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采购合同公告(鹤壁市生态环境局2025)
一、合同编号:鹤财磋商采购-2025-46-A
二、合同名称:鹤壁市乡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6套颗粒物)项目
三、项目编号:鹤财磋商采购-2025-46
四、项目名称:鹤壁市乡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6套颗粒物)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街道兴鹤大街295号
联系人:刘欣
联系方式:3327816
2.供应商(乙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中型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51号
联系人:张大顺
联系方式:186339351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978000 元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详见合同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
先河环保
详见采购清单
6
978,000.00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7日
合同-2025.10.27(6套颗粒物)项目.pdf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名称:鹤壁市乡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6套颗粒物)项目项目编号:鹤财磋商采购-2025-46甲方: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乙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25年1月27日第1页共12页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乙方(全称):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鹤壁市乡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6套颗粒物)项且(2)采购计划编号:鹤财磋商采购-2025-46(3)项目内容:合同设备清单(规格及技术参数详见乙方投标文件内容及投标承诺)单位:元序号货物名称货物型号数量单价总价1PM10自动监测仪XHPM2000E6台78000.00468000.002PM2.5自动监测仪XHPM2000E6台85000.00510000.00价税合计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捌仟元整,即¥:978000.00元(4)设备点位及联网:淇滨区大赉店镇、淇县北阳镇、淇县朝歌街道办、凌县卫贤镇、凌县白寺乡、浚县黎阳街道办6个现有乡镇空气站站点,监测数据上传至省、市平台。(5)合同是否分包:口是回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978000.00元大写:玖拾柒万捌仟元整第2页共12页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设备在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后,付合同价款的50%,即大写:肆拾捌万玖仟元整,小写:489000.00元;设备经比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100%,即大写:玖拾柒万捌仟元整,小写:978000.00元。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应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不构成违约。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设备交付,完成日期:自设备验收完成之日起,质保12个月。乙方每逾期交付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另应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质保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场并维修或更换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让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口是回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回自行组织口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鹤壁市生态环境局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口分期/分项验收:(4)履约验收程序:组织业内相关专家验收(5)履约验收的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6)履约验收标准:国家相关标准(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第3页共12页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202年/°月27日合同订立地点: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iai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住所石家庄湘江道251号住所街295号住所石家庄湘江道251号联系人李俊华联系人张大顺联系电话0392-3229223联系电话0311-85323956通信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295号通信地址石家庄湘江道251号邮政编码458030邮政编码050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600005717043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63113U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开户名称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开户银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住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银行账号602120020000000115第5页共12页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1.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甲方验收通过并不必然免除乙方质保义务。1.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1.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2.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2.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2.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3合同履行3.1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3.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第6页共12页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4.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4.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采购人指定现场。4.2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3货物保险要求按采购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4.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4.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质量标准和保证5.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5.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第7页共12页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质量保证期:自设备验收完成之日起,质保12个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6.权利瑕疵担保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6.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6.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知识产权保护7.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8保密义务8.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9.合同价款支付9.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9.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第8页共12页件。10.履约保证金【如有】10.1乙方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0.2如果乙方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0.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11.售后服务11.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11.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2.违约责任12.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2.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第9页共12页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相关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3.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3.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3.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3.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第10页共12页(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3.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合同分包14.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4.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5.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6.解决争议的方法16.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6.2选择仲裁的,应通过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应通过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6.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17.法律适用17.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第11页共12页17.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18.通知18.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18.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18.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18.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19.合同未尽事项19.1合同未尽事项:19.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2页共12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 环境监测仪器及综合分析装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