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查能力提升 全自动生化仪 化学发光仪 肺功能检测仪 医生诊断桌 器械柜 检查床采购合同公告(青川县第一人民医院2025)



一、合同编号:N5108222025000077-1

二、合同名称:检验检查能力提升项目(设施设备采购)

三、项目编号:N5108222025000077

四、项目名称:检验检查能力提升项目(设施设备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青川县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青川县竹园镇梁沙坝
联系方式:15183979800
供应商(乙方):四川太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郫筒镇望丛东路125号1号楼2单元8层16、17、20号
联系方式:1918393311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全自动生化仪
1(台)
¥496,600.00
¥496,600.00
BS-2800M

2
化学发光仪
1(台)
¥198,000.00
¥198,000.00
MAGLUMI X6

3
肺功能检测仪
1(台)
¥127,000.00
¥127,000.00
FGY-200

4
医生诊断桌
10(张)
¥680.00
¥6,800.00
/

5
器械柜
10(个)
¥1,760.00
¥17,600.00
/

6
检查床(B超、心电等专用)
3(张)
¥600.00
¥1,800.00
ML/ZCC-T

合同金额: 847,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肆万柒仟捌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27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0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采购合同.pdf
青川县第一人民医院
2025年10月28日

检验检查能力提升项目(设施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5108222025000077采购人(甲方):青川县第一人民医院供应商(乙方):四川太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地点:青川县第一人民医院签订时间:2025年10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项目信息1.1.采购项目名称:检验检查能力提升项目(设施设备采购)1.2.采购项目编号:N51082220250000771.3.采购计划编号:-无.1.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散采购1.5.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1.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6.1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否1.6.2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否1.6.3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1.6.4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否1.6.5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否1.7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否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类型为: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1.8采购物品:货物名称规格品牌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期货物名称全自动生化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规格BS-2800M品牌迈瑞数量1(台)单价496600.00总价496600.00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化学发光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MAGLUMIX6新产业1(台)198000.00198000.00合同签订后30日内肺功能检测仪FGY-200合肥健桥1(台)127000.00127000.00合同签订后30日内医生诊断桌1400*750mm雄图商贸10(张)680.006800.00合同签订后30日内器械柜900*400*1750mm康佰佳10(个)1760.0017600.00合同签订后30日内检查床(B超、心电等专用)(诊查床)ML/ZCC-T明朗3(张)600.001800.00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二、货物要求2.1.质量要求2.1.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1.2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2.1.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2.1.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2.2.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和运输,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1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8-损运抵指定地点。2.3.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2.3.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保修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采购文件规定的保修期或者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保修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3.2在保修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2.3.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2.3.4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3.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3.1合同价款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847800.00元(大写:捌拾肆万柒仟捌佰元整),具体价款以青川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3.2支付方式3.2.1预付款,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凭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即人民币金额:¥4239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叁仟玖佰元整。3.2.2进度款,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按要求完成最终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即人民币金额:Y254340.00元整,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肆仟些佰肆拾元整。3.2.3尾款,采购项目完成审计后,采购人凭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发票,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剩余合同价款。3.2.4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若未在付款前向甲方提供上述发票及资料凭证,甲方有权拒付相关费用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四、合同履行4.1交货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若产品国家或生产厂家规定了使用期限或报废期限的,从生产或出厂日期至验收合格日期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大于其使用期限或报废总期限的5%,否则视为该产品不合格。4.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甲方医院内设备安装科室房间)。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5.1在设备安装完毕且乙方通知甲方后,由甲方组织对乙方所交所有货物进行验收。如验收发现存在与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质量、参数、出产日期不符合问题,乙方须在本项目商务要求中规定的交货期限内提供合格货物进行替换,并组织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通过的但未按本项目商务要求中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的,则须按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即因乙方的原因使货物质量不合格的,虽经乙方二次供货后,达到了本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但因第二次导致逾期交付,乙方须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过期交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有疑问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代为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时乙方应在现场并予以配合,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6.2.根据本合同规定,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7.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7.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八、违约责任8.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修理、重作、更换的具体要求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8.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8.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8.2.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还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10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甲方损的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8.2.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为: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9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九、争议解决方法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货物交付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十、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中标(成交)通知书(3)投标(响应)文件11(4)采购文件(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十一、其他条款11.1履约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1.2.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了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5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1.3权利瑕疵担保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4知识产权保护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履行本合同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5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1.6售后服务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因产品说明书明示原因,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1.7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1.7.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S11.7.2.合同的中止11.7.2.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11.7.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等,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1.7.2.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应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1.7.2.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1.7.3.合同的终止11.7.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11.7.3.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7.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8.合同分包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1.9法律适用场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11.10通知与送达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通知到达对方下述地址(包括电子地址)之一时生效,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下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1)甲方:青川县第一人民医院联系人:王艾地址:青川县竹园镇梁沙坝电话:15183979800微信号:1(2)乙方:四川太智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梁海地址: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东路125号1号楼2单元8层16、17、20号电话:18090482733微信号:1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话或微信号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如另一方,否则对方将通知送达到原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仲裁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十二、售后服务12.1、质保期为贰年,从验收合格后的次日起算。12.2、维护响应时间:2小时响应,48小时到达现场解决问题。维修时间超一周的须提供备用设备12.3、在质保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三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须更换同品牌设备;在质保期外,终身维护维修,设备维修只收材料费,不收取人工费、技术服务等费用。12.4、乙方须负责设备安装、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定期回访,提供设备检测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随附工具和仪器,所涉及的价格包括在报价总价格中。12.5、培训:乙方应就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对使用人员、甲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直至能独立操作,同时能完成一般常见故障的维修工作12.6、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3.本合同一式伍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两份,乙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单位名称青川县第一人民医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柚含住所青川县竹园镇梁沙坝开户银行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支行银行账号32900120000005095签订时间2025年10月27日乙方单位名称四川太智科技有限公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梁海技有住所成都市郫都区郫简镇望丛东路125号1号楼2单元8层16、/17、20号开户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郫都支行银行账号1000030000094973签订时间2025年10月2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检验检查能力提升 全自动生化仪 化学发光仪 肺功能检测仪 医生诊断桌 器械柜 检查床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