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清单预算审核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2025)



工业大道南延工程(佛罗路-塱沙路)清单预算审核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工业大道南延工程(佛罗路-塱沙路)清单预算审核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45764963012509180668

项目业主: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

服务机构:

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工业大道南延工程(佛罗路-塱沙路)清单预算审核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4406045764963012509180668

合同总金额:

¥195,434.63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本项目为起于工业大道与规划佛罗路平交口,按照规划线位向南延伸跨过汾江河,终点位于现状塱沙路。道路总长度约310m,采用城市主干路标准,两侧布置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项目在跨汾江河节点设置一座跨河升降桥梁,在白坭涌节点设置一座箱涵。设计速度40km/h,道路标准宽度35m,双向六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 项目总投资为26560.54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3305.98万元。需对该项目进行清单预算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合同附件

工业大道南延工程(佛罗路-塱沙路)清单预算审核合同.pdf

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06

GF-2015-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名称:工业大道南延工程(佛罗路-塑沙路)清单预算审核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咨询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签订日期:2025年10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咨询人(全称):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业大道南延工程(佛罗路-望沙路)2.工程地点:佛山市。3.工程情况:本项目起于工业大道与规划佛罗路平交口,按照规划线位向南延伸跨过汾江河,终点位于现状望沙路。道路总长度约310m,采用城市主干路标准,两侧布置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项目在跨汾江河节点设置一座跨河升降桥梁,在白坭涌节点设置一座箱涵。设计速度40km/h,道路标准宽度35m,双向六车道,沥青混凝土路面。4.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为26560.54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3305.98万元。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对工业大道南延工程(佛罗路-望沙路)清单预算审核,并出具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审核报告。三、服务期限委托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委托人交付完整的资料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委托事项完成,委托人支付完酬金止。咨询人应当自委托人交付完整的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肆佰叁拾肆元陆角叁分(小写:¥195434.63)2.计取方式:最终费用结算按照实际送审金额为基数,参照广东省粤价函[20111742号文“清单计价法”乘以报价折率48%进行支付,并结合项目执行实际情况评价评分计费(见附录E)。1)本工程收费基数暂按13305.98万元,实际收费基数金额以最终送审金额为准。12)计算公式:[100×0.48%+(500-100)×0.41%+(1000-500)×0.38%+(5000-1000)×0.34%+(10000-5000)×0.29%+(13305.98-10000)×0.26%]×48%×10000=195434.63元。六、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年10月23日。2.订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盖章)咨询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住所账号:住所账号:81601158000010122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寨东路支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25025电话:电话:0757-81019488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2第二部分道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的权利义务继受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的权利义务继受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含本数)至第二天零时(不含本数)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3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选择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咨询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咨询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等,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如因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日期,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4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五条咨询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六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七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酬金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委托人全部损失: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酬金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委托人全部损失;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其他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第二十三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5第二十五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同意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2.咨询人的义务2.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项目负责人为:张军,造价审核人员为史磊,蒲雨,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份数及质量标准:纸质报告一式四份。2.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粤交基(2019)544号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粤交基【2008】548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17】5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8年版)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法>(JTG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粤价函[2011174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标准化管理指南》等有关规定。3咨询人的违约责任73.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经委托人催告后仍不能按要求履行的,逾期超过7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酬金,已经支付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退还,并要求咨询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咨询人还应该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3.2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因咨询人违约而发生的实际支出、代咨询人履行义务的成本,以及委托人因采取行动减少损失或向咨询人追偿而发生的成本、费用、需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的赔偿、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咨询人还应足额赔偿委托人全部经济损失。4支付咨询人出具该工程相关的审核成果文件后,由咨询人提交支付申请,待支付审批通过且委托人资金落实到账后,委托人向咨询人一次性支付酬金。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委托人在付款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请付款手续的,视为委托人按期支付。咨询人未向委托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发票的,委托人有权暂不予付款,付款期限予以顺延,咨询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5.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或因政府暂停项目实施的,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其他7.1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本项目的所有内容、永久。7.2知识产权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自产生之日起即独家并永久地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将上述成果文件用于其他项目或提供8给第三方。咨询人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如导致委托人产生经济损失的,咨询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清单预算审核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