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框架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025)
合同基本信息
合同名称
2025-2026年工程造价咨询框架服务合同-标的3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金额
30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采购人(甲方)信息
序号
甲方单位名称
1
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供应商(乙方)信息
序号
乙方单位名称
1
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内容
2025-2026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商
主要标的数量
标的3.
续期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共12个月,东部公交
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附件
文件类型
文件名
履约评价附件
续期合同附件
供应商履约评价结果汇总表序号单位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供应商名称评价得分评价结果1总部DH-2024-358深圳市众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框架服务合同(2024-2025)深圳市众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同90.00A2总部DH-2024-385深圳市中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服务框架协议(2024-2025)深圳市中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90.00A3总部DH-2024-387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服务框架协议(2024-2025)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0.00A4总部DH-2024-386广东建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服务框架协议(2024-2025)广东建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0.00A5总部DH-2024-384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服务框架协议(2024-2025)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90.00A6总部DH-2024-388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服务框架协议(2024-2025)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90.00A7总部DH-2024-359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框架服务合同(2024-2025)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90.00A8总部DH-2024-360深圳市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框架服务合同(2024-2025)深圳市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0.00A9总部DH-2024-383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2024-2025)公司工程设计服务框架协议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90.00A合同编号:东部公交工程造价咨询框架服务合同(2025-2026)委托单位: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咨询单位: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法规,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结合深圳市现行造价咨询合同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录组成。(一)协议书协议书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了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订立时间及生效方式。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是通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条款”则是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8一、工程概况8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9三、服务期限9四、质量标准10五、酬金及计取方式10六、合同文件的构成11七、词语定义11八、承诺11九、合同订立与生效1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41.1词语定义141.2语言文字161.3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61.4法律、法规和规章172委托人172.1委托人的权利172.2委托人的义务172.3委托人的责任193咨询人193.1咨询人的权利193.2咨询人的义务203.3咨询人的责任214质量标准224.1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224.2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235服务酬金及支付245.1服务酬金形式245.2支付货币255.3支付申请265.4支付酬金265.5有异议部分的支付265.6担保26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276.1合同变更276.2合同解除286.3合同终止297争议解决297.1协商297.2调解307.3仲裁或诉讼308其他308.1考察及相关费用308.2履约评价及奖励308.3保密318.4联络318.5知识产权328.6驻场3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4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341.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341.2法律、法规和规章342委托人352.1委托人的义务352.2委托人的责任353咨询人363.1咨询人的义务363.2咨询人的责任374质量标准384.1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384.2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385服务酬金及支付385.1服务酬金385.2酬金支付385.3担保40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406.1合同变更406.2合同解除407争议解决417.1调解417.2仲裁或诉讼418其他418.1履约评价及奖励418.2保密428.3联络428.4知识产权428.5驻场43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发包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咨询人(承包人):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于:1、委托人委托咨询人承担发包人及属下各单位待建、在建工程的造价咨询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咨询人的责任,促进双方协作配合,确保实现工程造价控制任务目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框架合同。2、委托人的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工程项目需求,在本框架合同基础上,与咨询人就单项工程签订子服务合同。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详见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工程地点:详见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3.工程规模、特征及本次委托的工程范围:详见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4.投资金额:详见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5.资金来源:企业自有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详见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7.委托人所处工程中的角色:建设单位8.其他:具体服务单位、负责项目内容及范围如下表:服务单位项目分类服务内容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四、五分公司标底金额<50万元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或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及工程变更签证审核等工作标底金额≥50万元非EPC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或预算编制等工作标底金额≥50万元EPC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含直管单位)、一分公司标底金额≥50万元非EPC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及工程变更签证审核等工作标底金额≥50万元EPC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及工程变更签证审核工作的二次审核2、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咨询人负责委托人下属指定单位基建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或全过程等造价咨询,具体详见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服务范围。对于咨询人出具的咨询成果,咨询人需配合委托人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国资委)的审计或审批(若需),答复审计提出的问题,解释审计疑问。3、服务期限本合同自委托人、咨询人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每个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对咨询人的服务情况进行评分。合同期限内,累计出现两次评分结果仅为“合格”(不含“优秀”、“良好”)或一次评分结果为“不合格”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发包人或使用单位有权根据项目需要修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并按修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对咨询人进行考核,咨询人可提出修改建议。服务期满一年后,委托人对咨询人已评分项目进行汇总加权平均,平均分数为年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4、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符合现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本合同要求的深度,若前述质量标准要求不一致时,执行严格的标准。5、酬金及计取方式1.本合同参考的收费标准为:《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参考价格》(深价协〔2019〕013号)。2.本合同价格形式为:费率模式,中标下浮率为【17】%.其他:结算审核取效益收费;钢筋及预埋件不另行计费;结算收费基数为送审价;当单个项目(含预算、结算等)服务费不足5000元时,执行收费标准中说明第1点并按成交下浮率计算造价咨询费(收费标准中说明的第1点:造价咨询费收费不足5000元时,按5000元收取);单个项目仅完成预算或结算服务的,以2500元为基数并结合成交下浮率计算造价咨询费。3.签约合同价为:具体以费率及收费标准结算。4.根据以上方式计算出的造价咨询费为含税价,其中不含税价=含税价/1.06;税金=不含税价×6%。当政府调整增值税税率或咨询人不能提供6%的增值税发票时,按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调整税金及含税价。6、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构成合同文件:(1)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5)招标文件;(6)合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7、词语定义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所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8、承诺1.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并确保工作成果符合本合同既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3.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合同订立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地点:委托人和咨询人约定本合同自_双方签字盖章_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以下为签署页)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账号:咨询人:(盖章)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侯平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姓名:吴周组织机构代码:电话:0755-2946458291440400738572486X传真:0755-29464582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山美新村小区C栋1302室电子信箱:237364425@qq.com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账号:400002140920127122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委托人: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2)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3)咨询人: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4)第三人: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5)项目咨询团队: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6)项目负责人:指由咨询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7)工程: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8)工程造价: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9)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0)附加工作: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酬金: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2)正常工作酬金: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3)附加工作酬金: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不可抗力: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7)时间:本合同约定按天(日)计算时间的,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按月计算时间的,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2.2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1.3.3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4)合同补充条款;(5)合同专用条款(含附录A、附录B、附录C);(6)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4.4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2.1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利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委托人的义务2.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B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C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可参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建筑工程)》。2.2.4联络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亦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其代表的其他权限事项在专用条款自行约定。2.2.5支付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咨询人支付酬金。2.3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的,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委托人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在收到咨询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并支付额外工作内容的酬金。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3咨询人31.1咨询人的权利咨询人有下列权利:(1)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内,咨询人的权利: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的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资料。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咨询人在进行咨询工作的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2)由于委托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及增加额外工作所需时间,并支付额外工作内容的酬金(专用条款有相关约定的除外)。32.2咨询人的义务3.2.1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并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3.2.2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2)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不能履行职责的;(3)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2.3咨询人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工作,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3.2.4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咨询成果文件,并约定各阶段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时间进度要求。3.2.5咨询人应对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对工作成果(包括计算底稿、工作成果及依据资料)均应存档,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有复印件、电子文件等归档备查。3.2.6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及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建议或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7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8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或分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2.9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或存在错漏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告知。3.2.10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3.2.11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委托人。33.3咨询人的责任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咨询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咨询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咨询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质量标准41.1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1)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2)咨询人提供的估算、概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成果文件,除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外,应结合市场情况、现场情况合理确定。(3)咨询人编制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等成果文件应严格控制质量偏差,质量偏差率原则上依次不超过按规范编制价格的20%、10%、5%、5%,可结合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做具体约定。(4)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涉及材料设备询价定价的(单独委托的专项询价除外),其询价定价原则、流程等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进行市场询价的材料设备单价,需在不少于3家询价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后确定,具体的询价、定价要求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做约定。(5)咨询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达到委托人的要求,文字清晰整齐,计算底稿必须条理清楚、步骤清晰,有较强的可复查性,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6)咨询人未按合同条款、委托人的要求执行,或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等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咨询人须及时进行整改、修正,直至符合委托人要求为止,且最后一次修正稿的提交日应当早于咨询人提交工作成果日。(7)咨询人的服务质量满足服务项目的投资目标,具体要求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做约定。42.2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工作成果反复修改后,仍未达到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终止本造价咨询合同;同时,若咨询人提交的成果文件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偏差率,委托人可相应扣除一定比例的咨询费用作为惩罚,以补偿因咨询人原因造成的该工程成本管理的进度延误,具体的质量偏差率及相应惩罚扣除的咨询费用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由双方协商约定。5服务酬金及支付51.1服务酬金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服务酬金形式:1.固定总价固定总价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造价咨询费总价进行的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此种形式一般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咨询服务范围内容较单一的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固定单价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咨询费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此种形式一般适用于能准确计量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固定费率固定费率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项目送审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费率不作调整,具体费率及计费基数约定可参照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的造价咨询业市场价格。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率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4.基本费用+核减额的方式基本费用+核减额的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以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或固定费率形式计费的基础上,对于涉及造价审核(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结算审核等)的内容,另行增加以核减额为基数乘以固定费率(与基本收费中的固定费率不同)而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相关单价或总价或费率不作调整,具体约定可参照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布的造价咨询业市场价格。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单价或总价或费率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5.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服务酬金形式。上述5种合同收费方式不包括长期(指连续驻场超过5天,或有规律性且频率为一月多次的驻场服务的)的驻场服务,如果委托人要求咨询人长期驻场服务的,则在在上述收费方式之外,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单独约定驻场人员的收费标准。52.2支付货币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3.3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累计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明细及其金额。54.4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其各自的计取方法、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5.5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56.6担保5.6.1履约担保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咨询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合同工作完成并结清咨询款后30天内一直有效,但最长不超过施工总包合同计划工期到期后的180天,要求履约担保延长的,委托人应另行支付咨询人相关费用。5.6.2支付担保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向咨询人提供与履约担保等额的支付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合同工作完成并结清咨询款后30个日历天内一直有效,但最长不超过施工总包合同计划工期到期后的180天。如因施工工期延误且要求咨询人延长履约担保时间的,则支付担保同期无条件顺延。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当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因非咨询合同的变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6.1.2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专用条款中约定。6.1.3除不可抗力外,因服务范围、工作内容的变化及设计多次修改等原因导致的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并引起履行的合同期限延长或缩短时,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要求改正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3合同终止6.3.1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成果;(3)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4)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6.3.2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工作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未尽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21日后向咨询人发出终止本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71.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1考察及相关费用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咨询工作需要进行外出考察的,经委托人同意后,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1.2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本咨询工作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本咨询工作范围以外的,经委托人同意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82.2履约评价及奖励8.2.1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履约评价具体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约评价办法进行,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对咨询人进行履约评价。8.2.2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83.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4.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资料交接前均应有目录,并以合理的顺序组卷。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如通过快递发送资料,应先电话知会对方,接收人在接受资料后当天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并电话知会发件人,否则视为已收到委托人寄出的完整资料。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5知识产权8.5.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5.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共有。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5.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8.5.4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8.6驻场委托人要求提供驻场人员的,其驻现场人员的资格、人数、期限及方式等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不按通用条款执行,按以下顺序执行:(1)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4)招标文件;(5)合同协议书;(6)合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符合现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本合同要求的深度,若前述质量标准要求不一致时,执行严格的标准。2委托人2.1委托人的义务2.1.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的时间为:咨询人编制成果文件前。2.1.2提供工作条件(1)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C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委托人不提供房屋及设备。2.1.3联络委托人代表为:_详见单项服务合同_,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委托人代表其他权限事项:负责与咨询人沟通,向咨询人提交资料,并签收咨询人的相关文件。2.2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应支付的额外工作内容酬金计算及支付方法为:/。(2)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为:/。(3)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5)委托人原因要求的赶工时,应支付的赶工费用计算及支付方法:不计取赶工费用。3咨询人3.1咨询人的义务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必须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团队人员的数量为至少为5人。项目负责人为:_详见双方签订的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_,其权限为:_接受委托人的指令,接收资料并签收,按时提交成果并对结果负责。3.1.2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委托人认为不合格的项目人员,咨询人收到委托人人员更换要求时,必须在5天内进行更换。3.1.3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各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的时间为: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编制预算时间不超过5个日历天;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编制预算时间不超过7个日历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不含)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编制预算时间不超过10个日历天;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编制预算时间不超过15个日历天。上述工期以招标人发出工作任务通知之日为时间起点,咨询人提交签字盖章版的初稿为完成时间节点,不包括第三方的审核时间。结算成果编制时间为同预算编制时间。3.1.4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异议后应给予书面答复。在委托人回复之前,按常规方法处理,最终成果送出仍未取得委托人答复的,最终成果按常规方法处理,但须在最终成果编审说明中明确:“哪些内容需要委托人明确但未取得而采用何种方式处理,此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的哪些不利结果”。3.1.5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3.1.6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归还委托人不提供房屋及设备。3.2咨询人的责任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单个项目由委托人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对咨询人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除已支付服务费外不再支付咨询费,咨询人需按该项目的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单个项目由委托人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对咨询人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除已支付服务费外不再支付咨询费,咨询人需按该项目的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4质量标准4.1.1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标准(1)成果文件质量,按机构审定结果为准,偏差率为:不大于5%。(2)材料设备询价定价要求:按现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4.2.2工作成果质量标准的控制责任因咨询人原因造成的该工程成本管理的进度延误,具体的误差率及相应惩罚扣除的咨询费用比例:由委托人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进行评分并按评分结果执行。5服务酬金及支付51.1服务酬金按合同协议书执行。5.2酬金支付咨询人提交预算成果文件经使用单位审核合格后,使用单位2个月内支付全额预算咨询费;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咨询人提交最终成果文件并经使用单位审核合格后,使用单位2个月内支付剩余全部造价咨询费用。其他要求:①本项目合同价款为含税价。②上述的付款办法对咨询人造成的利息负担,咨询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费中。③咨询人在办理第一次付款手续时,必须提交一份与本合同一致的咨询人银行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及所在地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如因账号资料提供有误而产生一切责任,由咨询人承担。④付款审批程序必须按使用单位规定的付款程序办理,因咨询人申请付款资料不齐或提交申请付款时间延误,使用单位可拒绝当期款项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咨询人全部承担。⑤在支付各期费用时,咨询人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与合同签订方一致,不能要求将款项支付给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第三方。⑥咨询人提供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咨询人提供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咨询人承担。5.6担保5.6.1履约担保本工程履约担保采用的形式: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5.6.2支付担保本工程履约担保采用的形式:/,金额为:/。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61.1合同变更6.1.1因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增加费用。6.1.2除不可抗力外,因服务范围、工作内容的变化及设计多次修改等原因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提交或修改项目各阶段的咨询成果,因修改而增加的工程量已包含在咨询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再额外支付。如项目确有重大变化,咨询成果需重新编制的,委托人可视情况予以补偿。62.2合同解除6.2.1因不可抗力和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委托人支付咨询人已出具成果文件的费用,不再给与其他补偿。7争议解决7.1调解双方不进行调解。72.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__工程项目所在地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履约评价及奖励8.1.1履约评价、绩效费用按下列方法确定:委托人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对咨询人进行评分。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修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并按修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对咨询人进行评分。委托人修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考核评价细则》时,咨询人可提出建议。8.1.2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奖励金额。8.2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3联络8.3.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_2_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发送至对方电子邮箱视为对方已接收。8.3.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详见单项合同___,送达地点:__详见单项合同__,电子邮箱:__详见单项合同___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___详见单项合同___,送达地点:__详见单项合同__,电子邮箱:__详见单项合同____8.4知识产权8.4.1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8.4.2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8.4.3双方均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不得谋取商业利益。8.5驻场项目驻场人员要求:按项目需要驻场,驻场不额外增加费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造价咨询框架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