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采购合同公告(盈江县农业农村局2025)
盈江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3100202500149001
招标项目名称:
盈江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
标段编号:
GC533100202500149001001
标段名称:
盈江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一标段
招标人:
盈江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瑞丽市治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369.805453
中标工期:
60日历天
项目经理/总监:
合同公示日期:
2025-10-30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10-29 11:43:47
合同编号:YJ-2025-GBZ-1盈江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一标段施工合同发包方: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承包方:瑞丽市治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年10月20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方:盈江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瑞丽市治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盈江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一标段。工程地点:盈江县弄璋镇南算村。工程内容:灌溉与排水沟、取水坝、挡土墙、农机涵洞、农桥、下田道、田间道路及田间道路排水沟等。按中标文件的工程内容以及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附:工程量清单)。工程要求:承包方不能超出投标文件总金额的工程量,如果承包方自行超出总金额的工程量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工程批准文号:德农复字〔2025〕9号资金来源: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及县级财政资金。1.2开工日期:2025年10月21日。竣工日期:2025年12月20日。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因自然天气造成的误工天数除外)。1.3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及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1.4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玖万捌仟零伍拾肆元伍角叁分(¥3698054.53元)。1.5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附件;(4)施工合同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投标报价单及预算书;(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按合同条款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3.1合同语言:2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3.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GB50207—94);《云南省建设监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规程和规范。第4条图纸4.1图纸提供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后3天内提供4.2图纸提供套数:1套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无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梁昌益。5.2监理单位:云南锐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杨星。第6条项目经理6.1乙方派驻项目经理:赵开敏。6.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6.3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3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4发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更换。第7条甲方工作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下达开工通知三天前。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自行处理。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承包方自行负责。7.4.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7.4.2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按合同条件执行。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不负责办理。7.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7.8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7.9发包方负责施工场地的青苗赔偿、临时用地的协调工作。第8条乙方工作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4按合同条款执行。8.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施工进度报表及完成工程量报表,完成工程量需有甲方代表和监理方代表签字,提供份数为2份。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按合同条件执行。8.4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按相关交通规定及环保要求执行。8.6成品保护的要求:按合同条件及相关规定执行。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由乙方做好施工场地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8.9施工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做好安全工作,如果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8.10其他事项8.10.1由于本工程由几个标段组成,要求承包方严格服从5发包方及监理方的协调安排,并应与相邻标段的承包方相互合作,否则发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款项作为协调费用。本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报告是由几个分标段的竣工报告组成,故需由各承包方提交相应的资料由一个有资质及能力的单位最终来完成整体项目的竣工报告,此款必须在2025年12月30日前交竣工报告编写单位。8.10.2甲方有权根据盈江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部署,调整工程施工顺序,乙方应予支持。8.10.3甲方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所述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内容,要求乙方依据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工需求计划人数的10%就地就近在项目区范围内招用吸纳当地务工群众或劳力参与项目建设,并按当地市场行情及时足额发放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乙方在招用当地务工群众时,应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返乡农民工和搬迁群众,并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乙方在整个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给当地务工群众的劳务报酬费用应不少于整个工程项目劳务报酬总费用的10%,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在项目工程结束后提供以工代赈用工名册和劳务报酬发放台帐。项目施工期间,乙方驻场人员应遵守当地的村规民约,尊重当地的民族习俗,与住地群众搞好团结,共同推进和做好项目工作。第9条进度计划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日期后5天内。9.2监理批准的时间:乙方提交日期后5天内。6第10条延期开工10.1按合同条款执行。第11条暂停施工11.1按合同条款执行。第12条工期延误12.1按合同条款执行,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如赔偿由于工期延误导致当地农民不能按时进行农作物生产所造成的损失等)。第13条工期提前13.1按合同条款执行。第14条检查和返工14.1按合同条款执行。第15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15.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按合同条款执行。第16条试车16.1无第17条验收和重新检验17.1按合同条款执行。第18条合同价款及调整若工程量有增减按现场监理及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相应工程投标单价进行调整。18.1调整的条件:按设计单位及发包方批准方案。18.2调整的方式:承包人书面申请,监理核实,发包人7核准。第19条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19.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施工单位进(驻)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完成主体工程量过半即50%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拨付比例为3:2:3:2。乙方必须在合同期内完成中标工程量清单内规定的所有工程量,工程款拨付完毕后主动上交合同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19.2扣回时间和比例:无。第20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20.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5号前提供上月工程量报告,其他要求按合同条款执行,所提供的工程量报告需有甲方代表和监理方代表签字验收。第21条工程款支付21.1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拨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程款拨付到乙方签订合同方时的银行账户。21.2甲方违约的责任:若不能按第19.1项规定的金额和时间付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第22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2.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无第23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8①所有主材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①其余材料按合同条款执行。第24条设计变更24.1设计变更程序按合同条款执行。24.2确定变更价款。按合同执行第25条竣工验收25.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按合同条款执行。25.2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时间和份数: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时间为工程完工后15天内,提交份数为4份,所有资料均必须附电子文档。第26条竣工结算26.1结算方式:按本协议的第19条执行。26.2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30天内。26.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乙方提交结算报告后30天内。第27条保修27.1保修内容、范围:本工程所施工的工程内容,本协议的第1条。27.2保修期限:1年27.3保证利率:无第28条争议28.1争议的解决程序:按合同条款执行。928.2争议解决方式:按合同条款执行。第29条违约29.1违约的处理:①单方取消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①工期不能按时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①工程质量达不到乙方承诺的工程质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①甲方不能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承担工期延误责任。29.2违约金的数额: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乙方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①工期每延误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①若单方取消合同,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第30条索赔按合同条款执行。第31条安全施工按合同条款执行。第32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按合同条款执行。第33条地下障碍和文物10按合同条款执行。第34条工程分包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乙方向甲方上报分包内容及方案,经甲方批准,乙方可按合同条款执行。第35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以及合同条件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第36条保险甲、乙双方自行办理。第37条工程停建或缓建按合同条款执行。第38条合同生效与终止按合同条款执行。第39条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第40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叁份。40.1合同副本份数合同副本叁份。40.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11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10月20日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盈江县农业农村局瑞丽市治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230152699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PFGHQ73地 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49号片区瑞丽市瑞章路31号(站前珠宝市场内257号)邮政编码:679300邮政编码:678600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0692-8080259电话: 18213167891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云南盈江农村商业银行建设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瑞丽支行账号: 5700004963117012账号:530501737236000013171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1.1发包人:是指盈江县农业农村局,该局全权负责处理本工程建设事宜。1.2承包人:是指接到发包单位中标通知,并与发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投标单位。1.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6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7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31.1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6永久工程:是指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1.17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永久性工程而必须完成的附属设施。二、合同文件2.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和条例。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附件;(4)施工合同条款;(5)技术条款(6)图纸;(7)工程投标报价单及预算书;(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发包人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4.3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并将测量水准点及轴线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4.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实实准确性负责;4.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54.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4.8发包人未能履行4.1-4.7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9发包人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洁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10发包人按合同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5.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1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承包人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5.3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工程施工。5.4承包人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令,并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采用的《规范》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5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6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5.7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16和由其管理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5.8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5.9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施工设施和剩余材料。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10按时向监理上报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附电子文档)。5.11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保卫,并承担相应费用。5.1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5.14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5.1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另行约定。四、履约保证书176.履约担保6.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履约保证书。6.2采用履约保证书的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6.3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证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和总监理工程师7.监理和总监理工程7.1监理的职责和权利:(l)监理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2)监理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7.2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的全权负责人。7.3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须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7.4监理的指示:7.4.1监理人员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否则无效。7.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员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7.4.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18但监理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7.5监理人员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员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或承包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策。六、图纸8.图纸8.1在签订施工合同5日内,发包方提供给承包方相应图纸。8.2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在该工程施工前签发经发包方审定批准的施工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七、转让和分包9.转让和分包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确需进行分包的,应向甲方上报分包内容及方案,经甲方批准,方可按合同条款执行。但承包人仍应对这部分分包的单项工程,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责任。八、承包人的人员及管理10.承包人的人员及管理10.1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管理人员、技工和普工。10.2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实施。1910.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场后7天内向监理提交承包人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位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10.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有其中1人在现场指挥,并接受发包方的监督。九、材料和设备11.材料和设备11.1水泥和钢材:乙方负责采购有出厂合格证明,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11.2其他材料:如:石料、砂、土夹石、客土等材料,承包人必须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根据工程施工所需,按发包人确定的地点自行采购或组织生产。十、交通运输12.交通运输发包人按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十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3.进度计划13.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的指示,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13.2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201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方负责。13.4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4.开工及延期开工14.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4.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由于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以致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造成重大的损失时,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21工程进行补救。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迟,由承包人负责。15.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工期延误16.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6.1.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16.1.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6.1.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6.1.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施工工程如出现需要设计变更,由承包单位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由项目总监报发包单位项目工程现场负责人;工程量增加由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认可。16.1.5不可抗力;16.2承包人在16.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22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7.工程竣工17.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7.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7.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十二、工程质量与检验18.工程质量18.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要求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要求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9.检查和返工19.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单位驻场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各项规范要求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9.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设计规范为标准。因承包人原23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3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要求,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目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4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0.l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经发包人核准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0.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验收,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申请发包人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同时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20.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经发包人核实认定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2420.4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工程师到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及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1.重新检验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损失。检验不合格,承包人进行返工,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建筑材料设备采购22.1承包人负责的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由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2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发包人认定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5十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23.安全生产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技术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因管理不善,由于承包人职工过失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人身、设备及工程质量等事故以及其他一切事故,其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24.文明施工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社会公德,服从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工程的弃渣、垃圾等,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图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处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发环境破坏,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十四、计量与支付25.计量25.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量最终结算按监理及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乘相应工程的投标单价进行结算,其中土地平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面积乘相应地块的设计工程量再乘投标单价进行结算。25.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算,在每月25日,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该工程量只作工程量统计用。25.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人员26与监理共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质量合格的准确工程量。25.4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25.5最终结算工程量计算方法增减工程量:指经监理、业主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为监理、业主签证工程量未经业主批准,施工单位自行更改设计增加的工程量为无效工程量,不能进入结算。26.工程进度付款26.1进度款按月完成工程量拨付。26.2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工程结算价扣除3%保证金外,60天内一次付清。26.3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且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6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27.竣工结算及付款27.1按现场监理及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相应的工程投标单价进行结算。即使是政策性变价,在结算时不能作增减计算。27.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6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保证金外的全部款项。十五、物价调整2728.物价调整鉴于工期短,施工期间,各种材料单价一律不作调整。十六、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4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时,应将涉及内容及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报后48小时内进行核实后,在72小时内将处理意见报发包人,28由发包人核准后实施29.5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29.6变更工程量单价,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的相应单价计算,按《合同协议条款》第1条1.4项规定进行决算。十七、违约责任30.违约责任承发包双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违约金在监理工程师校定后10日内由违约方通过银行向另一方支付。逾期不文件者,按银行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处理。30.1发包人违约责任(1)因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根据情况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损失。(2)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则按银行逾期付款的办法处理。30.2承包人违约责任(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其返工支付的费用自理,并且工期不得推延;由于修复和返工造成逾期交付使用时,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使用时,按合同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十八、争议的解决31.争议的解决承包人与发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29诉。十九、风险和保险32.合同变更和解除32.1在合同有效期间的施工期内,原则上双方均不得借故修改或终止合同。只有在国家计划有重大变更时才允许修改或解除合同,在出现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提出方应提前14日通知另一方,并应对另一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32.2在承包人施工质量和进度不能按合同执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经济责任。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地震、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泥石流,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补救,如影响工期则应作相应的顺延。33.保险33.1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3.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4.担保34.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0(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34.2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十、完工与保修35.竣工文件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及《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写,提供发包人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必须提供的报告和资料是:(1)工程竣工报告;(2)工程竣工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3)决算报告;(4)有关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材料设备质量检查、试验记录及其质量检查验收证书;(5)监理质量评定报告。36.竣工验收满足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要求验收。(l)工程全部建成,并已按本合同规定,圆满地通过了各单项工程的检查、试验和中间验收。竣工资料已按前款规定递送,并已经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31(2)竣工清场已符合规定。37.工程保修从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年保修期内因工程施工质量不良引起的修理、拆除、重建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期内扣留总价3%的保证金。38.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本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后,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包人继续履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39.完工清场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检验合格为止。(l)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设备、人员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批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渠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二十一、其他40.纳税承包人应承担纳税的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应32缴纳建安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41.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42.本工程只要求承包人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按期或提前完成的不奖;延迟工期完成任务,每天计惩承包人壹仟元的罚金。43.合同生效和终止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方,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单位已颂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尽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44.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矛盾时,按本合同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发包人(全称):盈江县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瑞丽市治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33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盈江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一标段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项目及相应配套设施等。二、质量保修期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2、质量保修期自项目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34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质量保修金金额为结算总造价款的3%。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后,将质量保修金3%返还给承包人。六、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自然灾害)。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盈江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一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确实搞好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盈江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瑞丽市治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36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37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乙方在施工中要重视野外用火安全,杜绝火灾发生。若出现用火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一式捌份,合同甲方贰份,乙方陆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乙方:38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永盛路149号地址:电话: 0692-8180259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3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