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额敏县郊区乡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额敏县郊区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中维工程勘察(宁夏)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额敏县郊区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51101000023164337
五、合同编号:11N01031197X202522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附件

1.00
80000
8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额敏县郊区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秦子豪
联系电话:18690107180
传真:/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郊区乡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31197X202522401).pdf

额敏县蔬菜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合同编号:11N01031197X202522401采购单位(甲方):额敏县郊区乡人民政府服务单位(乙方):中维工程勘察(宁夏)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设计服务--品牌:,型号:,描述:响应,响应文件:响应1件80000.0080000.00合同总价(元)80000.00合同总价(大写)捌万元整二、付款方式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和发票后3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一次性付清勘察费。三、服务条款第一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1.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且在勘察工作开展前交付。1.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1.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1.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若资料存在变更应及时通知勘察人。1.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在勘察人提交费用清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勘察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二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1/5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超出部分按照每份【】元另行收费。第三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3.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3.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3.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勘察人应在特殊情况发生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预计影响时长。第四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4.1发包人责任4.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4.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4.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4.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4.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材料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4.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无元。4.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2/5(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无计算加班费。4.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4.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4.2勘察人责任4.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4.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无%。4.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4.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4.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自合同生效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年。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5.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5.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3/5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无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5.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末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5.5由于勘察人原因末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5.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第六条本合同末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约定事项: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第八条(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额敏县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勘察人贰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4/5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光明路支行账号:账号: 991907558010000签订日期:签订日期:5/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