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7379220253201
二、合同名称:小昆山镇彭丰路(面丈港-南环路)中修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7121250828131428-17268971
四、项目名称:小昆山镇彭丰路(面丈港-南环路)中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6000号
联系方式:000-00000000
供应商(乙方):上海松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磊(男)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唐明路600号3楼377室
联系方式:021-6781366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小昆山镇彭丰路(面丈港-南环路)中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160107.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蒋叶丹执业证书信息:公路专业二级建造师
2.合同金额(元):
2160107.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小昆山镇彭丰路(面丈港-南环路)中修工程的合同(11N00247379220253201).pdf
小昆山镇彭丰路(面丈港-南环路)中修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73792202532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6000号邮政编码:电话:000-00000000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乙方:上海松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唐明路600号3楼377室邮政编号:电话:021-67813666传真:联系人:陆燕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账号:310501803600000031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工程规模:本工程北起面丈港(桩号K0+070.000),南至南环路(桩号K1+752.176),全长约1682.176m。二、工程承包范围1、道路工程:一层式铣刨加罩结构为:4cmAC-13C细粒式沥青混合料(SBS改性)、粘层油、铣刨后剩余结构。2、局部翻挖修复结构为:4cmAC-13C细粒式沥青混合料(SBS改性)、粘层油、7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C、粘层油、25cmATB-30沥青稳定碎石、翻挖后剩余结构。3、附属工程:对局部翻挖补强路段侧平石拆除重设;窨井抬升;并同步完善公路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标志标线等。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2160107元整(贰佰壹拾陆万零壹佰零柒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小昆山镇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3.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次验收合格100%。二、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三、双方权利和义务3.1发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安全,负责合同的切实履行和其它与工程有关的签证、变更等事宜。3.2承包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全面主持负责施工日常工作,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总责;承包人承诺:本工程派驻的主要人员,已全部向发包人登记备案,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本工程;如有发现,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自愿退回已付工程款,已发生的工作量不做结算。3.3发包人工作施工场地应具备进场的必要条件;将所需的水、电、电讯接至现场;3.4承包人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开工前的报监、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用的照明等安全保卫工作;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四、合同价款支付4.1工程预付款。4.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施工中标单位需根据图纸及招标文件对工程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和排摸,确定工程内容无误后方可申请支付预付款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50%,审价结束后付至审定价97%,剩余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并完成档案备案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达不到标准的不予支付。五、材料设备供应5.1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提供或招标人指定乙购的权利。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5.2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理,一且中标,该费用包干使用,不子调整。5.3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必须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5.4乙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报监及定期维护,并做好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5.5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如有),不得私自更改品牌,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工程一旦招标完成,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无法满足功能使用的,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变更。七、竣工验收与结算7.1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或合格证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得到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认可。7.2工程项目竣工后,须接受发包人、镇项目办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如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自愿接受扣减5万元人民币的惩罚条款,并抓紧整改,整改费用自行负责;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上级职能部门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验收。7.3项目结算(1)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按招、投标文件执行;(2)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的(增加或减少),合同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3)若发生变更,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进行: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的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审价单位、发包人确认执行。(4)变更综合单价的组价原则:①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②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投标月“信息价(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www.shjjw.gov.cn--造价信息上发布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并下浮10%确定。结算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③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④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八、承诺8.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8.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8.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其他10.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补充条款: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9目:1.1.2.9咨询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建设工程全过程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和审价)造价咨询业务和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和审价)造价咨询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5合同价格和费用本项补充第1.1.5.8和1.1.5.9目1.1.5.8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金额。1.1.5.9审计预留金:指按第25.1.1项约定用于在项目审计完成后,承付因审计审定价款与工程结算价款之间的价差费用。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2.9目:1.1.6.9合同外工作:指承包人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而根据监理指示实施的合同文件中未明示且经推论不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的有关工作。同时,合同外工作在概念上与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无关。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和编制的施工图纸4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设计单位设计和编制的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总工程师办公室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文件。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应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为参考,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复核。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对其他各项工作可能需占用承包人施工区域的情况,承包人应自行与准备进场的单位办理场地临时移交或正式移交手续(或称“施工场地移交单”)。对施工场地移交后出现的矛盾,如承包人未与准备进场的相关单位办结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要求不明确的,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未按照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时间移交场地,或场地内承包人的物资或设施未按监理指示或共同约定及时转移,由此导致后续进场单位增加施工措施费,或带来经济损失的,将被视为违约行为,相关增加费用或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与后续进场单位如发生交叉施工,应由双方妥善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在移交手续中明确,凡因交叉施工导致一方或双方经济损失和时间耽误的,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增加第(3)目:(3)承包人自进场之日起,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实体工作内容、移交至养护接管单位期间,须对施工区域和养护接管区域进行全面照管,包括派专人对区域进行不间断巡视,对区域内非自身的施工单位的行为要进行盘查,对未征得发包人同意即进场作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驱逐,等等。施工和养护接管区域内出现乱倒渣土、新增管线、新增广告牌、井盖缺失等问题,均视为承包人对施工区域看护不力,均应由承包人及时妥善进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因为承包人原因导致交工验收无法按期进行,影响通车时间节点,发包人有权提前启用承包人完成的部分设施,但不免除承包人在移交接管之前对已启用部分设施的各项合同义务。4.1.10其他义务:本项第(4)目细化为:(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应对现场既有标高进行详细测量,并提交监理复测(必要时发包人组织抽检)。b.管线保护、管线搬迁及配合: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物探管线资料,以及承包人通过各种手段对物探管线资料的复核情况,对包括发包人负责委托实施的所有管线搬迁过程进行跟踪测量,对工程范围内所有管线(包括不搬迁管线、搬迁滞后和已搬迁管线)进行保护;管线保护不仅包括施工过程采取的临时措施,而且还包括混凝土包封等加固措施;承包人应熟知各类管线关于保护区域的界定,在管线保护区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到管线管理单位或部门办理有关监护等手续,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擅自施工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充分估计管线保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负责对包括发包人负责委托搬迁进场的所有管线实施单位统一进行协调管控,定期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在发包人同意规划管线及发包人负责委托搬迁管线实施单位进场施工的前提下,承包人应与拟进场施工的管线搬迁实施单位就施工作业面、土方处理、场地恢复、管线标高、工期安排等事项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等配合协议,原则上发包人对规划管线实施单位进场施工后造成承包人的所有损失不予补偿。承包人应充分熟知各类管线搬迁流程及周期,并针对由发包人负责委托搬迁的管线,须在进场后提交切合实际的管线搬迁需求计划共商相关参建单位,施工过程中具体施工计划需结合共商确定的管线搬迁计划及实际情况排定。由承包人负责委托或自行搬迁改造的管线,在新管线建成启用后,由承包人协调其委托的管线实施单位对废弃管线进行处理,并确保不会影响主体及附属工程的实施。由发包人负责委托搬迁改造的管线,发包人将根据与管线单位签订的搬迁合同,进一步明确此类管线搬迁所涉及的沟槽回填、余土外运及路面修复等工作的实施主体,如发包人安排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经现场核实并报批业务联系单(施工)后获得补偿。由发包人负责委托实施管线搬迁,无论搬迁管位及标高等是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管线综合方案予以实施,还是根据具体管线搬迁设计方案实施,一旦实施完毕,承包人一概不应向发包人提出二次搬迁的要求,并不得以此拒绝或拖延实施与此相关的工程内容。c.施工审批手续办理:承包人应及时主动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施工审批手续,认真规范组织现场施工以满足施工审批手续办结批文中各项具体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d.接管养护: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涉及对既有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接管养护,应在开工前主动至相关范围内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管理部门沟通办理养护接管手续,并签订接管养护合同。承包人在办理接管养护手续过程中,如需发包人配合,应及时主动向发包人提出,同时承包人应结合现场仔细核对拟接管范围内道路、排水及附属设施的位置、数量及完好情况,及时取得接管前完整的现场照片、测量、检测等资料,并获得原设施管理部门的认可。接管后的养护过程中,由承包人根据接管养护合同中相关约定负责对接管养护的设施实施全面照管,并承担照管不到位而引起的所有意外事项的责任。如承包人未办理接管养护手续即在相关区域组织施工,由此引起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接管养护手续,无论是以发包人名义,还是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或承包人自行向相关范围内设施的管理单位办结,接管养护及移交的最终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充分估计并在投标报价中包含相关既有道路、排水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接管后养护维修及移交等费用。e.既有社会道路交通翻交:如因工程建设需要涉及对既有社会道路的交通翻交,除招标文件另有明确由发包人负责实施外,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应编制施工组织所涉及的既有社会道路的交通翻交方案;承包人编制的交通翻交方案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但因投标方案和实施方案的差异引起的费用不做调整;承包人在实施交通翻交前,应至交警、路政等管理部门办妥有关手续。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对既有社会道路进行交通翻交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翻交道路、占路施工等临时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等)的设置费用及交通配合费用等),并将该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或其他相关子目综合单价中。f.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另册提供)。g.本工程已经具备开工条件。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以规划红线为界,凡需使用该区域外的场地,必须事先获得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随意搭建临时设施。本工程施工现场外接公共道路,对于公共道路的使用,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组织调度安排,不得占用路面。对于公共道路的使用发生损坏等情况应由中标人负责维修,对于交叉干扰地段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施工现场为由提出增加造价。h.各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地形位置,材料运输储存条件,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交通道路等情况,掌握有关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以及对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因上述情况在本工程施工中需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中,计入总报价一次包死。无论是否计列费用,建设单位将一律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确认所有现场条件和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建设单位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i.开工前发包方负责协调,由承包方自行将水、电线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确定点(相关费用由承办单位在第100章中自报);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包方根据临时设施和施工位置接到所需部位。j.施工中标后,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且设计交底后“30天”内根据现场施工图纸提出工程量调整报告,提交财务监理及建设单位核实后确认,该确认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及最终结算的依据,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该调整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承包人“30天”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且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无调整意见的,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变更及设计变更外,中标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承包人“30天”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而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有调整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该调整意见后14日历天内,应予以答复或确认,逾期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2004】369号文规定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财务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工程量调整意见即为最终结算价依据。4.2履约担保本款补充为:履约担保应由发包人认可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区级以上分支机构开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4.3分包本款补充第4.3.7项:4.3.7对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沪公投(2012)-94号文《公路建设运行分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4.4联合体本款修改为:本工程接受联合体。4.10承包人现场查勘本款补充第4.10.3项:4.10.3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时将对全线的地形、地貌进行拍照录相,自现场踏勘至承包人进场之日,期间发生的地形、地貌变化特征可作为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的依据。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4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并按实际发生的总价从工程款中扣除。5.1.5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5.1.6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必须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补充第6.1.3~6.1.6项:6.1.3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按规定对承包人课以相应的违约金。6.1.4临时驻地及生产区临时设施建设标准除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必须满足发包人制定的《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6.1.5承包人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管线综合方案等资料合理规划其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置,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设置影响其他相关工作的实施,由承包人无条件实施移位,或在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认可的前提下妥善予以调整实施。6.1.6承包人应参考发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涉及的沿途道路和桥梁,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包括红线外土地租用与复耕,现有村镇道路利用、加固、维护与恢复、拆除与清理);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既有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承包人施工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辆施工管理用车在办理好临时通行证后可在本路段免费通行。承包人应自行规划施工用电方案且应确保可靠,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施工用电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承包人应自行规划施工用水方案且应确保可靠,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要确保施工期间排水畅通,包括周边地区的排水。排水措施在投标技术标中详细编写,并满足发包人制定的《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第8.1.3项:8.1.3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控制网定期进行复测,发现问题应及通知监理人。施工控制网的日常维护最终责任方为承包人,即不免除监理人和其他相关承包人在使用施工控制网过程中承包人的责任。8.2施工测量本款补充第8.2.3项:8.2.3监理人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它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9.施工安全、冶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8项补充第(5)、(6)目为:(5)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还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6)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事故负伤率控制在0.6‰以下,无重大设备、火灾、管线、交通等事故。本款补充第9.2.12项:9.2.12施工防撞墙时,承包人须考虑托架(在边梁翼缘临边侧预留螺栓孔用于悬挂底部支架支撑)平台封闭作业面,避免物体坠落。9.4环境保护本款第9.4.7项补充为:9.4.7承包人环境保护管理还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9.5事故处理本款补充:承包人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速报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补充9.6款、9.7款:9.6文明施工9.6.1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除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部和上海市关于文明施工的法规外,还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工地建设及文明施工标准化指南》要求。9.6.2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目标:不发生各类污染环境事故,施工标段争创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9.7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基金9.7.1本专项基金的使用及返还,另见发包人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市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档案管理的规定制订的相关实施细则。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约定为: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施工进度计划(含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配备、承包人负责搬迁的管线计划和进场计划)。(2)所采用的主要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技术参数和使用说明以及重要临时结构如:起重吊装设备、承重支架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的临时结构设计计算书。(必要时须根据政府管理部门及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相关要求出具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资料)。(3)桥梁拆除专项方案。桥面拆除严禁使用镐头机等影响原结构的机械(如有)。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新增: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开竣工时间要求,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各种困难,预计困难条件下的各种赶工措施,并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1.开工和竣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程序,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承包人不得因土地移交、房屋拆迁、管线搬迁、交通协调等原因,提出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约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经气象部门确认的20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10公里内的5级以上地震。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补充:由于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由于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须经发包人批准。如果是发包人的风险和其它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细化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遵照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DGJ08-119-2005《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本工程质量须满足交通部规定的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标准。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分项(工序)工程合格率100%。第13.1.2项细化为:13.1.2本项目实行“首件制”制度,各类结构物分部工程施工前,必须先完成首件验收。首件验收由承包人提出,监理人组织,发包人参加,完成首件验收后才可进行同类工程全面施工。各类结构质量除满足规范要求外,还必须达到发包人提出的包括外观质量等在内的要求。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拆除该不满足要求的结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第14.1、14.3款修改为:14.1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项目本工程试验和检验费用列入暂估价,由发包人另行招标委托,承包人的清单报价中不得单列含有试验检验费用的项目,但承包人应负责该部分试验检测项目的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试件(样)制作、提供等,由此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在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关子目中以总额报价,由承包人包干使用。14.3相关要求承包人的检测管理需满足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满足规范和施工进度要求的混凝土、砂浆试件标准养护室。除发包人批准以外,不允许租用民房或住宅用房作养护室。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1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积温度值后方可送检测机构。第14.4款增加第(4)项:(4)承包人承担该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入场后,招标人通过暂估价专业分包招标方式确定试验检测单位及具体试验和检验的费用,承包人(甲方)应与工程检测单位(乙方)签订相关协议,并负责支付相关费用,招标人作为协议的见证方。15.变更15.3变更程序第15.3.4项修改为: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发包人制定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工程合同价款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1)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按18公路清单计价规范执行;(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细化为: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的(增加或减少),合同款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详见15.4.C条有关子目。15.4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A.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B.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的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审价单位,发包人确认执行。C.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A.要素消耗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上下册),人才机消耗量可参照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18)及相关规定,如无法参照的可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2016定额》及其它有关定额;(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2025年04月“信息价(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http://zjw.sh.gov.cn/—政务公开-服务公开-造价定额发布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并下浮10%确定。结算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D.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15.8暂估价“暂估价”部分由建设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或竞价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分包商和造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工期较短,人工、主材等均不予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本款补充17.1.6项:17.1.6对于发包人指定材料的计量:(1)承包人和供应商均应保证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2)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货物时应进行复磅,如复磅结果与供应商随车磅单数量误差在0.3%以内的,供货数量的计量以供应商送货时的随车磅单为准;(3)如承包人的复磅结果与供应商随车磅单数量误差超出0.3%,则按照下述规定处理:①一方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且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以计量器具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一方计量为准;②双方的计量器具均符合国家计量标准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的,则双方可共同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计量器具进行鉴定校验,并由计量器具不合格方承担鉴定费用及相关损失;若校验合格,则由提出方承担鉴定费用及相关损失并按照被校验方的数据进行计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本项目无预付款。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目无需提交预付款保函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无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工程进度付款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50%(含人工费),经结算审价确认并出具审价报告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剩余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并完成档案备案后,一次性支付。17.4质量保证金:审定价3%。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颁布的《关于印发《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要求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即结算资料,其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工程交工验收完成60天内。18.交工验收18.9竣工文件本款补充:承包人必须执行上海市和发包人有关工程档案编制规定和验收制度,按照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交工验收前完成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在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文件的预验收和移交;配合发包人系统整理项目工程档案,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前经上海市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20.保险第20.1~20.4款修改为:本合同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保险的保险费都已费用纳入投标报价100章内,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在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定本项(6)目细化为:(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经气象部门确认的20年一遇的风、雨、雪等特大自然灾害或地震部门确认的距震中在10公里内的5级以上地震。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以2万元/人的违约金;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以1万元/人的违约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的项目管理人员未按发包人规定按时到岗的,以1万元/人次·天的违约金。(6)施工机械设备(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列且使用年限等满足安全使用有关规定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及时到达现场或短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以1万元的违约金。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项第(4)目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各方会签的会议纪要和业务联系单等实施依据、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参加并签署意见的现场情况确认单、经监理人审批确认的实施方案、能够反映现场问题存在时和问题处理过程中实际情况的现场近远照片、承包人计算和监理人审核的工作量计算式、在设计图纸基础上绘制的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经监理人确认的资源投入清单及照片等。增加以下条款:25.其他25.1审计预留金25.1.1审计预留金:工程项目审价结束后,预留审计预留金,其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清算。若审计预留金小于审计核减金额,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指令后30天内,将差额部分返还给发包人,本项目无审计预留金。26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结算原则、工程量调整等26.1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提供或招标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权力。26.2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包括有关材料检测费),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理,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26.3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的费用(如工作井、接收井等须由施工方或第三方监测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26.4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指定承包人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招标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招标人选择和确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招标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招标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如因施工方造成工期延长的,将支付同比例延期付款,直至同比率扣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招标人提供材料和招标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26.5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且设计交底后一个月内根据现场施工图纸提出工程量调整报告,提交财务监理及招标人核实后确认,该确认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及最终结算的依据,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该调整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且财务监理或招标人对工程量无调整意见的,视为默认,但须财务监理、招标人和施工单位三方签署确认文件{(财建【2004】369号)规定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中标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而财务监理或招标人对工程量有调整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该调整意见后14日历天内,应予以答复或确认,逾期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2004】369号)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财务监理或招标人的工程量调整意见的即为最终结算价依据。26.6承包人应在工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签证办理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力。26.7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执行。26.8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26.9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工程中砂浆、混凝土均应采用商品砂浆及商品混凝土。26.10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应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26.11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如有),不得私自更改品牌,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6.12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供应。26.13总包单位除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外,不得收取“专业分包”任何费用。发现有人举报,建设单位有权自行与“专业分包”单位重新定立合同或由建设单位直接扣总包工程款付给“专业分包”单位。26.14、施工期间临时接水接电、大型设施借地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6.15、承包人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自行办理(或代办)相关水务作业许可、航道许可、相关管线监护手续。26.16承包人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动迁、管线搬迁等相关工作。26.17关于农民工工资事宜,本项目还需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号文、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1号、沪建建管〔2016〕1206号《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人工费支付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的通知》的所有规定。26.18:施工现场人员需按照《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号、《上海市建管委]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511号文件执行。26.19:施工现场人员需按照沪建质安联【2019】346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通知》严格执行。26.20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人工工资支付等按沪松建管〔2020〕100号关于印发《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的通知。第四节合同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小昆山镇彭丰路(面丈港-南环路)中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小昆山镇彭丰路(面丈港-南环路)中修工程,本工程北起面丈港(桩号K0+070.000),南至南环路(桩号K1+752.176),全长约1682.176m。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0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准>的通知》(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