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2025)



会泽县大井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300202500456001
招标项目名称:
会泽县大井镇幼儿园建设项目

标段编号:
GC530300202500456001001
标段名称:
会泽县大井镇幼儿园建设项目

招标人:
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887.195286
中标工期:
180日历天

项目经理/总监:

合同公示日期:
2025-10-20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工资支付信用记录.pdf
2025-10-17 18:33:01

2
签章文件 (4).pdf
2025-10-17 18:32:55

扫描二维码或访问云南人社表单验证系统https://hrss.yn.gov.cn/zwfw/form/验证真伪,验证号码b8b1f124c2894b069aa0248f2a828f04云南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记录编号:100000000405137(唯一验证码)单位名称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8460XF法定代表人马洪春经查询“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该单位2022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无(或已修复)拖欠工资记录。注意事项:1、本记录是查询来源为“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2、本记录可以登陆(http://hrss.yn.gov.cn/12333/)进行打印。3、本记录二维码验真有效期5年。本报告生成时间:2025年10月17日扫描二维码或访问云南人社表单验证系统https://hrss.yn.gov.cn/zwfw/form/验证真伪,验证号码353ba91a0d7f4c05b6a9ed75d7d5a9bf云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信用记录编号:100000000405138(唯一验证码)单位名称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8460XF法定代表人马洪春经查询“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该单位2022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无(或已修复)行政处理处罚记录。注意事项:1、本记录是查询来源为“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2、本记录可以登陆(http://hrss.yn.gov.cn/12333/)进行打印。3、本记录二维码验真有效期5年。本报告生成时间:2025年10月17日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会泽县大井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发包人: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承包人: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承包人(全称):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会泽县大井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工程地点:会泽县大井镇井田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大井小学大门左边)工程内容:新建校舍2506.6平方米,其中幼儿生活及管理用房2273.20平方米,柴油发电机房及水泵房233.40平方米。新建运动场、大门、围墙、道路、电气、消防、绿化、给排水、护坡(坎)等附属工程以及购置设施设备。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26年04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行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四、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捌佰捌拾柒万壹仟玖佰伍拾贰元捌角陆分¥:8871952.86元五、组成合同的文件—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10月17日合同订立地点: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会泽县大井镇井田社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119号广瑞中心1幢21层2108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873-3060399传真:传真:0873-3060399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昆明北市区支行帐号:帐号:1101479932500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650224—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1—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和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2—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4—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5—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要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的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9—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0—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11—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13—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14—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按招标这件及有关国家规定执行。风险费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工程结算价在不超过预算评估价范围内,以结算审计价格为准。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15—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甲方、监理、施工方及设计单位核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16—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17—(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时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18—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19—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20—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21—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22—(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23—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4—(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25—(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6—(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27—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承包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8—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①、合同组成文件按协议书第六条执行。②、解释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业务联系单、隐蔽验收记录和会议纪要及设计变更指令等。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时规定》、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招标办法》及财建[2004]369号文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29—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203-20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90《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国家、地区、行业颁布的现行施工标准及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开工前七天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3、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协商确定。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施工图纸不得转借他人或复印。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杨林职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按发包方、监理方、承包方三方签订的《工作程序》执行2、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造价控制等具有监管权。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国德勇职务:总务主任职权:1、做好施工协调服务工作;2、发包方代表应履行的法律和其—30—他职责。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7、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赵群超职务:项目经理承包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权:1.做好项目现场管理工作;2.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及人员调配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三通一平工作由发包人协议,承包人负责实施,(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实施,发包人负责协调工作。(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现场已与公共道路相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地下管线或地质资料发包人在开工前15天内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5天由发包人办理完毕工程所需的各种证件及批件。(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按通用条款8.1第(6)条执行(书面形式、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本项目不涉及图纸会审。(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负责现场保护工作。—3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处理周边关系及环保的有关事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8日前提供当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肆份。(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负责安全保卫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并严格按《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具体协商。(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施工现场必须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生产、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工验收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交验后由发包方负责。(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因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顺延;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坏损失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但发包方不支持保护和支护方案的除外。(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严格按发包人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现—32—行建筑相关法规执行,所有工作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地内外卫生清洁、整齐有序。(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人员的相关手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发包方工程师报送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8日向发包方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进度完成计划及下月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审查确认完毕。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发包方、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要求协商处理。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合同通用条款13.1条规定的工期顺延内容或范畴;2.因拆迁造成工期延长的;3.土石方和材料(设备)堆放和弃置地点不能落实所产生的工期延误的;4.地勘资料不准确和特殊地质条件所造成工期延长的;5.发包方提供或审批方案延期所造成工期延长的;6.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延期供应造成工期延长的或发包方价格审批延误所造成的材料(设备)供应滞后引起的工期延误;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工期顺延。8.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暴雨天气:12小时或更短时间内的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33—者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2)暴雪:12小时或更短时间内降雪量达到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3)寒潮: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到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风力可达到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4)大风: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5)高温: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6)雷电: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9.双方约定或默认的其他延期条件。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19.工程试车19.1试车费用的承担:无五、安全施工按现行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执行,若由于发包方不支持或不承担的安全防护(支护)措施方案的实施或费用,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发包方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2)竣工结算时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施工图、施工范围、施工方—34—案、安全文明措施、施工变更及施工机械迁移发生的实际工程量结算。3)施工变更、现场签证及业务联系单等产生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约定流程办理完毕后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国家规范予以调整,本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变更。4)发包人不向外分包属原承包范围以内的项目。5)材料结算价格按投标书主要材料价格表执行,新增材料价执行同期云南价格信息价。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情况,幅度在±10%以内(含10%),材料价不作调整;幅度超过10%以外的,调整其超出部分的价差。6)专项施工方案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施工方案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计价结算。7)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中的相应定额、计价依据。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条执行;2.计日工综合工日单价按以下方式结算:按定额规定的综合工日单价63.88元/工日和协定工日单价,计入总价;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措施方案等按经发包方审批的文件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调整;4.合同期内在甲方及监理同意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施工延期所产生人材(设备)机费用和管理费等成本增加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调整;合同期外施工延期所产生人材(设备)机费用和管理费等成本增加由承包—35—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及监理同意延期的情况除外;5.风险承包方只承担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由发包方承担;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给予回复,并在回复前的48小时通知承包人,否则视为同意;7.延期内产生的额外成本增加,如人、材(设备)、机械费用的增加,以及管理费用和利润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8.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9.现场签证按一次一签、一事一签的方式处理,发包方3天内做出事件决策,否则视为认同;10.有权签证人员的授权要书面通知发承包双方并经发包方代表和承包方项目经理共同认可;11.费用索赔采用分项计算法、工期索赔采用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12.费用索赔的内容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汇总表内容。24.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完善开工资料并进场施工,待基础完工且经甲、乙、监理三方认可,完善相关拨款资料,通过审批后,甲方支付工程中标总价的30%工程款。(2)主体工程完工,且经甲、乙、监理三方认可,监理方出具进度报告、完善相关拨款资料,通过审批后,支付至工程中标总价的60%工程款。(3)项目竣工通过镇级验收后,支付至工程中标总价的85%工程款。(4)项目结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完善相关拨款资料,通过审批后,支付至结算审计审定金额的97%,预留审计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性返还。七、材料设备供应—36—25.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5.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5.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结算时扣出材料、设备的价格,但发包方应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总价10%的保管及保护费用。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方组织供应的主要材料需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看样确认。八、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发生后,工程业务联系单和变更单由承包人负责填写,并按时提交发包方的工程师审核批准后作为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7.竣工验收2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供竣工资料一式陆份和电子文本一份。2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根据施工进度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28.竣工结算—3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审核结算价款扣除保修金一次性支付承包方,保修金满一年支付。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9.违约2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但发包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各自在合同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发包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由各自在合同中的作用和地位确定。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担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连带责任。29.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无偿返工改建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按施工合同文件的适应条款终止合同。30.争议30.1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曲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38—十一、其他31.工程分包3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除专业技术分项工程外,其他不得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且需通过工程师审验合格,方能签订分包合同。32.不可抗力3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33.保险33.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方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发包人组织的第三方(检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施工企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施工现场设备机械材料的财产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险。34.担保34.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用于承包方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付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动终止。(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39—35.合同份数35.1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正本陆份,县级主管部门贰份,施工方壹份,监理壹份,甲方贰份。36.补充条款1.工程竣工验收后20天内,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编制出结算书并交发包人。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核对完毕。如在此期间内发包方未和承包方进行核对或提出核对意见的,视发包方认可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3.发包方应对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4.发包方应尽快对承包方递交结算书进行审核。5.承包方接到发包方的核对意见后,确认或提出异议的时间为7天;发包方再次发出核对意见的时间为5天;6.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程师对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单位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负责及时整改修复,并承担所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7.工程质量保修金额应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期限退还。8.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9.在同等条件下,用工优先选用项目所在地居民。附件1:—40—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承包人(全称):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会泽县大井镇幼儿园建设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范围为保修内容,质量管理执行国务院第297号令,保修办法执行建设部第89号令。二、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镇级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相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缺陷责任期1年,自项目镇级初验完成后一天开始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41—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结算价款的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以乡镇初验通过时间起,待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生非无法抗拒的质量问题,并通过县级主管部门项目终验,予以拨付工程结算价中专项资金投资额的3%。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承包人: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2025年10月17日—42—附件2廉政合同—43—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会泽县大井镇中心学校中标单位(施工):云南融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会泽县大井镇幼儿园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会行审复〔2025〕38号投资来源:上级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投标形式:公开☑邀请□直接发包□未招标□投标报价:8871952.86元中标价:8871952.86元建设工期:180日历天建设地点:会泽县大井镇井田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大井小学大门左边)评标形式:综合评分☑量化评分□合理最佳低价□定标形式:当场☑隔日□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44—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45—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壹份,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壹份。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签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签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甲方):(公章)中标单位(乙方):(公章)地址:会泽县大井镇井田社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119号广瑞中心1幢21层2108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73-306039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873-30603992025年10月17日—4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幼儿园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