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采购合同公告(济宁学院附属中学2025)



济宁学院附属中学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502000386A_001_001
二、合同名称: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800000202502000386
四、采购项目名称: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济宁学院附属中学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中路9号
联系方式:13963700877
供应商(乙方):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宁高新区王因镇王因村北
联系方式:1506547079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1
40
4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济宁学院附属中学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8-0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0-31
九、其他补充事宜:

(分校区)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合同.pdf

分校粉刷合同20250807.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项目名称: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502000386A_001计划编号:37080000020102120250010采购人:济宁学院附属中学供应商: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信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5年8月7日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一、合同协议书采购人(甲方):济宁学院附属中学供应商(乙方):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2.工程地点:济宁学院附属中学。3.工程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单位资金o5.工程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等。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验收及保修等。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工作,按技术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所明示或虽无明示但按行业、市场常规应当理解的责任与义务,也均有承包人承担。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满足使用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捌仟元(¥798,000.00元)其中:暂列金额:小人民币(大写)(¥/元)。工程竣工结算值不包含暂列金额。3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赵山山六、资金来源:单位资金。七、付款方式口一次性支付方式:回分期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结算完成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口其他支付方式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13(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如果有):(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4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8月7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签订。十四、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 (公章)供应商: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 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中路9号(签字)住所:济宁高新区王因镇王因村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13963700877电 话:1506547079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化东路支行账号:账号:37050168623600000267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二、通用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中的通用条款部分。三、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1.1.3.9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清单消耗量定额》、《招投标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6.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提供本周进度报表及下周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资料;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1.6.3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甲方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理。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理。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署名权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12保密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露给第三方。工程质量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保密期限内采取的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于贤广;职务:;联系电话:13963700877;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选定工程施工分包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力;2、对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设计变更、已完合格工程量、工程合同价格和工期顺延的审批、签证权;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调换的审批权;4、参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5、参与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6、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款。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路电通。(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完成,水、电和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一周内。(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保证担保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保证担保:否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②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③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④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30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际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5)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得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6)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7)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8)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的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0)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学校假期内教室均可满足办公需求。11)向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1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14)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15)施工用水、用电及辅材,甲方供应,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16)承包人负责周边施工协调等问题。1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驻现场项目部制订的各项制度。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赵山山;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2372013202277350;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2)8029407;联系电话:15963703369;电子信箱:SSY2961@126.COM;通信地址: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负责人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项目负责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2.5承包人需按照项目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相关的法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大小对人员配备进行调整。3.2.6中标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响应文件中的拟派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者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更换项目负责人扣减合同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扣减合同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更换其他专业人员扣减合同服务费1万元/人,上述扣款应在当期应付款中扣减;未经采购人同意变更拟派人员,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服务费的10%追偿损失。成交供应商确需变更拟派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采购人同意,人员配备不得低于原配备标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违法违规分包。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合理分包。对发包人以招标或其他方式指定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应履行其在安全生产、质量检验、水电供应、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配合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加强现场管理,发现分包人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成员不到场、到场人员非该公司人员等涉嫌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经查实后给予总承包人奖励。如总承包人未能发现分包人的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行为,待查实后给予总承包人相当于该专项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罚款。总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自身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现场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5.2分包的确定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人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应自行施工;对总承包人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确需进行专业分包的,应于个工作日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监理人对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能力等相关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3.5.3分包管理承包人需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专业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条件。分包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接受发包人的考勤、考核等各项管理,其资格证书交由发包人押证管理。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7履约担保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1、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以下事务(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与协调;(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检。2、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市政建设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扣除其监理费的20%,并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特殊质量标准要求:无。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审定后的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补偿费。承包人应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并顺延工期。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的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将其有关安全措施费用纳入报价。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本合同付款方式统一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响应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2日内完成。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提交。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保管费用已包含在供应商报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备案后方可采购,其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卸车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将材料按约定时间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经发包人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承包人车辆及人员进出工地现场时必须接受发包人安全检查。承包人因供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私自运送发包人现场物资出场,一经发现,发包人按照“以一罚十”原则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时供货,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发包人,发包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发包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材料。发包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货物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场价和合同价的差额、固定费用及杂费等),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货款中扣除,发包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材料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物资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装箱单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承包人、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承包人运抵发包人指定现场的物资,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物资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包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临时办公室,配备必须的办公设备及用品、办公家具,必须的项目标志性牌设施,该费用已包含在该工程的投标报价中。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对按法定或约定工艺试验(强制性要求)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10.2变更权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行使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权力。10.3变更程序未经现场工程师审查签证的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须签证的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1.签证文件应有变更草图、示意图和文字说明,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2.签证须有事实、工程量。3.签证不得签证只有变更总价的文件。承包人在计量周期结束后14日内汇总变更签证,编制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证。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对于招标中确定的主要材料(详见可调整主要材料附表)价格,当济宁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波动超过±5%时给予调整,±5%以内的部分价差不予调整,±5%以外的部分调整时参照济建【2008】111(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号文件,价差部分只计取规费、税金。相应时期的材料指导价由造价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确定,对于无指导价的主要材料价格由甲方、乙方、监理方进行考察确认,按照确认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可调整主要材料附表中未涉及的材料不再调整。附:可调整主要材料附表主要材料表//////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1)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2)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3)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4)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同工程调整价款。(2)调整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取费费率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无预付款。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结算完成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具体支付方式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无理理由迟延交付。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人除留3-5人善后外,其余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逾期未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地(房)租和有关费用,其费用由发包人参照项目所在地有关市场价格标准自行确定,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地(房)租金额。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累计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代扣咨询费用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送达发包人之日起核查。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发包人接收之日14日内完成核查。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到期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两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3%)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竣工结算价;(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工程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若在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则扣除部分工程款。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双方协商解决。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一)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承包人转包项目: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二)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承包人违法分包: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工程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的;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三)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人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发包人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应向高新区市政建设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高新区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行政部门给予其罚款、降低资质、注销营业执照及暂停承包人在高新区的投标资格等处罚。其中发现转包行为的,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没收其违法所得。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台风、洪水、旱灾、高温天气、暴雨、暴风雪、冰雹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为其现场工程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器具等办理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认整月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招标代理各持壹份。22.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商议决定。采购人: (公章)供应商: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 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中路9号(签字)住所:济宁高新区王因镇王因村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13963700877电 话:1506547079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文化东路支行账号:账号:37050168623600000267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附件1:质量保修书附件2:安全施工责任书附件3: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济宁学院附属中学承包人: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济宁学院附属中学分校区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因发包人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或缺陷不在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安全施工责任书甲方:济宁学院附属中学乙方: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维护工程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施工项目,特签订本安全施工责任书。第一条乙方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第二条乙方对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现场清洁卫生管理。第三条乙方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电工、焊工、起重工等)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第四条乙方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近道路和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场所的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作业,并设置警示标志。乙方应保持施工现场周边整洁、畅通,每天将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进行彻底清理一次。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佩戴标明其岗位的工作卡。乙方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乙方在施工中应避免对外部造成干扰,加强施工范围内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杜绝一切对半成品、成品造成损坏的行为。第五条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全责,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乙方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甲方。第六条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材料时,乙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及吊装作业时,乙方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动火前应先检查、清理现场,放好消防器材,办理动火证。第七条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和防疫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卫生消杀消毒工作。第八条乙方在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高空抛撒废物。将有毒有害废物等废弃物乱放。第九条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震动,防治污染和危害。第十条乙方在运输、装卸、贮存施工材料及各种废弃物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乙方完成施工任务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第十二条安全施工目标值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持证上岗。整个施工过程安全事故零发生。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检查达标。第十三条责任落实与考核乙方施工现场每出现1人次违章、违规操作及指挥,对乙方罚款100元(一)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一处(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对乙方罚款IOO元,一处(项)不按要求整改对乙方罚款200元。(二)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一处(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对乙方罚款500元,一处(项)不按要求整改对乙方罚款1000元。(三)乙方承担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及违章、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出现1次一般安全事故对乙方罚款1万元,出现1次重大安全事故对乙方罚款5万元,同时乙方承担全部事故损失。第十四条安全施工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第十五条本责任书履行地:济宁任城区。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名: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名:年月日附件3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济宁学院附属中学承包人: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外墙粉刷及餐厅维修改造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