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老旧小区改造采购合同公告(宜昌市夷陵区城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 无
二、合同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 YLA010122-202501-01
四、项目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宜昌市夷陵区城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 夷陵区夷兴大道112号
联系方式:07177200636
供应商(乙方):宜昌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地质花苑
联系方式:071771027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施工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9426026.61
合同金额: 942.602661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5年10月29日至2028年03月28日;履约地点:夷陵区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29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0-29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项目合同书.pdf

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项目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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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合同编号: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工程地点: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港虹社区地质花苑小区发包人:宜昌市夷陵区城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宜昌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宜昌市夷陵区城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宜昌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2.工程地点: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港虹社区地质花苑小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夷发改投资〔2025〕87号文4.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及地方配套5.工程内容:本项目主要是对小区内道路改造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布设停车位,新建雨水、电力地下管网,以及迁移路灯、标识牌;屋面平改坡,外墙重做涂料等。(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0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3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佰肆拾贰万陆仟零贰拾陆元陆角壹分(¥9426026.61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包括甲供材费用/(¥/元);发包人纳税人类别:,,承包人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仟肆佰玖拾元零叁分(¥185490.03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模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刘孟。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2—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0月2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甲方办公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3—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宜昌市夷陵区城建项目宜昌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发包人:管理服务中心(公章)承包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2420521MB07931273组织机构代码:91420506343378064E地址:112号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地址: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地质花苑)邮政编码:443100邮政编码:4431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高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717-7200636电话:0717-7102789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宜昌夷陵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宜昌冯家湾支行账号:642542501001100026831账号:42250143230300000017经办人:闫翔经办人:刘丹—4—中标通知书宜昌市夷陵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编号:YLA010122-202501-01项目名称: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宜昌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5—宜昌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5年10月17日开标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定标委员会提交的定标报告,确定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业务由你单位中标,中标金额9426026.61元,其他情况详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一览表。我单位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承发包合同。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请于2025年1月22日前到宜昌市夷陵区城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与我单位洽谈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中元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人(盖章):宜昌市夷陵区城建项目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5年1月22日—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一览表项目负责人姓名刘孟证书名称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鄂242212111721结构类型/层次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宜昌市夷陵区。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夷陵区小溪塔街道港虹社区,改造范围为小区内区域,区域总面积约10400平方米。改造内容主要内容包含:小区内道路改造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布设停车位,新建雨水、电力地下管网,以及迁移路灯、标识牌;屋面平改坡,外墙重做涂料等。承包工程的项目及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室外管网工程、室外及装饰工程等其他配套工程,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中标价(元)9426026.61元(大写:玖佰肆拾贰万陆仟零贰拾陆元陆角壹分)履约期限150日历天质量目标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安全目标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拟分包内容专业分包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劳务分包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备注类别姓名证书编号技术负责人刘丹E300013422施工员谭建铭0422110400011000262质量员郭宏丹0422110900011000215安全员张忠丽鄂建安C3(2023)4014662中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收:黄汽联系电话:150717398382025年10月23日—7—投标附录函(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宜昌市夷陵区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小溪塔、东城、龙泉、鸦鹊岭、黄花片区)(三标段)(标段名称)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3.2.1(见投标函)刘孟2工期7(见投标函)150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15.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5分包3.5见拟分包计划表6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额6.1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及经济赔偿。7逾期竣工违约金7.5.22000元/天8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7.5.2合同总价款的3%9质量标准5.1.1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10质量违约金5.1.1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无条件修复至合同规定标准,且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1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1.1遵守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款规定12预付款额度12.2.1合同总价款的10%(预付款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及环境污染防治费等)13预付款保函金额12.2.2遵守专用合同条款第12.2.2款规定14权利义务1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15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投标函附录》中予以补充填写。《投标函附录》约定内容低于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标准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投标函附录约定内容高于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标准的,以《投标函附录》约定为准。投标人:宜昌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章)法定代表人:高杨(签章)—8—日期:2025年10月16日—9—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引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0—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纪要;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承包人投标文件投标函及附录、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中元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联系电话:0717-7833000;电子信箱:8645094@qq.com;通信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大厦12-13楼;1.1.2.5设计人:名称:中匠民大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专业乙级;联系电话:李贤文1862782787;电子信箱:/,;通信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20号1号楼06层01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11—1.1.3.10临时占地包括:本项目(标段)规划设计范围内的用地。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安排,规划设计范围外需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1.6其他1.1.6.2现行消耗量定额: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及2018版定额。在投标截止时间28日前已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实施的各类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标准。1.1.6.3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是指采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相一致、人材机价格水平与投标报价水平相一致(如出现投标报价中未有材料,则以现场签证或参照同期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依据)、管理费及利润的优惠幅度(比例)相一致。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执行。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自投标截止时间28日之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实施的各类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消耗量定额及费用标准不适用于本合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不提供,如有需要承包人自行购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需符合《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的要求及标准”,并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写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12—(5)合同谈判纪要;(6)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承包人投标文件投标函及附录、投标文件其他内容;(10)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含施工图纸,不含标准图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专业暂估价工程或暂定材料的招标(询价)方案及招标(询价)文件及其它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三天提交(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本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计划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当月20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当月完成工程量和次月进度计划)”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7日内确认;每周一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周计划(当周完成计划和次周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3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3—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12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谭培炎、魏欣;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地质花苑);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高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大厦12-13楼;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陈帝。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场地与周边道路之间道路已开通,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理场内外道路、桥梁和其他起初设施的手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进入施工现场用地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区域内的道路由承包人根据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负责建设、保养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场地内的道路修筑、硬化、维护及卫生管理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4—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在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清单工程量存在偏差时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清单工程量存在偏差的。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谭培炎、魏欣,;联系电话:0717-720063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12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2)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初审权;(3)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需事先经其同意;(4)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6)组织竣工验收;(7)重大事项向上级汇报;(8)其他发包人授权的事项。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前3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接驳点及接驳,由投标人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自行考虑并解决,其发生费用及施工中用水、用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投标—15—报价中。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40天内向发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②承包人按照施工图的格式和比例绘制竣工图陆套,电子版陆套,每出现一处不吻合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处的违约金,经监理人复核签证后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自行提供影像资料贰套交发包人;并给规划部门提供该部门认可的电子版竣工图。其测图、绘图、竣工资料收集整理费用须在报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该费用。③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5000万以上的按60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④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纸陆套及电子版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及电子版。—16—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当月20日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7日内确认。(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承担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等工作和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秩序,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施工现场二间办公室且每间办公室的面积约12-15平方米,配置电脑及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并在测绘仪器、检测工具、资料图集等方面向其提供方便。(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需要办理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等其它一切相关管理手续时均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场外安全文明和周围环境的维护、保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项目工程完工未验收交付前的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以上设施进行保护,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除文物保护外,其他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工程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相关要求做好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区在单位工程完工验—17—收前一周内做到工完场清并向发包人移交。(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1.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土方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已明确的地下管线,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承包人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便道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开展本项目施工所建设的生活区不得布置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其生活区的选址、建设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计量支付。3.承包人的报价已充分考虑地下管线、地下排水、电力线路、施工场地障碍条件和现场各种不利条件发生可能带来的风险及迁移改造等增加的费用,也已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中有关承包范围、技术标准、施工要求、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地下情况、交通条件、水电条件、场地条件等条款,并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进行了报价。发包人不再对因以上原因引起费用增加进行调整。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施工期间,负责对施工范围内及附近的民居、商业用房、厂房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受损后的修复;应保证施工现场及周边居民生活、工厂生产作业等出入交通不受影响。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同时,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5.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超标准排放的噪音污染缴纳的费用。投标时按照《市住建委关于转发2018版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44号)要求执行,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取。该费用由承包人缴纳,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并计入总报价中。6.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18—7.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下达的对施工场地清扫、整理、挂贴标语标牌等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对此类费用另行计价支付。8.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和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障碍物拆迁等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9.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未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承包人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监购材承担与承包人自购材料完全相同的采购、保管、施工、保修等责任。承包人还应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进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调、服务、配合施工、提供施工期间已经安装、正在使用的运输设备及脚手架、整理施工资料及现场施工管理等责任。施工配合费如有发生,双方协商解决。10.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业务行为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75号)文件要求,本工程质量检测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其中施工企业开展的作为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及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的检验试验费由投标人计入材料价格中,招标人不对此类检测费用另行结算。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满足工程质量验收而开展的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费用由招标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另行签订相关合同,投标人须全力配合检测工作,并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检测配合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破坏、损失风险。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而须复检的,超出的费用或复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承包人须办理土石方开挖、运输等为使本工程能得以顺利实施所涉及的一切相关的手续(包括文明施工、防尘、土方运输),自行协调土石方爆破、开挖、运输所涉及的各方关系,并全部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及由此产生因未办理、协调本条所涉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行政、民事责任,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自行承担土方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检查费用及罚款。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监理人、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爆破、开挖,禁止野蛮施工。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塌方、四周地面塌陷、房屋开裂、垮塌等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概不负责。12.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的排水设施、电缆沟以及路面等设—19—施进行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1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项目整体施工部署编制详细的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为发包人提供作业面(如弱电工程施工等)。14.承包人在主体结构验收后7个日历天内将钢筋和木工加工机械、相关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垃圾清运出现场;在外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拆除后7个日历天内将相关周转材料和建筑垃圾清运出现场。否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对双方确认的暂定材料供应商,承包人必须准确提交需求计划,提前通知材料供货商组织供货。因承包人材料需求计划提交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由此导致某项施工项目不能按施工总体计划节点完成的,承包人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后续工程项目如期开展。16.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要求承包人对现场的施工机械机具、材料、施工工棚二次转运、移位,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内。若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指令,导致发包人后续或交叉施工工作延误,扰乱发包人整体项目建设部署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记一次一般违约责任。17.承包人施工用水、用电应挂表计量,其计量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定人员共同按月确认。承包人计量数据与发包人总表数据的差额(即损耗)由承包人依据其用量份额按比例分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或工程交付前,发生的各项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工程设备设施调试试运转期间发生的各项水电费用。18.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布置必须通过发包人认可,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凡未经发包人允许的区域,承包人严禁占用。19.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各类证件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办理头像识别录入、缴纳工伤保险等。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日罚款。2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与市政干道相邻部分的施工围墙(围挡)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作文化围墙(围挡),所有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1.承包人对建设的工程承担缺陷担保责任,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工程有缺陷的,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22.承包人应负责办理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20—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30天内及时办理本工程开、竣工手续所需证件、批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延误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进度款中代为交纳,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件次的违约金。23.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精心组织,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按照《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进行施工。按照发包人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接到开工令后两日内必须进场施工,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的指挥与协调。有义务保护其他施工企业的产品,如造成损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付。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8〕52号)的要求及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污染的防治。做到围挡高标准、出口不带泥、工地无扬尘、裸土全覆盖、降尘设施全,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刘孟;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筑、市政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鄂24221211172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鄂建安B(2021)0011858;联系电话:0717-7102789;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宜昌市夷陵区湖光路(地质花苑);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协调调用承包人资源支持,包括人、财、物、信息、技术、管理等资源的策划、指导、服务和控制;全面支持项目的工作;(2)代表总承包人履行对业主的合约,并受业主委托行使对项目所有分包商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权;—21—(3)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4)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质量保证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5)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主要物资供应与采购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6)负责组织编制与审批工程分包计划及其修订与调整;(7)组织工程成本的分析、预测及控制,对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运作负责;(8)与业主、监理保持经常沟通,了解业主需求,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替业主排忧解难,保护业主利益;(9)负责组织人力资源调配、内部和外部关系协调;(10)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到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使用临时处置权,临时处置权只能紧急情况发生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时使用,且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不得采取不必要的措施。(11)项目经理应遵照合同约定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内容实施于工程,当超出实施范围应向发包人、承包人上级决策机构申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2天及以上,若在场时间达不到要求处5000元/天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2万元违约金,并在20日内补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2万元/天的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10万元/人/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三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22—人/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人/次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1万元/人/天违约金,并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专业分包。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1)设有专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必须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一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等备案资料,并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A、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1条执行。B、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2条执行。(2)实施专业分包时必须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计划安排及批准的方案执行,其分包程序、规则必须经招标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分包结果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生效。(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实行专业分包时,由双方根据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协调内容和现行的费用定额,双方协商确定。3.5.4分包合同价款—23—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的15日内,须按相关合同约定支付安装及装饰工程中专业暂估价所涉款项,逾期不付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费用自理。3.7履约担保(1)担保金额:/;(2)提供履约担保时间:/;(3)提供履约担保方式:/。(4)履约担保返还时间:/。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以监理合同为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工程师应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程分包、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工程价款(含合同单价和总价)的调整与支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及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活场所及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办公场所及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活场所及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24—姓名:陈帝;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2012673;联系电话:1867210518;电子信箱:8645094@qq.com;通信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大厦12-13;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无条件修复至合同规定标准,且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未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检查的,发现一次记一次重大违约。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及经济赔偿。—25—同时,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2)承包人应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3)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书面资料,其费用已含包含在合同总价中。(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6)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的规定,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7)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8)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9)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10)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和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红灯示警。(11)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材料应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内容标牌,并堆放整齐。(1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天清扫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并覆盖。在每道工序完成后三日内,必须将建筑垃圾清除,做到工完场清。(13)工程渣土应及时清运,暂未外运或留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护、覆盖等措施,防止流淌泥浆或扬尘。(14)工程的阶段性施工或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全面清理施工现场。(15)工程施工全面完工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并运出现场,—26—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7)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和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障碍物拆迁等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未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18)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承包人合同总价中包括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按照湖北省、宜昌市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组织施工。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施工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如闹事、殴打、抢劫、偷盗事件发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及其相关人员与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发包方管理人员发生正面冲突的;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给与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7—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须全部投入到安全文明生产中并做到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因工程量或施工范围的变化调整,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总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完工及修补缺陷的工程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6.3环境保护A、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围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挡,施工围挡应当采用硬质材料制作,并且统一、牢固、整洁、美观,不得无施工围挡作业。在转弯及十字路口的施工围挡应满足交通的通视要求。B、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或起止点、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门头标志。出入口宽度一般不超过5米,地面实行硬覆盖,硬覆盖宽度与出入口一致。C、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点设置“六牌一图”。具体包括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重点防护内容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D、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禁止用钢管、三合板、毛竹等搭设简易工棚。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按时清理,不得混入渣土或建筑垃圾。E、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应做到:①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地面局部清扫时应采用洒水作业,在风速六级及以上天气时,承包人不得进行土方回填及土方施工作业;施工临时排水应确保施工场地和周边无积水,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向路面和通道排放;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制定降噪措施。在规定的作业时间和范围内,合理安排作业内容,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采用隔音措施,使施工产生的噪声符合上述国家标准要求。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F、工程渣土、砂石、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泥浆采用容器运输。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按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设置车辆自动冲洗机,确保车身、车轮不带泥土上路。G、本工程禁止承包人车辆带泥上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道路出现污染,承—28—包人应负责立即清扫干净。除自行承担引起的行政处罚及赔偿,还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6.3.3发包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义务与责任: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包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承包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实施。承包人按照承包范围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责任单位必须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整治责任书》,并提交“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必须涵盖施工扬尘治理设施、人员投入计划。6.4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的支付及使用:6.4.1安全文明施工中应明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及标准、合同双方关于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义务与责任。承包方要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用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总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完工及修补缺陷的工程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的防治,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6.4.2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的支付及条件: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的防治情况进行检查。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有施工现场未达到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规定的,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及赔偿。待承包人整改完毕,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支付工程进度款。6.4.3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每期按照当期实际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进行核查,由承包人报送详细的费用使用清单,经监理人、建设方代表、代建方审查确认后,未发生的费用在下期进度款进行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清单中该项措施费的总额。6.5事故处理—29—(1)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2)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3)事故处理: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4)事故调查: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5)调查报告: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监理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以招标文件和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准。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1)发包人最迟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4日内提供相关已有技术资料;(2)发包人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0—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负责完成除施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价中,期限为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30天内完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相关通知15天内及时办理本工程开、竣工手续所需证件、批件,并按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延误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进度款中代为交纳,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件次的违约金。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同通用条款。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到工程进度的;(2)不可抗力;以上情形应在发生后七天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否则不予认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延迟一天2000元计算违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款的3%。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31—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如砂、石、水泥、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单价等),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3)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承担违约责任。(4)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a.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b.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c.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d.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5)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32—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①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②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③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④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双方协商。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4进入现场检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便利和协助。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33—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9.3.8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经设计、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3)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4)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双方现场约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变更计价条款的规定予以计价。但是,如果上述变更是因承包人的过错、承—34—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单价以清单投标单价为准,对于严重高出市场价的分项报价按评标质询书面承诺执行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单价执行。(2)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以下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严重高出市场价按评标质询承诺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计算);②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清单或清单子项单价中人工、材料等单价及组价构成不变,即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④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报价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该项目费用结算时,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应对投标报价未报价项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对比,按下列原则办理:①两者工程量相等时,该项目费用不得补计;②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增加时,增加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价格,并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③确认工程量比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参照现行消耗—35—量定额和市场价格,按照与投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从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4)发包人提供暂估包干单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发包人以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的结算价予以结算。(5)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上述第(1)、(2)、(3)条价款调整条件时,对应措施项目报价予以调整。其中组织措施费按相关规定调整,技术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便道、便桥、排水按项包干,其余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6)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现行计价程序予以调整。(7)人工费调整执行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8)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中标价中的普工计。(9)本工程其它材料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10)本工程土石方工程量原则上不予复测,结算时以施工图(含变更图纸)中的“土方总量计算表”及说明为准;如出现实际原始地貌与设计时采用的地形地貌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随时提出复测,承包方需在图纸会审前提出,发包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复测,结算工程量以复测数量为准。(11)本工程地勘报告中土石比发生严重错误时,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测,结算工程量以复测数量为准。(12)工程结算时,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应根据承包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据实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18版《费用定额》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费率标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双方协商确定。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36—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备案留存。—37—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10.7.4暂估价的结算(1)发包人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发包人以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的结算价只计取税金予以结算。(2)发包人提供的暂定材料价项目:实际采购合同价(需业主确认)与暂估价不一致,则发包人按承包人中标时提供的材料消耗量(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消耗量高于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的,则以现行消耗量定额标准为准)和材料价差(采购合同单价减暂估单价)只计取税金并入结算,对应的综合单价及相关费用不予以调整。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宜昌造价信息》宜昌市城区2025年第7月期信息价格。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以外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以外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以外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以外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38—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以外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自主报价的主要材料(砂、石、水泥、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标准砖及蒸压灰砂砖)价格变化超过约定幅度范围时,按本专用条款11.1条规定执行,其他材料不予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砂、石、水泥、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标准砖及蒸压灰砂砖)如遇材料价格调整,或承包人自主报价的主要材料(注:主要材料约定应与风险约定范围一致)价格变化超过约定幅度范围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以招标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宜昌市城区2025年第7月期材料信息价格或经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同期市场价为基准价格,实际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与招标当期信息价的变化幅度超过±5%或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与招标当期签证确认的市场价变化幅度超过±5%时应按现行计价程序调整综合单价及相应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任何情况下的变更,工程变更须先履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夷政发【2023】9号)及相关文件关于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后,监理人才能下达变更指示。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本工程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自行考虑市场物价风险(砂、石、水泥、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标准砖及蒸压灰砂砖材料单价变化幅度超过±5%以外的风险除外)、考虑施工过程中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管线及人身安全的破坏、损失风险、市场物价风险(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的按相应条款执行)、工期延迟等,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不予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自行考虑,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10.4款及11款之规定。—39—2、总价合同。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计时工,计时工单价按承包人中标价中的普工计算。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款的10%(预付款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及环境污染防治费等)。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后。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第一次进度款拨付时一次性扣除,若第一次进度款金额不足于扣除时,则累计至下一次拨付进度款时扣除,直至扣完为止。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保函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采用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及2018版定额计量计价,招标文件中工程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填表须知和总说明中已明确工程量计算和确认方式的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计量按月进度计量,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和本月“工程进度月报表”。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40—(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项目前期报建手续、项目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本合同总价款10%的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每月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定的承包人完成进度价款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80%;竣工结算经区审计局下达审计决定书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0%,承包人要履行质量保证承诺制手续。未约定的其他事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财建【2004】369号)执行。项目竣工决算的审减率应控制在送审金额的5%以内,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凡超出5%的审计费由承包人及监理共同承担[施工单位承担80%,监理承担20%(不超过监理费上限)]。注:非不可抗力因素且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总计划(经发包人审核认定)而造成工期延误、进度滞后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当月—41—工程进度款。12.4.2进度付款条件1、当工程进度满足“12.4.1”付款周期节点要求时,由承包人报送“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经监理人、建设方代表、代建方审查同意后,14天内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支付进度款之前,必须将本期进度节点前的所有签证处理完成,并出具该节点前所有变更、签证、索赔已全部处理完成的承诺书。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承包人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陆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2)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42—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国家、省、市、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并在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8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4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每延迟一天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43—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审计部门要求提供所有竣工结算资料,若因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不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书面材料及电子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保期满且竣工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之后。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质量保证金方式:/。(2)质量保证金比例:/;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44—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在施工期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每人每月出勤率达不到22天以上;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缺席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监理人应该对施工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严格审核,项目竣工决算的审—45—减率应控制在送审金额的5%以内,审减率在5%以内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凡超出5%的审计费由承包人及监理共同承担(施工单位承担80%,监理承担20%)。16.2.1.1工期违约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视为总工期违约,总工期违约金为2000元/日历天,发包人下发书面形式的告知函后,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6.2.1.2质量违约(1)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合格等级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必须无条件修复至合同规定标准,且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招标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3)保修期内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维修通知,若超过三次通知维修仍不安排人员维修则发包方有权按违约处罚,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5万元/次,并发包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维修,而维修费用承包方无条件承担,从保修款中扣除,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16.2.1.3安全文明施工违约:(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或因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承包人拒不整改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46—(4)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5)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和整改通知书后;拒不配合、不整改,或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对于同一整改事项,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二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限期整改到位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安排其他施工队伍代为完成,并据实在责任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发生3次及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损失。16.2.1.4材料与设备质量违约:(1)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8.2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2)承包人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47—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单位或发包人进行验收,如未通知,擅自覆盖,发包人有权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暂定材料的供应商及采购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设计要求,共同组织公开询价确定。承包人必须按照经双方确认的询价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承担与承包人自购材料完全相同的采购、保管、施工、保修等责任。若承包商不按上述要求进行采购,则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16.2.1.5其他违约(1)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延误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付进度款中代为交纳,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件次的违约金。(2)承包人将本工程转让、转包、分包,发包人除处以10万元罚款外,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赔偿发包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4)承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如型号、品名等)若与投标承诺不符,发包人可根据设备价值及重要程度处以3-5万元/台次的罚款,并要求按其投标承诺重新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16.2.1条规定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48—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指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其在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宜昌市城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宜人社发【2015】45号)文件办理。上述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需要,费用自理。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4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小区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宜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