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 乘客电梯 污梯采购合同公告(莎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11NB1979871U20241202

二、合同名称:莎车县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重点学科研究基地(中医传承中心)建设项目附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三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KSSCX(GK)2023-016-02号
四、项目名称:莎车县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重点学科研究基地(中医传承中心)建设项目附属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莎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莎车县古勒巴格路32号
联系方式:18113337621
供应商(乙方):新疆永盛胜达电梯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14号楼3604室
联系方式:1390998073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电梯(4部) 数量:1.00 单价(元):7362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品牌:美迪斯规格型号:医护电梯(消防电梯)载重1600kg、速度1.75m/s 、层站8层 8 站 8 门;客梯、载重1350kg 、速度1.75m/s、层站7层 7 站 7 门;污梯、载重1600kg;层/站:7 层 7站 7 门;速度:1.75m/s等;具体详见投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7362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莎车县维吾尔医医院(按照甲方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1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扫描件_电梯采购合同.pdf

电梯采购合同甲方:莎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甲方:莎车县维吾尔医医院住所:莎车县古勒巴格路32号住所:莎车县旅游路002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啊布都斯麦提玉孙8531250059805乙方:新疆永盛胜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作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大众路社区亚贝希路133号(盛世家园)4栋S02-02号新刘法定代表人:刘丙轩印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莎车县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重点学科研究基地(中医传承中心)建设项目附属设施设备4部电梯事宜,经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明细(根据不同的要求具体填写或变更下表的内容)序号货物名称工艺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1乘客电梯满足国标1600kg;1.75m/s;8层8站8门部1191300191300/2乘客电梯满足国标1350kg;1.75m/s7层7站7门部2179100358200/3污梯满足国标1600kg;1.75m/s7层7部1186700186700合计:小写(736200.00)大写(柒拾叁万陆仟贰佰元整)736200.00/货物包装规格要求:货物外包装要求注明:乙方所供货物应当为全新、完好、无质量瑕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标准。第二条货物交付时间及方式2.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订货确认单》之日起30日内,将符合合同第一条约定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即莎车县维吾尔医院,甲方指定地点。2.2甲方将共同对运抵的货物进行初步验收(包货物的数量、外观、合格证、原产地证明等),此次验收不视为对货物质量的验收;2.3若本合同货物分批次交付甲方,乙方对任意一批货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合同质量约定,致使该批货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乙方不交付其中一批货物或者交付不2符合合同质量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货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货物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果就其中一批货物解除合同,该批货物与其他各批货物相互依存的,有权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货物解除合同。2.4甲方有权单方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增加、减少采购货物的数量,但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按实际收货数量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前所产生的货物价款,据实结算,并不视为甲方违约。2.5乙方交货前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在甲方做好接货准备并回复确认后再行发货。2.6运输方式:货运2.7甲方接收通知义务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如下:联系人:刘启东电话:19146623848传真:邮箱:2726204170@qq.com地址:莎车县维吾尔医医院乙方接收通知义务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如下:联系人:刘丙富电话:13399772592传真:邮箱:地址:莎车县建设路明园小区1号楼四单元102室甲方按上述方式向乙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甲方已通知。如果乙方需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通讯地址,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甲方已通知。2.8双方确认,由乙方负责与承运人签订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运费、保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2.9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10货物送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并由甲方验收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2.11乙方交货时应将货物的配置清单、用户手册、保修手册、原厂保修卡、货物合格证、资料及配件的商检证明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配套资料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按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合同价款3.1合同总价款为736200.00元(大写:柒拾叁万陆仟贰佰元整),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货物单价确定后,不因任何因素增长。合同总价款包含税金、运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等因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的总价款。3.2本合同计价及支付货币除非另有约定,均指人民币。3.3在合同执行中如遇国家对本项目所涉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的,甲方将以本合同约定的税率计算相应的不含税价,并以不含税价乘以调整后的税率计算新的含税价格,自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政策生效之日起,双方按新的含税价格进行结算。3.4甲方支付每一批货款前,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而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4.1本合同适用履约担保。44.2担保形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从乙方的基本账户汇转;4.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需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人民币36810.00整(大写:叁万陆仟捌佰壹拾元整)4.4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及合同内容要求完成免费保养12个月全部服务内容,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无息退还。4.5发生合同约定的需要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拒绝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项目单位确认已提交第2.11条约定的配套资料和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4.7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应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收款人:新疆永盛胜达电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克孜都维路支行账号:30476501040006431如果乙方的开户银行或账号发生变更,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相关付款期7日前,就该变化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54.2担保形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从乙方的基本账户汇转;4.3乙方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需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人民币36810.00整(大写:叁万陆仟捌佰壹拾元整)4.4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及合同内容要求完成免费保养12个月全部服务内容,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无息退还。4.5发生合同约定的需要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拒绝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6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经项目单位确认已提交第2.11条约定的配套资料和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4.7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应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收款人:新疆永盛胜达电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克孜都维路支行账号:30476501040006431如果乙方的开户银行或账号发生变更,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相关付款期7日前,就该变化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任何责任。54.8乙方充分理解甲方使用财政资金付款,需执行财政资金或援疆资金支付制度及单位内部资金支付管理审批等有关规定,乙方同意如因财政支付审查、财政支付管理流程、预算下达及单位内部支付审批流程等非甲方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价款未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亦不得以此为由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条包装、保险和标识5.1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具有牢固的包装,并且采取了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坏地运抵约定地点。运输、储藏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5.2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的不同要求,在包装上以中文及运输常用的标记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5.3乙方应负责设备运抵甲方前的一切保险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5.4根据合同需要注明的其他事项。第六条验收6.1甲方将对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在目的地进行验收,在开箱验收的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作详细的记录。该通知应被视作甲方向乙方提出减少合同价格、更换、补充或索赔的有效依据。6.2如发现因非甲方的原因导致货物的短缺、损坏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减少合同价格、更换、补充。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更换、补充合同货物,则6被视为迟延交付,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因更换、补充货物所发生的所有运输费、风险和检验费用均将由乙方承担。6.3如果甲方有合理的初步证据表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委托公证、商检机构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进行商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受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所支付的商检费用应由乙方承担。6.4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7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将被视为接受了甲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第七条质保期、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7.1设备质保期为72个月,自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之日起计算。7.2质保期内,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乙方应在0.5小时内对甲方的服务要求予以答复,如未能解决,乙方维修人员在小时内到场予以免费解决(修复或更换)。经维修3次,仍未能解决,乙方应给予免费更换。若乙方不能解决或不能及时解决,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损失及甲方为实现索赔而发生的律师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逾期提供合格货物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7方退还已收货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2经甲方对已交付货物或设备组织验收后,确认货物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更换、补充,直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货物因质量未达合同约定标准而进行更换、补充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货物更换、补充导致逾期交付,按本条第一款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予以处理。8.4如因本合同项下货物与第三方发生商标或专利纠纷,一律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应对该等纠纷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若甲方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对甲方作出赔偿。8.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义务,应赔偿甲方因其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索赔而发生的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8.6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履约保证金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7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同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谋取中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等行为,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被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第九条不可抗力条款9.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8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天灾,战争、恐怖袭击、内乱、严重威胁健康或安全的情形,火灾、极端恶劣天气。9.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9.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保密义务10.1任一方对基于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秘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相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或公开该信息。本合同项下所称秘密信息是指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向接受方披露的或接受方因本合同而得知的与业务相关的任何信息。上述“秘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有条款、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调研结果、商业秘密、数据库;财务信息(包括成本、利润和销售);市场策略;客户名单;提案与合同;披露方内部管理程序等。秘密信息不包括:1.在披露时或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资料;2.能证明从披露方获得相关信息时接受方已经熟知的资料或信息;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或信息。10.2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合同履行期限的限制。10.3如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致使另一方秘密信息泄露的,则泄密方应承担本合同金额20%的违约责任;一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9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泄密方。因泄密给相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泄密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第十二条送达条款12.1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12.2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至执行程序完毕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12.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相对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12.4合同各方承诺: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12.5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及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送达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10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三条其他13.1本合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即可生效,每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3.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则应以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13.3合同双方订立本合同及项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附件,前述文本的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要求出现不一致时,以最严格的条款为准。13.4甲方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但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标准按实际收货数量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前实际产生的货物价款,不视为甲方违约。13.5《订货确认单》应当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6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任何权利义务的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为采购合同签字盖章页)11乙方电有有心单位名称(公章):莎车县卫生健康委员单位地址:莎车县古勒巴格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单位名称(公章莎车县维吾尔工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邮政编码:844700单位名称(公章):新疆永盛胜达电梯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件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大众路社区亚贝希路133号(盛世家园)4栋S02-02号法定代表人:刘丙轩开委托代理人:外时富H电话:13399772592税号:91653101062050599A邮政编码:844000本合同签订地:莎车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时间:2024年4月1日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 乘客电梯 污梯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