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米采购合同公告(陕西省曲江监狱(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 HT-省本级-2025-04805
二、合同名称: 2024年度全省监狱系统大灶米面油生产加工及供应项目第1包大米供货合同
三、项目编号: ZCBN-省本级-2025-14937
四、项目名称: 2025年度罪犯大灶米面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陕西省曲江监狱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东段36号
联系方式:029-88137189
供应商(乙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创新路1号
联系方式:029-870432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米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7636.0000公斤
主要标的单价:5.0801元
合同金额: 3.8792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无
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7-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大米合并文件.pdf
大米合并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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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24年度全省监狱系统大灶米、面、油生产,:加工及供应项目【第1包:大米】供货合同甲方:陕西省曲江监狱乙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1甲方:陕西省曲江监狱乙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单价、总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产品名称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数量固定折扣率(_95.5%)一品福锦东北珍珠米一级梗米GB/T1354-2018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95.5%二、项目总预算本项目预算:元。二、项目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根据全省各监狱实际使用需求供货,在接到供货通知后3日内送至指定地点。四、交货地点:全省各监狱指定交货地点。五、付款方式及原则付款原则:本项目采用“统招分签”的方式,由省监狱局机关进行招标,成交供应商分别与陕西省内各监狱签订供货合同,结算时由各监狱分别向乙方进行结算付款。每次配送后由全省各监狱以及成交供应商对配送量及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双方确认且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成交供应商每季度向所配送物资的各监狱递交付款申请及等额增值税发票。各监狱在审批无误,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乙方中标折扣为固定折扣率,包含货品费用、人力成本、管理费用、利润、税金、运输费、装卸费、货品退换费用、加班费、采购费用等其他为完成此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中标折扣率是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的全部价格体现。货物的单价(含税)=X95.5%=基准价为陕西省内各监狱所在区、市级别最高的批发市场中不少于3家批发商对于同质量同品牌货物的平均价格,由采购人和成交供货商结合当地市场情况2共同确认最终单价金额。(各监狱所在区、市级别最高的批发市场由中标人在和各监狱签订合同时考察后确定。)结算时以每季度实际配送量×货物单价进行计算,每包预算金额为结算上限金额。备注:招标人每月询价的时间不定,但在询价时通知供货单位一并见证并确定。(后附询价单格式)六、费用组成:乙方中标单价包含本次采购范围内所需货物及配套服务的相应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品费用、人力成本、管理费用、利润、税金、运输费、装卸费、货品退换费用、加班费、采购费用等其他为完成此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再调整。七、包装方式及运输:编织袋包装,汽车公路运输。八、验收办法:详见附件一九、服务要求(一)总体服务要求1.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全省监狱大灶物资的生产加工及供应,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否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全省各监狱实际使用需求供货,在接到供货通知后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配送。具体配送信息如下:序号单位收货地址1单位1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新港村2单位2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3单位3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52号4单位4咸阳市渭城区望贤路11号5单位5咸阳市渭城区望贤路11号6单位6咸阳市渭城区望贤路11号7单位7陕西省渭南市乐天大街118号8单位8陕西省渭南市莲花寺镇9单位9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庄里镇10单位10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庄里镇11单位11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滨河东路2号12单位12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新乐路10号13单位13安康市育才西路153号14单位1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南留村15单位15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南留村16单位16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南留村17单位17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南留村18单位18铜川市耀州区坡头街道新材料工业园区明远路1号19单位19神木市大柳塔镇何家塔村20单位20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3.成交供应商需具备稳定的生产及供应能力,在配送过程充分考虑天气、运输条件、节假日、限号、桥梁断裂、道路塌方以及不可预见的公共卫生事件等一切因素,在限定的期限内,确保供应充足同时保证按时交货,满足全省各监狱需求。4.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履行自身的各项承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在收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有效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二)配送要求1.在向全省各监狱配送过程中,须无条件满足监狱对于“空车出监”的要求。备注:空车出监指在配送货物时车辆只携带当批运输货物,在按照监狱要求卸货至指定地点后,运输车辆在出监时车辆中不得携带任何货物。2.首次供应时,应向各监狱提供企业自身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采购人要求的证照复印件予监狱存档。每次供应时应向监狱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出厂(库)检验合格报告、加盖公章的货物清单(送货单);此外,还应每三个月提4供一次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针对供应给监狱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3.整个运输过程应科学合理,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4.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备齐货物,按时送至交货地点。监狱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成交供应商。当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监狱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监狱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货物,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三)物资验收要求1.按《物资验收管理办法》(合同附件)进行验收。2.双方对质量有争议,如需将货物送至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若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监狱支付。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监狱将该批次货物退货,成交供应商重新配送合格物资。3.物资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而入库后七天内发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无法证明因监狱保管、使用不善导致质量问题的,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更换该批次该品种物资。(四)对成交供应商管理要求1.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监狱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1)成交供应商有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3)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狱内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5)工作人员为监狱服刑人员私传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12(6)未按照“空车出监”管理要求的或者发现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为监狱服刑人员传带物品等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2.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有明确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因所供货物质量原因导致狱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除解除合同外,成交供应商还需赔偿监狱救治经费及误工损失,并按照有关法律法5规追究责任。3.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监狱出入监门和物品携带等各项规定。4.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供货,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分包,否则监狱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另行处理,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品种、质量等)供应,不得变更供应商品,否则,监狱有权退货。6.因生产商原因停产、改变生产规格的,中标供应商凭生产商证明告知监狱,监狱经市场调查确认,选择替换品种、规格,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与供应商协商定价后确认更换的品种、规格、价格。7.监狱按合同对商品进行严格验收,对不符合规格要求的商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8.食品溯源要求,从溯源系统搭建、数据采集、建立数据库、报表统计、系统部署等方面保证本项目食品溯源要求。(五)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进出监管区要求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成交供应商应认真教育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管理规定。1.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假借监狱名义从事有损监狱形象的行为。2.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进入监管区应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安全保护,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与罪犯划清界限,防止被罪犯利用。3.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进入监管区必须衣着整齐,举止文明;女士不得衣着暴露。4.凡需进入监管区的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由合作方开具委派证明和身0份证明原件,向狱方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5.工作车辆应凭审批手续并由监狱警察带领或监狱指定人员驾驶,方可进出监管区大门。6.所有进出监管区大门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接受监门警察和监门哨兵的检查,凭通行证件或经监狱审批的手续,人证相符、手续齐全方可进出监管区大门。7.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进出监管区大门必须遵守监狱监管区大门管理规定。6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外来人员通行证》或《外来人员临时通行证》,由监狱相关部门警察带入带出,并接受监门武警和值班警察的检查管理。8.外来人员不得携带违禁品、违规品、危险品等可能影响监管安全的物品进入监管区,进入监管区时必须按规定将移动电话等物品保管在贮物箱。违禁品是指枪支弹药、通讯设备、现金、刀具、毒品、麻醉及精神药品、军警制服、便服、假发、反动、淫秽宣传制品等物品;违规品是指含有酒精的饮品、火种及可用作点火的可燃物品、身份类证件、绳索及可用作绳索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玻璃陶瓷类制品及含有玻璃制品的物品、绝缘物品、燃料炊具和电炊具等物品;危险品是指钝器、攀高物、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性等物品。9.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进入监管区大门后,必须将《外来人员通行证》或《外来人员临时通行证》挂于胸前,并妥善保管。10.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监管区内必须遵守监狱的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与服刑人员接触,与服刑人员认老乡、攀亲结友;(2)不得为服刑人员携带、保管任何物品;(3)不得为服刑人员邮寄信件、捎口信或替服刑人员打电话;(4)不得在监管区拍照、摄像或录音;(5)不得在监管区内随意走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监舍区;(6)不得与服刑人员交谈业务以外的内容;(7)不得散布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言论:(8)不得干涉、干扰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9)不得破坏监狱设施;(10)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外来人员严禁进入监管区;(11)不得向无关人员谈及监狱工作秘密,或从事其他有碍监管安全的行为。11.外来人员若违反本管理规定,监狱将责成成交供应商将其解聘、辞退或调离,严禁其再次进入监管区,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投标人自愿接受本项目拟签订合同的约定及各监狱具体管理规定的约束。十、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二)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或质量不能满足国家标准和采购人要求的,7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甚至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三)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诉讼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十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经本合同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由于战争或其他军事行动、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变更、延期和中止,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直接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之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合理措施止损,如未及时通知或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相应损失。十二其他事宜:1.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另立补充协议。2.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所列明的双方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为双方在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期间的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书面通知另一方的,一方应将书面通知送达本协议列明的地址及委托代理人,只要该书面通知按照以上地址寄送、发送的,寄送、发送之日起第2日,应视为另一方已经知晓该通知内容。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书面通知对方的,均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变更方自行承担。附件一:物资验收管理办法附件二:物资验收票证及质量标准附件三:物资验收相关表格附件四:询价单以下无正文8甲方:陕西省曲江监狱乙方: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创新路1号代理人:代理人:技术确认:技术确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9-87043201开户行:中行西安互助路支行开户行:工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账号:102869018767账号:3700020719006697027税号:116100007700179255日期M年月0日税号:9161000062373748XF日期年》月0日9关于2024年度全省监狱系统大灶米、面、油生产加工及供应项目第1包:大米的补充协议甲方:陕西省曲江监狱乙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作为2024年度全省监狱系统大灶米、面、油生产加工及供应项目第1包:大米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与陕西省曲江监狱签订了本项目供货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现制定补充协议。一、补充内容(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遵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财政预算支付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付款方式调整为“在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款的50%,剩余合同款将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支付。”由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支付工作,否则相关不利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二)在甲方支付所有合同款后,无须在支付任何有关本项目的价款。(三)为了保障两方权益,乙方对提前支付给予甲方承诺。将顾全本项目社会背景、双方合作关系,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响应内容、招标人各项要求完成所有项目内容。一旦发现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索赔或其他诉讼要求,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二、其他内容(一)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所列明的双方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为双方在合同履行及争议解决期间的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书面通知另一方的,一方应将书面通知送达本协议列明的地址及委托代理人,只要该书面通知按照以上地址寄送、发送的,寄送、发送之日起第2日,应视为另一方已经知晓该通知内容。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书面通知对方的,均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甲方:陕西省曲江监狱乙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南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创新路1号开户行:留村中行西安互助路支行喜新开户行:工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账号:102869018767账号:3700020719006697027日期:74年)月0日日期:74年)月70日补充协议合同编号:甲方:陕西省曲江监狱乙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本协议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鉴于甲乙双方于2024年8月12日签订了{2024年度全省监狱系统大灶米、面、油生产加工及供应项目【第1包:大米】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主合同相关事宜达成下补充协议:一、协议背景1、依据主合同的项目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根据全省各监狱实际使用需求供货。2、因甲方截止2025年4月29日已将主合同中项目预算用完,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补充约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权益的充分保障。3、本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二、补充协议内容1、因甲方主合同中项目预算已用完,即主合同项目下业务已经执行完毕,在监狱系统再次招标确认新的供应商之前,乙方可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和产品继续供货,新的供应商合同签订后,该协议随即终止。2、结算方式:对公转账,乙方在甲方收到货物后,依据甲方回传的送货单给甲方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向乙方完成货款支付。三、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四、附则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陕西省曲江监狱乙方: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创新路1号代理人:代理人:u人41技术确认:技术确认: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9-87043201开户行:中行西安互助路支行开户行:工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账号:102869018767账号:3700020719006697027税号:116100007700179255税号:9161000062373748XF日期:205年年月1日日期25年1月1日电子发票南成晋通发票)发票号码:25612000000071296118开票日期:2025年06月23日陕面省税务前购买方信息名称:陕西省曲江监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116100007700179255销售方信息名称:陕西福锦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61000062373748XF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税率/征收税额*谷物加工品*大米千克(公50004.660550458715623302759%2097.25斤)合计¥23302.75¥2097.25价税合计(大写)贰万伍仟肆佰圆整¥25400.00备注销售方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创新路1号:电话:13891866599:销方开户银行:工行陕西省西安莲湖路支行;银行账号:3700020719006697027经手人:棋拇开票人:王速成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米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陕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