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定海路街道办事处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4931120251802

二、合同名称:杨浦区2024年爱国路96、102、104号等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0000241121149869-10249703
四、项目名称:杨浦区2024年爱国路96、102、104号等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定海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杨浦区长阳路3077号
联系方式:65669509
供应商(乙方):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丹(男)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0、21号底层
联系方式:021-5282090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杨浦区2024年爱国路96、102、104号等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886719.82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爱国路96、102、104号小区施工工期:施工工期:150日历天项目经理:张琴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沪2312013202203041

2.合同金额(元):
1886719.82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11月0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11月0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杨浦区2024年爱国路96、102、104号等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的合同(11N00244931120251802).pdf

杨浦区2024年爱国路96、102、104号等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49311202518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定海路街道办事处乙方: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杨浦区长阳路3077号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550弄20支弄20、21号底层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333电话:65669509电话:021-52820901传真:传真:联系人:陈建根联系人:娄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杨浦区2024年爱国路96、102、104号等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项目地点和项目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1886719.82元整(壹佰捌拾捌万陆仟柒佰壹拾玖元捌角贰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项目地点:爱国路96、102、104号,位于爱国路河间路交叉口2.3项目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一次性验收合格100%。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安全、质量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项目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项目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项目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项目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项目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分期付款1、工程预付款为施工总包合同价款(含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含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30%。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备案后最多付至本工程合同总金额的60%;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30天后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金额的97%;最后保留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和经济纠纷,发包人将保修金余额一次性付清。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项目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4其他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合同详细条款以线下增补合同为准。附:线下合同样板杨浦区***年******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单位:***承包单位:***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如有):;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补充文件所界定的全部工程为总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施工管理、包内外部协调及包验收的工程总承包方式。7、小区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二、合同工期合同起始日期:年月日合同截止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以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计算。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万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5)其它内容详见合同后附中标清单。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施工合同金额的10%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工程款):账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文件。2.2本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同序列文件,以时间在后者优先。但上述合同文件中,若出现不同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关键施工工艺要求,不受此限制,均按最高标准要求执行,且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当合同文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取得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上海市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本工程施工图纸已标明的标准、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和行业现行各种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凡属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各级各类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低。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费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双方可约定执行其他适用的标准、规范。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本工程施工图纸将由发包人在保证承包人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分批供应。发包人免费提供图纸的份数是:4套(含绘制竣工图所需的3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由承包人自行复制,需由发包人代为复制的,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所有由承包人提供或复制的图纸,必须用于本工程施工需要。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随时供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4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的所有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5.2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承担监理单位名称: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14天内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7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发包人,逾期视为认可。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实施。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职权: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和实施本工程合同,并承诺每周到岗3天。项目经理:姓名,驻场时间一周不少于三天安全员:姓名,驻场时间每天质量员:姓名,驻场时间每天施工员:姓名,驻场时间每天;7.2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承包人必须服从。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以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为前提,一次或分阶段完成有关发包人工作。(2)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3)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证件、批件,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前提。(4)开工前10天,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5)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在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8)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8.2实施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项目施工环节进行管理。9.承包人工作9.1除招标文件有关约定外,承包人还需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在发包人计划时间内完成。(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具体报送时间节点现场确定,周报内容包括本周工程进度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工程质量自检等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每月及时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形象进度等)统计报表(具体时间节点现场会议确定)、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用工计划、施工机械使用计划和用款计划、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规与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承担发生的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确保文明施工与施工场地的整洁,做好夜间施工、夜间道路照明及交通组织标识、建筑垃圾与渣土、生活垃圾等运输,工程与生活污水排放的申报工作,并承担发生的费用。(5)已完成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担施工场地内所有(包括专业分包及专业分包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与费用,如发生成品、半成品及施工材料、设备机械的破损、丢失,相应损失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分摊:发包人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管线监测单位,环境检测单位提供的管线监测方案和保护方案应得到相应主管部门、承包人、监理的认可。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污染或侵害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堵塞排水管网、破坏地下管线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上海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府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整齐清洁,符合环境卫生与施工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承担发生的费用。施工完成后十天内清理场地应达到标准化的要求,拆除现场所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架空电缆、电线等;施工人员须在竣工验收后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十天内撤离现场。(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对承包范围以内工程原则上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内外部协调等方式的总承包。并以总承包方式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发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对整个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即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承包人对发包人专业分包的项目进行积极配合,并负责安排合理工期,使其与总进度计划相协调。(9)因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小区停车费用、其他投诉、噪音、停水等一切问题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9.2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如因承包人未能协调、发现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9.3承包人代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作例会,因故不能准时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代表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次.人。9.4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与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如期完工和交付,未按《杨浦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9.5专项方案审批:承包人编制科学合理的专项方案,包括要脚手架及井架方案、外墙空鼓及渗漏、屋面防水、绿化、道路拓宽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要经过监理审核后才可实施;绿化、道路拓宽等专项施工方案要经过街道、居委、业委会、物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9.6承包人投标书中的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如特别情况调动调整,须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整。9.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内外部协调工作,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协调、发现解决各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9.8工程施工实行总包负责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14天内,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进度计划,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承包人对本工程总体施工部署、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措施、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配置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工期进度控制计划等内容。该方案应是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更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方案等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措施费中,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不得作为提出增加费用的依据。10.2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如果在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已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提出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对原计划所作的调整和实施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修改计划的确认,只是对承包人在正常状态下合理组织施工的确认,不得被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有权延长合同工期的认可。承包人承诺的施工总工期,已充分考虑了各分包工程工期,施工中不得以专业分包或独立分包工期为由而延误,与专业分包或独立分包的工期协调,已列入承包人总包管理范围内。11.工程延误12.工程竣工12.1建设工程竣工以实际施工结束为竣工日期。12.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或者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就高不就低。延误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之间的天数。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应付款项中扣除此款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减轻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12.3在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按“竣工时间”完成时,承包人应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进度,以便按时竣工。如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公休日施工,应征得工程师的同意,需要批准的,应报请相关部门批准。承包人所采取这些赶工措施,是履行合同保证工期的义务,无权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四、质量与验收13.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达到投标文件自报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或专业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双方约定的标准为依据,且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造价的支付违约金,或者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以上两者就高不就低。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达到约定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必须自费整改,使工程实体质量达到承诺的标准为止。14.检查和返工1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覆盖,当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不得无故拖延。若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通知48小时后没有回复,承包人可以自行验收覆盖。16.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孔,并负责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剥露后查明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款上,并相应延长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五、安全施工17.安全施工与检查17.1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开工前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协议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承包人还应与分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对现场安全全面负责。17.2在工程施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工程师的过失而造成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分包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补偿。在暂定或专业分包工程中,由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的,发包人须及时督促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与专业分包人签约。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默认或口头允许专业分包人在未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除专业分包人自负外,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连带责任。17.3住宅修缮工程是在居民正常工作生活中进行施工,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部分无法严格分隔围护,承包人须在施工中设立安全巡查制度,选派具备专业技能的专职人员佩戴红袖章,专职负责巡查管理,提醒、引导居民出行。每个项目按每10000平方米1人配置,最低不少于1人。如安全巡查员配置不到位,处于每人元/月罚款18.安全防护18.1在履行合同中,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避免因施工引起污染和对公众财产、公共环境等造成伤害或妨碍。(1)承包方应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2)根据有关部门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和维护施工区域周围的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实施对工程安全设施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负责所有进入施工现场各类人员的安全,保持所管辖工程现场范围内处于有条不紊的有序状态,避免各种人身安全事故发生。(3)按照建设部、上海市关于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土、废水流溢,严格控制粉尘和噪音,杜绝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分隔设施,做到安全、稳固、整洁、美观、线型和畅。(4)承包人将本工程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范围,做好进场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同时做好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职工保险工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18.2有关安全防护的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中。19.事故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发生安全事故、机械故障或其他事件,对安全造成威胁,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紧急处置时,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处置。若承包人无力或不愿立即进行处置,为消除危险,工程师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可将此项费用向承包人索回,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0.合同价款及调整20.1本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依据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它附件资料和施工现场等条件,按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现行文件和规定,国家、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建设工程的施工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根据承包人的综合实力进行竞争报价,合同价款已在协议书中约定。20.2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投标所报单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品质和所包含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为准,且必须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投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为暂定数,在结算时依照图纸按实计量,依照“量变价不变”的方式结算。在约定风险范围外,除因政策、规范因素单价不予调整。20.3双方商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论外部条件发生何种变化,价格风险自负,经双方确认的投标报价单价均不作调整。凡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各种包干措施费用,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如街道提出施工方案需调整,原则上调整后的方案工程价款不得超出本项目预算建安费用。如果有超出,发包人不负责超出工程款项的支付。承包人需待发包人协同街道落实施工方案,并由街道落实超出工程款项的资金后实施。HC:爱国二村线下合同模板里,增加:20.4报价单位的报价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原有工程及设备保护、材料检测、消防检测费(包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方案费用)、空气治理费、空气检测费、CCTV检测等涉及本小区改造的所有检测费用、防火封堵、误工、赶工、工程完工后全面深度清洁、墙体、楼板等部位开洞、补洞、修复及洞口加固、超高施工增加费、垂直运输费、木材等白蚁防治、管线保护、临时场地占用费及小区车辆临时停车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修缮工地实时动态监控费、与居委居民等有关各方面的沟通协调、施工期间居民室内外管道堵塞临时疏通费、管道开挖临时性支撑及围挡费用、防台、防汛费用、高低压线电力套管保护、外立面安全隐患排查(雨蓬、空调架、晾衣架等)、室内器具、堆物临时搬迁费、拆除、铲除工程(除清单注明或项目特征描述涵盖的拆除工程)、施工期间保证居民正常生活(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监控)临时措施、本项目所有垃圾外运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土方、竣工资料编制等完成本工程可能需要的全部费用,报价单位应充分考虑各专业设计图纸深化内容,报价单位认为的其他为满足本项目施工而产生的费用或除本工程已列措施外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措施项目应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措施费中单列报价,并包干使用。一旦中选,总体措施费一律闭口包干,不得调整。其他报价单位认为应发生的措施费用,需列在措施费清单的其他项中,并开列明细,中选后不得以未报为由要求调整。21.工程预付款21.1工程预付款为施工总包合同价款(含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含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30%。21.2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22.工程量的确认22.1.承包人每月报月报,申请用款按实际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承包人的付款申请应包括各分包人的已完工程,同时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提请对这些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在接到付款申请报告的14天内,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已完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22.2报请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必须是属于设计图纸以内,并经工程师检验确认合格的已完工程。2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竣工备案后最多付至本工程合同总金额的60%;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30天后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金额的97%;最后保留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和经济纠纷,发包人将保修金余额一次性付清。发包人付款时,承包人须提交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完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直至收到正确的完税发票。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相关责任。23.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须优先安排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按照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并督促分包人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或恶意拖欠。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无故拖欠工资支付的情况,可采取包括督促直至部分暂扣工程款的措施。如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发包人可根据行政要求、司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对此项支付发包人除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外,还可按代付款的20%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一并从应付的任何款项中扣回。七、材料和设备供应2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24.1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落地、场内运输、安放、保管等,并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24.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1)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未计价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只计取安装费,主材不含在综合单价内,工程款支付时只支付相应安装费。在数量上,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额定消耗量进行对比;如供应量大于工程额定消耗量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供货单价退款。(2)发包人供应的已计入承包人综合单价的材料费,应按照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和实供数量,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前予以扣除。发包人按实际采购价格转账的,可在工程结算中将价差在税前按实调整。24.3发包人控制、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即由发包人控制材料、设备的种类与材质、规格与型号、品牌与生产厂家和价格,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投标时主材以暂定单价列入综合单价。若发包人认可实际供应单价与暂定单价不同,则其暂定主材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甲控乙供”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发包人保留对任何材料或设备负责供应或“甲控乙供”的权利。24.4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落地、现场验收、场内运输和保管责任,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5.承包人采购材料25.1除发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在材料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按投标报价时在材质、品牌、生产厂家等方面承诺,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钢材须选用合格产品,水泥、墙体砌筑材料、门窗制品、商品砼、商品砂浆等应符合上海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使用规定。(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采购前15天将拟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申购清单计划(含厂家、产地、价格、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主要技术参数等)提交发包人,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如质保书、合格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采购的须由发包人认可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招标中暂定单价的材料,应在采购前15天向发包人推荐若干(至少三家)拟采购厂家,由发包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通过询价招标、择优选定供货商。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由承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暂定材料的单价与实际供应单价的差价在税前补差。推荐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货商串通价格的,发包人可取消另行采购并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3)对招标时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如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更换品牌(厂商)的,承包人的原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的投标报价与更换品牌(厂商)后的设备、材料的价格的差价在结算中调整。(4)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按规定须封样备查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给发包人委托的关联单位。25.2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和工程师的认可后才可使用,若导致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八、工程变更26.工程设计变更26.1若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原招标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变更方案,承包人须配合编制施工内容的综合调整预算,由发包人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26.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后72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凡需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的,必须征得设计同意,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单方实施的变更,结算时不予承认。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7.其他变更在施工期间,所有工程变更,均须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发布指令,方可实施。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均须由承包人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否则无效。28.确定变更价款28.1凡工程变更或签证引起工程价款变更的,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由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原则上应按照原投标报价类似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相应的综合单价中,自报的人、材、机基本单价水平及相应的取费水平,依据现行消耗定额编制。对于有优惠下浮承诺的,还须按承诺下浮以后的价格执行。暂定金额工程价款的确定,同样按上述原则处理。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9.竣工验收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3套及竣工验收报告。29.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居委、业委会、物业、街道或镇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需要整改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质监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工程竣工验收需得到发包人、设计、监理的确认,最终以质监部门通过为准。29.3工程竣工验收,在无质量异议和修改意见的情况下,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整改复验,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经复验合格的日期。29.4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竣工报告盖章通过后,承包人15天内与发包人、业委会及业委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理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产品保管及意外责任。29.5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验收程序仍按本合同专用条款29.1款至29.4款办理。29.6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编制,按上海市建委、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后的30天内编制完成,交发包人和监理审核,最终以所属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为准。30.竣工结算30.1工程竣工备案后,承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并承诺20天内向实施单位报送施工决算资料。如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竣工决算资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30.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先进行内部审核,委托具有专业审价资质单位,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要求进行政府审计的,及时报请审计部门审计,双方均须给予积极配合。双方约定,为确保财政专项修缮资金支出合理、有效,审价、审计有权依法依规对结算的编制依据、定额套用、人材机价格取定进行全面审核。结算以最终审定结果为准。按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审减超出5%以外的审价费用。30.3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待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结算。31.缺陷责任31.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按房屋修缮项目规定执行。31.2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返修,并承担相应费用。31.3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不能及时派人返修,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从保修金中扣除。如果这些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那么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所有有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或从保修金中扣除。32.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及要求,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执行。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定期进行质量回访,主动征询用户意见,对发包人反馈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维修方案,征得发包人、业委会同意,选派专业维修队伍进行整改维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3.违约如承包人严重违约,除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发包人将视其违约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进一步给予承包人相应缩减承包工程范围和工程数量,直至中止承包合同、没收履约保函、清除出场等步骤的权力。34.索赔35.争议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友好协商、工程师裁定、或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工程师裁定有异议、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6.工程分包36.1分包须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前提下,依照招标文件约定及投标文件自报的分包清单实施。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分包前,承包人须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在履行承包合同责任范围内,将工程分包内容及分包单位资质状况,书面报发包人和工程师审核,获核准后才能分包。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36.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变相转包。施工中,若经确认有未经发包人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该未经发包人批准分包施工的工程,拒付相应部分合同价款,并向承包人扣罚分包部分价款3%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6.3符合规定的工程分包,不改变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必须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分包人进场施工前,须将施工进度、质量实施计划报送承包人,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认真审核,并报发包人和监理复核;如分包进度和质量目标计划达不到约定的工期及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通知分包人重新修正计划;分包人施工进度延误、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质量违约责任,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分包工程质量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整改,其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任何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员工的行为违约,均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包干费用,无论分包工作量发生变化与否,均不作调整。对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应与专业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及支付。对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专业分包人实施的,由专业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所需费用(不含专业分包人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在施工措施包干费中支付。如不按要求内容向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当期的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36.4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严重拖欠分包工程款的,可督促其支付直至暂扣部分工程承包款。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用已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该项费用。分包人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自行协商分担。37.不可抗力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洪水、地震、台风自然灾害等对工程的影响。约定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指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地震、风速六级以上并持续二天的大风、每小时降雨量40mm以上并持续一天的大雨、持续二天以上的大雪、最低温度零下5度以下并持续五天以上。(需经市气象部门确认)。38.保险38.1外来用工的综合保险,按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8.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承包人配合整理,并保护好现场。承包人应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额,且不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因承包人在整理保险索赔资料、现场保护等方面的瑕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损失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9.担保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事项如下:如果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须出具由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具的工程预付款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扣完之日为止,担保额度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上述有关保函应有被担保方与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自工程开工起,预付款扣回完毕,退还预付款保函。40.专利技术、特殊工艺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承包人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发包人免予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1.1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员工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并按工程师的指示处理。41.2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不利的自然障碍和条件,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同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处置。相关费用协商处理。42.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按协议书约定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清尾款后自行终止。43.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44.补充条款:44.1施工中标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起60天内必须开工,如由于施工中标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工的,将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价1000万以下的项目扣除人民币10万元;合同价1000万以上的项目扣除人民币20万元)44.2根据沪房管修(2011)348号《加强住宅修缮工程工作问责制度》制定施工相关工作问责和处罚制度:(1)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2)市房管局或市修缮管理部门要求整改,逾期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3)工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较多隐患或问题。被点名通报的;(4)由于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对发生或发现上述情况须进行工作问责和处罚时,严格按照沪房管修【2011】348号《加强住宅修缮工程工作问责制度》的文件相关工作问责和处罚制度来执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第四节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实施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确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项目全称)签订本合同。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在住宅修缮工程保修期限内,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的相关约定,承担本项目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范围主要包括:屋面、外立面、共用部位、电气设施、小区路面及绿化补植工程等。具体保修的内容,有双方约定如下:(1)、乙方承担工作范围内的保修工作(2)、乙方接保修范围内的保修后,及时安排人员到场(3)、/二、质量保修期:住宅修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修缮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为: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新做或翻做的保修期为5年,局部修缮的保修期为3年;2.电气设施、屋面和外立面饰面工程,保修期为2年;3.小区路面及绿化补植工程、小区内公共设施(停车场、库,照明路灯,垃圾箱、房)等,保修期为1年;4.住宅修缮增加面积、住宅加固、老旧住房的隐患处置等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后续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保修通知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委派人员进行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的,甲方可先行委托具有相应修缮资质的企业实施维修,同时做好催修和委托书面记录,并追究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抢修;3.涉及大修或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和业主或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并会同原设计单位提出修理方案,及时组织修理;4.保修完成后,由业主或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项目所在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备案。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具体约定如下:/甲、乙双方约定约违责任如下:/六、其它:1.本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由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并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执正、副本各一份,另二份副本分别送业主或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公司及项目所在区(县)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第五节廉洁协议甲方:立协议单位:乙方: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定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送交见证部门贰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第六节、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5000元不等。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5万元不等。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g——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安全生产负责人∶,,乙方安全员: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l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甲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乙方项目经理、安全员每周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平均不少于40小时,并每天做好出勤记录,因施工工序需要加班或连续作业,应同时调整工作时间,切实履行起各自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第七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甲方: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2、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3、甲方有权统一管理乙方驻地建设,并要求乙方维护好现场环境。4、甲方有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的权利。5、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6、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履行向乙方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的义务。7、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及合格的施工设施。8、甲方安全责任人员应检查乙方自带或外租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并进行验收。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人: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以及检举、控告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责任。2、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乙方负责人必须履行对其招收的全体务工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的义务。3、乙方必须为其招收的外地务工人员办理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5、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7、乙方在施工期内,要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8、在施工期内,乙方的生活区要符合甲方文明工地的要求,搞好并保持宿舍、食堂等处的环境卫生。9、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朐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夏季,严禁到河塘中游泳、洗澡。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夜间施工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做到不扰民。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1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施工、机电、消防等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伤者,采取措施减少财产损失,保护现场,积极主动的配合甲方处理事故。1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或甲方被处罚,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三、奖励与处罚:按照工程项目所在项目部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协议为劳务合同的从合同,随劳务合同生效而生效,劳务合同解除之同起,本协议自然失效,但因乙方违背协议,造成主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责任条款的效力。五、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贰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第八节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