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程有限公司乙方程有限公司2025)



一、合同编号:11N75116534020252002
二、合同名称: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ZJBH-2025-CG015
四、项目名称: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乍浦中山路188号(1号楼)1219室
联系方式:0573-85637039
供应商(乙方):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
联系方式:0574-830868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394066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工期:收到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后180日历天内完成装饰装修以及设备的交货及安装,符合调试条件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调试及试运行。项目经理:陈旭东执业证书信息: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浙2332013202305193)

2.合同金额(元):394066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手术室检验科医疗气体合同.pdf

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合同采购人(全称):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供应商(全称):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1嘉兴市政府采购合同一、通用必备条款部分招标编号:ZJBH-2025-CG015合同编号: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确认书号:预算金额:442.5298万元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组成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文本;(2)采购文件与采购响应文件;(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必须为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须提供以上(1)、(3)两项,如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须提供代理协议,合同如有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协议。第二条合同标的与相关内容1、本次采购的是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2、乙方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口是否3、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净化工程、医疗气体工程相关装饰装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安装调试、检验并最终通过验收,同时负责技术服务与培训,提交相关技术资料以及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21、本合同项下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肆万零陆佰陆拾捌元整。2、本合同总价款包括完成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3、本合同付款方式为以下第3项:(1)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系甲方自行支付,付款程序为(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须财政直接支付,付款程序为/(3)其他方式:1、承包人按规定全额交纳履约担保且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40%作为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达到50%时扣回50%的预付款;在工程进度付款达到70%时扣回另外50%的预付款);2、每个月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5%作为进度款;3、所有工程完成且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审定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在缺陷责任期2年届满后一个月内退还,不计息),发包人收到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注:①以上每次付款前由承包人上报给监理单位申请付款,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准签字后由发包人支付,以上每笔付款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汇入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内。承包人不按规定程序中请付款以及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待由承包人完善手续,满足付款条款后,方可办理支付款项,由此造成的延迟支付行为,不视为发包人的违约。②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子目的工程量以及对应子目的最终单价进行结算:⑧以上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资金拨款时间风险由承包人自行考虑。4、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付款进度按招标文件规定,未规定时按以下第项支付:()一次性付款:乙方合同履行达到(条件)时,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时支付时支付时支付若收取了履约保证金,则不应重复设置尾款支付条件。5、乙方收款银行信息:账户名: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横溪支行账号:39404001040010944第四条履约保证金=3按以下第2项处理1、本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时间)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在(时间)退还乙方。2、本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六条合同的转让与分包乙方不得转让或分包本项目。第七条争议的解决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嘉兴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第八条合同生效及备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送招标代理机构存档。二、特殊专用条款部分第一条服务内容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条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1、履行时间:收到招标单位书面通知后180日历天内完成装饰装修以及设备的交货及安装,符合调试条件后30日历天内完成调试及试运行。2、履行方式:工程采购3、履行地点:嘉兴港区市场路南侧、陈山路东侧,规划黄山路西侧第三条技术资料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4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第四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第五条税费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六条违约责任1、每月25日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除每月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2、承包人按当地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3、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等管理规定。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声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按监理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4、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或整体。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仍须承担成品保护、保洁、安全等工作,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7、根据嘉港建设[2019]61号,承包人需做好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扬尘控制等工作(其他具体内容详见嘉港建设[2019]61号),相关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8、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嘉兴港区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嘉港区防欠薪(2017)2号)和《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港建设[2017197号)、《关于调整嘉兴港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基数的通知》(嘉港建设(2018)94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印发《嘉兴港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港建设[20171975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4号)的规定,在港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按项目(多个标段项目按标段)设立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同时签订《嘉兴港区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于每月将民工工资暂付款拨付至总承包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联合体模式指负责施工的成员方民工工资专户),所拨付的民工工资暂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此间涉及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问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2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发包人有权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和安全的相关制度,对承包人和监理人现场人员进行考核,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现场抽查,并有权对抽查情况进行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罚款等处置手段。10、竣工验收后6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至结算审计,否则,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的2%。11、本项目弃土场及弃土运距由承包人自行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指定也不提供弃土场。如在港区内设置弃土场的,须经城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合理设置临时环保、水保措施(包括临时排水沟、沉淀池等环保、水保措施),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设置临时排水沟和沉淀池、合理排污、临时用地的恢复及水土保持措施等与此有关的作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2.1、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需到岗到位,项目经理每月需到施工工地出勤不少于22天,如每月出勤少于22天的,按每天500元罚款,并在下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如每月少于10天的除按前述扣罚外,发包人有权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可以要求更换项目经理。12.2、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612.3、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每次500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12.4、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除满足以下变更条件和建设单位(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管理能力差要求更换的外,一律不得更换;每擅自更换一次扣6000元,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拟更换的项目经理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2.5、中标后项目经理变更的条件为:(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资格的;(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4)变更工作单位的。12.6、出现符合项目经理变更情形(或应建设单位、上级行政部门要求)而更换项目经理的,也均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可对承包方处以人民币2万元/次的罚金,承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2.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关损失。1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1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因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7包人书面同意。1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每人次30000元处以罚款。1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每人次250元处以罚款。14、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和浙江、嘉兴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7(2)承包人在实施施工和保修期间的任何时候,对本工程周围环境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有害物,也不得破坏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任何部分。(3)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性能良好,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具有上岗证书,施工车辆应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检测合格,证照齐全。(4)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好工程的安监手续,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同时承包人必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及发包人做好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在施工中,积极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应不定期地做好施工机械、车辆、电力线路、生活生产设施的检查,提高安全性能。(5)承包人应该做好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到现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做好各类危险指示牌,指示牌需清晰可辨,如外来人员或外来车辆在施工现场出现事故,是由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该项赔偿费用和责任。(6)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15、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直到最高赔偿额(签约合同价5%)。如果承包人无法采取得到发包人认可的措施,发包人有理由视承包人无能力行合同,发包人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10%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5%。)16、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保证质量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同类材料及成品、半成品和设备原则上采用同一厂家品牌。(2)承包人采购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在采购前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双方共同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国家有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设备与材料,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3)采购的材料到货后,要求附有产品合格证、质保单及有关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指定的代表进行验收,按规定需送检测试的,必须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制止。(4)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不允许使用的材料,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7.1、因承包人原因分项工程达不到合同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如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拆除重建,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以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不合格文件为准,每次支付不少于10000元的质量8违约金。17.2、承包人将本工程非法转包的,发包人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价20%的违约金。17.3、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本工程发包人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应该视为已经包含了当期已完工程的全部人工工资。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支付的规定及时支付其所属员工(包括雇佣的民工)的工资及其他酬金,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否则因拖欠工资(或其他酬金)而影响发包人单位或工程的正常秩序或扰乱当地社会稳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每次事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事件)发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0.5%,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造成发包人垫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剩余工程款的扣除发包人已垫付的款项。17.4、施工中因技术措施不当及操作失误引起的改变施工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缩短工期、文明施工、行车干扰因素所产生的费用、规定范围以外的施工便道所增加费用均包含在总报价内。17.5、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措施不当及操作失误,业主要求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17.6、本工程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中发生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全部负责。承包人应积极、及时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发生的安全事故,因安全事故而影响发包人单Y位或工程的正常秩序或扰乱当地社会稳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造成发包人垫付心或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剩余工程款的扣除发包人已垫付的款项即损失。=17.7、运至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及待安装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17.8、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夜间照明设施,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第七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9甲方: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程有限公司乙方程有限公司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地址:乍浦镇中山中路188号地宁波市区去龙镇荷花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法定代表签订地点:平湖市乍浦镇签订日期:2025年10月15日10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承包范围明确的工作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上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上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上年;32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均按3年计。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2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11金中扣取。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承包人因及时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金扣取的,扣取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补足质量保证金。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浙江浦经济发区承包人公章: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浦镇中山中路188号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909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1传真/电话:/传真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乍浦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横溪支行账号:33001637355058000897账号:39404001040010944邮政编码:314201邮政编码:315100签订时间:2025年10月15日12附件2:安全施工协议发包人将_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_委托承包人施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承包、分包与发包单位之间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特制定本协议,以资履行。一、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执行和遵守国务院、建设部有关政策、规定和省、市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办法等。接受相关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监察。如工程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二、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在施工前应向施工人员交底。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进行安全交底。三、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考试,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在施工期间必须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活动;如每周安全活动日、每天安全站班会、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对特殊工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安全教育、专业技能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做到文明施工。如按秩序作业、工完料尽场地清、三无、三齐、三不乱。五、专业工程承包人如需分包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必须由承包人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同意才可分包,同时应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六、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自行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七、承包人如发生人身、机具设备、火灾等一般事故,应按事故“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表,作出处理。重大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有关部门,2并通知发包人。八、承包人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安监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九、承包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串岗。在使用配属民工时,必须遵守相关等法律规定。十、相关处罚:如承包人发生死亡事故,1、罚承包人施工合同价的5%;2、企业半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公司建设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15日13附件3:廉洁协议为加强平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乍浦分院项目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企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责任(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二、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职工,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接受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娱乐等活动。(4)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5)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及配偶子女旅游等提供方便。三、承包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有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4)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的个人装修住房及配偶子女旅游等提供方便。14四、违约责任(D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五、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15日1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手术室、检验科净化工程及医疗气体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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