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玉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5)
云南省玉溪市清水河中型灌区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400202500229001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省玉溪市清水河中型灌区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标段编号:
GC530400202500229001001
标段名称:
云南省玉溪市清水河中型灌区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招标人:
玉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按照《玉溪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基础服务清单和计费指引》(玉标造协【2023】13号)收费标准计费后下浮 35.00%进行计取,专业类别调整系数综合考虑为0.9。
中标工期:
合同签订后完成相应项目的咨询服务,并提供相应报告,成果资料移交归档完成。
项目经理/总监:
合同公示日期:
2025-10-17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10-17 15:40:25
云南省玉溪市清水河中型灌区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玉溪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咨询人(乙方):云南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全过程综合咨询服务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云南省玉溪市清水河中型灌区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二)项目地点: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位于红塔、江川、通海三县交界处,取水口和泵站设置在峨山县小街镇附近。(三)工程规模:玉溪市清水河中型灌区建设工程主要建设提水泵站2座,总装机9.82兆瓦;抽水管线总长13.0公里,配水主干线65公里,新建20座300方高位水池;配水主干线同时连通清水河灌区内现有的33座小型水库坝塘(2座小一型、19座小二型、12座小坝塘),充分利用清水河灌区内现有水库坝塘进行囤蓄调节;清水河灌区布设田间灌溉管网,安装智能水表,全部实现精准高效的管道化输水灌溉,全面提升清水河灌区供水保障能力。4、项目估算总投资42674.04万元,建安工程费约26894.70万元。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一)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复核,建立投资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审核及设计经济优化,确立投资控制目标;施工过程中,设计增减变更的造价审查,新增工程的组价计价、单价控制价的审核,工程计量、工程签证及进度款的支付审核控制、本工程全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款支付审核控制及工程索赔的处理,配合本工程各级政府部门的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具体咨询服务内容包含:①初步设计概算复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或咨询—1—意见书;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编制或审核,并出具咨询成果报告;③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并出具相应咨询成果文件;④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定案表及结算审核报告书;⑤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决算书;⑥无偿无条件配合政府审计机关或部门开展审计工作。(二)项目全覆盖综合咨询服务:针对本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性风险防范,遵守国家法规、落实政策措施和执行规划情况风险防范;对整个项目实施程序(包括前期立项审批、招投标等)的合规性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咨询服务内容包含:①项目实施合规性风险排查咨询;②工程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③工程财务咨询;④项目风险管理咨询;⑤项目审计后评价咨询服务。咨询人按照委托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的工作指令提供咨询服务,咨询人投标报价时将此费用综合考虑在第(一)项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再单独额外计取支付。(三)项目全过程其他咨询服务:参建各单位履职尽责管理服务:协助委托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第三方单位的工作进行管理服务。具体咨询服务内容包含:①招标文件及合同商务条款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书;②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验收咨询服务,并出具咨询意见书。咨询人按照委托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的工作指令提供咨询服务,咨询人投标报价时将此费用综合考虑在第(一)项合同价款中,招标人不再单独额外计取支付。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保留调整投资规模和建设范围的权力,最终服务范围以委托人委托为准。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提供相应项目的咨询服务,直至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并提交相应报告,完成成果资料的移交与归档工作。四、质量标准本项目全过程综合咨询服务应符合甲方、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2—五、酬金或计取方式(一)酬金:(合同含税暂定价):贰佰壹拾贰万伍仟陆佰伍拾肆元整(大写)(¥2,125,654.00元),税率为6%,税额为120,320.04元,不含税价为2,005,333.96元。其中:1.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玉溪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基础服务清单和计费指引》(玉标造协【2023】13号)收费标准计费后下浮35%进行计取,专业类别调整系数综合考虑为0.9;最终金额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注:本项目成效附加费按照《玉溪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基础服务清单和计费指引》(玉标造协【2023】13号)文件计算,并按照中标下浮率执行。2.项目全覆盖综合咨询服务:咨询人按照委托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的工作指令提供咨询服务,投标报价时已经将此项费用综合考虑在第(1)项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款中,委托人不再单独额外计取支付。3.项目全过程其他咨询服务:咨询人按照委托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的工作指令提供咨询服务,投标报价时已经将此项费用综合考虑在第(1)项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款中,委托人不再单独额外计取支付。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保留调整投资规模和建设范围的权力,最终服务范围以招标人委托为准,咨询人不得因此要求调整合同下浮优惠率。(二)合同价及合同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合同价为乙方为实施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及合同委托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所必须的全部费用(包含服务工作中需要的所有设施、设备用品等购置费),同时合同价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成本(现场造价人员工资、差旅费、补助费及交通费等,用于本项目造价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人工费、管理费、措施费、审核评审费、因项目需要而组织专家论证费、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保险费、税费、乙方的合理利润、交通费(差旅费)、缺陷修复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项目实施期间现场的配合及后续服务等为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造价咨询工作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价已考虑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除双方合同中约定由—3—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重复复核修订成果文件,作为乙方索要额外增加咨询费用的依据。本项目的合同价,是乙方为完成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所列招标范围(工作范围)及服务周期内所必须的全部费用,且不因具体承担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和工作量的调整而调整中标的浮动幅度值。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9月15日。2.订立地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4—签字盖章页委托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咨询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纳税人识别码:91530100683653894W收款单位名称:云南安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719077658104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科创园支行电话:0871-63218858—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6—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7—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8—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9—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咨询成果文件,逾期超过15天,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4.2.2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其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出现错误、遗漏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咨询人应在委托方提出书面意见后7天内无偿修正、补充。若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4.2.3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咨询人员。否则,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委托方有权要求换回原项目负责人。4.2.4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及委托方的商业秘密。若违反本条约定,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2.5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6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7咨询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11—(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12—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的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在使用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文件过程中,侵犯他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若受到第三方起诉或主张权利,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咨询人承担。委托人因此造成损失及维权成本均由咨询人承担。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1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协议书》第六条执行。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按《协议书》第六条执行。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咨询人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在相对合理期限内积极配合。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毛海旭,其权限范围:代表委托方对关于本项目跟踪审计及项目实施合规性风险排查服务与咨询方进行沟通协调工作,对咨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审核接收。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柒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条件。3.1.2项目负责人为:朱爱华,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在签订合同后至服务期满前,全权处理本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项目技术负责人为:王臻,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在签订合同后至服务期满前,全权处理本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专业技术复核。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14—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因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需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优先满足委托人招标文件的要求,按委托人要求提供。(1)初步设计概算复核报告;(2)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咨询成果文件;(3)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相应咨询成果文件;(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5)项目竣工决算书或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6)发包人咨询的其他相关成果文件。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优先满足委托人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咨询人承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优于招标文件的以委托人要求为准。3.2.3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现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现行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工程基本建设等有关规章以及—15—建设部、云南省政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及项目造价管理、审计的最新有关规定、文件。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最高为合同暂估价的10%。4.1.2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按通用款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60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支付60天起计算)。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在提供咨询服务期间若违约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含因咨询人延迟提供咨询服务资料或提供的咨询服务资料错误导致委托人的材料浪费、人工成本增加等实际支出的直接损失、延误委托人工期的间接损失和委托人对咨询人采取诉讼、仲裁过程中,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保函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4.2.2若上述4.2.1款的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低于合同暂估价金额10%的,咨询人若违约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暂估价金额10%的违约赔偿损失。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3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价的10%作为预付款;完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编制或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审核,出具咨询成果报告,且完成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商务条款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书后的30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20%;咨询人进度款根据施工进度进行支付,支付金额为:以当期支付建安工程费进度款为计费基数,按照玉标造协﹝2023﹞13号文《玉溪市建—16—设工程造价咨询基础服务清单和计费指引》收费标准计算后*(100%-35%)的80%。咨询人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并完成签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定案表》后30日内,支付至实际产生的咨询费的95%;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并出具《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咨询费。注:咨询人须开具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人。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工程规模调整时不调整服务酬金的计取标准及比例;按委托方要求对服务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时,双方协商进行调整,变更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及投资控制等方面不产生不利影响。6.2合同解除6.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1)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7.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对本合同约定中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7—(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支付。8.2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委托人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期限为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提供的所有成果文件;期限为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8.3联络8.3.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应采用传真或专人在两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3.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毛海旭,送达地点: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棋阳社区迎春街2号3幢,电子邮箱:1219773208@qq.com。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强凡,送达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3号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楼,电子邮箱:550785067@qq.com。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特快专递、当面递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咨询人变更手机号码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否则,委托人向原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送达,由咨询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8.4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若咨询人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等事项时需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9.其他补充条款—18—9.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支付。9.2咨询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委托人催告后再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终止合同: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退回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9.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退回已支付的咨询服务费9.4因咨询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达到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解除合同并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对委托人负有的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9.5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咨询人不得与相关利益单位存在业务往来。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咨询人退回已支付的全部咨询服务费,并承担由此对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9.6咨询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人为提高拦标控制价时,委托人将按照咨询人工作报酬的总价扣取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并由咨询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所损失的部分给予赔偿。9.7如若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以及咨询人提供的所有成果文件泄露,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退还前期所支付的所有款项、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委托人继续保留追究咨询人法律责任的权利。9.8咨询人有义务提供合理化的建议。—1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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