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积水点改善配套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4659120251401

二、合同名称:香烟桥路(临平北路-物华路)积水点改善配套改造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9000250707121818-09257396
四、项目名称:香烟桥路(临平北路-物华路)积水点改善配套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地址:飞虹路518号
联系方式:25658227
供应商(乙方):上海新虹口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玉燕(女)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3号3幢601室
联系方式:021-5620382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香烟桥路(临平北路-物华路)积水点改善配套改造工程 
   数量: 1.00 
   单价(元): 2018599.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虹口区范围内施工工期: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刘志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17202203866 

2.合同金额(元):
2018599.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香烟桥路(临平北路-物华路)积水点改善配套改造工程的合同(11N00244659120251401).pdf

11N002446591202514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虹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地址:飞虹路518号邮政编码:电话:25658227联系人:机构管理员乙方:上海新虹口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421弄1-3号3幢601室邮政编码:200081电话:021-56203822联系人:沈佳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香烟桥路(临平北路-物华路)积水点改善配套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采购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项目内若含附属绿化配套项目,则需进行完工绿化测绘,绿化移交前提交绿化测绘报告。)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所示范围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零壹万捌仟伍佰玖拾玖元整元(¥2018599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上海市虹口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签署页: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标文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协商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构件外加工场地(如有)1.1.3.9永久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如产生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包括临时设施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列示的标准、规范及相应的其他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5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经双方协商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如有);(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录;(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7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其中3套作为竣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5日内提供、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各分部分项项目开始前7日内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图预算(含电子文档一份)、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经签字盖章审批的书面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无。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或者飞虹路518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包含投标时现场踏勘阶段)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发包人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交通由承包人负责。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本施工合同期内。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结算时合同总价根据经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但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根据经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具体以第三方审价出具审价报告为准。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授权范围或岗位说明书为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无。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详勘报告(如有)及周边物探报告(如有),上述报告所揭示的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构筑物、建筑物、古树名木、地下障碍物、软弱地基加固等均由承包人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不再另行计取。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上海市城建档案馆或者虹口区档案馆或者发包人档案室规定的装订标准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各4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准备提交验收报告前15天内移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4套和电子文档1套。(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及资源,费用已包含在本次合同价中:b)根据承包人自己需要办理各类保险(包括人身安全、施工设备财产等),投8保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否则由此应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c)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规范的使用、管理外来从业(劳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缴纳从业(劳务)人员社会保障费用,不拖欠、扣克外来从业(劳务)人员的工资,否则承包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d)教育己方施工人员,不得毁损同场其它单位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和设备设施,否则承担赔偿责任:e)及时完成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各项工作。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和一切事务处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确保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少于5个整日。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因承包人未能确保项目负责人常驻工地,应按照下款承担擅自离开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常驻在工地,有事需请假,经发包人许可后方可离开工地,擅自离开且未得到批准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将被处以0.5万元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为确保本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必须到位,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确需调换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换,并将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除处以3万元违约金外,发包人保留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承包人确认违约金为发包人难以计算的实际损失的补偿,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前述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第一次书面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处以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并不再对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进行审批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若承包人仍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9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对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14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不再对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进行审批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余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处以0.5万元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余主要管理人员处500元/天/人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若发生,一般情况下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若因劳务分包引起纠纷(特别是春节前)给本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进行支付。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相关材料、设备进场后至移交接管完毕。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合同签订前,总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银行履约保证函(金额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函须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满28天后失效。(如遇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应保证履约保函相应延期)。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10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包括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内容(含承包人分包)和专业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现场监理义务。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包含在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中。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满足国家、上海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如果施工质量没有达到上述承诺将处以工程总造价的(%按中标人承诺填写)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剥离或开孔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以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可选择以下一项或数项条款进行处理:(1)暂停施工:(2)整改通知书;(3)处以1万—10万/次的违约金:(4)返工直至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1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需依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火灾、重大机损事故等;(2)安全管理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坚持预防为主和事前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按建筑面积设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4)达不到发包人的安全施工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采取措施,并从承包人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予以扣除。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依据现行规定。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首付款为投标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50%(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金额中),并与工程预付款同时支付,余款在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审核中视实际完成情况申报和审核,并随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同比例支付。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足额支付,视工程实施期间市民服务热线、信访投诉等处置情况而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总承包管理及服务方案、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不晚于正式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书面文本后10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须按以下要求提供进度计划文件(1)在各单体(单位)工程开工前一周内按单位工程编制并提交《单位工程进度明细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会同发包人代表在一周内予以审批确认;(2)在工程施工进程中根据施工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需要及要求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或分部分项的进度计划,各类进度计划须经发包人代表和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3)在每周的工程例会上应提供下周施工进度计划、上周实际完成进度表,周施工进度计划中须注明要求发包人(包括其他专业分包、设计、配套等单位)配合解决的事宜;(4)在工程月报中提供上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5)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及市政配套工程计划也纳入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范畴,承包人的各进度计划须充分考虑指定分包工程及市政配套工程合理的施工时间,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6)进度计划文件须明示关键路线或节点,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在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或开工报告。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15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65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延误处以合同价的%/天的违约金(以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延期违约金标准填写),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工时地质勘察报告未提及的严重影响施工的地下有害埋藏物,如未爆炸的炮弹、放射物、文物等;5级以上的地震;海啸;空中不明飞行物坠落(在施工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其他严重影响施工的自然灾害(承包人提交证明材料报发包人认可)。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上海市区-5℃以下连续3天以上的低温;(2)20年一遇的暴雨、冰雹、暴雪(需有气象部门的认定);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时应考虑在报价中。另外8.3.3条,由中标单位采购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必须是由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附有质量保证证明;在设备与材料到货前24小时前通知监理单位参与验收;如因中标单位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而被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拒绝验收,中标单位应重新负责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需要红线外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申请手续,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踏勘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考虑临时设施搭建条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措施费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关于新增综合单价的约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已有适用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中的变更内容调整。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新增单价计算,新增单价作如下处理:A、发包人优先在投标综合单价基础上局部调整(包括调整部分消耗量、组价内容、材料差价等)形成新的综合单价;B、财务监理认为原投标单价不适用也不宜形成新的单价的新增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其中定额组价执行以下定额及下浮率:①定额:定额套用《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或其他相关定额,信息价和费率均执行投标价及费率,②人、材、机单价:投标文件中没有的人材机价格参照投标截止日上一月度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发布的信息价执行。其他:社会保险费按照沪建市管(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执行文计算。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以外的,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如有)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等各项费用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无。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认真研究和充分理解了招标文件、答疑纪要或招标补充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其他参考资料以及自然环境和现场条件,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2)社会条件的变化(包括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社会管理、周边社会环境因素等)可能给施工带来发生的困难、干扰和由此产生的费用,作出自己的明确判断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3)对施工方案及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可能存在的失误;(4)承包人自身内部各项管理资源条件的变化;(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对承包人自身造成的损失;(6)施工期间的资源要素市场因素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7)施工期间政策、法规等因素对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并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扣除暂列金额,预付款中包括措施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且资金到位后,根据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1)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以经发包人、施工监理确认的竣工图由审价单位审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本项目一年内不调差)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一式五份,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和发包人核准确认后,由发包人支付该次核准工程量的80%,其中人工费按当月审定人工费足额支付(人工费单独支付至承包人人工费专用账户)。进度款(含预付款)累计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不包括合同暂列金额)的80%,在办理竣工结算审价前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竣工结算审价结束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等满足发包人建设要求的内容,由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90%,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97%,3%余款作为工程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建议承包人在虹口区的银行设立本工程的收款账户。承包人人工费专用账户信息: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合同完工验收指工程已施工完毕,施工合同履约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及图纸规范、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合同完工验收,并由施工单位上报合同完工报告。若工程达不到使用标准,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该工程,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积极推进竣工验收流程,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如逾期不按要求整改,拖延工期的将由发包人进行相应处罚。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若项目为新改扩项目,则需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档案、规划验收工作,最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具有法律效果的凭证)。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质保期满后3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于上述违约金金额,按实际造成损失的2倍予以赔偿。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财务监理审价,发包人应在委托审价后90天内完成审价工作,若双方存在重大争议,发包人有权延长审价周期。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价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后60天内(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劳务分包纠纷等存有异议,可先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决定付款时间,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由发包人自行决定付款时间)。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执行。承包人应在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材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定后的20日内,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包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受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人逾期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逾期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施工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执行,上限五十万元。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另行商议,以发包人要求为准。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起算时间:本工程完成完工验收合格后。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工程审定价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响应的(约定期间:重大紧急维修24小时,一般维修72小时,或者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抢修、急修,相关材料费及人工费支出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同比例的违约金。同时总承包单位在与所有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须附带此项内容,未包含此内容导致分包单位不能及时承担保修义务的后果,由总包单位承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计算方式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7.5.2。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撤销决定;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上述要求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3)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控制分时间节点和最终竣工时间的或某些事实致使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胜任该项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4)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重复发生以上行为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5)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00%。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00%标准,则总承包方需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总承包方承担。由于整改或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仍按每延误一日历天罚合同金额的%(以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延期违约金标准填写)执行。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克扣或不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或分包单位工程款;7)承包人发包的分包人违约承包人负连带责任;8)承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要求,未按要求整改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具体执行顺序如下:1)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承包人有承诺的(包括投标文件承诺、其他书面承诺、口头承诺等),发包人接受的,从其承诺;3)上述两条都未约定或承诺的,双方共同协商,承包人同意本合同所约定的对承包人所处的违约金是因其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最低限额,承包人承诺不要求任何机构对违约金进行调整。4)发包人有权自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直接扣除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承包人应付的各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承包人追偿其经济损失;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因承包人责任发生生产事故、重大工伤或死亡事故,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6)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7)发包人有权在支付进度款时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自然灾害:包括上海市区-5℃以下连续3天以上的低温;海啸;20年一遇的暴雨、冰雹、暴雪(需有气象部门的认定)、基坑开挖时地质勘察报告未提及的严重影响施工的地下有害埋藏物(如未爆炸的炮弹、放射物、文物等)、空中不明飞行物坠落(在施工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其他严重影响施工的自然灾害(承包人提交证明材料报发包人认可);(2)政府行为:包括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政府禁令或新颁法律或规范;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包括政变、叛乱、骚乱;严重影响施工的游行示威或罢工;重大传染性流行疾病防控措施(如非典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火灾、爆炸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立协单位: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竞争性磋商、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特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四)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造价元(人民币)。二、施工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三、协议内容(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二)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当具有各类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以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等制度。(三)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查现场,工程项目应当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四)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制度和法规。(五)施工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当定期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六)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施工、消防安全规定。甲乙双方应当保持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施工期间有关的安全、防火的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七)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按期限整改。(八)在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应当督促检查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九)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已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十)严禁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擅自使用投入的,由使用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十一)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的,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当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借用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用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保养由借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者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用方负责。(十二)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确需拆除更动的,应当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擅自拆除更动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十三)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十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以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确需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的,应当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十五)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规定或者诶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十六)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有权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十七)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当详细交底,乙方应当执行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并采取保护措施。(十八)乙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部门办理开工报告和用工手续。(十九)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及市、区(县)劳动保护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按照各自责任协商解决。(二十)本协议如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一)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二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其中送区(县)劳动保护和有关部门备案一份。(二十三)其他未尽事宜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廉洁协议立协单位: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工程内容:。(四)合同价款:。二、施工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三、协议内容(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保持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便利。(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反映或者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乙方反映或者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乙方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的,应当承担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十三)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诿。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项目经理安全承诺书本人作为公司现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保障施工现场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效地保护环境及周边管线,本人郑重向甲方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甲方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及安全规程,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负第一领导人责任,执行甲方过程中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网络,运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定期主持召开有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4、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按规定投入必要的安全措施费,对生产装置、设备进行维护,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5、认真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6、不断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违章指挥,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杜绝渎职行为。7、支持本项目安全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文化氛围,为职工提供一个好的工作场所。8、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无污染、无人身伤害、文明施工无社会投诉、无媒体曝光目标,争创“文明工地”管理一流水平。9、修订完善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指挥现场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落实,督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修订工作,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到有效实施。在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向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认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以上是本人承诺,并在工程施工中认真履行,如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承诺人(项目经理签字):日期: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佩戴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资金支付管理协议甲方(项目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包单位):丙方(银行金融机构):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强化监管责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一章委托事项一、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总包合同,约定由乙方作为总包方承包甲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合同中工人工资部分约万元。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要求,乙方在丙方银行支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接受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对进入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合同中约定的以下工人的劳动报酬(以划“√”为准):□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月工资☑日工资其中实施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模式的,基本工资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依据本工程现场设置的门禁考勤记录统计),绩效工资根据合同约定的发放周期依据农民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考核足额计发。四、丙方按以下渠道为乙方提供代发服务(以划“√”为准):□柜面代发☑电子银行代发。第二章甲方权利义务五、甲方应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的规定,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六、甲方应当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或者比例等,保障专用账户资金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七、甲方应对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第三章乙方权利义务八、乙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负责代发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九、本工程项下分包单位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乙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交分包单位委托代发清单(见附表)供丙方备案留存,该清单作为本合同相关附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十、乙方应对本工程分包单位提交的农民工代发工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审核同意后通过丙方向该批农民工的银行卡直接代发工资。实施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模式的,绩效工资根据合同约定周期参照基本工资流程发放。乙方应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他用。十一、乙方负责代发本工程所有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属农民工的实得工资部分,不含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相关费用由分包单位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除工资外的其他所有税费等,由分包单位在收取乙方拨付、结算的其它劳务人工费后自行负责,与乙方无涉。十二、在代发过程中乙方如发生专用账户变更或撤销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乙方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撤销专户的证明文件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工作,本协议终止。第四章丙方权利义务十三、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开展工作。十四、丙方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开通绿色通道,依据乙方提交的代发工资指令,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发农民工工资(节假日除外)。十五、丙方发现乙方农民工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或有挪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十六、代发工资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鼓励使用本地银行卡,不得拒绝农民工使用他行银行卡。十七、丙方对乙方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收付进行监管,丙方应按月将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工资支付信息等以电子或书面方式报送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代发业务完成后,丙方应将代发清单交予乙方。第五章其他约定十八、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其签字章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业务用章及后生效。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60日历天附表: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积水点改善配套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