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采购合同公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2025)


浙江省本级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MB1906242202526001
二、合同名称: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项目(标项2)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0625-25217B39
四、项目名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地 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
联系方式:0571-89761400
供应商(乙方):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宁海县企业服务中心
地 址: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588号D座
联系方式:13486062011,18067382891,1525829782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波市(市本级、宁海)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2.0培育建设
数量:1.00
单价(元):90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宁波市稀土永磁产业、宁波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宁海县文体用品产业服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服务时间:在2025年12月5日前完成所有工作服务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服务标准

2.合同金额(元):90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标项2服务合同(11NMB1906242202526001).pdf

标项2服务合同(11NMB1906242202526001).pdf

合同编号:11NMB1906242202526001确认书号:[2025]52841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标项名称:宁波市(市本级、宁海)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2.0培育建设委托方(甲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托方(乙方):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宁海县企业服务中心(联合体)签订时间:2025年10月签订地点:浙江杭州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有效期限:第1页共6页技术服务合同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就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标项2:宁波市(市本级、宁海)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2.0培育建设】项目进行的专项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内容如下:1.服务内容:1.健全工作机制。健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组建建设工作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2.厘清服务需求。推动精准服务,开展需求调研,绘制产业链质量图谱,完善服务企业库、机构库和专家库。3.强化平台建设。完善“一站式”平台线下功能布局,加强平台软件硬件方面提升改进,进一步增强平台的规模与能力,打造较强可视性的平台2.0服务现场。4.提升服务能力。梳理平台能力基础,建立标准规范库、计量参数库、认证项目库、检验检测能力库、知识产权库,鼓励打造“点单式”综合服务库,形成服务事项清单。强化资源集成应用,制定综合服务方案。5.开展对外服务。实施线上线下服务,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技沙龙等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指导、解决综合技术问题、做好企业服务。6.积极宣传推广。提炼建设运营创新机制模式,形成“有形、有感、有效”的典型案例。2.技术要求:依托宁波市高端新材料(稀上永磁)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宁波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宁海县现代消费(文体用品)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独立完成以下工作:(1)成立质量集成设施集成服务相关建设工作组(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与平第2页共6页台所在地的宁波市和(或)宁海县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和协调机制。编制重点平台2.0建设实施方案1份。(2)绘制产业链质量图谱1份,完善平台服务企业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专家库,形成需求调查报告1份。(3)优化平台服务现场,围绕平台功能布局、场所布置、仪器设备、人员配置等多维度进行按需迭代,增强平台现场服务氛围。(4)梳理平台服务能力,强化服务资源集成,建立标准规范库、计量参数库、认证项目库、检验检测能力库、知识产权库,形成服务事项清单1份、综合服务方案不少于5个。(5)优化服务流程,举办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线下活动不少于1次,年度提供知识产权指导20次以上、解决综合技术问题不少于20次,全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次且服务满意度不低于90%。(6)提炼形成集成服务典型案例不少于2个。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1.服务区域:浙江省宁波市。2.服务期限:在2025年12月5日内完成。第三条支付总额、支付方式、验收条款及支付约定:1.服务费总额(含税)为:900000元(大写:玖拾万元整);2.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3.验收条款:乙方应按照上述支撑需求,完成各项支撑工作,并形成工作材料,各项工作材料应体现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和合理化建议。甲方将结合支撑工作实际和相关工作材料予以考核。项目完成后,甲方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4.支付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总价总额70%的首付款结算手续,计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元整(¥630000元)项目结束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剩余款项结算手续,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5.合同中有联合体等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情况,甲方支付款项均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相应发票亦由联合体牵第3页共6页头人开具给甲方。6.特别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将本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工作开展当中。第四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及成果归属:1.双方同意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除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本项目的服务成果归甲方(甲、乙、双方)所有。乙方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第五条合同的更改对本合同作任何更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六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根据项目需求向甲方委派项目组人员,不得单方面更改项目负责人。2.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3.甲方应指派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乙方书面告知后超过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2.乙方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成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已不能整改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未支付的款项并解除合同,同时可要求乙方按项目未完成比例退还已收取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第八条不可抗力: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第4页共6页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第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和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服务费总额”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除有特别说明外,“天”、“日”均指自然日。第十一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乙方(盖章):宁波市产品食活质量检验甲方(盖章):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7.L/联系人:陈晓丹联系人:赵静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88号D座电话:0571-89761400手机:13486062011纳税人识别号:11330000MB19062420纳税人识别号:12330200419531441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宁波兴宁支行银行账号:1银行账号:3901120409000010393签约地点:浙江杭州签约日期:2025年10月1日第6页共6页合同编号:11NMB1906242202526001确认书号:[2025]52841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标项名称:宁波市(市本级、宁海)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2.0培育建设委托方(甲方):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托方(乙方):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宁海县企业服务中心(联合体)签订时间:2025年10月签订地点:浙江杭州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有效期限:第1页共6页技术服务合同本合同为甲方委托乙方就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标项2:宁波市(市本级、宁海)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2.0培育建设】项目进行的专项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内容如下:1.服务内容:1.健全工作机制。健全质量基础设施集成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组建建设工作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2.厘清服务需求。推动精准服务,开展需求调研,绘制产业链质量图谱,完善服务企业库、机构库和专家库。3.强化平台建设。完善“一站式”平台线下功能布局,加强平台软件硬件方面提升改进,进一步增强平台的规模与能力,打造较强可视性的平台2.0服务现场。4.提升服务能力。梳理平台能力基础,建立标准规范库、计量参数库、认证项目库、检验检测能力库、知识产权库,鼓励打造“点单式”综合服务库,形成服务事项清单。强化资源集成应用,制定综合服务方案。5.开展对外服务。实施线上线下服务,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科技沙龙等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指导、解决综合技术问题、做好企业服务。6.积极宣传推广。提炼建设运营创新机制模式,形成“有形、有感、有效”的典型案例。2.技术要求:依托宁波市高端新材料(稀上永磁)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宁波市智能制造装备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宁海县现代消费(文体用品)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独立完成以下工作:(1)成立质量集成设施集成服务相关建设工作组(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与平第2页共6页台所在地的宁波市和(或)宁海县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动和协调机制。编制重点平台2.0建设实施方案1份。(2)绘制产业链质量图谱1份,完善平台服务企业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专家库,形成需求调查报告1份。(3)优化平台服务现场,围绕平台功能布局、场所布置、仪器设备、人员配置等多维度进行按需迭代,增强平台现场服务氛围。(4)梳理平台服务能力,强化服务资源集成,建立标准规范库、计量参数库、认证项目库、检验检测能力库、知识产权库,形成服务事项清单1份、综合服务方案不少于5个。(5)优化服务流程,举办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线下活动不少于1次,年度提供知识产权指导20次以上、解决综合技术问题不少于20次,全年服务企业不少于150家次且服务满意度不低于90%。(6)提炼形成集成服务典型案例不少于2个。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1.服务区域:浙江省宁波市。2.服务期限:在2025年12月5日内完成。第三条支付总额、支付方式、验收条款及支付约定:1.服务费总额(含税)为:900000元(大写:玖拾万元整);2.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次支付给乙方;3.验收条款:乙方应按照上述支撑需求,完成各项支撑工作,并形成工作材料,各项工作材料应体现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和合理化建议。甲方将结合支撑工作实际和相关工作材料予以考核。项目完成后,甲方根据合同相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4.支付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总价总额70%的首付款结算手续,计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元整(¥630000元)项目结束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剩余款项结算手续,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5.合同中有联合体等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情况,甲方支付款项均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相应发票亦由联合体牵第3页共6页头人开具给甲方。6.特别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将本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工作开展当中。第四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及成果归属:1.双方同意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保密信息,除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或不正当使用,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本项目的服务成果归甲方(甲、乙、双方)所有。乙方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第五条合同的更改对本合同作任何更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六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乙方根据项目需求向甲方委派项目组人员,不得单方面更改项目负责人。2.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3.甲方应指派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乙方书面告知后超过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2.乙方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成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已不能整改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未支付的款项并解除合同,同时可要求乙方按项目未完成比例退还已收取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第八条不可抗力: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第4页共6页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第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和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服务费总额”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除有特别说明外,“天”、“日”均指自然日。第十一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乙方(盖章):宁波市产品食活质量检验甲方(盖章):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7/A3/联系人:陈晓丹联系人:赵静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88号D座电话:0571-89761400手机:13486062011纳税人识别号:11330000MB19062420纳税人识别号:12330200419531441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宁波兴宁支行银行账号:1银行账号:3901120409000010393签约地点:浙江杭州签约日期:2025年10月1日第6页共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质量基础设施助力质量提升品牌培育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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