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武定县水务局2025)



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2300202500265001
招标项目名称:
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

标段编号:
GC532300202500265001001
标段名称:
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

招标人:
武定县水务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价(费率或单价等):
0.64%
中标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为止。

项目经理/总监:
高立超

合同公示日期:
2025-10-21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10-21 13:26:24

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WDCX-GS【招】2025-004招标编号:GC532300202500265001001项目名称: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委托人:武定县水务局受托人: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武定县水务局签订时间:2025年10月21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武定县水务局受托人(全称):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武定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已接受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对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进行质量检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名称: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2.工程地点:武定县狮山镇、猫街镇、高桥镇、白路镇、已衣镇、万德镇、东坡傣族乡、环州乡、发窝乡、田心乡共10个乡镇。3.工程概况: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地理位置位于楚雄州武定县,设计范围覆盖狮山镇、猫街镇、高桥镇、白路镇、已衣镇、万德镇、东坡傣族乡、环州乡、发窝乡、田心乡共10个乡镇59个村委会387个村民小组,主要包括输水工程、水厂工程、配水工程。其中,新建水厂、管网延伸和改造配套各类乡镇供水工程12处,工程含新建水厂8座,改造水厂4座,新建泵站9座,新建水池25m³~1000m³水池59座。新建输水管45.39km,新建配水管道(村外)181.79km,管径DN25-DN500,原水管道管材为螺旋钢管,配水管道为热镀锌内衬塑料钢管、热镀锌内涂塑无缝管,设计覆盖现状供水人口10.3958万人,到规划水平年2035年,可解决项目区11.6012万人的饮水问题。工程建设完成后,供水规模47792.16m³/d,工程年供水量1578.66万m³,基本损漏率15%,有效供水量1341.86万m³。4.投资金额:初步设计总投资22535.9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17875.64万元)。5.项目施工工期:工程计划总工期24个月。6.检测范围及标准:完成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委托人检测试验工作,包括本项目在施工期、试运行期、竣工移交期、缺陷责任期等全过程质量检测服务。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技术等要求,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质量检测。7.质量要求:检测服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建设部及其它部委颁布的有关工程检测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以及云南省下发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并确保原始记录及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提供及时。8.检测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为止。9.承包方式:固定综合费率承包。第1页共20页10.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受托人成立本项目现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现场实验室、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常驻现场开展工作。(一)项目检测负责人:高立超,身份证号:******************,证书编号:530JC180225,联系电话:13577516019。(二)项目技术负责人:陈晓航,身份证号:533001198711190314证书编号:530JC190375联系电话:13618757002。11、签约合同价:暂估合同价:¥1144040.96元(大写:壹佰壹拾肆万肆仟零肆拾元玖角陆分)。最终结算价=结算审定后的建安工程费用×0.64%(中标综合费率)。经审定后的建安工程费用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如有政府审计,则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12、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5)图纸;(6)其它合同文件。14.受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检测服务。15.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16.委托人承诺按合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合同价款。17.合同生效时间:受托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上载明的生效时间起,如受托人不提交履约担保则合同不生效。18.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1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2页共20页(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委托人: 武定县水务局(盖章)受托人: 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盖章)住所:武定县狮山镇狮山大道84号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升阳路87 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信用代码:11532329431965461N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589614370M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兰城支行账号:53001102452058000009账号:2510000209000021130电话:0878-8714521电话:0875-2208129传真:0878-8714521传真:0875-2208129邮政编码:651600邮政编码:678000第3页共20页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本合同书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建设项目。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检测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承包人”是指承担检测业务和检测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检测机构”是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检测业务实施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测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5、“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检测合同。5、“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7、“进驻”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检测业务的行为。8、“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9、“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4、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年1月1日水利部令第36号);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T264-2020);7、《士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2019);8、《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16);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352-2020);10、《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第4页共20页1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2021);1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2024);13、《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27-2014);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15、《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T377-2025);16、《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17、《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18、《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19、《普通混凝士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20、《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NB/T11011-2022);21、《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21);2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1345-2005);2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24);2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25、《堆石混凝土坝设计规范》(NB/T10077-2024)等。如有最新的法规、规范及要求则以最新的为准。第三条本合同的检测依据为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报告、初设概算报告,预算及施工图、检测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三、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四条依照国家、省、行业的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科学、准确地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间,检测人员必须遵守检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检测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施工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检测人员不得受雇于施工承建单位或接受其利益。第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工作大纲,并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性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检测实施细则报发包人批准,以便检测工作有序地进行且无遗漏。有权制止施工方不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的检测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报主管部门严肃查处。第六条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按投标文件承诺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检测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检测机构,建设工地试验室内的设施和设备安装,编制检第5页共20页测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检测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检测任务,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承包人试验室应满足现场检测需要。第七条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满足工程检测需要、国家认可的计量测试部门年检合格的质检试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场检测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检测,工程有关键部位做到必抽必检。第八条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限内,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检测业务量的大小,对检测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检测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项目负责人短暂离开工地的,应指定专人代其行使职责,且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第九条检测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可靠。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检测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报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法律、法规严惩。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整理试验数据,填写报告表(单)(一式四份)上报发包人。工程完工后,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书6份,PDF版1份(光盘)。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检测机构和所有检测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在3日之内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二条本合同除不可抗力外造成的服务期限推迟或延误,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第十三条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承包人对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不代表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只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人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四、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检测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在合同第6页共20页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承包人应从发包人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第十六条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全套工程图纸、设计报告、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以便承包人能够按设计要求进行质检工作。第十七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承包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负责协调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尽量为承包人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第十八条监督承包人的工作,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职责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维护检测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检测机构检测业务的开展。支持承包人的检测工作,在工作中对承包人坚持质量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的行为及言论,应毫不保留的支持。第二十条发包人应将检测机构人员名单以及赋予检测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建设试验室的场地,以便承包人建设工地试验室内的相关设施和设备。第二十一条发包人向检测机构提供开展检测业务所必须的生产生活条件,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部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承包人检测试验是在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检,故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检测成果,发包人不能提交给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其检测试验成果。第二十三条向承包人拨付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测费用。五、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后生效,检测期限届满并结清检测报酬后即终止。第二十五条因非发包人原因,发包人不在支付合同以外的款项。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检测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二十七条在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7页共20页第二十八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日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日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日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条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无权取得未履行检测范围的费用。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六、违约行为处理第三十二条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外,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1)将承包人的检测成果提交给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其检测试验成果的。2、发包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且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由此导致的工程建设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1)未履行第十五条约定,更换常驻代表时未通知承包人的;2)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的;3)违反第十九条约定无故干涉检测机构检测业务的。3、发包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外,承包人可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1)非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并经承包人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指示承包人的检测人员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3)非承包人原因,将应由承包人完成的检测业务转由其它单位、机构完成。4、发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未按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测费用,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计取利息。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第8页共20页1、承包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外,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违反第四条约定,其检测人员受雇于施工承建单位或接受其利益的;2)未按第六条约定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检测工作的;3)承包人未履行第九条约定的义务,质量检测成果资料弄虚作假的;4)未按第十条约定及时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书的;5)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的。2、承包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第九条约定的义务,质量检测成果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性的。2)未按第五条约定制定各单项工程的检测实施细则或检测实施细则未经发包人批准而擅自开展检测工作的;3)未履行第八条约定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其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的;4)未履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泄露发包人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3、承包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可以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未按第六条约定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组建满足要求的现场实验室开展检测工作的,经发包人催告,承包人仍不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2)将检测业务进行非法转包的;3)非发包人原因,拒绝向发包人提交质量检测报告的。第三十四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承包人和承包人检测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七、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三十五条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为:1.预付款:不支付。本项目须提交预付款担保(如有):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乙方应在委托人支付预付款前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委托人接受的其他形式。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乙方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第9页共20页2.进度款支付:①因委托人延期支付服务酬金而向乙方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不支付。②当累计支付检测服务费达到暂估酬金的90%时暂停支付,待最终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完工资料整理和移交,支付至检测服务费(审计认定)用的97%。剩余检测费用的3%待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质保期结束28天内付清。八、其他第三十六条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在检测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三十七条在检测业务范围内,检测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检测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第三十八条在检测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现场检测机构人员购买各种保险及各项意外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第三十九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按合同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应包括取样、试件制作、标准养护、运输、试验、出具检测报告等,以及承包人的现场实验室与办公室建造及运行费用、试验与办公设备配置、承包人相关人员和现场人员工资与工作经费及差旅费、生活费等为实施本合同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再因此而另外支付其它费用或承担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工作和(或)费用。第四十条承包人还应参加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等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检测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及格式提交履约担保,并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整个合同服务期内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服务期满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第四十二条受托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的检测机构人员要在项目开工后进驻现场开展工作,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开展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月/人。(1)受托人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开展工作不少于22天,否则委托人将对受托人处以1000元/天的惩罚性违约金。(2)受托人保证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开展工作不少于22天,否则委托人将对受托人处以500元/天的惩罚性违约金。(3)受托人保证项目检测机构其他人员每月在现场开展工作不少于22天,否则委托人将对受托人处以200元/天的惩罚性违约金。第10页共20页第四十三条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九、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其他1.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2.上述情况属承包人违约。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3.在各单项工程完成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各单项工程质量检测专题报告;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整个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的综合专题报告;在整个质量检测服务合同结束后,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的质量检测中心服务工作的最终报告。4.质量检测量要求承包人的质量检测量:质检单位代表业主抽样检测抽检数量根据有关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抽样检测。第11页共20页第三部分技术规范和要求1.技术标准投标人应根据最新的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工程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投标人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之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T264-2020)、《土工试验规方法标准》GB/T50123-2019、《水力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1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352-2020、《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2021)、《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202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1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T377-2025、《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NB/T11011-202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21、《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GB/T1345-2005)、《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与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2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202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13等(但不限于以上规范、规程)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2.质量检测相关要求(一)质量检测量要求承包人的质量检测量:质检单位代表业主抽样检测抽检数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的要求抽样检测。(二)向委托人提供的定期信息文件1、质量检测月报随工程施工进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月上报质量检测月报(一式6份)上报委托人,按季度提交工作成果至委托人。工程完工后,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书6份。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各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情况;(2)投入的质量检测设备及人员技术力量动态;(3)服务合同执行情况;(4)施工承包商的质量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5)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第12页共20页报告中应附有必要的照片、图表及必要的说明,报告提交的数量为一式6份。2、质量检测年报根据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委托人报送工作年报,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工程进展情况;(2)各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情况;(3)投入的质量检测设备及人员技术力量动态及工作情况;(4)工程质量评价及存在的问题;(5)工程建设大事记;报告中必须附有必要的照片、图表及必要的说明,报告提交的数量为一式6份。3、向委托人提供的不定期报告(1)根据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人的指示或要求,提交不定期的质量检测报告。报告提交的数量为一式6份。4、向委托人提供的质量检测服务过程文件(1)质量检测的工作日志;(2)质量检测工作计划、方案等的批复文件及其它补充技术文件;(3)质量检测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文件;(4)其它质量检测的业务往来文件;(5)其它文件。质量检测服务过程文件提交的数量为一式6份。5、向委托人提供的质量检测专题报告及质量检测总结报告在各单项工程完成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各单项工程质量检测专题报告;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整个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的综合专题报告;在整个质量检测服务合同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的质量检测中心服务工作的最终报告。3.委托人的其他要求质检单位驻现场人员必须遵从委托人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第13页共20页检测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技术职称工作年限拟担任的职务分工1高立超42岁本科高级工程12年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对内外协调2陈晓航38岁本科工程师16年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汇报3陈凯43岁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12年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4杨继森37岁本科高级工程10年实验室负责人(兼职安全员)设备管理5徐学云56岁专科工程师8年检测工程师(混疑土)分管检测1组工作6杨立发32岁本科工程师7年检测工程师(机械电气)1组现场检测、分管设备、分管资料7莫建斌55岁专科工程师14年检测工程师(岩土)分管检测2组工作8万德颐32岁本科助理工程8年检测员(岩土)2组现场检测、分管资料9翟会元57岁专科工程师14年检测工程师(金属结构)分管理检测3组工作10杨越超33岁专科助理工程10年检测员(金属结构)3组现场检测、分管设备、分管资料11王德旭41岁本科工程师12年检测工程师(量测)分管理检测4组工作12孔繁意女30岑本利工程师10年收样员(兼资料员)样品保管与试块养护、项日信息化管理等第14页共20页合同编号:WDCX-GS【招】2025-004廉政合同编号: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廉政合同监察(厅、局、室)印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委)第15页共20页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建设单位(甲方):武定县水务局中标单位(☐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投资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武发改农经复〔2022〕103号,武定县水务局武水复〔2025〕21号投资来源:专项债券投标形式:公开邀请☐直接发包☐未招标☐询价采购☐投标报价:综合费率0.64%业主标底:综合费率0.7%采购价:建设工期:24个月建设地点:武定县10个乡镇评标形式:综合评分量化评分☐合理最佳低价☐定标形式:当场隔日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机制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争优创优、干部廉洁,在签定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建设工程廉政合同。一、甲方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喝、请玩;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不得接受乙方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乙方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参加乙方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璜和装修、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得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札没备。三、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贿,经乙方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不论举报甲方或乙方的贿赂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属实,可由查办案件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给予扣减应付工程款的3~5%,或者中止工程建设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6页共20页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中介方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六、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凡是未按规定签定《工程廉政合同》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同意或者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违者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八、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有关人员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履行《工程廉政合同》中的相互监督、自查自纠等情况,甲乙双方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期要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作出报告。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如有违反,对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从严追究责任。九、工程竣工验收同期,甲乙双方要分别向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写出执行《工程廉政合同》的情况总结和相互鉴定报告。未按规定作出报告或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不同意验收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此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一份。十一、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证后即生效,并由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监证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监督执行。建设单位(甲方):武定县水务局(盖章)中标单位(乙方):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盖章)住所:武定县狮山镇狮山大道84号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升阳路87 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电话:0878-8711588电话:0875-2208129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公章)纪检监察机关、部门:(公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17页共20页武定县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检测单位)本人承诺在武定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1、不转包所承揽的检测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和检测合同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2、组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选取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开展检测工作落实具体检测人员责任根据工程需要组建现场实验室。3、确保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经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限内。4、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检测频次、项目、内容和取样方式。5、当合同约定由其他单位取样时及时告知其取样、保存、运输的方法,并要求取样单位书面承诺样品的真实性;当合同约定由检测单位取样时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6、确保取样和检测的方式、方法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核检测结果并签字及时、准确的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应任何人要求,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篡改质量检测报告。7、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及时告知委托方和项目法人;当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8、组织人员将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统一编号,分项目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配合其他参建单位做好检测资料整理和归第18页共20页档工作。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承诺单位(盖章):云南润铭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人签字:高立超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上岗培训证书注册执业证号:530JC180225职称和专业:高级工程师签字日期:2025年10月21日第19页共2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