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2025)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 工程监理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0296797920258602
二、合同名称: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ZJYJ-2025-005
四、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长街村
联系方式:0574-59956541
供应商(乙方):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仪门村(科技园内)
联系方式:1373844723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5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质保期满止。项目施工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同施工工期要求。服务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25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0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监理合同.pdf
监理合同.pdf
4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委托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监理人: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宁海县长街镇签订日期:2025年12月日F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监理人: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合同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一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2、建设地点: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大祝村、东港村、港中村、大湖村、山头村、五福村、新五星村、石桥头村、青珠村、塘里村。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1576.9177万元5、工期: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同施工工期保持一致。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且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主要内容为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配套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施工阶段养护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监理服务。3、监理项目投资:351768元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2025年月日至年月日四、监理服务酬金1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贰拾伍万玖仟元整(2590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4份,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开户银行:传真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签订地点:_年月日2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3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4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需由监理人承担的本工程检验试验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不再另行支付。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6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相关的监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或批件;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发包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监理人资质不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2、监理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3、未经发包人同意,入驻工地的总监及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一致;4、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5、因监理人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6、总监每月驻工地时间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支付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2、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无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施工招标文件1根据招标进度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2施工投标文件1根据招标进度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3施工图8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4施工承包合同1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8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更短时间内予以回复。第十三条本条款改为:本条款改为: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作、生活设施。监理期间监理机构的工作、生活设施等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监理报酬报价中。第十七条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由监理人投保,投保的费用应已计入报价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主要内容为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一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配套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施工阶段养护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监理服务。第二十一条本条补充以下内容:一、人员及驻地要求:入驻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若发包人认为总监不能胜任本合同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总监,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如由监理人原因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二、监理范围及监理期限:施工监理工作范围为:详见工程概况相关条款。施工期监理期限:施工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进驻现场,直至竣工验收结束,提交竣工资料之日为施工期监理。三、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在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到的所有配套工程的监理,合格工程量审核签证,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一)监理目标9本工程项目监理目标为:1、工程质量:合格;2、工程进度: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进度控制,力争提前完工;3、工程安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二)监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4、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现行颁发的有关监理工作的工作内容;5、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熟悉合同文件,掌握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及进度;7、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组织设计;8、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9、参加工地监理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监理会议;10、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11、审查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件。12、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13、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4、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15、审查业主是否按土地出让时所要求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16、审查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施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7、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1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9、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20、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控;21、签发中间交工文件;22、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23、发布停(复)工令:1024、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算;25、签认中期支付凭证:26、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凡涉及工程造价须事前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准);27、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8、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做证:29、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30、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主持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31、签认交工文件;32、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分户验收竣工文件;33、编制监理方面的分户验收竣工文件;34、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分户验收、综合验收及工程移交和各种预验工作。35、向咨询专家和审计部分提供有关工程审计工程资料与文件:向委托人提交相应的备案、存档资料四套;36、项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包括沉降观察以及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审核修复方案、并确定责任归属,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三)监理人的具体职责:(1)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及施工人员进场情况,核验测量控制基线的准确性,检查测量设备的鉴定证书。审查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手续。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开工日期滞后,则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实施。(3)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施工质量。(4)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承包人或提请发包人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5)跟踪复核、验收承包方施工测量放样。(6)审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并进行抽查和复检。原材料和半成品抽检率按规范执行,规范没有规定的,为规定的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自检数的10~20%。11(7)对承包人及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及业务联系单等要求进行审核,监理人应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阐明必要的理由及处理意见,并报请发包人审批:对于追加工程造价的,必须报请发包人同意并签发,否则,结算时不予以追加工程造价。(8)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发包人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9)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10)在履约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监理人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监理人应在7天内审查和转交,若因越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11)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发包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发包人要求的有关专题报告或资料。(12)当承包人管理水平低、技术素质差,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时,有权签发监理通知和建议调换施工队伍。(13)按时参加发包人召集的会议,及时传达、执行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的指令,定期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监理报告,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14)组织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提出工程质量复评意见,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15)检查、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6)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期间的缺陷维修。(四)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下列行为:(1)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2)与被监理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3)与所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接受该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而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包括质量和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应当进行赔偿,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或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另外支付。赔偿金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0%赔偿金的总额不超过扣除已缴纳税收后的监理费总额。12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监理人应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他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工程实施阶段如果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工程所含的主要单元工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1、基础处理工程;2、砼工程;3、其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其他隐蔽工程。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无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保修期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监理服务费采用总价承包,一次包死,与工程实施中造价的调整无关。对于每期工程,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序号付款比例(%)付款方式1支付合同价的40%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2支付合同价的30%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并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3支付剩余款项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本工程无论工程提前完工或工期延期,则监理服务酬金亦不予变更。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L1第四十二条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13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三)监理人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发生死亡事故。(四)监理人更换或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五)监理人员现场履职当月脱岗。(六)监理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或不体现业主合理的意图。(七)监理人员管理不严格,在工作中出现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等情况。(八)监理人未及时按指定要求配备交通工具及办公、测量、检测等设备。(九)监理人的监理日记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十)监理人不按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二、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可取消监理人中标资格。(二)监理人因自身责任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监理规划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工期滞后,违约金按每天一千元计取;影响工期滞后一个月以上,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三)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现场履职当月脱岗的违约按下列条款执行: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1)因本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2、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1)业主认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且要求更换的;(2)变更工作单位的;3、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人罹患严重疾病等需要治疗或者休养,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罹患严重疾病等在治疗或者休养期间需要本人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两个时间中取短者)。4、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按照上述收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违约金标准的相同情形减半支付更换的违约金。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重新拟派人员的资格及资历必须满足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145、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除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外,按当月脱岗负违约责任:同意更换后,仍按本款第1、2、3、4条执行承担违约责任(四)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并按有关安全规定,追究总监及相关人员责任。(五)监理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5%;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的10%赔偿。(六)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除支付违约金外,应当进行赔偿,赔偿方法同专用合同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七)监理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5万元。(八)监理人未及时按规定要求配备交通工具及办公、测量、检测等设备的,发包人可在分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留相应的设备费用。(九)监理人的监理日记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应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十)监理人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未能在每月25日前提交履职考核结果或篡改考核结果的,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驻工程且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除特殊情况外)。若驻工地时间每月少于22天,违约金为1000元/人/天,违约金在进度付款中扣除。(十二)其他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根据项目开工情况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应及时进驻工地,进驻后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若驻工地时间每月少于22天(除特殊情况外),违约金为1000元/人/天,违约金在进度付款中扣除。(十二)由于监理方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或未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通知的,且经发包人检查督促监理方后,监理方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可处1000元/次的罚款。本项罚款累计数额不超过合同签约价的10%。以上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扣除已缴纳税收后的监理费总额。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诉讼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L二、诉讼机构为: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双方另行协商。增加施工环境保护条款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15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16第三部分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杳,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17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16、附人员配备表(同磋商响应文件人员配备一致):监理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岗位技术职称专业资格证/岗位证1徐荣广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市政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10085772徐雪春专业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工程师市政类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浙建监20160322113沈宏斌现场监理员无职称市政类浙建监员2008SZ02002054陈劲书现场监理员无职称市政类浙建监员2107SZ020006118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大祝村、东港村、港中村、大湖村、山头村、五福村、新五星村、石桥头村、青珠村、塘里村。建设单位(甲方):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乙方):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19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法规,认真履行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管部门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2年1月日电话:22年1月日204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委托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监理人: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地:宁海县长街镇签订日期:2025年12月日F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监理人: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合同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一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2、建设地点: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大祝村、东港村、港中村、大湖村、山头村、五福村、新五星村、石桥头村、青珠村、塘里村。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1576.9177万元5、工期: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同施工工期保持一致。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且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主要内容为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配套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施工阶段养护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监理服务。3、监理项目投资:351768元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2025年月日至年月日四、监理服务酬金1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贰拾伍万玖仟元整(2590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4份,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开户银行:传真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签订地点:_年月日2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3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4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需由监理人承担的本工程检验试验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不再另行支付。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6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相关的监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勘测设计合同及监理合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或批件;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发包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监理人资质不再符合本合同要求时;2、监理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3、未经发包人同意,入驻工地的总监及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一致;4、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5、因监理人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6、总监每月驻工地时间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未支付监理服务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3个月以上;2、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无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施工招标文件1根据招标进度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2施工投标文件1根据招标进度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3施工图8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提供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4施工承包合同1签订施工合同后7天按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完整,不得泄露8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足工程要求的更短时间内予以回复。第十三条本条款改为:本条款改为: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作、生活设施。监理期间监理机构的工作、生活设施等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监理报酬报价中。第十七条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由监理人投保,投保的费用应已计入报价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主要内容为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一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配套的监理服务工作,包括施工阶段养护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监理服务。第二十一条本条补充以下内容:一、人员及驻地要求:入驻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若发包人认为总监不能胜任本合同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总监,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如由监理人原因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二、监理范围及监理期限:施工监理工作范围为:详见工程概况相关条款。施工期监理期限:施工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进驻现场,直至竣工验收结束,提交竣工资料之日为施工期监理。三、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施工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在工程建设期间涉及到的所有配套工程的监理,合格工程量审核签证,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一)监理目标9本工程项目监理目标为:1、工程质量:合格;2、工程进度: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进度控制,力争提前完工;3、工程安全: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二)监理人的具体工作内容:4、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现行颁发的有关监理工作的工作内容;5、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6、熟悉合同文件,掌握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及进度;7、参与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和施工组织设计;8、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9、参加工地监理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监理会议;10、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11、审查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件。12、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13、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14、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15、审查业主是否按土地出让时所要求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16、审查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施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17、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18、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的修正计划:19、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20、对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控;21、签发中间交工文件;22、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23、发布停(复)工令:1024、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算;25、签认中期支付凭证:26、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业主核准,凡涉及工程造价须事前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准);27、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8、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做证:29、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30、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主持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31、签认交工文件;32、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分户验收竣工文件;33、编制监理方面的分户验收竣工文件;34、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分户验收、综合验收及工程移交和各种预验工作。35、向咨询专家和审计部分提供有关工程审计工程资料与文件:向委托人提交相应的备案、存档资料四套;36、项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包括沉降观察以及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审核修复方案、并确定责任归属,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三)监理人的具体职责:(1)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及施工人员进场情况,核验测量控制基线的准确性,检查测量设备的鉴定证书。审查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手续。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开工日期滞后,则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提出审查意见,并督促实施。(3)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施工质量。(4)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计划,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承包人或提请发包人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5)跟踪复核、验收承包方施工测量放样。(6)审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并进行抽查和复检。原材料和半成品抽检率按规范执行,规范没有规定的,为规定的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自检数的10~20%。11(7)对承包人及设计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及业务联系单等要求进行审核,监理人应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阐明必要的理由及处理意见,并报请发包人审批:对于追加工程造价的,必须报请发包人同意并签发,否则,结算时不予以追加工程造价。(8)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发包人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9)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10)在履约过程中,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监理人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监理人应在7天内审查和转交,若因越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11)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发包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发包人要求的有关专题报告或资料。(12)当承包人管理水平低、技术素质差,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时,有权签发监理通知和建议调换施工队伍。(13)按时参加发包人召集的会议,及时传达、执行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的指令,定期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监理报告,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14)组织单元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组织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提出工程质量复评意见,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15)检查、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6)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期间的缺陷维修。(四)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下列行为:(1)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2)与被监理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3)与所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接受该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而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包括质量和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应当进行赔偿,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取或直接从监理费中扣除,不足部分另外支付。赔偿金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0%赔偿金的总额不超过扣除已缴纳税收后的监理费总额。12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监理人应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他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工程实施阶段如果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工程所含的主要单元工程。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1、基础处理工程;2、砼工程;3、其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其他隐蔽工程。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无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保修期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监理服务费采用总价承包,一次包死,与工程实施中造价的调整无关。对于每期工程,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序号付款比例(%)付款方式1支付合同价的40%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2支付合同价的30%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并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3支付剩余款项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交付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本工程无论工程提前完工或工期延期,则监理服务酬金亦不予变更。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L1第四十二条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一)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13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三)监理人未实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发生死亡事故。(四)监理人更换或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五)监理人员现场履职当月脱岗。(六)监理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或不体现业主合理的意图。(七)监理人员管理不严格,在工作中出现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等情况。(八)监理人未及时按指定要求配备交通工具及办公、测量、检测等设备。(九)监理人的监理日记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十)监理人不按施工承包合同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二、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按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可取消监理人中标资格。(二)监理人因自身责任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按监理规划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工期滞后,违约金按每天一千元计取;影响工期滞后一个月以上,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0%。(三)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现场履职当月脱岗的违约按下列条款执行: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1)因本人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2、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1)业主认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或存有失信行为,且要求更换的;(2)变更工作单位的;3、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属下列情形的,监理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人罹患严重疾病等需要治疗或者休养,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罹患严重疾病等在治疗或者休养期间需要本人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两个时间中取短者)。4、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按照上述收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违约金标准的相同情形减半支付更换的违约金。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重新拟派人员的资格及资历必须满足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145、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的,除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外,按当月脱岗负违约责任:同意更换后,仍按本款第1、2、3、4条执行承担违约责任(四)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并按有关安全规定,追究总监及相关人员责任。(五)监理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15%;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的10%赔偿。(六)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过失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除支付违约金外,应当进行赔偿,赔偿方法同专用合同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七)监理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5万元。(八)监理人未及时按规定要求配备交通工具及办公、测量、检测等设备的,发包人可在分期支付的监理费中扣留相应的设备费用。(九)监理人的监理日记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应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十)监理人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履职考核,未能在每月25日前提交履职考核结果或篡改考核结果的,须支付违约金5000元。(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驻工程且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除特殊情况外)。若驻工地时间每月少于22天,违约金为1000元/人/天,违约金在进度付款中扣除。(十二)其他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根据项目开工情况并经发包人认可后应及时进驻工地,进驻后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若驻工地时间每月少于22天(除特殊情况外),违约金为1000元/人/天,违约金在进度付款中扣除。(十二)由于监理方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或未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通知的,且经发包人检查督促监理方后,监理方仍未改正的,发包人可处1000元/次的罚款。本项罚款累计数额不超过合同签约价的10%。以上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扣除已缴纳税收后的监理费总额。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诉讼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L二、诉讼机构为:合同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双方另行协商。增加施工环境保护条款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订了施15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境保护责任人。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和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16第三部分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一)设计方面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杳,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17意见;处理工程变更。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15、其他相关工作。16、附人员配备表(同磋商响应文件人员配备一致):监理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岗位技术职称专业资格证/岗位证1徐荣广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市政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10085772徐雪春专业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工程师市政类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浙建监20160322113沈宏斌现场监理员无职称市政类浙建监员2008SZ02002054陈劲书现场监理员无职称市政类浙建监员2107SZ020006118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宁海县长街镇大祝村、东港村、港中村、大湖村、山头村、五福村、新五星村、石桥头村、青珠村、塘里村。建设单位(甲方):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乙方):浙江明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19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施工法规,认真履行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宁海县长街镇重点村片区组团式和美乡村建设-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管部门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2年1月日电话:22年1月日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村内道路及附属设施提升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