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道更换工程采购合同公告(2025)



一、合同编号: 2025第140号
二、合同名称: ******南区2号楼消防管道更换工程
三、项目编号: ZCD-ZCGC-2025-003
四、项目名称: ******南区2号楼消防管道更换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机关服务中心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南区)
联系方式:010-59881216
供应商(乙方):北京盛世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A353
联系方式:13521300088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南区2号楼消防管道更换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南区2号办公楼内消火栓管道、消火栓头和阀门等图纸内所示全部工程内容
主要标的数量:地下1层、地上11层,层高34米
主要标的单价:726136.12元
合同金额: 72.613612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南区)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0-2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03
九、其他补充事宜: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叁角捌分(¥19318.38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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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8合字2025第14兰合同编号:******南区2号楼消防管道更换工程发包人:******机关服务中心承包人:北京盛世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约日期:2025年10月28日一、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机关服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北京盛世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意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区2号楼消防管道更换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南区)工程规模:地下1层、地上11层,层高34米二、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南区2号办公楼内消火栓管道、消火栓头和阀门等图纸内所示全部工程内容三、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柒拾贰万陆仟壹佰叁拾陆元壹角贰分(¥726,136.12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叁角捌分(¥19318.38元)。四、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_年10_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2月日;1工期:60天。五、质量标准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为:达标六、合同文件的组成1.本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7.其他合同文件。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1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一式六份,其中,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二份。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机关服务中心(盖单位章)承包人:北京盛世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9号(******南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清年(签字)22年10月2日区1号-A353楼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6年10月2Y日签约地点:2二、通用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1.2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1.3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4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5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7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1.9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0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1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4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5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1.16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7竣工日期:指第1.16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1.1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1.19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20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2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2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31.23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2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4标准和规范4.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4.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技术标准和要求;(6)合同图纸。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6.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7发包人47.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7.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7.1.2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7.1.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7.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7.1.5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7.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7.1.7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7.1.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7.1.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7.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7.3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8监理人8.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8.2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58.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9.承包人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9.1.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9.1.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9.1.3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9.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9.1.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9.1.6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89.1.7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9.1.8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9.1.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9.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9.2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10.工期10.1进度计划10.1.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10.1.2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6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0.2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10.3开工10.3.1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10.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4暂停施工10.4.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0.4.2除第10.4.1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27.1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10.4.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0.5工期延误10.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10.5.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0.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7工日期按第19.3款时到定机1。日T心子动的。奖历金口小小11.工程质量112加的费用机()天。二水和不的水包人按合口正手日L11.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4清除不合格工程.L.iLL1RttoiihflHTHHTHLX7J人12.试验和检验,11Hneii1人,itrs813.安全绿色施工13.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13.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4材料和工程设备14.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4.2除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15.变更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6.合同价格及调整1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16.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6.2.1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16.2.2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16.2.3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17.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17.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9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7.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7.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18.合同价款支付18.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18.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18.3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9.竣工验收19.1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9.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9.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19.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0.移交20.1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20.2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0.3发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20.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结算2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1.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1021.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22质量保证金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22.2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3.1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23.2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24违约24.1发包人违约24.1.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24.1.2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4.1.3承包人按第24.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4.1.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2承包人违约24.2.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24.2.2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24.2.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1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5.索赔25.1发包人索赔25.1.1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1125.1.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25.2承包人索赔25.2.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5.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25.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26.保险2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26.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26.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7.不可抗力2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7.2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7.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27.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8.争议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13三、专用合同条款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双方认可的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开工前7日内,按实际工作需要协商确定数量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6.2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发生时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7.发包人7.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7.1.1现场的准备和移交(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发包人最迟应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2)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作出的判断、推论、决策的后果。城市建筑应特别注意查明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7.1.2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41)委派发包人代表,并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发包人代表在项目现场行使组织管理的职责,全面负责工程部署、质量、安全、进度、验收等工作。2)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对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做详细定义并通知承包人,或将委托监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转交承包人。3)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承包人请求协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当给承包人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4)应当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2发包人代表姓名:汤清华发包人代表职务:处长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010-59882857授权范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其他事项:无8监理人8.1监理人:王文亮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9.承包人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9.1.1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如有时2对其他承包人的总体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配合和管理:为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提供临时水、电道路等其他临时设施等: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承包人后,负责成品保护等。9.1.2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或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各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工作,在项目实施前出具正式设计图纸,成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米投标总报价)中。2)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承包人应当负责保护对本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的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及其他现有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并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直至移交给发包人为正。磋商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全部招标资料)中已标明或明示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确属在磋商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全部招标资料)中未标明或未明示的,由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过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涉及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提前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也不应因此而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进度和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责任。3)实施工程拆改移:本工程除所在地政府负责拆迁的施工障碍物外,其它有关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现况施工障碍物(不限于此)的拆改移原则上由承15包人完成,并有配合和协调地**府进行房屋拆迁的责任。承包人对本合同段内的地上、地下施工障碍在调查、探测、挖探、现场保护、本合同段特有项目改移方案的制定、组织或实施(含协调和施工)、保证各类设施和各方面的安全、拆除等方面负有全部责任。需拆除的地上物一般是指地上存在的影响施工的具有产权结构物,包括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地上杆线等影响本工程实施的现有结构物。地下管线及设施拆改移是指影响施工的现况地下管线及结构物的拆除或改移或加固等,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4)设立专项帐户:发包人对承包人合同价款的支付,应视为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必须在本工程中专款专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开设一般结算帐户。承包人的所有合同价款均应在该帐户内予以往来结算,不得挪用并接受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如违反本条规定,发包人将予处罚直至暂停支付。5)日常统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和间隔时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包括工程进度、劳力、机械设备、材料、自保体系、试验检测、索赔、变更、天气情况的记录等)。当上述承包人的统计资料不全时,监理人有权视其情况在当期支付时,缓支一定比例申报费用直至不予支付。6)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包人对其在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所实施的工程负有质量终身责任制。即使工程已交付使用,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而事故原因经查明确系施工质量所致,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8)安全施工责任:承包人应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如因承包人过错导致的给发包人、第三人及承包人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则全部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2项目经理姓名:康丽清授权范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10.工期10.1进度计划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完成后5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完成后5天内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完成后5天内10.1.2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3天内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申请报告后3天内10.2工期延误10.2.1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10.2.2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16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签约合同价款的0.1‰/天。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人民币签约合同价款的0.1%,不足一天按一天计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竣工结算价款的3%10.3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10.3.1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为:11.工程质量11.1工程隐蔽部位检查11.1.1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12.安全绿色施工12.1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绿色施工相关政策规定。13.材料和设备供应13.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14变更14.1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6)当合同当事人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8条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5.合同价格及调整1715.1本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5.1.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钢筋、钢材、管材、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及人工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15.1.2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15.1.3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16.计量16.1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已完成工程量表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内容计量周期: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6.2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17.合同价款支付17.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1)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正式发票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本项目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30%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17.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正式发票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完成工作量所对应的工程进度款,直至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且经审计后,支付根据工程审计结果确认的剩余尾款。17.3工程质量保证金:21784.08元,发包人可以从支付剩余尾款中扣除。17.4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合格合法发票前,发包人可以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17.5最终工程款的确认,应以发包人的工程审计结果确认为准。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18(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2竣工验收期限:发包人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19.移交19.1移交工程的日期: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19.2竣工清场:20.结算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20.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工程竣工后28日内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0.2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日内完成审核。20.3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经过工程审计后14天内21.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21.1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保修期起始时间: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本项目质保期为2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2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22.违约22.1发包人违约22.1.1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923.索赔23.1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24.保险24.1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工程保险(1)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2)投保人:承包人;(3)投保内容:由承包人自行确定,但须满足项目需要;(4)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5)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确定,但须满足项目需要;(6)保险期限:由承包人自行确定,但须满足项目需要。当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发包人和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永久工程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保险赔偿与实际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补偿。25.不可抗力25.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由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计划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26.争议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第二种:依法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7.补充条款: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消防管道更换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