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项目监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阜阳投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25)
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监理工程
合同公示
一.合同名称: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监理工程合同
二.合同编号:FY2025GC0151-1-1
三.项目名称: 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监理工程
四.项目编号:FY2025GC0151-1
五.发包人:阜阳投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六.承包人: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安徽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
八.签订时间:2025-10-17
九.合同价格:0.38%
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王振田
十一.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
十二.质量标准:合格
十三.付款方式:按照施工工程实际进度,同比例支付监理费用。每次按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监理服务费费率计算,支付本期监理费,监理服务期结束后支付余下的监理费(此处监理费是按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施工结算造价为计费额并按规定计算得出,质保金可由监理人自主选择保函或现金形式)。
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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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pdf
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监理工程合同公示一.合同名称: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监理工程合同二.合同编号:FY2025GC0151-1-1三.项目名称: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监理工程四.项目编号:FY2025GC0151-1五.发包人:阜阳投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六.承包人: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安徽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七.所属行业:工程招标八.签订时间:2025-10-17九.合同价格:0.38%十.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王振田十一.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十二.质量标准:合格十三.付款方式:按照施工工程实际进度,同比例支付监理费用。每次按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监理服务费费率计算,支付本期监理费,监理服务期结束后支付余下的监理费(此处监理费是按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施工结算造价为计费额并按规定计算得出,质保金可由监理人自主选择保函或现金形式)。十四.相应的违规处理及变更处理详见合同(GF-2012-0202)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阜阳投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安徽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新校区二期扩建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境内,阜临路北侧。3.工程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是49056.3平方米,包括4个单体,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2-9号、2-10号宿舍楼,建筑面积均为19556.30平方米,地上11层,建筑高度39.9米;2-18号、2-19号专家周转房,建筑面积分别为4548.42平方米和5151.23平方米,地上10层,建筑高度30.5米;北大门建筑面积487.98平方米,建筑高度11.6米。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2.14亿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委托人要求;(6)监理报酬清单;(7)监理大纲;(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振田,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4004800。联合体牵头单位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郑智文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1012652。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百分之零点叁捌(¥0.38%)。包括:1.监理酬金:0.38%。2.相关服务酬金:无。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六、期限1.监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0月17日。2.订立地点:阜阳市。3.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委托人:(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监理人:上海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账号:账号:212886224210001监理人(联合体成员):安徽纵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0102100070935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不采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和竣工报验、工程档案移交、审计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监理。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各施工图纸。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参与相关审查服务工作、负责本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和投资的控制,负责材料封样及见证取样工作并参与材料验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配合相关检查及验收等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地方现行的工程施工规范及质量验评标准;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的设计条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1)依据生效的监理、施工合同;(2)工程项目建设文件:设计图纸、会议纪要及有关设计变更、因交叉施工及不可预见需要增加的特殊处理通知书;(3)国家和建设部、安徽省及工程所在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4)安徽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和验工计价办法。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后10日内报监理规划,每月5日前上报监理月报。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3.2、一套设计图纸、一套地质勘察报告;3.3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3.4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上述资料在工程开工前七天内提供给监理人。3.2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曹海飞。3.3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不适用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如因财政资金审批延误,付款时间相应延后,不视为委托人违约。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5.2.1监理费的结算方式:最终监理费:工程监理服务费率为0.38%。监理费用按施工承包单位的经审核确认的工程施工竣工结算造价,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乘以监理人所报监理服务费率即为最终监理费。监理费用不因施工工期的延长而增加。5.2.2监理费的支付:按照施工工程实际进度,同比例支付监理费用。每次按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监理服务费费率计算,支付本期监理费,监理服务期结束后支付余下的监理费(此处监理费是按招标人审核确认的施工结算造价为计费额并按规定计算得出)。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6.2变更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9.补充条款(以下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监理人)9.1、监理人未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应按照相应造价扣减监理费。若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错误或过失的性质和所造成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9.2、监理人应安排专职造价人员负责本工程的投资管理工作,并按照9.8条履行投资管理职责。9.3、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人员进场过程中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者,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申请材料并取得委托人及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并收取违约金如下:更换总监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一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一人,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不可抗力及死亡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不执行该违约金条款。合同签订后4个月,若因征迁等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人无法进场实施的,监理人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更换后的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更换人员必须按相关程序报备案部门审核及同意后进行调整),不再执行相关人员更换违约条款。工程开工后工程范围内可实施内容完成后,剩余工程内容若因征迁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4个月后仍不能实施,监理人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更换后的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更换人员必须按相关程序报备案部门审核及同意后进行调整),不再执行相关人员更换违约金条款。9.4、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时,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9.3条收取违约金。9.5、如监理人员的更换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监理人全额赔偿,委托人可以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9.6、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实行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理人员的任何损害与委托人无关。9.7、监理项目团队成员必须办理工作宝考勤,每月考勤天数不低于22天。总监理工程师与其他监理人员每天打卡考勤4次。总监理工程离开施工现场需要报请发包人代表同意,如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离岗的按照缺勤双倍收取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实际到位天数每少一天,总监理工程师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按照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须在下次申报监理费之前交纳。9.8、加强工程投资管理工作1)、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计量、签证关;加强对现场提交的计量、索赔等资料(如形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检查、核实,保证送达委托人的计量、索赔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2)、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进度款审核关;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要根据图纸逐一认真核查。计量的项目必须按技术规范和委托人批准的施工图纸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计量工作中,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定额、计价办法等,逐一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合乎标准,是否有重报的现象,确认其工程量的申报是否有效、合格。3)、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调整预算及竣工结算审核关;应认真组织工程造价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原则对施工承包单位沿用的单价尤其是新增项目综合单价进行仔细审核,建立相应的单价、合价台帐,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对“选材定价”特别是对无信息价及特殊、专业性的材料的选定及价格应提出意见,并根据需要,参与其选厂定价。要认真审核清单内的项目单价、合价,对于清单外的项目单价更要严格审查,并按规范重新计算复核。4)、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工程投资。9.9、所有上述违约金须在下次申报监理费之前以监理人单位账户交纳,否则申报的监理费不予支付。9.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建设资金、手续办理等出现问题,委托人有权对具体监理内容进行调减,监理费按照工程投资调减额按照监理费率响应调减,监理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9.11、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监理人未及时发现并下发通知单的,每次按照对施工单位违约金额的10%收取监理人违约金。9.12、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监理费不予调整。9.13、在委托人组织的季度综合检查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元。9.14、监理人应服从委托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管理,拒不服从的,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再承接委托人管理项目的监理。9.15、监理人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初步审核,监理人未审核或审核后的竣工结算仍严重不实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经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审计,审减率大于3%且小于5%的,收取违约金0.6万元;审减率大于等于5%且小于10%的,收取违约金1万元;审减率大于等于10%的,收取违约金2万元。附件条款:一、工作纪律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委托人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现场,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擅自离岗的按照缺勤双倍收取违约金。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收取违约金3000元/次。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收取违约金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收取违约金1000元/次。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收取违约金1000元/次。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收取违约金5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收取违约金1000元/次。总监理工程师未向委托人请假无故不参加监理例会的,每次收取违约金5000元。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收取违约金3000元/次。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收取违约金5000元,并记入中心“黑名单”。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予以赔偿损失。二、质量控制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每次收取违约金2000元。2.基础放线及挖槽时监理人应按规划红线及委托人提供的坐标基准点、标高进行复核验线并做详细记录,发现偏差应及时纠正。如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放线偏差;上部结构轴线偏差在允许范围之外,造成损失的,对监理人收取监理总费用30%的违约金,并通报至主管部门。3.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人不采取措施制止的,每次收取违约金2000元。4.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按照对施工单位违约金数额的10%收取监理人违约金。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5.监理人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3000元。6.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收取违约金2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人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人失误,收取违约金1000--10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收取违约金10000--20000元。7.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委托人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收取违约金2000元。三、进度、投资控制1.监理人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收取违约金1000元/次。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人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收取违约金2000元/次。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1.监理人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每次收取违约金3000元;所监理项目因施工扬尘治理不力,被市、区环保部门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列入交易中心黑名单,一年内不得承接中心所负责项目的监理。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人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000元/项。(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人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中心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五、其他补充条款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依次类推。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3.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3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4.若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10000元—20000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5.监理人将违约金转嫁给施工单位承担的,一经查实,解除合同,今后不得再承接中心管理项目的监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扩建项目监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