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疏浚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上海市普陀区防汛指挥中心、上海市普陀区河道管理所)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2F0927220253204

二、合同名称:2022年普陀区桃浦河—木渎港、西虬江、横港河、大场浦河道疏浚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7000250722124435-07271057
四、项目名称:2022年普陀区桃浦河—木渎港、西虬江、横港河、大场浦河道疏浚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5号楼B区8楼
联系方式:021-52564588
供应商(乙方):上海众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席志(男)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168号
联系方式:1339138308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2年普陀区桃浦河—木渎港、西虬江、横港河、大场浦河道疏浚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4012934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普陀区(甲方指定地点)服务要求:河道疏浚土方约2.17万立方米,剩余约11.40万立方米疏浚土方处置方式调整为底泥再生利用。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具体详见采购需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服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文件

2.合同金额(元):
4012934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2年普陀区桃浦河—木渎港、西虬江、横港河、大场浦河道疏浚工程的合同(11NMB2F0927220253204).pdf

2022年普陀区桃浦河—木渎港、西虬江、横港河、大场浦河道疏浚工程的合同合同编码:11NMB2F0927220253204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管理中乙方:上海众合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心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5号楼B区8楼168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600电话:021-52564588电话:13391383085传真:传真:联系人:汤老师联系人:陈海法人:葛艳法人:汪席志(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40129340元(大写:肆仟零壹拾贰万玖仟叁佰肆拾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普陀区(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具体据中标单位中标文件)3.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应达到国家及地方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100%。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采购需求》中的质量标准与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5.5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a.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20%;b.工程进度款按财务监理审核确认的工作量月报表金额80%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价75%后停止支付;c.完工验收合格,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80%;d.完成审价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e.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且质保期满后支付尾款。(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原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第一次支付,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支付。第二次支付起,按施工监理认定工作量,财务监理审核价支付。最终财务监理审定费用在本合同中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90%(含90%)以上的,按合同价支付全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审定数大于合同价的);如最终审定价低于合同价90%的,则在工程最终结算时扣除合同价与审定价的差值。(3)总价措施费中的其它措施费最高按投标价结算,实际施工中未发生的项予以扣减,新增的项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费用,如实际发生的项费用明显低于投标价,招标人将按实际进行扣减。7.3预付款比例: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暂列金额)*30%(已包含50%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两次扣回,与进度款同期结算。7.4合同价款及调整: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作量按实结算。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6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7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项目预付款支付前,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2.其他补充内容:(1)本合同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所有保险由承包人办理,承包人须将保险凭证副本的原件交给发包人。受益人为发包人和承包人。(2)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必须为其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有关已缴纳的保险证明,以确认承包人已根据要求办理了该事宜且支付了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未购买所需之保险,则发包人可代其购买,并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3)设计变更造成的重复施工等属设计(变更)范畴以外的需通过现场签证来确认的工作内容,应当经发包人现场签证,其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合同工程造价确定或者合同工程量造价调整款计算并调整工程造价,并最终以审批单位审批为准。(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设计图纸的更改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后72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凡需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的,必须征得设计同意,并批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单方实施的变更,结算时不予承认。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5)凡属于项目设计(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其现场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现场签证原稿承包人必须汇总成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6)在施工期间,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发布指令,方可实施。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均须由承包人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效。签证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7)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须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变化,在支付进度款中暂不予以考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其他事项,按照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8)本工程结算审定价不得高于概算批复的建安费用。如果结算审定价超过概算批复的建安费用,除非调整概算能够批复则按结算审定价进行结算,否则以概算批复的建安费用进行结算。具体细则以正式签订纸质合同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疏浚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