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抗震加固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2025)
紫龙大街34号颐康中心房屋抗震加固工程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紫龙大街34号颐康中心房屋抗震加固工程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50074997992510151577
项目业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
服务机构:
广东中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紫龙大街34号颐康中心房屋抗震加固工程项目
合同编号:
4401050074997992510151577
合同总金额:
¥5,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0月29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2月14日
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相关合同、项目建设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等工作。
合同附件
34号颐康中心抗震加固.pdf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 2025-10-30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紫龙大街34号颐康中心房屋抗震加固工程项目委托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监理人:广东中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与监理人广东中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紫龙大街34号颐康中心房屋抗震加固工程项目工程地点: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龙大街34号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款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总工期为个月,计划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止(具体以本项目实施施工工期为准)。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肆份,乙方贰份,效力等同。(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青竹大街32号代表:(签章)聚日期:乙方(盖章):广东中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85号204房代表:(签章)日期: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高新区天河科技园支行帐号:44050159004300001770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司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9)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之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10)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3(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应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范,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要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意见,公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4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作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住房/平方米,其他办公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负责,委托人不予以监理人任何的经济补偿。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5(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6)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6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要求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他人或工程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7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一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责任大小比率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相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项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经委托人确认后,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同时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得停止监理工作,监理人在延长工作期间不得增加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8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时间用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己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己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未履行业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9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0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的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11第三部分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3、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和通知;4、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施工图纸、说明以及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广州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广州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第二条监理人员、监理范围一、监理人员: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服务工作;2、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12作;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在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徐晖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4、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须对该项目负责。5、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因监理方不更换或更换的代理人员仍无法达到委托人要求,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不满足图纸设计要求,且工程承包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或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有权对工程承包人提出整改或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元/次。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或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有权对工程承包人提出整改或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500元/次或每人次。二、监理范围:根据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图所有内容及《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该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第三条监理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1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工程监理费暂定:¥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支付方式:人民币结算,银行转账支付。3)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①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暂定工程监理费的50%;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暂定工程监理费的50%。③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计取监理酬金。④双方同意用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监理酬金。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其向财务部门申请拨付监理服务费即视为其已完成拨付申请义务。监理人申请委托人支付监理费前,应先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等额增值税发票。如因监理人迟延提供发票,或在财务部门依照拨付流程安排拨付款项的过程中迟延付款的,不视为委托人构成违约责任,监理人不得以前述情形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抗震加固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