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牙胶充填仪 主机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携热器主机 充电底座 工作尖 工作尖保护套 电源线 回填枪主机 针头 针头保护套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 2025合同院总1391号
二、合同名称: 热牙胶充填仪
三、项目编号: 0701-254106140779
四、项目名称: 2025年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疗及技工类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
联系方式:82195922
供应商(乙方):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5层1502
联系方式:176003640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主机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CL-A1/WL-B1
主要标的数量:6
主要标的单价:27000
合同金额: 16.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京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1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1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2025合同院总1391号 医院2-6 热牙胶充填仪 37595.pdf

2025合同院总1391号 医院2-6 热牙胶充填仪 375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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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952025.装74合同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中国北京的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2025年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疗及技工类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批),第6包,热牙胶充填仪而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162000.00(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到货日期为:30日内。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合同货物内容1-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2-产品配置清单3-技术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投标响应内容)(2)质保期及售后服务承诺(3)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资料表(4)中标通知书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双方在上述日期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王海超买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买方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卖方名称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10月15日日期:2025年9月29日一、配置清单及分项价格招标编号:0701-254106140779包号:6货物名称:热牙胶充填仪价格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型号和规格数量制造商名称/原产地单价总价1主机CL-A1/WLB16彼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LBiotech,Inc韩国270001620002标准附件详见清单有包含包含3备品备件无无无4专用工具无无无5安装、调试、验收有包含包含6技术服务有包含包含7培训有包含包含8其他/无/无无合计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完税人民币价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元整,小写¥162000.00注:卖方应根据其设备情况,提供配置的详细分项报价,卖方应对上述每项内容展开列明组成的详细分项价格。卖方名称: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章)卖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5年9月28日货物配置清单(共六套)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携热器主机(a)B&LCL-AI个1充电底座B&L个1工作尖B&L45/04个1工作尖B&L55/06个1工作尖B&L55/08个1工作尖保护套B&L个5适配器B&L个1电源线B&L个1使用说明书B&L本1回填枪主机(β)B&LWL-B1个1充电底座B&L个1针头(银针)B&L22mm20G2支24mm23G2支24mm25G2支个6针头保护套B&L个5注压牙胶B&L100粒瓶1活塞B&L个1消毒隔热外罩B&L个3扳手B&L个1适配器B&L个1电源线B&L个1毛刷B&L个2使用说明书B&L本1卖方名称: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章)卖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年9月28日货物性能说明表招标编号:0701-254106140779包号:6序号招标技术性能需求货物技术性能响应备注1充填系统为分体式。采用无绳分体式设计2携热器部分2.1川3h,可充电W500次充电需2~3小时2.2工作温度:150℃~230℃范围内W4档可选,温度误差:≤10℃。设有四个工作模式:150°、180°、200度、230°。温度误差:10℃2.3加热至设定温度时间:≤2s。加热至设定温度时间:≤2s2.4不同型号、维度工作尖W5种(包括热侧方加压工作尖),可任选;工作尖为六角设计,可多方向操作多达12种不同的型号,包括侧方加压工作尖,工作尖六角插孔设计,可多方向操作2.5,或环形加热开关W2个设有两个加热开关2.6具备牙髓活力测试功能(提供产品彩页或说明书证明)型号多样化:多达12种不同的型号,包括牙髓活力测试工作尖3回填枪部分3.1工作温度:150℃~230℃范围内W4档可选,温度误差:≤10℃。设有四个工作模式:150°、180°、200度、230°。工作温度误差不超过10度3.2加热时间:≤0.5min即可加热到指定温度。加热时间短,只需要30秒即可加热到指定温度3.3充电所需时间:3h,可充电W500次:每次充电可充填根管W100个。充电所需时间短(2~3个小时),电池充满大约可充填120个根管3.4纯银充填针,可360°旋转采用了360度旋转银针3.5可选充填针最长长度:W50mm(提供产品彩页或说明书证明)BSN5020(VET)银针长度50mm。3.6注压牙胶:软、普通、硬可选。牙胶棒型号:软、标准、硬注:卖方须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对其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给予详细描述。卖方名称: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章)王海起卖方法人或授权代表:_(签字)考日期:2025年0月15日二、质保期/保证期、售后服务承诺针对贵方“2025年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疗及技工类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批)”第6包“热牙胶充填仪”的采购需求,我公司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提供以下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一)、质保承诺与延保服务收费标准:1.质保期:我方承诺所投产品整机免费质保期为伍年(60个月),自最终验收合格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2.质保范围:质保期内,因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任何故障,我方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服务,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上门服务费。易损件(如:活塞、0型圈)质保期为三个月。(二)、我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我公司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配备多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提供7x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本次投标产品制造商彼尔生物技术公司已授权我公司作为本项目唯一服务商,并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见附件一),确保服务标准与原厂一致。·建立本项目专属服务档案,指定专人(项目经理:孙宇彤,电话:13323366393)负责跟踪协调,确保服务及时性和连续性。2.售后响应及处理周期:·电话响应:提供24小时技术支援电话(010-82462224),30分钟内响应初次呼叫。·现场响应:北京市区内,承诺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派遣工程师赶赴现场。·故障处理:一般故障8小时内解决;复杂故障72小时内解决。若无法短时间内修复,我方承诺在24小时内提供同型号备用机,保障贵院临床工作不中断。3.技术服务及服务方式·服务方式包括:远程电话指导、视频连线支持、现场维修、返厂维修(仅限特殊情况)。·质保期内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的免费上门巡检、保养及性能检测服务,并提供书面巡检报告。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用。4.售后服务网点整体情况:·我公司售后服务网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路新华科技大厦B座1519室】·本项目专属维修工程师:李铁军,联系方式:17600364010。·制造商在北京设有备件库,我公司常备价值50万元的常用备件,确保配件供应及时。(三)、为确保贵院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我方提供以下原厂标准培训方案:1.培训对象:设备操作医生、护士及设备科管理人员。2.培训时间与地点: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在贵院指定地点进行,为期1-2天。3.培训人次与方式:每台设备培训不少于3人次。采用理论讲解、现场实操、答疑相结合的方式。4.培训内容与预期结果:·设备基本原理、结构功能及注意事项。·日常操作流程、规范使用方法及技巧。·日常维护保养、常见故障排除及应急处理。·培训结束后,确保学员能独立进行基本操作和日常维护,并通过简单考核。5.提供①中文验收手册、②全套技术资料(操作手册、维修手册)、③专用验收工具,供贵院存档和使用。(四)、零配件供应能力我方郑重承诺:1.提供原厂维修配件明细表及报价单,供贵院参考。配件名称价格备注活塞490O圈325携热器外壳974回填枪外壳10082.保证所供设备停产后,关键配件的供应期不少于8年,以确保设备的终身可用性。综上所述,我公司有能力提供优质、高效、持续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保障。卖方名称: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公章)王海超卖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5年9月22日三、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资料表(一)合同条款资料表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序号条款号内容11买方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卖方名称: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工海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5层1502室项目现场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27质量保函: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函,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316应提供的附随服务有:16.1(1)(2)(3)(4)(5)其它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要求418.4质保期/保证期:验收合格后质保5年518.6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要求620.1付款方法和条件为:按项目要求。国拨资金,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电汇款项或支票结算,具体支付比例及应附单据如下:1)合同签订生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款的50%;2)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款的50%;(1)符合买方要求的正式全额发票一份:(2)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函。该保函将于质保期开始一年后退还(附设备原厂质保承诺)或质保期结束后一年内退还(无设备原厂质保承诺)(3)由买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一份;(4)其他用于归档的资质文件(具体明细由买方提供)。734买方通知送达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及其指定地点卖方通知送达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及其指定地点837.1合同生效:应在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937.3合同份数: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买方持三份、卖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要素(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4)“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的技术要求。1.2实体(1)“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2)“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3)“最终用户”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4)“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1.3事项(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3)“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4)“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5)“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1.4活动(1)“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2)“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3))“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4)“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1.5地点和时间(1)“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2)“天”指日历天数。(3)“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4)“年”指连续的12个月。(5)“保证期“是指自货物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2.适用性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标准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4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5.5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现在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能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3)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4)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知识产权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6.2女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6.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7.履约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适用)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8.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8.2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8.3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8.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8.5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9.1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9.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10.装运标记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A收货人B合同号C目的地D货物名称和箱号E毛重/净重(用kg表示)F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11.装运/交付条件11.1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11.2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1.4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11.5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质保期/保证期起算的日期。12.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前通知买方/最终用户。13.交货和单据13.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13.2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14保险1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15.运输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所对应的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均应包括在合同价款中。16.附随服务16.1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2)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3)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按照买方要求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6.2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附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备件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2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保证18.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没有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中国境内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8.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成果。18.3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18.4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保持有效。18.5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18.6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保险、存储费等相关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18.7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8.8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a)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b)正常的磨损;(c)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c)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19.索赔19.1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4)赔偿买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19.2若履约质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19.3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质量保函。20.付款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合同货币也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予以规定。21价格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22.变更指令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4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和/或(4)卖方提供的服务。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23合同修改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24.转让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5.分包25.1在合同签订时,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商,分包商的名单应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要得到买方的确认,不经买方同意不可以变更,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5.2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6.卖方履约延误26.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7误期赔偿费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日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和/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千分之零点五(0.5%)计收;逾期达到3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应当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数额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包括但不限干买方因维护白身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的,卖方应当全数补足。28违约终止合同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9不可抗力29.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2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31争端的解决31.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合同语言32.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3适用法律33.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34通知34.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5税费3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35.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6合同生效及其他36.1本合同生效见“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36.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36.3本合同份数见“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36.4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四、中标通知书(见下一页)编号Ref.No.:ITCYW-6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期Date2025年9月15日发件人From:马建CHINAINTERNATIONALTENDERINGLIMITEDCOMPANY致:北京明光锐创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医疗及技工类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批)(招标编号:0701-254106140779)中标通知书关于标题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兹通知贵单位在如下内容的招标采购中中标:包号品目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中标金额(人民币元)66-1热牙胶充填仪6台162,000.00请贵单位于本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与采购人联系,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签署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署后将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majian4@cgci.gt.cn,我司将在收到合同扫描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原路退回。采购单位: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采购人联系电话:010-82195228我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通用时代中心C座9层联系人:马建联系电话:81168697谢谢参与!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9月15抄送: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热牙胶充填仪 主机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携热器主机 充电底座 工作尖 工作尖保护套 电源线 回填枪主机 针头 针头保护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