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素养测试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3830520252209
二、合同名称:长宁区体育素养测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抽测)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05000250819129409-05266277
四、项目名称:长宁区体育素养测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抽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地址:长宁路599号
联系方式:52371008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亦乐(男)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454号
联系方式:021-6321490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长宁区体育素养测试
数量:1.00
单价(元):2263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长宁区小学一至五年级、初中六至九年级、高中高一至高三年级在籍在校的学生。近31000人,以实际测试人数为准服务要求: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所有必测指标服务时间:2025年10月至12月,不得晚于2025年12月31日。遇雨、雾霾等不可控天气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测试时间顺延,直至测试完毕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
2263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长宁区体育素养测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抽测)项目的合同(11N00243830520252209).pdf
长宁区体育素养测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抽测)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830520252209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地址:长宁路599号邮政编码:电话:52371008传真:联系人:叶婧文乙方: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454号邮政编号:电话:021-63214904传真:联系人:王永开户银行:工行南京东路第一支行账号:1001234609014433922长宁区体育素养测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抽测)项目合同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点: 上海甲方(买方):乙方(卖方):地址:地址:邮政编号:200051邮政编号:电话: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1.服务名称及内容: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本服务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贰佰贰拾陆万叁仟元整元整;小写:2263000元。服务的详细内容清单作为合同附件(表格形式)2.提供服务地点、时间序号服务名称数量服务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服务时间11按教育局要求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由甲方指定。3.质量标准3.1所供服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证质量。4.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服务及附属物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5.评估验收5.1本合同的评估验收期为服务完成后的30天之内。5.2在服务完成后,由长宁区政府采购采购中心组织专家会同甲方,对服务进行评估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重新提供服务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评估合格后,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长宁区政府采购服务评估单及加盖使用单位印章给乙方。6.付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6.2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80%;项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将根据有效的学生测试数据条数按实际结算项目尾款。7.质量保证7.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内容准确,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长等要求。7.2乙方应保证,若所提供服务的时长、数量、质量等与合同不符,或被证实服务内容明显重大错误,乙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10)天内负责补足或重新提供全部服务。8.乙方履约延误8.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8.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将取消本次采购合同,且乙方应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8.3在开始履行合同之前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期提供服务。9.误期赔偿9.1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应从中服务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式为: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每周,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考虑终止合同。10.欺诈赔偿10.1如乙方提供的服务出现整体资质不符、服务人员冒充,以及服务要素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询标纪要的,都视为欺诈行为及实质违约。乙方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1.不可抗力11.1如果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税费12.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12.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12.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乙方负担。13.争端的解决13.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3.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提供服务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提供服务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4.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4.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乙方未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适用法律17.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双方各执贰份,其中一份报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附电子文档。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属(1)(1)有附件:详细中标配置清单。(2)无附件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以下无正文)签约方:甲方单位(服务采购方):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乙方单位(服务提供方):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胡亦乐(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体育素养测试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