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空间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6954X20254008
二、合同名称: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134250710122407-15257694
四、项目名称: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
地址:南芦公路899号
联系方式:58081382
供应商(乙方):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而胜(男)
地址:航头镇富航路20、21号3幢2层
联系方式:1822111853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53825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傅志明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沪1312017201900049
2.合同金额(元):
153825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的合同(11N00246954X20254008).pdf
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6954X20254008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芦公路899号地址:航头镇富航路20、21号3幢2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317电话:58081382电话:18221118530传真:传真:联系人:王青青联系人:徐沁子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与承包人:上海航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1.2工程地点:大团镇1.3工程内容:本工程位于浦东新区大团镇园艺村。本工程建设主要对园艺村公共空间进行提升。对园艺村内村委周边形象及健身活动广场风貌提升。1.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2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2.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二、合同文件及图纸3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书及其附件、补充文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3.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4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包括但不限于):4.2.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4.2.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4.2.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三、双方的权利义务5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5.1开工前3天组织现场交底。6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6.1参加发包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交发包方。6.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为本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如需变更派驻工地代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其同意。职权:负责履行合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种事宜。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合同工期7.1具体进场时间以发包方通知为准。7.2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8工程质量8.1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并保证提供影像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8.2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和向发包人一次性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分别2套。8.3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8.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乙供材料设备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自理。8.5施工现场材料检测,由发包人委派,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五、安全施工第9条安全施工9.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施工现场须设置好标志标牌等安全标识,施工人员须穿戴好安全衣帽,配齐配好用好安全设备,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9.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承包人因未遵守发包人的安全要求,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9.3由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居民的房屋、围墙、场地、菜地等财务造成损坏、破坏等事宜,承包人应赔偿相关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0合同价款:10.1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叁万捌仟贰佰伍拾伍元整(¥1538255元)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价认定为准。10.2本合同价款经双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对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10.3凡经发包人同意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总价的变动,未超合同总价的,由发包人以工程量签证的形式予以确认,列入工程决算总价,如超合同总价的,须经发包人书面文件审核同意,予以确认并补签补充协议。10.4确定变更价款10.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0.4.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0.4.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且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11工程款支付1、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含10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2、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后30天内支付至审价金额的97%,余款在2年保质期满后30日内全部付清(无息)。付款前,乙方应先开具发票交委托人入账,委托人在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后同比例支付。七、竣工验收与结算12竣工验收12.1分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和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2.2验收方案由承包人制定,经发包人认可后通过。13竣工结算13.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不能超合同价)。13.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审价资料及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各四套。13.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并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安排审价审计。八、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充分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合同义务或提供的任一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为合同总造价【30】%;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发包人可不定时对承包人的工程进行检查,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承包人提供服务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或口头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立即撤场,剩余未付合同价款不再支付。九、争议解决方式1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15合同解除15.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5.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5.5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均须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十、合同生效及终止16合同生效时间16.1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17合同终止时间17.1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18合同份数18.1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副本伍份,由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补充条款(如有)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合同附件附件1、廉洁协议书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附件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以甲方项目管理的办法执行)附件6: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甲方项目管理的办法执行)附件1廉洁协议书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定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l%~~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附件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为保证大团镇园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项目——公共空间建设项目(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使用年限符合设计要求;2.其他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保修书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关工程保修期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道路和排水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市政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5,承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人验收签字并签署合格意见方可。四、质量保修的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发包人在1年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不含利息)返还承包人。对于主体结构工程与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即便在发包人已向承包人计算全部保修费用之后,承包人仍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附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以甲方项目管理的办法执行)附件6: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以甲方项目管理的办法执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空间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