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换证修理采购合同公告(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2025)
舟山市本级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MB0858146202520201
二、合同名称:2024年度中国海监7012船换证修理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HZJDZS-2024-051
四、项目名称:2024年度中国海监7012船换证修理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地 址: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11号
联系方式:2826271
供应商(乙方):舟山市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金塘镇沥港康源新村22号
联系方式:1396722979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度中国海监7012船换证修理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9553.2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具体详见采购需求服务要求:具体详见采购需求服务时间:修理时间由采购人定,船舶进厂之日起25天内完成本项目的维修、改装、调试及验收。服务标准: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2.合同金额(元):59553.26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2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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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7012船舶维修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方):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承修方):舟山市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修理中国海监7012船舶维修项目。为明确双方职责,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合同签订地:舟山市定海区第一条工程范围服务范围:根据承修方本次维修项目的政府公开采购中标结果,作为本次船舶修理工程内容范围的依据。船舶类型:中国海监7012船舶2025年度维修项目,总吨位:55净吨位:16船长:16.72m型宽:7.48m型深:2.70m玻璃钢材质第二条工程价款本次中标合同价为人民币柒拾捌万壹仟壹佰陆拾玖元整(小写:¥781169元),完工后结合加、减账工程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第三条加减账工程委托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船舶增减的项目需经监理方和承修方确认方可进行修理,增减项目费用以造价咨询公司(第三方)出具的新增项目评估单为准,增补项目修理工期按照监理方出具的增补项目修理工期为依据(由承修方审核、核查等相关手续办理或自然灾害天气(台风、高温等)导致工程延期的不计算至修理工期内),双方签定补充协议。如超出修理工期将收取违约金,收取标准按照正式合同相关条例执行。第四条工程期限本船进厂日期以实际进厂为准,工程期限共计22天。工程期限计算到该船舶修理完工,经试航结束,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缺陷修补完成之日。第五条奖罚标准修理必须按期或提前完工。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违约金。每延迟一天的违约金为实际修费的0.1%,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3%。超过30日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向委托方返还已收款项并向委托方支付5%的违约金。若承修方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修费结账本工程总修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但不包括新增修理项目,新增修理费标准按《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92黄本定价为基础。本价格不受市场物价的变化而变化。委托方于船舶进厂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修方支付合同工程款的60%作为项目预付款。船舶维修完成、试航、经委托方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及决算会议通过后,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价尾款。每次付款前,承修方须向委托方开具的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合法等额发票。承修方未开具发票的,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七条质量保证1.自双方签署本船《交接船协议书》之日起固定部件15个月,活动部件12个月为本船保修期,保修期间凡属承修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承修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凡属确能证明因委托方操作、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件正常磨损,由承修方负责修复,委托方承担费用。对新设备需要培训的,承修方应免费提供。2.委托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将及时通知承修方,承修方应按招标时标书上的有关规定办理;若承修方在接到委托方的通知后未能及时到场服务,委托方为保证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有权另行组织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损失由此次承修方负责。3.承修方所提供的修理服务应当符合船舶技术标准及甲方要求。4.承修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应当是合法、全新、符合规范的原件。第八条工程验收1.本船修理保养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试航试验结束)后,由委托方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竣工验收。2.本船修理改装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账工程处理。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第九条工程修理1.本工程项目单编制参照中船总公司《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1992》版本黄本,具体项目除参照92版本所涉及的内容外,还包括补充表述部分。2.工程项目单中所涉及的未封闭内容,如视情修理或换新,应按封闭计价。3.本船油漆及各种辅料由承修方提供。4.工程项目中拆除的大型设备,委托方有权收回。5.本船修理费应包括人工工时、材料、税管费等一切费用,以及各种外协、检测费用。6.船舶在厂修理改装期间,未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改装。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7.船舶在厂修理改装期间,如有新增工程项目,修理前承修方需提供项目维修人工工时、材料、税管费等一切修理费用,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维修。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1.船舶进厂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2)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1)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2)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3.修船改装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2.提供材料: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协助义务: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6.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委托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7.验收工作成果:委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8.要求承修方承担违约责任: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9.支付报酬: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当在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当相应支付。10.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和政策原因委托方可以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应大力支持。12.本船修理改装期间,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13.如因需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14.本船修理改装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况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第十二条承修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完成主要工作: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3.检验: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4.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接受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6.交付工作成果: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委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委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7.保守秘密:承修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若违反保密约定,承修方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8.留置权: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9.妥善保管: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船舶进厂修理后,承修方应当妥善管理。若船舶出现进水、起火、盗窃、灭失等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修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委托方:1.委托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委托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委托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修方: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承修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四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详见招投标书。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2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中国海监7012船艇年度保养项目》招投标文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双方各执2份,采购代理机构和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委托方:承修方:鉴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盖章)业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电话:电话:13967229790传真:传真:税号:,税号: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2025年2月6日,中国海监7012船舶维修保养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方):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承修方):舟山市豫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修理中国海监7012船舶维修项目。为明确双方职责,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合同签订地:舟山市定海区第一条工程范围服务范围:根据承修方本次维修项目的政府公开采购中标结果,作为本次船舶修理工程内容范围的依据。船舶类型:中国海监7012船舶2025年度维修项目,总吨位:55净吨位:16船长:16.72m型宽:7.48m型深:2.70m玻璃钢材质第二条工程价款本次中标合同价为人民币柒拾捌万壹仟壹佰陆拾玖元整(小写:¥781169元),完工后结合加、减账工程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第三条加减账工程委托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船舶增减的项目需经监理方和承修方确认方可进行修理,增减项目费用以造价咨询公司(第三方)出具的新增项目评估单为准,增补项目修理工期按照监理方出具的增补项目修理工期为依据(由承修方审核、核查等相关手续办理或自然灾害天气(台风、高温等)导致工程延期的不计算至修理工期内),双方签定补充协议。如超出修理工期将收取违约金,收取标准按照正式合同相关条例执行。第四条工程期限本船进厂日期以实际进厂为准,工程期限共计22天。工程期限计算到该船舶修理完工,经试航结束,船检部门检验合格,缺陷修补完成之日。第五条奖罚标准修理必须按期或提前完工。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原因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委托方违约金。每延迟一天的违约金为实际修费的0.1%,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3%。超过30日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承修方向委托方返还已收款项并向委托方支付5%的违约金。若承修方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修费结账本工程总修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但不包括新增修理项目,新增修理费标准按《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92黄本定价为基础。本价格不受市场物价的变化而变化。委托方于船舶进厂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修方支付合同工程款的60%作为项目预付款。船舶维修完成、试航、经委托方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及决算会议通过后,委托方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价尾款。每次付款前,承修方须向委托方开具的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合法等额发票。承修方未开具发票的,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七条质量保证1.自双方签署本船《交接船协议书》之日起固定部件15个月,活动部件12个月为本船保修期,保修期间凡属承修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承修方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凡属确能证明因委托方操作、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件正常磨损,由承修方负责修复,委托方承担费用。对新设备需要培训的,承修方应免费提供。2.委托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将及时通知承修方,承修方应按招标时标书上的有关规定办理;若承修方在接到委托方的通知后未能及时到场服务,委托方为保证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有权另行组织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及其他损失由此次承修方负责。3.承修方所提供的修理服务应当符合船舶技术标准及甲方要求。4.承修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应当是合法、全新、符合规范的原件。第八条工程验收1.本船修理保养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试航试验结束)后,由委托方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竣工验收。2.本船修理改装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账工程处理。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第九条工程修理1.本工程项目单编制参照中船总公司《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表1992》版本黄本,具体项目除参照92版本所涉及的内容外,还包括补充表述部分。2.工程项目单中所涉及的未封闭内容,如视情修理或换新,应按封闭计价。3.本船油漆及各种辅料由承修方提供。4.工程项目中拆除的大型设备,委托方有权收回。5.本船修理费应包括人工工时、材料、税管费等一切费用,以及各种外协、检测费用。6.船舶在厂修理改装期间,未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改装。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7.船舶在厂修理改装期间,如有新增工程项目,修理前承修方需提供项目维修人工工时、材料、税管费等一切修理费用,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维修。第十条消防安全工作1.船舶进厂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委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2)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1)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戎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2)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3.修船改装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委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2.提供材料:委托方提供材料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委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协助义务:委托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委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委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6.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委托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7.验收工作成果:委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8.要求承修方承担违约责任: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9.支付报酬: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委托方应当在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委托方应当相应支付。10.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和政策原因委托方可以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应大力支持。12.本船修理改装期间,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13.如因需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14.本船修理改装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情况下,承修方支持委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第十二条承修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完成主要工作: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未经委托方同意的,委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承修方将其承修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委托方负责。2.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承修方提供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委托方检验。3.检验:承修方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4.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因委托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接受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6.交付工作成果: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委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委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7.保守秘密:承修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若违反保密约定,承修方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8.留置权:委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9.妥善保管: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0.船舶进厂修理后,承修方应当妥善管理。若船舶出现进水、起火、盗窃、灭失等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修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声明及保证委托方:1.委托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委托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委托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修方: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承修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四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详见招投标书。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2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九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中国海监7012船艇年度保养项目》招投标文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双方各执2份,采购代理机构和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委托方:承修方:鉴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盖章)业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电话:电话:13967229790传真:传真:税号:,税号: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2025年2月6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换证修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