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采购合同公告(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
一、合同编号:N5101822025000248-1
二、合同名称: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地籍调查(前置调查)
三、项目编号:N5101822025000248
四、项目名称: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地籍调查(前置调查)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
联系方式:028-60432746
供应商(乙方):彭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地址:彭州市牡丹北路111号
联系方式:028-862303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地籍调查(前置调查)
1(项)
¥668,800.00
¥668,800.00
无
合同金额: 668,8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2月22日
履约地点:彭州市行政区域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G0511德高速地籍调查合同书(1).pdf
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4日
合同编号:01o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地籍调查(前置调查)合同书采购方(甲方):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地址: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D区1栋4楼供应商(乙方):彭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系地址:彭州市牡丹北路111号签订地点:四川省彭州市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彭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地籍调查(前置调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822025000248)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为保障该项目土地供应,根据《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202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彭府办发(2025)2号)要求,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拟于2025年第四季度供应。现需启动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地籍调查(前置调查)采购工作。二、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1、服务内容及范围:(1)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拟供地前置调查事项。(2)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所涉及土地类测绘事项。2、技术要求:符合国家《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等相关测绘技术规范标准。3、成果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测绘验收规范标准,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纸质和电子报告各一套。三、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若年度项目提前全部完成的,合同终止时间以完成时间为准)内完成地籍调查并提供服务成果文件。第二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合同总费用为66.88万元;其中,不含税价为【630943.39】元,增值税税金为【37856.61】元,增值税税率【6】%;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差旅费、设备器具费、税金等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支出的一切费用。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2.支付方式第一次付款:甲方自本合同签订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同等金额的发票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费用的40%,即2675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整。第二次付款:乙方在完成2000亩测绘工作,向甲方提供对应项目清单、付款申请和同等金额的发票,经甲方审核确定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费用的30%,即20064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佰肆拾元整。第三次付款:乙方完成约定的全部任务且通过甲方验收后10日内,支付合同暂定总费用的30%,即20064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佰肆拾元整。4.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位于本合同乙方签字盖章栏处,乙方保证该收款账户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有变更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不正确、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变更但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银行过失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或付款错误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其他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5.甲方付款前未收到或者未足额收到乙方提供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有权迟延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开票义务和其他义务,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三条知识产权(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甲方享有使用权(含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3)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第四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五条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第六条项目履约验收方式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3.是否邀请专家:否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7.履约验收时间:8.验收条件说明: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完成所有服务内容,并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9.履约验收标准: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3.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所有相关义务的前提下,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的服务费用。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享有的其它权利、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按时提交最终成果文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享有的其它权利、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若因乙方自身原因迟延提交服务成果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含)以上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前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就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据实结算。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给他人实施。甲方有权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由此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由此引发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若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若甲方需要乙方归还其已提供的资料、文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完好无损的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全部归还给甲方。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6.乙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尚未公开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提前解除而失效。7.本合同因乙方违约但最终继续履行或者虽未继续履行但仍存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情形,对于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8.本合同所称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解决争议、实现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第十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甲方未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如甲方认可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双方按照截至解除合同之日双方确认的乙方完成的工作量(需在甲方付款前将已完成的成果全部交付给甲方)据实结算:如甲方不认可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乙方自行清理退场并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1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诉讼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页处载明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送的相关文件以及司法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签字确认。采用邮寄送达的,一方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邮寄相关文书的,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如一方确认的地址错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或者指定联系人、拒收等原因导致邮件未被实际签收的,自邮件被退回之日起视为送达。未退回的,自邮件发出【3】日后即视为送达。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自邮件到达对方指定系统后即视为送达。本合同因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自解除通知书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盖章栏)(以下无正文,为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彭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签订的《G0511都江堰至德阳高速路彭州段项目地籍调查(前置调查)项目合同书》之签字盖章页)甲方: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教栋蟹州市数和街道健康人地址:彭州市社丹北路11号开户银行:工行彭州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成都彭州支行账号:4402223009100160033账号:511511410013000448687电话:028-60432746电话:028-86230389传真-签约日期:2025年年22日传真-签约日期:2025年VE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地籍调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