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25)
一、合同编号:150101-NMGDG-CS-20250001-HT-2514567
二、合同名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50101-NMGDG-CS-20250001
四、项目名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高职园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联系方式:6586237
供应商(乙方):北京翰海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0号英特商务写字楼A座8118室
联系方式:1584838878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
1(项)
¥1,565,000.00
¥1,565,000.00
【无】
合同金额: 1,5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0月27日至2026年10月26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合同(1).pdf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25年10月28日
合同名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合同编号:计划备案/核准书编号:呼政采备字[2025]03086号甲方(采购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乙方(服务商):北京翰海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托内蒙古德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了本项目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二)供方提交的全部投标(响应)文件;(三)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四)在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人向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以各项文字记述的补充条款或承诺;(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六)本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本的规定内容相一致。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三、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小写(含税):大写:壹佰伍拾陆万伍千元(小写:1565000.00元)人民币。或折扣率报价为:零。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该费用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基于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服务期限和地点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3日内入场提供服务,六个月内完成服务服务地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档案科五、服务要求和标准具体服务要求和标准按照采购文件中“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和投标文件及承诺的内容执行。六、履约验收(一)履约验收时间:乙方达到验收标准后,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甲方收到后30日内组织验收,乙方应当参与并予以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单独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二)履约验收方式:由甲方依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货物及服务项目验收管理制度(试行)》及相关规定组织一次性或分期验收。(三)履约验收程序:甲方依据投标(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组织履约验收。(四)履约验收的内容:依据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中相关条款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需满足采购文件中技术部分规定的实质性条款要求,不得负偏离,如任何一项不符合实质性条款要求,即视为验收不合格。(五)履约验收标准:依据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中相关条款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七、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甲方有权对具体服务工作内容提出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和意见;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服务内容有关的成果文件;4.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有义务配合协调。6.甲方须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费用。7.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4.乙方应当亲自履行本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采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或委托给第三方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若乙方认为甲方未能及时或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存在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形时,均需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履行要求;逾期乙方未提出该等要求,则视为甲方已经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前述该等义务;此后,乙方不得再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或作为乙方未能如约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抗辩理由。6.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各项监督、检查,对甲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回复说明或进行整改、纠正。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八、付款方式(一)款项支付1、签订本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出具发票。甲方认证通过后按照自身内部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审批通过且款项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40%预付款,金额陆拾贰万陆仟元整(626000.00元)。2、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就剩余款项出具发票。甲方认证通过后按照自身内部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审批通过且款项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60%尾款,金额玖拾三万玖仟元整(939000.00元)。3、以上款项支付约定内容均为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及剩余款项的必备前置条件,任一条件不具备,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认证通过、服务验收合格、交接完毕、审批通过、款项到位等,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且甲方不因此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二)甲方使用人民币结算合同款项,根据付款条件及付款进度进行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至合同中乙方的银行账户。如甲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的,乙方收到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支付的款项即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履行国库集中支付程序造成付款迟延的,甲方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三)甲付款前,乙方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开具相应报销单据。否则,甲方有权迟延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或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抗辩理由。(四)甲乙双方账户信息1、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单位账户相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100460060047B单位名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环支行行号:102191002156账号:06020215092001065232、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单位账户相关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9087706R单位名称:北京翰海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行号:102100005930账号:0200059309200113471九、履约保证金(一)为更好履行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额为人民币零元,提交期限按照采购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二)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现金形式提交的,服务期满验收合格或考核合格,且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在双方确认并完成交接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函期限截至服务验收合格或考核合格并交接完毕之日。(三)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或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若乙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十、知识产权(一)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向甲方交付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二)乙方承诺其提交的服务成果无任何权利争议或潜在权利争议,乙方承诺其服务成果无任何他项权利设定,也无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瑕疵或限制,乙方保证甲方在享受服务或者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索赔主张。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十一、违约责任(一)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甲方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扣除或退还甲方相应合同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二)如因本合同约定乙方违约行为或法定事由导致甲方解除合同,则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预付款等。(三)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服务的,则每迟延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1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0.5‰的违约金;迟延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约定。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如甲方解除本合同部分约定,不影响未解除部分乙方的合同履行,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四)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或无法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负责整改。如经过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六)因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债权进行转让,否则乙方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对甲方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第三方无权向甲方提起任何主张。如乙方存在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行为,则视为乙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本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八)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甲方向第三方的违约或赔偿损失、误工费、鉴定费、损失的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全部损失。(九)本合同所涉及全部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未付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对此无异议。(十)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等,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十二、合同的中止与终止(一)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二)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法定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还甲方全部已支付款项并按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取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乙方过错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三、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三)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十四、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十五、通知与送达(一)乙方的通知与送达方式为:乙方名称:北京翰海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0号英特商务写字楼A座8118室联系人:史建华联系电话(手机):15848388786E-mail:sjh15848388786@126.com(二)本合同涉及有关通知事项可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采用邮寄、直接送达或发送短信、E-mail等任一方式进行,邮寄到达(拒收、退回)当日、直接送达或以及短信息、E-mail发送当时,即视为乙方接到该通知。(三)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有效,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留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其发出的任何通知均视为合法有效。乙方拒收、不在指定地址或联系不上导致通知被退回,均视为通知已经合法有效送达。(四)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十六、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七、法律适用(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二)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代理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同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四)附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甲方财务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交纳凭证(如有);3.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如有);4.其他(如有)。甲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街道高职园区甲方联系人:电话:乙方:北京翰海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0号英特商务写字楼A座8118室乙方联系人:史建华电话:1584838878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