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
一、合同编号: SZSW-2025-005A
二、合同名称: A 包深圳税务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RNX2025133ZC-SZTAX
四、项目名称: 深圳税务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 38 号
联系方式:伍小姐,83876948
供应商(乙方):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C1 栋 13 楼
联系方式:刘小姐,837649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合同及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合同及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合同及招标文件
合同金额: 55.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合同及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A包)深圳税务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合同(公告版).pdf
(A包)深圳税务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合同(公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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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A包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合同合同号:SZSW-2025-005A签订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签订日期:2025年10月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联系人:伍小姐电话:0755-83876948传真:邮政编码:518048乙方: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3楼联系人:刘小姐电话:0755-83764999传真:,邮政编码:5180711/13合同正文一、引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A包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的采购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选择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该项目的中标方,负责承担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A包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的相关工作。为了项目顺利实施,合同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经友好协商,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项目(A包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双方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签订,经各方协商确认,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共同信守。二、合同术语1.“甲方”系指购买合同项下方案及服务的单位,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乙方”系指提供合同项下方案和服务的公司,即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4.“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支付2/13给乙方的价款。5.“方案”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专业技术资料)。6.“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满足甲方需求的乙方须承担的调研访谈、渗透测试、漏洞扫描、方案设计、技术支持、培训等类似的安全服务。7.“现场”指甲方指定的将要进行工程实施的地点,即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办公大楼及其指定的地点。三、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正文附件一:项目验收书附件二:供应商履约信用评价表附件三:廉政承诺书附件四:网络安全保密协议附件五:信息化项目供应链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3.乙方投标文件;4.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13四、合作方式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的承包商,乙方对此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甲方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中予以充分的配合。本合同各方的合作仅限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其他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情况对合同各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五、合同款项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款:¥550,000.00(单位: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元整[人民币共计¥550,000.00元]2.本项目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及银行账号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即[RMB_330,000.00__元]。(2)在乙方提供完合同要求的服务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服务情况,出具对应的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向乙方支付当期合同款的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及银行账号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3)若合同总价高于最终结算金额,乙方须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差额。六、违约责任1.合同执行阶段(1)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时:A.“不能按时交付合同标的”,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项目交付物。4/13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B.“未完成合同中的内容”,即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工作,或未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执行:A.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起30天内,乙方应退回全部已收的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执行,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B.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每天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上述情况解决或验收合格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之日止。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旦达到违约金额的最高限额(即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后30天内,乙方须退回全部已收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项目交付物,乙方不必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合同款项,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旦达到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即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乙方有权终止合同。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计算机管理各项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深圳市税务局有关运维责任事故认定标准,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其中经济责任具体追究金额按如下标准计算:(1)一般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额的1%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责任追究金额;(2)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小时以上245/13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额的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责任追究金额;(3)特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扣除合同总额的5%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责任追究金额。对由于甲乙双方的责任造成的事故,按甲乙双方检查确认的乙方的责任比例,依据上述标准,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若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承担其他责任。4.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按双方评估价赔偿;如属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的,按双方评估价及双方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如造成责任事故,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计算。5.乙方对甲方的信息系统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每发生一次赔偿人民币1万元;如产生责任事故的,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计算。6.以上第1、2、3、4、5款中扣除款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甲方还有尚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扣除款和赔偿金直接在未付合同款中扣除,扣除时间为甲方下一次支付乙方合同款时,不够扣除的部分,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甲方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1、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如果甲方没有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则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甲方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1、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7.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8.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使用的软件或6/13产品,或利用开发便利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失信名单。9.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亲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处理。10.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1%)作为违约金。11.对于本协议未约定的、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中约定的违约处理条款,按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相关约定执行;对本协议与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约定不同的违约处理条款,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七、争议解决乙方承诺在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被社会公众知悉的一切信息),无论在合同期限或合同终止后,均应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泄密、转让、许可使用及交换,更不能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合同约定业务以外的任何商业活动。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泄密,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7/13上述条款对以下内容不适用:1.已属于常识且不受版权限制的内容;2.已通过出版物或其他原因(未经授权行为或疏忽除外)而成为不受版权限制的内容;3.由任何第三方未加任何约束提供的内容,且该第三方对这些内容无任何明确、暗含或暗示的保密义务;4、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机关依法要求披露的情形。甲方的专有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甲方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等信息,如涉税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指引、当事纳税人的财务和纳税信息、调查表、风险评价技术指标、参考数据、操作手册、工作流程等),若无甲方预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就这些资料信息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流。乙方不得对甲方专有资料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或伪造。只有在甲方明确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为了合同执行目的对专有资料进行拷贝。所有拷贝件都将标上与原件相同的专有参考标记。乙方对这些专有资料,包括复制件,拷贝、修改和重画都将严格保密。乙方将限制其需要对专有信息了解以便对合同设备进行运行和维护的雇员对专有信息的接触。如无甲方预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继承者或分支机构或任何第三方分配、转让、转移甲方向其提供的技术文件所有权。保密期限为永久。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13九、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及其他第三方行为1.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下的定义为准,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疫情、战争、禁运、暴乱或内乱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履约的情况延续达六十天以上,双方应立即协商修改本合同。若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取得双方满意的办法时,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未执行部分。3.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因其延迟履行所产生的责任。4.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主管机构核发之证明以证实该不可抗力的发生。5.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尽快就继续履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合同达成协议。6.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排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9/13十、冲突条款如本合同所涉及各项文件及条款之间发生冲突的,后成立的文件优先于先成立的文件,附件中的条款优先于合同正文的条款,同一文件中的条款应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十一、通知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中文。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以下地址送达对方: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联系人:伍小姐电话:0755-83876948传真:邮政编码:518048乙方: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3楼联系人:刘小姐电话:0755-83764999传真:邮政编码:518071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13(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所发出的信件,需依据本合同约定的送达信息发出,信件交邮后若因以下情况的非发件人过错原因造成的无法送达,则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信件交邮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a.收件人身份不明;b.无人签收;c.收件人拒收;d.地址不详;e.地址搬迁;f.长期未自取等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3)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当事人的以下地址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a.本合同约定的地址;b.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等送达信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c.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十二、其他1、本合同书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针对本项目所有应由产品原厂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技术指标、数量、服务内容和时限等相关要求向产品原厂商购买,乙方的购买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3、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外,其他未尽事宜均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另行规定,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11/134、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于尚未终止前,均及于双方当事人和各自的承继人、受让人。5、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签署同意,任何一方以任意方式对合同条款的增减及其他变更均无约束力。6、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及该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7、乙方如无力偿还债务或进入破产程序,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对方。8、本合同的内容及其有关的附件是甲乙双方关于此次合作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此次合作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12/13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13/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