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厨房改造工程造价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莞城实验小学2025)
莞城实验小学厨房改造工程造价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莞城实验小学厨房改造工程造价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4572290672507291985
项目业主:
东莞市莞城实验小学
服务机构:
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莞城实验小学厨房改造工程造价服务
合同编号:
4419004572290672507291985
合同总金额:
¥3,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8月16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8月16日至2025年08月25日
服务内容:
莞城实验小学厨房改造工程造价服务,出具造价预算书。
合同附件
厨房改造工程造价服务.pdf
东莞市莞城实验小学 2025-10-20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预算编制)工程名称:莞城实验小学厨房改造工程委托单位:东莞市莞城实验小学咨询单位: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单位:东莞市莞城实验小学咨询单位: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单位委托咨询单位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莞城实验小学厨房改造工程2、服务类别:B类(预算编制)二、合同造价及收费(含税)经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协商,咨询服务费同意按: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三、结算方式咨询结果交付委托单位后15日历天内一次性付清咨询费。四、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六、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七、委托单位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单位支付酬金。八、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开始实施,至本工程项目咨询业务完成、服务酬金结清之日终结。九、提供成果报告3份。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委托单位:(盖章)咨询单位:大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要丰名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河源越王大道支行帐号帐号:2006022809100102471722年8月16日2025年8月16日2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单位”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单位、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单位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单位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单位的义务第七条委托单位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单位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3料。第九条委托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单位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单位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单位联系。咨询单位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单位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单位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单位有下列权利:1、委托单位有权向咨询单位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单位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单位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单位的责任1第十三条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单位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单位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单位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单位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单位对委托单位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单位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单位向委托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单位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单位造成的损失。4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如果向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单位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单位。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一十五条如果委托单位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单位对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单位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单位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单位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第一十九条咨询单位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中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单位认可其费用由委托单位5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外,咨询单位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单位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3、河源市相关工程计价规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三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委托单位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时间;第三十六条委托单位应在5日内对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1第三十七条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服务酬金第三十八条委托单位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单位的正常服务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6第四十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加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厨房改造工程造价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