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采购合同公告(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2025)
一、合同编号:FW-ZJXD-30756
二、合同名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FJFWZJXD-202510350802006455
四、项目名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新罗区白沙镇
联系方式:18060059106
供应商(乙方):新罗区鑫安汽车服务中心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2号
联系方式:186597788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零配件)
1(项)
¥1,660.0057
¥1,660.00
车辆维修,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维护车辆安全性 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2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工时费)
112(工时)
¥11.4000
¥1,276.80
车辆维修,车辆日常维护,保养 维护车辆安全性 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合同金额: 2,936.8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陆元捌角
履约期限:2025年11月01日至2026年11月0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1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
2025年11月01日
福建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直购选定合同框架协议编号:SC-KJXY-20250417350802000001征集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入围供应商:新罗区鑫安汽车服务中心合同名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车辆维修、保养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合同编号:FW-ZJXD-30756甲方: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中心卫生院乙方:新罗区鑫安汽车服务中心合同金额(元):2936.80人民币大写:贰仟玖佰叁拾陆元捌角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1)服务名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1基础单价:11.40元报价单价:11.40元数量:112服务价格:1276.80元服务内容:(一)维修程序按照新罗区政府有关部门《汽车保养维修管理制度》(二)维修要求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保养维修车辆、换件及单项修理,入围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向送修单位出具维修清单报价,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2、入围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6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3、送修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快速维修车辆,入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保质保量提供应急维修服务。4、新罗区辖区范围内需免费施救,提供365天、24小时服务。免费提供洗车服务和代办车辆年检等。免费提供汽车电脑(ECU)控制系统检测设置。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免费提供蓄电池加液及充电保养。5、本项未详尽表述部份执行《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三)质量保证要求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入围供应商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全新合格配件(质保一年),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二手(拆车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2、入围供应商所维修的车辆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二级维护车辆行驶8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个月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入围供应商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入围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入围供应商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入围供应商的质保期执行)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5、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服务标准:(一)维修程序按照新罗区政府有关部门《汽车保养维修管理制度》(二)维修要求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保养维修车辆、换件及单项修理,入围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向送修单位出具维修清单报价,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2、入围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6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3、送修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快速维修车辆,入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保质保量提供应急维修服务。4、新罗区辖区范围内需免费施救,提供365天、24小时服务。免费提供洗车服务和代办车辆年检等。免费提供汽车电脑(ECU)控制系统检测设置。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免费提供蓄电池加液及充电保养。5、本项未详尽表述部份执行《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三)质量保证要求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入围供应商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全新合格配件(质保一年),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二手(拆车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2、入围供应商所维修的车辆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二级维护车辆行驶8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个月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入围供应商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入围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入围供应商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入围供应商的质保期执行)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5、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一)维修程序按照新罗区政府有关部门《汽车保养维修管理制度》(二)维修要求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保养维修车辆、换件及单项修理,入围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向送修单位出具维修清单报价,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2、入围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6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整车做漆可延迟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3、送修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快速维修车辆,入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保质保量提供应急维修服务。4、新罗区辖区范围内需免费施救,提供365天、24小时服务。免费提供洗车服务和代办车辆年检等。免费提供汽车电脑(ECU)控制系统检测设置。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免费提供蓄电池加液及充电保养。5、本项未详尽表述部份执行《合同》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三)质量保证要求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入围供应商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全新合格配件(质保一年),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二手(拆车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2、入围供应商所维修的车辆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二级维护车辆行驶8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3个月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1年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入围供应商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入围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入围供应商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入围供应商的质保期执行)3、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5、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2)服务名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2基础单价:1643.57元报价优惠:加价率:1.00%报价单价:1660.00元数量:1服务价格:1660.00元服务内容:(四)维修费用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结算单由入围供应商报送车辆所属单位;按车辆所属单位财务制度审核支付。车辆所属单位应督促及时支付修车款项。入围供应商应开具足额有效的税务发票,所有费用只能以转账方式汇入中标维修企业对公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费用结算标准:征集人将根据5家入围供应商投标时所投报价格的平均值(即工时单价平均值和零配件加价率平均值),作为车辆保养维修部分项目的统一结算标准。具体维修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按实结算,维修项目或保养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入围供应商工时单价平均值*工时定额)+[零配件进价*(1+入围供应商零配件加价率平均值)]。严格执行福建省统一车辆维修工时定额、配件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不得以次充好。(五)违规处理1.入围供应商若违反服务要求的,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入围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2.凡因入围供应商修理质量,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决解,如协商不成则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后,要由入围供应商赔偿送修单位的全部损失。若入围供应商不予赔偿送修单位损失,采购单位有权中止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友好协商未果,可追究入围供应商的法律责任。3.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及《合同》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其中具有①-⑦项情形之一的,并扣除履约保证金;被有效投诉一次的,每次扣罚1000元。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②不得拒修本项目范围内任何单位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殡葬管理所、医院等单位车辆);③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④未经送修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审批核算擅自进行结算的;⑤未经送修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厂外修的,或者将车辆开离定点维修厂区的;⑥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⑦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4.送修单位有权对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配件和价格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如发现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或质量不合格的,(以上两点由双方共同认定,如有争议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发现有以上情况双方协商不成可取消定点维修资格。5.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现入围供应商实际的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规章制度及服务质量承诺与响应文件不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若因政策法规等因素,需改变采购公车维修项目内容及要求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标准:(四)维修费用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结算单由入围供应商报送车辆所属单位;按车辆所属单位财务制度审核支付。车辆所属单位应督促及时支付修车款项。入围供应商应开具足额有效的税务发票,所有费用只能以转账方式汇入中标维修企业对公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费用结算标准:征集人将根据5家入围供应商投标时所投报价格的平均值(即工时单价平均值和零配件加价率平均值),作为车辆保养维修部分项目的统一结算标准。具体维修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按实结算,维修项目或保养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入围供应商工时单价平均值*工时定额)+[零配件进价*(1+入围供应商零配件加价率平均值)]。严格执行福建省统一车辆维修工时定额、配件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不得以次充好。(五)违规处理1.入围供应商若违反服务要求的,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入围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2.凡因入围供应商修理质量,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决解,如协商不成则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后,要由入围供应商赔偿送修单位的全部损失。若入围供应商不予赔偿送修单位损失,采购单位有权中止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友好协商未果,可追究入围供应商的法律责任。3.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及《合同》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其中具有①-⑦项情形之一的,并扣除履约保证金;被有效投诉一次的,每次扣罚1000元。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②不得拒修本项目范围内任何单位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殡葬管理所、医院等单位车辆);③保-第1页-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④未经送修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审批核算擅自进行结算的;⑤未经送修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厂外修的,或者将车辆开离定点维修厂区的;⑥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⑦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4.送修单位有权对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配件和价格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如发现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或质量不合格的,(以上两点由双方共同认定,如有争议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发现有以上情况双方协商不成可取消定点维修资格。5.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现入围供应商实际的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规章制度及服务质量承诺与响应文件不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若因政策法规等因素,需改变采购公车维修项目内容及要求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技术保障: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供应商响应内容:(四)维修费用结算方式按季度结算,结算单由入围供应商报送车辆所属单位;按车辆所属单位财务制度审核支付。车辆所属单位应督促及时支付修车款项。入围供应商应开具足额有效的税务发票,所有费用只能以转账方式汇入中标维修企业对公账户,不得以现金支付。费用结算标准:征集人将根据5家入围供应商投标时所投报价格的平均值(即工时单价平均值和零配件加价率平均值),作为车辆保养维修部分项目的统一结算标准。具体维修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按实结算,维修项目或保养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入围供应商工时单价平均值*工时定额)+[零配件进价*(1+入围供应商零配件加价率平均值)]。严格执行福建省统一车辆维修工时定额、配件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不得以次充好。(五)违规处理1.入围供应商若违反服务要求的,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入围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2.凡因入围供应商修理质量,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决解,如协商不成则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后,要由入围供应商赔偿送修单位的全部损失。若入围供应商不予赔偿送修单位损失,采购单位有权中止本协议的履行,双方友好协商未果,可追究入围供应商的法律责任。3.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及《合同》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其中具有①-⑦项情形之一的,并扣除履约保证金;被有效投诉一次的,每次扣罚1000元。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②不得拒修本项目范围内任何单位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殡葬管理所、医院等单位车辆);③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④未经送修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审批核算擅自进行结算的;⑤未经送修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厂外修的,或者将车辆开离定点维修厂区的;⑥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⑦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4.送修单位有权对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配件和价格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如发现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或质量不合格的,(以上两点由双方共同认定,如有争议由第三方权威部门认定。)发现有以上情况双方协商不成可取消定点维修资格。5.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现入围供应商实际的专业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规章制度及服务质量承诺与响应文件不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若因政策法规等因素,需改变采购公车维修项目内容及要求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服务时间、地点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2.服务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新罗区白沙镇。三、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依据采购需求的约定。2.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验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付款期限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五、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维修费用,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车辆的维修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及违约金。(2)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维修质量、服务要求等履行义务,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维修延误,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金。(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损失。六、解决纠纷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任意一方可发起纠纷处理流程,由征集人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七、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规及政策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2页-甲方(公章):甲方代表:林湧甲方联系人:廖梦金联系电话:18060059106单位地址: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2025年10月30日乙方(公章):乙方代表:陈艳青开户银行: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风凰支行银行账号:9090215030010000050715乙方联系人:吴星富联系电话:18659778858单位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南环中路22号2025年10月30日-第3页--第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