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公安局2025)



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0073318812509010283

项目业主:

东莞市公安局

服务机构:

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

合同名称:

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项目

合同编号:

4419000073318812509010283

合同总金额:

¥149,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11月0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11月0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服务内容:

对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提供第三方运行维护监理服务,确保外包运维服务规范运作,有效开展。 (一)工作内容。1.规范运维活动流程,巡检和检修方案审核与确认;2.对运维服务单位进行评价与考核;3.运维活动管理;4.运维成本管理与新采购设备费用核算;5.规范运维文档管理确保运维文档的规范与真实;6.协助运维服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处理应急事件;7.服务时限为自确定中选人签订合同日期起为期1年监理服务。 (二)技术要求。1、对运维阶段进行监督落实绩效考核工作,定期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对运维服务单位进行相应监理措施。2、在监理服务期限内对监理范围,按《信息技术服务监理》(GB/T19668)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并要求全程做监理月报。服务质量考核和评估:本项目要求定期检查巡检执行情况、跟踪故障/问题处理情况、审核运维月报、审核运维过程文档等,并分析业务发展的需求,适时提出系统运行评估报告,为采购单位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提供参考。

合同附件

SKM_C284e25112111350.pdf

东莞市公安局 2025-11-21

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项目合同书1-项目名称: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项目签约地点:东莞市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乙方: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第一部分项目委托监理合同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与乙方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经协商一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项目概况如下:项目名称: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维护内容:本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种业务软件系统、指挥大厅配套系统(包括LED大屏、音视频矩阵、会议扩声、中央控制台、接处警坐席等)以及支撑指挥大厅配套系统的机房环境、UPS供电机房、移动指挥车、卫星系统、PC服务器和存储硬件设备、网络设备、安全系统、视频调度系统、接处警平台、中控、协作系统等终端、应急保障服务。涉及机房基础运行环境、电气系统、空调系统、门禁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维护、数据库和中间件维护、网络系统维护、业务系统维护等,涉及面广,C组成结构多样化。维护地点:东莞市范围内。项目工期: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共计12个月。项目总投资:¥8,872,6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捌拾柒万贰仟陆佰元整)。第二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2)本合同专用条件;(3)附件;(4)在监理本项目中,甲方与乙方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本合同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最终验收通过。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第二部分标准条件1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有如下含义(1)“项目”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管理及监理的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项目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单位服务人员组成。(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项目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7)“项目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项目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非乙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有关方。(13)“不可抗力”是指签订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时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瘟疫、政策因素等。第二条本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合同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乙方义务2第四条乙方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该以提交监理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本项目实施的情况。第六条乙方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乙方应针对项目特点积极采取有效监理方法和措施,有力地控制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变更。乙方应充分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方面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乙方应正确分析判断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或向甲方提出书面建议以帮助问题的解决。第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接受甲方的服务质量检查,接受甲方对每个监理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核。对于甲方提出的监理工作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等方面的意见,乙方应于24小时内响应并纠正,对于监理人员工作能力和态度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的要求于48小时内给予更换。第八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乙方应将甲方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好移交给甲方。第九条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任何资料、文件、图纸、数据等。甲方义务第十条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十一条甲方应当负责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约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十二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提交的要求甲方作出决定的书面文件作出回复。第十四条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甲方需更换常驻代表的,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第十五条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项目承建单位,并在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3第十六条甲方应免费为乙方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包括场地和市内的固定电话。乙方权利第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建议的权利;(2)审批项目方案,按照保质量、保服务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3)负责主持项目有关单位的组织协调,应当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告重要协调事项:(4)乙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紧急情况出现后4小时内口头向甲方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递交书面报告;(5)乙方拥有项目上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乙方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项目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项目承建单位停工整改、返工。项目承建单位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项目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权利;(7)在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项目款;(8)本项目验收前1周,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甲方;(9)参与主持本项目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权利;(10)项目承建单位违约时,受甲方书面委托后代表甲方向项目承建单位追讨责任和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可对甲方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承建单位的义务提出变更,但该变更需建立在保护甲方利益基础上。如果因此将可能严重影响项目费用、质量或进度的,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项目承建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于紧急情况出现时起8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建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书面要求项目承建单位调换有关人员,并在调换有关人员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九条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甲方或项目承建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乙方提出,由乙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甲方与项目承建单位协商确定。当甲方和项目承4建单位发生争议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甲方与项目承建单位的争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时,乙方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甲方权利第二十条甲方有选定项目承建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甲方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项目承建单位、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质询和监督的权利。甲方对项目建设中安全、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十二条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对于在工作能力和态度方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监理人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的要求,乙方须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在48小时内更换监理人员。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监理工作月报及应甲方的要求提交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甲方发现乙方人员与项目承建单位串通给甲方或项目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与项目承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方责任第二十五条乙方的责任期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最终验收通过之日止,乙方需委派1名持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并具备同类监理工作经验不少于2年的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收到甲方的服务通知后,应在1个小时内响应。第二十六条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第二十七条乙方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原因而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已书面明示并责令项目承建单位纠正并及时告知甲方,但项目承建单位依然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已明示并责令纠正的)和时限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承建单位的违约行为应该明示并责令纠正,如果项目承建单位仍不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纠正,应责令停工整顿,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进行预测,为甲方做出处理意见提供依据。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及时向对方履行告知、披露的义务,不可抗力因素消逝后7天内,提供遭遇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经甲方通知整改后仍未认真执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剩余的监理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妥善处理本项目之善后事宜。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加强项目相关人员管理,并向甲方书面提交本合同项目具体的人力资源计划及人员分工(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目的服务人员名单、岗位责任、组织架构等),如有变化,乙方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规章以及服务过程有关资料,乙方应书面报甲方备案,并接受甲方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乙方应加强人员管理,遵守甲方工作管理要求,接受甲方工作指导和统一安排。第三十条乙方擅自更换项目服务人员或不按甲方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人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发生3次以上(含本数)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责任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该委托业务时,因甲方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经济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由于甲方或项目承建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第三十三条在本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调整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第三十四条项目承建单位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项目承建单位和甲方已签订项目保修责任书,且乙方收到监理费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五条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4日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应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6第三十六条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4日内没有收到乙方的书面答复,则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之日起28日内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乙方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甲方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费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第四十条甲方如果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记载的监理费或部分监理费用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对于双方不存在异议的款项,甲方不得拖延该部分款项的支付。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8%的违约金。合同期内,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十二条乙方逾期提供各类监理服务、报告的,则每日按本合同总金额的8%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单次或者累计迟延提交报告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十三条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十四条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L第四十五条合同履行中,因甲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为履行合同已经产生的成本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四十六条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者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乙方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所述之损失、经济赔偿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方的原因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其他7第四十八条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不得接受监理项目承建单位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约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其他项目及活动。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部分违约责任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补偿。第四十九条乙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申明的任何资料、文件、图纸及数据,乙方亦不得泄露甲方、项目承建单位等第三方提供并申明的任何资料、文件、图纸及数据。第五十条甲方对本合同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著作权,并有权在本项目中无偿使用此类文件。第五十一条本项目过程中至项目完成后任何时间段,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获悉和取得的数据、资料保密。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数据、资料为第三方知晓的,乙方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与合同款项等额的赔偿金。第五十二条乙方应无条件满足***、省厅、市局关于信息化开发运维安全管控的有关要求,并不得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第五十三条乙方所监理的所有系统及数据均属于保密信息,乙方须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否则,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安全管理条款第五十五条乙方应落实下列安全管理要求:(1)确定该项目的安全保密责任人:邹群山,联系方式:13509638270;负责本项目安全管理职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安全保密责任人,确需更换的应提前通知甲方且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2)及时清除或者收回离职、离岗或者不再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合作人员持有的公安机关文档资料、数据等;(3)配合甲方完成信息化合作企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4)乙方在得知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潜在风险时,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提出解决方案;(5)其他应当落实的安全保密要求。第五十六条乙方及其参与本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安数据安全的行为(1)违规下载、留存、使用公安内部数据;(2)篡改、损毁、泄露、出售公安内部数据:8(3)向境外机构和人员提供公安重要数据:(4)在互联网上存储、处理、传输公安内部数据和应用系统源代码:(5)使用未经过脱敏的公安敏感数据在互联网上进行开发;(6)将公安数据用于商业用途;(7)其他危害数据安全的行为。第五十七条乙方及其参与本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安网络和应用安全的行为:(1)违规将公安网络与任何外部网络连接;(2)擅自扫描、探测、入侵公安网络和应用系统;(3)设置应用系统后门、木马、病毒等恶意程序(4)擅自将乙方及其参与信息化建设相关人员的终端、移动存储介质、无线设备等与公安网络连接;(5)擅自建立跨网、跨域数据传输或者运维通道;(6)拆除、破坏公安监管设施或者卸载监管程序;(7)擅自对公安应用源文件、应用源代码进行反编译、加密、解密:(8)擅自公开与合作事项相关的技术实现方法或者业务模型等重要信息;(9)其他危害公安网络和应用安全的行为。第五十八条乙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严禁私自翻阅、复印、拍摄甲方内部文件,或者将甲方内部文件带离指定办公场所或者区域。第五十九条乙方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要求,如乙方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或被甲方发现并要求整改,且未造成公安数据外泄的或未造成网络安全案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或造成一机两用、两网互通等较为轻微的网络安全事件,视为情节轻微,乙方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限期整改:由甲方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乙方需按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完成安全整改,整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甲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第六十条乙方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要求,违规使用数据、损毁数据、窃取数据、贩卖数据,或违反网络安全约定出现3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或者违约行为不可整改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或者乙方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或者违规行为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1)甲方有权强制停用本项目相关软硬件产品和服务,乙方需对停用产品造成的项目滞后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参照本合同第六十一条:(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甲方已支付项目款的100%作为赔偿金;9(3)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参与本项目建设的相关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失信名单:(4)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较长时间后才显现或者损失数额难以一次性确认的,甲方有权对该类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追偿。(5)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因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给项目造成影响的,乙方应第一时间进行补救,并通过替换违规人员和存在安全风险产品等措施推动项目进程,补救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项目实施期间,乙方委派1名监理人员提供监理服务,具体详见附件1。第二条甲方应提供的项目资料及提供时间:(1)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2)甲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3)乙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4)本项目经验收之日起一周内,乙方向甲方如数交还以上资料,由甲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第三条甲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乙方提交书面文件要求甲方作出决定之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在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甲方对乙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1)一般文件7天;(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3天。第四条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向乙方支付监理费:(1)双方约定监理费总额为¥149,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元整)。(2)监理费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74,5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元整):2)乙方协助甲方对本项目进行终验,终验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剩余款项,即¥74,5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元整);3)具体付款的时间以财政拨款日期为准。(3)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请款申请及所需的材料和等额发票。如果乙方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的,则因此产生的付款延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10(4)本合同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或政府采购付款流程影响,导致拨款未能及时到位,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按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附件:1.监理信息2.保密协议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乙方: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签章)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大联系人:创年联系人:了长沂联系电话:23055296联系电话:13825131665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南路莞城段3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自编1号楼签约日期:2025.11.户名: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解放北路支行开户账号:44-031301040000098签约日期:25-11.11附件11、人员信息表姓名职责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徐伙洪监理工程师信息系统监理师2018244449901142189222030852、资质证书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QualificationofComputerandSoftwareProfessional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颁姓名:徐伙洪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证件号码:******************试,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性别男格。出生年月:1985年01月级别:中级机国工专业:信息系统监理师批准日期:2018年11月10日4管理号:20182444499011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人力资源全保障部工12附件2保密协议甲方:东莞市公安局乙方:广东省计算技术应用研究所甲方委托乙方实施2025年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项目,甲方有责任和权利要求乙方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乙方应加强保密意识并严格遵守以下协议:一、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保密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在工作中所涉及的秘密,保密有效时间与国家对各具体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要求相一致。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二、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严禁将公安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严禁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及实施规划透露给无关人员。三、服从甲方的安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工作,不得将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从事其它与合同无关的工作。四、如需接触公安信息网,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公安信息网使用相关规定,严禁“一机两用”。不得将从公安信息网上获得的警务工作相关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严禁私自下载、拷贝计算机内的秘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严禁将公安信息系统的程序、口令、密钥等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工作内容的硬盘、软盘和打印资料外出。五、不得通过互联网、政务网、微信等公众网络传输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安网上传输国家秘密。六、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等必须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在工程验收前全部移交回甲方,乙方不得私自复印保留。七、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场所。八、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从事该项目的所有人员档案,甲方审核后,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员变更要求,乙方应据此调整人员安排。九、乙方必须与从事该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开展保密教育,保密协议内容应听取甲方意见。乙方所签订保密承诺书和开展保密教育的记录均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方分别保存,作为日后保密审查的台账。十、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安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发表涉及相关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组织和警13务工作秘密的技术文档和论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工程项目案例进行演示或宣传。十一、无论乙方今后完成项目建设工作或因故中途退出,均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十二、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现有泄密安全隐患或存在泄密风险,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直至隐患消除,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生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泄露,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协助甲方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十三、本协议视同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十四、乙方如未能遵守上述协议,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而造成泄密的,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与合同总金额等额的赔偿金(如同一行为即违反了合同安全管理条款,又违反了保密协议,则以保密协议条款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专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