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2025)
一、合同编号: ZDCG2025091205
二、合同名称: 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项目
三、项目编号: ZDCG2025091205
四、项目名称: 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
地 址: 汉中市留坝县
联系方式:0916-3928628
供应商(乙方):陕西中鑫华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沣西新城康定路先河之星8楼805室00623号
联系方式:1561958357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490000.0000元
合同金额: 49.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10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22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留坝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项目.pdf
留坝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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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项目服务合同书甲方(委托方)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乙方(受托方):陕西中鑫华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5年1月14日甲方: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甲方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县城司法路006号乙方:陕西中鑫华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洋西新城康定路先河之星8楼805室00623号甲方需要申报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乙方具有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甲方环境健康申报条件已进行了一定的摸底了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项目。2.服务内容:梳理留坝县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基础,制定试点目标,提出试点任务及预期成果,制定合理的进度安排,编制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完成留坝县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申报工作。第二条履约期限、地点1.履约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月。2.履约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第三条质量标准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符合《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和《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等相关文件要求。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490,000.00(大写: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2.支付方式:(1)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付款条件说明:乙方完成生态环境部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成果后15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0.00%。(大写: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整)3.结算方式:银行转账。14结算单位:由甲方负责结算,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完税发票,甲方进行支付结算。第五条验收标准及条件1.验收标准:乙方提交成果文件满足《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和《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等相关文件要求。2.验收依据:(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函);(2)本合同及附件文本;(3)合同签订时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甲方日后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政策调整,则乙方根据最新政策开展工作。甲方根据乙方工作量协商支付尾款。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2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个日历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伍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同级3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甲方(盖章):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乙方(盖章):陕西中鑫华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地址: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县城司法路006号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先河之星8楼805室00623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2604035509200146376电话:电话:15619583578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家环境健康管理示范县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