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红光治疗仪 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 N5115012025000338-1
二、合同名称: 红光治疗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15012025000338
四、项目名称: 红光治疗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 宜宾市翠屏区北大街96号
联系方式:0831-8255048
供应商(乙方):宜宾市金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
联系方式:1309620972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红光治疗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2862920.000000元
合同金额: 286.292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27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红光治疗仪合同.pdf
红光治疗仪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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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红光治疗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5115012025000338采购人(甲方):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供应商(乙方):宜宾市金盾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宜宾市公服集团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公司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红光治疗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5012025000338)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部分如下:一、合同货物产品名称总价(元)红光治疗仪等一批设备2862920.00二、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即RMB¥2862920.00元;V该合同总价已包括产品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HOO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承诺供应甲方的货物不高于市场价格,如果出现价格虚高,买贵退差。三、质量要求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设备(含零部件、配件、使用说明书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以次充好,产品来源渠道必须合法,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服务承诺及采购单位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2.设备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且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3.质保期内设备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4.交货日期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一年。四、交货及验收(一)交货合同签订生效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培训及试运行,其中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BCT)的交货、安装调试、培训及试运行周期为90个日历天。如甲方有紧急需求,乙方须全力配合,缩短交货期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二)验收1.验收主体: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2.验收方式:自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3.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4.验收地点:设备最终安装使用场地。5.验收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及要求”、“商务要求”、“售后服务”以及投标文件响应条款等本项目建设质量的所有内容。6.验收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7.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8.验收程序:采用一次性验收方式,具体包括:到货初验、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性能检测、文件审核、使用培训、验收确认、归档与入库。9.验收方案:(1)成立验收小组。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指定验收小组负责人统筹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技术、采购、使用部门代表,验收小组代表验收方履行验收工作职责。(2)数量验收:甲方根据合同配置清单清点数量,乙方应将所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3)质量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与采购合同约定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4)设备通电检测:对于安装完成后暂未立即投入临床使用的设备,需开机进行通电、基本功能自检等检查,确认设备可正常开机运行。(5)操作培训:如有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免费进行技术培训,直到甲方完全掌握产品操作使用,并填写《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培训记录》。(6)整改责任: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乙方需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10.出具验收报告: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乙方每一项技术、服务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11.验收结果运用:验收结果合格的,乙方凭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到甲方处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乙方按照本项目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甲方损失,还可能会报本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12.外包装处理: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设备包装箱在验收未结束前严禁移离验收现场,直至全部验收工作结束,且对包装箱进行认真查看后,方可处理。13.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由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出具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相关官方查询平台)查询核实的履约保函,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5%(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叁仟壹佰肆拾陆元整,RMB¥143146.00元),本履约保函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替代履约保证金。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60日内支付设备货款,上述款项均通过转账方式汇入乙方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宜宾市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宜宾市商业银行金沙江支行账号:2010215300105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详见分项价格表(质保期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货物经成交人验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乙方在质保期内应确保医用设备开机率为95%以上,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质保期,每超出一天,则相应延长一个工作日。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技术培训,认真做好24小时售后服务工作,确保甲方使用人员能够独立操作。售后服务联系人:刘一君,电话:13096209722。报修响应时间2小时,到场时间24小时(为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5.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负责设备维修及抢修,质保范围内产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2小时内响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完成维修(为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设备需更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逾期未完成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6.技术支持:乙方长期提供学习、技术方面支持,如需专家指导,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优先安排专家到现场指导;若因客观条件限制(如不可抗力、远程协作更优解等)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同步或调整为线上指导(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远程调试、书面报告等方式)。乙方需确保两种指导方式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一致。七、不可抗力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重大疫情、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事件。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或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延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八、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除继续履行接收义务外,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三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合同款项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项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经济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143146.00元),本履约保函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替代履约保证金。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60日内支付设备货款,上述款项均通过转账方式汇入乙方账户。乙方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宜宾市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宜宾市商业银行金沙江支行账号:2010215300105六、售后服务1.质保期:详见分项价格表(质保期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货物经成交人验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乙方在质保期内应确保医用设备开机率为95%以上,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质保期,每超出一天,则相应延长一个工作日。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技术培训,认真做好24小时售后服务工作,确保甲方使用人员能够独立操作。售后服务联系人:刘一君,电话:13096209722。报修响应时间2小时,到场时间24小时(为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5.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负责设备维修及抢修,质保范围内产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2小时内响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完成维修(为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设备需更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逾期未完成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6.技术支持:乙方长期提供学习、技术方面支持,如需专家指导,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优先安排专家到现场指导;若因客观条件限制(如不可抗力、远程协作更优解等)(2)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成果)或逾期提供的而违约的,除应及时提供服务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部分服务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及其利息。(3)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乙方瑕疵履行采购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4)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经济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九、争议解决办法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廉洁条款1.在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时,同时签订《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商廉洁购销合同》。2.乙方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廉洁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3.甲方人员若违反廉洁管理规定,或乙方在合作期间贿赂甲方人员,甲方应视情节、8轻重、影响大小对甲方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其他方面责任和法律责任。十一、其他约定事项1.如有进口器械,乙方负责进口医疗器械报关、清关及商检等事宜。2.乙方向甲方提供该合同所含设备的全套资质证明文件。3.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产品分项价格表:附件2:产品配置清单。4.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5.本合同一式八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五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恙章):宾宾市第二入民医院苏(盖章):宜市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四..i414经办人:部经办科室负责人解德族分管院领导:经办人:解稳族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5026010310联系电话:0831-8254814联系电话:0831-825758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宜宾北大街支行开户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金沙江支行账号:2314507209026414709账号:2010215300105日期:2015年10月22日日期:2年10月2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红光治疗仪 医疗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宾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