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网供水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融安县水利局2025)



一、合同编号:12NMB042676520251801                     

二、合同名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LZZC2025-C2-240095-GXHS                         
四、项目名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融安县水利局                         
   地      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65号                        
   联系方式:18178820661                         
   供应商(乙方):广西万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上屯436号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栋2层1号铺                         
   联系方式:1897804292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622678.3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设计供水规模约90吨/天,设计管材为衬塑钢管。建设扩网建设供水管道合计约4283m,其中,DN100长度约461m,DN80长度约83m,DN65长度约258m,DN50长度约154m,DN40长度约488m,DN32长度约939m,DN20长度约1900m。设计DN20远传式水表95套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60 日历天项目经理:胡卓勇执业证书信息:桂245141652561  

    2.合同金额(元):622678.3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0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pdf

合同编号:LZZC2025-C2-240095-GXHS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发包人:融安县水利局承包人:广西万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0月30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融安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广西万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2.工程地点:柳州市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设计供水规模约90吨/天,设计管材为衬塑钢管。建设扩网建设供水管道合计约4283m,其中,DN100长度约461m,DN80长度约83m,DN65长度约258m,DN50长度约154m,DN40长度约488m,DN32长度约939m,DN20长度约1900m。设计DN20远传式水表95套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供水规模约90吨/天,设计管材为衬塑钢管。建设扩网建设供水管道合计约4283m,其中,DN100长度约461m,DN80长度约83m,DN65长度约258m,DN50长度约154m,DN40长度约488m,DN32长度约939m,DN20长度约1900m。设计DN20远传式水表95套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0月3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贰仟陆佰柒拾捌元叁角叁分(¥622678.33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胡卓勇。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有);(2)响应函及响应报价表(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磋商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0月30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融安县水利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法定代表(双方)或委托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融安县水利局(公章)承包人:广西万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h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450224MB04267656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MA5L9CH56J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65号地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上屯436号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栋2层1号铺邮政编码:545400邮政编码:545400电话:0772-8112033电话:0772-8110180传真:/传真:电子信箱:rax6671379@163.com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河东支行付款账号:226412010122853073账号:45050162385700000986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承包人相关承诺及合同有关的协商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广西桂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联系电话:韦少河18078228594;电子信箱:gxjf0912@163.com;通信地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3号翠屏水坊10号楼。1.1.2.5设计人:名称: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联系电话:黄炳军1887878007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9号。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地**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现行的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函及响应报价表;(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说明: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审图单位盖章认定的全套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大样图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陆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材料;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文件签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施工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工程师(如有)。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10.1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约定工程所在地块红线范围内为场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未计价,由发包人承担;已计价,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施工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能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1.11.4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但不允许超过10%。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由业主方商定调整建设内容,原则上总体工程量控制在合同价范围内。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韦素云;身份证号:/;职务:融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长;联系电话:18178820661;电子信箱:rax6671379@163.com;通信地址: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65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无。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竣工验收规范要求,提交相关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材料。(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5日之前提交当月的工程进度报告;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安全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约定: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秘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⑦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协商。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胡卓勇;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41652561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水安B20240000291;联系电话:0772-811018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红卫村上屯436号桂北农产品电商园6栋2层1号铺;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双方另行协商。项目经理其它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无特殊约定。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2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10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且技术负责人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2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8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500元/人•次(人民币)。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所有工作。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违法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6。(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保证金执行履约保证金制。施工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放弃或拒签施工合同,若放弃或签订合同、中途退出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我局将该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列入不良记录备案,三年内不得参加县水利局水利项目建设活动,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桂财规〔2022〕8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的履约担保额为中标合同价的3%,汇入业主指定账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项目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若项目无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可向业主单位申请无息退还3%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名称:融安县水利局账号:226412010122828212开户行: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备注名称: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隘底屯扩网供水工程履约保证金。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约定。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韦少河;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A0002014820035;联系电话:0772—4298358;电子信箱:gxjf0912@163.com;通信地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3号翠屏水坊10号楼;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和中间验收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约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隐蔽中间验收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改期),如果在约定时间超过两小时内工程师未到现场或到现场后不签证(有非承包方人员证明),承包人可自行隐蔽继续施工,后果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承担。但在约定时间承包人未到现场及超过约定时间两小时,工程师可另订时间验收,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建筑(构筑)物: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砌体、模板标高、钢筋规格与分布、防水工程及其基层、暗埋的水电管线、水电表试验、防雷工程电阻检验等(未明列而规定需中间验收的项目)。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6天内承包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6.2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的约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号文《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承包人必须向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具体缴纳金额以劳动保障部部门计算为准备)。(2)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①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②承诺中标后至工程开工前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承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6.3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①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等;②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于开工前6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7.3开工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进行书面交桩。7.5工期延误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十级(含)以上大风,六级(含)以上地震,洪灾,特大(含)暴雨,自然灾害的等级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定方可视为有效。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竞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视情况经设计批准,双方另行协商。(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另行协商。(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若使承包人受到损失发包人应予赔偿,赔偿费用财政部门一般不予支付。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与承包人另签订补充协议,但不能因此增加工程款额。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2。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9.5检验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0.1条执行。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或造价咨询等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3)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待定。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其单价均不予以调整。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无10.8暂列金额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允许因市场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按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③材料价格风险:双方另行协商。④其它:/。(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本工程最终结算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定。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协议书签订,发包人自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需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4。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使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0号)及本工程所使用定额的计算规则等计算方法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计量方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双方另行协商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完工后并经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申请支付经监理审核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经第三方评审公司审定且经发包人复核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本工程所有款项须由承包人根据当期应付工程款开具相应金额的普通发票,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为4份,内容为工程量计量报表。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并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天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15天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发包人必须为承包人办理停工的工期顺延手续。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5。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按相关计价规范执行。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最终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审批。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4份。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赔偿金额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签订合同时商定。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6。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结算最终经财政部门审定。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双方确认审计总额后20天内。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7。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双方确认审计总额后20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发票后30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不计息;(3)其他方式:无。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质保期(12个月)满后一个月内将质保金的全部返回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1。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5天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天赔偿金额为逾期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其它因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双方另行约定。(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其它因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约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十级(含)以上大风,六级(含)以上地震,洪灾,特大(含)暴雨,自然灾害的等级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定方可视为有效。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需要办理保险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8.7执行。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20.3.2执行。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工程竣工1.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2、安全施工2.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2安全防护(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3、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2.特别条款按《融安县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融乡村指办发〔2022〕34号)第十六条规定,衔接资金项目合同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必须带动农村劳动力10人以上就业,其中: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不少于5人,或者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人数达到用工总量的10%以上。项目实施完工后,承包方须提供发放给农村劳动力及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劳动力)的劳务报酬银行流水或发放单据作为佐证材料,提交给业主单位归档留存备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扩网供水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