应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的监管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1.10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10.2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1.10.1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1.10.2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2.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9甲方: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所:授权代表(签住所: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开户账号:10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11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12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3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14件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1.6.1(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即年度储备期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若乙方书面承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在年度储备期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补助余额注:承储企业(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区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区供销社(即甲方)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二)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农药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1.7.1农资储备承储责任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承储时间:淡季化肥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急化肥储备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农药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1.7.2符合合同规定的农资储备考核要求1.7.3符合合同规定的农资储备考核要求1.10.11.10.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3.2本合同不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问题。2.5(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即年度储备期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金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若乙方书面承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不2.5适用前述规定);(2)在年度储备期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补助余额注:承储企业(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区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区供销社(即甲方)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二)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农药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2.11.3/2.11.42.15.1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9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氮肥 磷肥 应急化肥 钾肥 复合肥 农药 杀虫剂 杀菌剂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宁波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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