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 低空信息化智慧林业平台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5)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
2.拟招标项目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造林建设、支撑体系建设、配套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等。营造林建设100501.2亩,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2091.2亩,现有林改培98410亩;支撑体系建设包括森林防火设备,道路工程(新建防火道路80.0km、改建防火道路60.0km、新建防火步道100.0km),新建苗圃1000.0亩,管护用房20座,灌溉设施设备(蓄水池40个、水泵40台、灌溉软管42.0km),生产运输车辆3辆,科技支撑1项,低空信息化智慧林业平台建设(智慧林业感知一张网、数智化林业数据底座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产业服务创新平台、生态文化双窗口);配套项目建设等。
3.拟招标项目的预算金额:约94000万元。
二、公示期限
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四、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营坎路18号1-2
联系人:胡先生
电话:18005633247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
联系人:王晓虎
电话:19956576158
3.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旌德县林业局
地    址: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77号
电    话:0563-8603566
五、附件
招标文件

附件:
合同附件7: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doc
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项目招标文件.docx

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甲方: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二〇二五年十月1.1.目录第一节总则5第二节项目公司14第三节项目经营权15第四节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担保17第五节双方的一般责任18第六节项目建设21第七节项目的运维22第八节项目产出、收益与回报28第九节项目移交31第十节违约和终止36第十一节争议的解决41第十二节其它42附件1:公司章程45附件2:运维保函格式(参考)62附件3:移交维修保函格式(参考)64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签署页(本页无正文)本项目合同(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甲方: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乙方(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前言(a)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的运营方。待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旌德县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甲方占股5%,乙方占股95%(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为95%)。(b)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项目公司成立后,全面承继乙方除出资控股项目公司之外的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1.2.第一节总则1.2.1.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建设内容营造林建设100501.2亩(最终设计施工运营规模,以实际林地流转面积为准),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2091.2亩,现有林改培98410.0亩。支撑体系建设包括森林防火(新建防火道路 80.0km、改建防火道路 60.0km、新建防火步道 100.0km、防火设备 1 项),新建苗圃1000.0亩,管护用房20座,灌溉设施设备(蓄水池40个、水泵40台、灌溉软管 42.0km),生产运输车辆 3 辆,科技支撑 1 项,低空信息化智慧林业平台建设(智慧林业感知一张网、数智化林业数据底座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产业服务创新平台、生态文化双窗口),森林保险1项(100501.2亩,30年)。配套项目建设包括林下经济种植 27000亩。其中,林下经济包括黄精12000亩,灵芝8000亩,石斛5000亩,葛根2000 亩。(2)项目运营内容运营期内,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林地与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中耕除草、整形修剪、苗木扶正、病虫害防治、树木涂白裹干、抗旱排涝、施肥、看护、死亡苗木去除、缺棵苗木补植、卫生保洁、植物定期喷淋冲洗等日常养护管理等工作,确保苗木等作物成活)、生产经营(通过木材销售、林果销售、林下经济等方式获取收益)及项目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采购等。甲方指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中标人。 项目公司指本项目中标人出资,为实施建设、运维、管理本项目而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建设、运维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本项目收益来源为木材销售(对已成材的林木乙方作出科学、合理的采伐计划并向甲方申报,甲方应全力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指标交由乙方采伐并出售)、林果销售、林下经济等方式。合作期合作期:建设期(含抚育期) 5年+运营期 25 年。(如不同工程内容分批实施的,则合同期限按不同批次工程分别计算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抚育期:从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运营期: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25年对应日期前一日止;合作范围内项目分批实施的,每个项目独立计算建设期和运营期。本项目包含国有林地约41950.6亩,集体林地约58550.6亩(最终设计施工运营规模,以实际林地流转面积为准),其中国有林地具备开工条件,集体林地在甲方完成林地流转后具备开工条件;因集体林地流转导致该部分工程开工时间延后的,建设期与运营期顺延(即集体林地建设期加运营期总长度与国有林地相同),且不视为违约行为。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2)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本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工程及设备设施,以及在本项目合作期内所有工程和设备设施的更新、变动及其档案资料等。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2)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3)运维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资产权属:(1)本项目建设期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2)项目运营期间经营权归乙方所有,项目运营期结束后,项目涉及到的道路、建筑物、经济林、果林(包含处于胜果期的山桐子等等)、处于生长期林木、林下经济等建设期形成的全部资产经营权归还甲方。(3)项目运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不包含道路)与经营权归乙方所有,运营期结束后可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甲方无购置意愿,乙方应自行合法合规处置(运营期结束后最多延长处置期限12个月,超出处置期限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直接处置;如因甲方不配合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置的,处置期顺延);项目运维指对本项目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实现项目收益。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合同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运维保函指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运维担保不计利息。移交维修保函指乙方按照第22.6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移交维修担保不计利息。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1)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 由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提前终止指由于甲方、乙方违约甲方选择终止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项目提前终止。生效日指本合同各方盖章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中标运营商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合同在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日期。 合同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1.2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2)“元”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1.2.2.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1.1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1)甲方的权利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归甲方所有。对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项目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项目公司限期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取违约金或没收有关保证金、提取有关保函。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项目公司是否遵守本项目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2)甲方的义务协助项目公司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复。协调城市供水、项目公司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2.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2.1乙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1)乙方的权利享有合作期间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公司不能履约的,则项目公司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项目公司已为避免此种情形作最大努力,则甲方应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2)乙方的义务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和合作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一系列工作,并按照国家、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报废等消灭所有权之处分权的行使,需要与甲方协商同意,且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及本项目合同规定的移交之要求为前提。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项目合同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标准。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项目公司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按照项目公司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项目公司违约。在本项目运营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交付经营权时的林木资产价值向甲方返还不低于交付时价值的林木资产,返还时的林木资产价值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如返还的林木资产价值低于交付时的林木资产价值,乙方应承担价值差额的弥补责任。1.2.3.第三条承诺和确认3.1甲方的承诺(1)甲方应确保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负责;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2)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3)按约定完成本合同第6.1款规定的前期工作;3.2乙方承诺(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其公司章程不与本合同的内容相冲突。乙方为签署本合同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公司内部行为,其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3乙方确认(1)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2)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3)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1.3.第二节项目公司1.3.4.第四条项目公司4.1项目公司成立乙方为实施投资、建设、运维、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项目公司。乙方应及时在旌德县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责任。自项目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出资的资本金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及亏损。4.2项目公司经营范围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建设及运维业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4.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注册资本: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采用认缴制,认缴期限为2年。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为[壹仟]万元整。由甲方与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承诺将根据适用法律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缴纳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占股5%,乙方占股95%。4.4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公司的股东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甲方上会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4.5项目公司人员工资各股东方投入到项目公司的工作、服务人员(具体指各股东方投入到项目公司且与原股东方未脱离劳动关系、未与项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服务人员),其工资(含社保)由投入的股东方自行承担,不纳入项目公司成本。1.4.第三节项目经营权1.4.1.第五条经营权5.1经营权的授予(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投资、建设及运维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如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按特许经营管理规定执行。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项目合同、本合同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或旌德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展本款所述相关经营性业务,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乙方针对消费者的收费如门票收费、停车收费、娱乐设施收费等(如有),须报响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旅游、发改、物价部门等)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维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开展本款前述相关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全部金额。(2)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从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不超过5年。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的,以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日期止。5.2合作期的延长(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a)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b)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损失的。(2)乙方在5.2(1)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3)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5.3经营权的担保及转让(a)乙方不得为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设置担保权益;(b)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以任何形式转让。5.4项目合作期满移交项目合作期满时,乙方应将项目经营权移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否则其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1.5.第四节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担保1.5.2.第六条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担保/1.6.第五节双方的一般责任1.6.1.第七条甲方的一般责任7.1法律变更(1)在合作期内,如遇国家或者地**策法规调整,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7.2获得和保持批准(1)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维所需的相关批准。(2)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第8.5款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7.3不当提取保函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运维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1.6.2.第八条乙方的一般责任8.1遵守适用法律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8.2法律变更(1)重要的法律变更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25.3款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8.3安全保障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8.4环境保护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维而造成环境污染。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8.5获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项目建设、运维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维承包商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8.6项目文件的协调乙方应使项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8.7税收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相应税金。税费政策按国家对于项目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为保障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更好地促进项目完工和交付使用,甲方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8.8保险8.8.1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维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运营期间的保险险种。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8.8.2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8.8.3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8.9资金使用监管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每月资金支付使用计划由乙方负责制定,报股东会备案。在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资金由乙方负责支配使用。乙方收入除支付项目投资外,应优先偿还贷款,乙方不得为本项目融资以外的目的提供任何担保,不得对外拆借资金。8.10财务报表乙方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4)个月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8.11培训在甲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在监督与评估乙方时需要掌握的或者在项目移交后运维本项目所需要掌握的工艺原理、技术诀窍和其他技术信息资料,应给予提供,并对甲方的有关管理人员每年组织必要的免费培训。1.7.第六节项目建设1.7.3.第九条建设要求/1.7.4.第十条土地使用/1.7.5.第十三条甲方要求的变动/1.7.6.第十四条乙方要求的变动/1.7.7.第十五条竣工验收/1.7.8.第十六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1.8.第七节项目的运维1.8.1.第十七条运维要求17.1乙方的主要责任(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本项目全部的运维费用和风险,管理、运维项目设施。(2)在进入运营期前,乙方应制定包括运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运维手册,提交甲方备查。(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维项目设施:(a)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件和程序;(b)本合同的规定;(c)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d)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17.2运维和修理记录乙方应确保:(1)对运维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维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17.3监督与检查(1)本项目运维期绩效考核工作由甲方负责组织,组建运维考核小组开展项目具体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可由甲方、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邀请专家构成。(a)绩效考核范围涵盖整个项目运营期。(b)绩效考核主要从森林抚育、配套设施运维、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等方面进行考核。(2)绩效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的方式。(a)定期考核: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甲方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指标(详见下表)进行评分。(b)日常监管:甲方有权在运营期内随时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任何代表随时检查乙方的运维服务情况,如发现缺陷和问题,则需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书面或线上等形式均可)。乙方在接到实施机构的通知后,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否则甲方有权提取相应的运维保函金额进行介入。(c)甲方开展定期考核或履行日常监管职能时,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维工作。(3)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十日内提供:(a)自进入运维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提交的一份关于项目运维的报告;(b)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维资料和信息。(4)考核得分与提取运维担保金额直接挂钩,具体详见下表。同时,当考核得分低于(不含)60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整改后未达到60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视为乙方违约。运维担保提取系数考核得分(A1)运维担保提取系数90≤A1≤100不提取80≤A1<90(90-考核得分)×1%70≤A1<8010%+(80-考核得分)×1.5%60≤A1<7025%+(70-考核得分)×2%A1<60100%考核指标表(参考)绩效指标指标解释评价标准评分办法森林抚育(50分)林木生长量(10 分)各种林木的年平均生长量需达到项目规划目标未达到目标生长量的林木数量在50株以上的,每增加1株,扣0.1分。林分结构合理性(10 分)林分的树种组成、层次结构等需符合项目可研及相关设计规划的培育要求范围内树种层次未达到目标的,每种林木缺少数量在50株以上的,每1株扣0.1分抚育管理到位率(20分)按照抚育管理计划,及时对林木进行修枝、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抚育工作,抚育管理到位率需达到 100%出现因抚育不到位造成林木不达标或者病虫害的,数量在50株以上的,每增加1株,扣0.2分。安全生产(10分)项目运营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不得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1起扣5分。配套设施设备维护(20分)设备维护(10分)本项目信息化设备、监测设备、防火设备等配套设备应当完好且能够正常运行。每有一个损坏不能使用的,扣5分;每有一个有损坏但能正常使用,且未及时维修的,扣2分。设施维护(10分)水电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出现故障应当及时维修;林道应当定期维护,应当符合设计标准,满足顺畅通行要求;护林房满足正常使用条件、无挪作他用情况;护林标志牌配备数量应当充足、公示内容应当符合要求有破损或局部损坏,但能够正常使用或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损坏导致失去原有功能的,每处扣2分。预期效果(30分)经济影响(15分)项目经营收入和利润达到预期水平。经评价,项目经营收入达到预期水平的得10分,每降低1%,扣0.2分。经评价,项目利润达到预期水平的得5分,每降低1%,扣0.2分。未经甲方允许,超范围运营的,每发现一次扣 5 分。从事非法经营的,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最多扣 15 分。经营事项并未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但是违背伦理道德的,每发现一次扣 15 分。生态影响(15分)1.水土流失:抚育作业生活建设时破坏的山体是否回填;对可能发生冲刷的集材道是否作处理;集材道出现冲刷情况及时整治。2.场地卫生:对可分解的生活废弃物位深埋;难分解生活废弃物未运往垃圾处理场;抚育作业生活区的临时工棚未拆除彻底;建筑用材料未运出。项目运维期间未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未造成水土流失,生活废弃物全部无害化处理,未被环保处罚的情况下得15分。上述问题出现一次扣7.5 分。17.4甲方介入运维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维本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维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第三方介入的费用和支出记录,乙方需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若乙方逾期支付,需按未付金额的日0.02%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运维保函中直接抵扣。当运维保函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时,甲方有权发出终止。当甲乙双方对运营费用产生争议时,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运维成本进行评定。17.5对项目进行变动在运营期内,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项目进行更新改造,改造程序和费用适用本合同第14条(乙方要求的变动)的规定。17.6运维承包商(1)乙方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维,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内完全有能力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维本项目,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维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进行运维。1.8.2.第十八条运维保函18.1运维保函交纳自项目进入运营期前15天由乙方提交,直至项目提交移交维修保函后1个月内退还,在此期间内,乙方应保证运维保函的持续有效。18.2运维保函的数额(1)担保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2)类型:保函(或转账、电汇)。采用保函的,应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型保函。乙方应确保在项目运营期内保函一直有效,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内对保函进行更新或延期。担保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30日内补足担保金额至1000万元,逾期未补足的,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差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否则,甲方可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7天内全部提取。18.3运维保函的退还除第18.4条的情形外,运维保函应于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后1个月内退还,不计利息,亦可直接转换为移交维修保函。18.4未恢复保证金的约定1.(1)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18.2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提取届时有效的运维保函下的全部款项;1.(2)甲方应保证按第18.4(1)条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运维保函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两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乙方:(a)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18.2条项下的义务之日;(b)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后1个月内,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在终止日后的第三个月届满之日。1.9.第八节项目产出、收益与回报1.9.3.第十九条项目产出19.1项目产出与收入本项目主要以生产各径级木材,林下中药材、林果产品等林产品为主,参考《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经营期内可实现项目总收入为494924.47万元,年均收入为16497.48万元(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效力)。1.9.4.第二十条项目收益与盈利能力20.1项目成本费用根据《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整个项目期间内,总成本费用估算值为392885.20万元,年平均总成本费用为13096.17万元(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效力)。成本费用估算主要采用要素法测算项目生产成本,按照物料消耗定额,并以同类企业近几年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数据为依据。20.2项目盈利能力(1)投资回收期本项目投资回收期为14.66年。(2)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净现值本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为7.05%,大于基准收益率6.00%,财务净现值为12910.85万元。(3)税费①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②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本公司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采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本项目不涉及缴纳税费。(4)利润分析项目经营期内累计收入为494924.47万元,扣除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税后,利润总额为102039.27万元。以上数据均依据《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效力。1.9.5.第二十一条融资模式与回报21.1项目融资模式本项目采用债务性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由甲方通过银行专项贷款的形式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工作和项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以及意向银行要求,暂考虑本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33%,剩余79.67%暂按银行贷款方式计算建设期利息,利率按现行基准利率3.60%计算。项目贷款期限为30年,其中宽限期5年,还款期25年,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利率为基准,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上浮基点进行调整,贷款利率按4.10%进行测算,每年还本付息情况如下(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年限建设期运营期12345678910偿还利息465.351389.902355.453138.553757.654069.254007.753946.253884.753823.25偿还本金     1500.001500.001500.001500.001500.00偿还本息和465.351389.902355.453138.553757.655569.255507.755446.255384.755323.3年限运营期11121314151617181920偿还利息3761.753649.003485.003321.003157.002993.002829.002665.002501.002337.00偿还本金150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4000.00偿还本息和5261.757649.007485.007321.007157.006993.006829.006665.006501.006337.00年限运营期21222324252627282930偿还利息2152.501947.501742.501537.501332.501107.00861.00615.00369.00123.00偿还本金5000.005000.005000.005000.005000.006000.006000.006000.006000.006000.00偿还本息和7152.506947.506742.506537.506332.507107.006861.006615.006369.006123.00本项目共计还本付息173324.40万元,其中还本100000.00万元,付息73324.40万元(含建设期),主要还款来源为项目营业收入。21.2项目回报模式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实际运营维护由乙方负责,运营产生的项目收入优先用于项目运营维护支出与向甲方支付项目回报。项目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需将项目运营期首年甲方实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同等金额的资金(暂按税后5569.25万元计取,后期根据实际发生多退少补)一次性回报给甲方;项目进入运营期第二年开始直至项目运营结束,乙方应于每个运营年开始15日内,将当年实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同等金额的资金(税后金额,后期根据实际发生多退少补)一次性回报给甲方。项目公司成立后,应由项目公司支付上述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回报。若项目公司逾期未支付,项目中标人应承担支付责任,否则视为项目公司与中标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提。同时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有权发出终止,且之前已支付甲方的回报不予退还。项目当年收入用于项目运营维护支出与向甲方支付项目回报后若仍有剩余,在不影响次年运营维护的前提下,经股东方全体同意,可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于当年年末进行分红。若子项目分批次单独进入运营,为方便收益计算,本节上文所指运营期为项目建设期结束整体进入的运营期;因子项目提前竣工投入运营产生的项目收益不得分红,优先用于后续项目运营维护支出与向甲方支付项目回报。1.10.第九节项目移交1.10.1.第二十二条存量资产转让/1.10.2.第二十三条项目期满后移交23.1移交范围运维范围内的项目,在约定的移交日期,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整体的经营权;(2)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运营期结束后,项目运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不包含道路)与经营权归乙方所有,运营期结束后可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甲方无购置意愿,乙方应自行合法合规处置(运营期结束后最多延长处置期限12个月,超出处置期限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直接处置;如因甲方不配合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置的,处置期顺延)。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维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23.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经营期届满十二个(12)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各方代表应取得相应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以下事项: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文件资料、权利或权益凭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23.3移交验收23.3.1移交验收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果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23.4备品备件23.4.1移交的备品备件在移交日期,乙方可向接收人有偿移交十二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23.4.2移交程序(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2)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3.5保证期23.5.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1)处于良好的运维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2)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3)符合本合同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23.5.2质量保证期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十二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并承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十二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知后,乙方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除非因乙方严重不当行为,根据第22.4.2款乙方对甲方的责任应限于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金额。23.5.3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如果乙方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赔偿。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获得上述赔偿。23.6移交维修保函23.6.1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及有效期(1)移交维修保函的提供。乙方应于运营期限届满日30日之前,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可将运维保函直接转化为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移交期间的修复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2)移交维修保函的有效期。移交维修保函在项目全部移交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止前始终有效。(3)移交维修保函的退还。项目全部移交12个月后且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3个月内退还。(4)如果甲方在移交维修保函担保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四日内,将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维修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解除乙方因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5)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移交维修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余额。23.6.2移交维修保函的数额(1)担保金额:1000万元。(2)类型:银行保函(或转账、电汇)。采用保函的,应由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型保函。乙方应确保在移交维修期与质量保证期内保函一直有效,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内对保函进行更新或延期。担保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30日内补足担保金额至1000万元,逾期未补足的,应自逾期之日起以差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否则,甲方可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7天内全部提取。23.7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投标人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23.8技术转让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维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专利技术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专利技术的使用权。23.9人员及培训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个月之前向乙方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乙方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作为移交的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维。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23.10第三方乙方合同期限及相关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3.11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维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23.12风险转移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23.13移交费用和批准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行负责其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乙方未按第22条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运维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1.11.第十节违约和终止1.11.3.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24.1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1)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a)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b)流行病、饥荒或瘟疫;(c)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d)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e)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2)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a)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b)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3)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及其上级部门(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4)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范围。(5)损失承担原则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1.11.4.第二十五条违约及赔偿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25.1甲方违约及赔偿/25.2乙方违约及赔偿(1)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的违约责任乙方应确保项目投标时为本项目配置的运维人员按时到位,除因生病不适宜继续工作、离职或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更换(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员不满足项目运维需要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要求更换。因前述原因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的技术资质、职级。(2)不配合项目管理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配合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整体运营、移交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对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整改建议未及时整改的,除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外,还应按照5000元/次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发出终止。(3)其他违约责任及赔偿因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造成的损失额应足额赔偿;其他违约责任及赔偿详见本合同其他内容。25.3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25.4减轻损失的措施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25.5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不恰当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另一方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损失部分。1.11.5.第二十六条终止和终止补偿26.1甲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行为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乙方在本合同3.2款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2)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运维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并使得上述保函保持有效);(3)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4)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维;(5)除报经甲方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的运维的(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告甲方);(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经营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26.2乙方发出的终止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1)甲方在本合同第3.1款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合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26.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26.4协商一致终止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26.5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终止意向通知按照第26.1或26.2或26.3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行为,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2)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a)双方未达成一致;(b)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行为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26.6甲方基于本条享有的权利(1)对设施的运维权利(a)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26.1款所述行为,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维,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维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维。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并应在与贷款人的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b)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运维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的义务。(c)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维项目设施期间,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维。(d)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维,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维,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2)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如果在第26.1款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行为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合同履行期满前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26.7终止的后果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26.8终止后的补偿若因乙方原因,违约或致使甲方发出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有权全额提取履约/移交保函;合同生效后直至项目总体进入运营期第三年末,若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违约或致使甲方发出终止,违约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项目终止补偿金2500万元(双方一致同意不以任何理由降低补偿金),由项目公司与中标人共同承担。项目终止后,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相关权益转归甲方所有。26.9继续有效第25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1.12.第十一节争议的解决1.12.6.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27.1争议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3-5名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成立技术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专门负责解答项目技术重点和难点,解决争议。若不能解决争议,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7.2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在争议提交宣城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确保不因争议影响项目本身的稳定运行。27.3继续有效第27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1.13.第十二节其它1.13.1.第二十八条解释规则28.1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a)本合同包括全部附件内容,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b)双方约定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和优先顺序如下:本合同及附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等。28.2修改(a)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合同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b)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多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c)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d)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1)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1.13.2.第二十九条文件权利及保密29.1对文件的权利(a)甲方的文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合同,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b)乙方的文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c)遵守规定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第29.1款的规定和29.2款的保密规定。29.2保密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1.13.3.第三十条其他条款30.1日常事务代表(a)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各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日常事务代表应取得相应授权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备案。(b)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三十(30)天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30.2通知(a)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甲方: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b)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1)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2)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30.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30.4合同文字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执份,各份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各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30.5改建扩建情形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如遇改建、扩建的情形,各方另行协商解决。30.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14.附件1:公司章程之公司章程年月1.14.4.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完善 (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机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界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公司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三条本章程未尽事项以《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为准。1.14.5.第二节公司第四条公司的名称为: (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准)。 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住址为: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及责任。自公司成立日起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项下的对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业务。 本条内容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八条除《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本章程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运营期届满。 第九条经一方提议,且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经营期。1.14.6.第三节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整。 第十一条股东各方名称如下: 第十二条/ 十三条股东各方认缴的公司的出资分别如下: (1) 出资的注册资本为 [¥]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 [ ] ;(2) 出资的注册资本为 [¥ ]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 [ ] 。(如属联合体中标的,则联合体应按照联合体合同的约定分别缴纳出资)。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的约定依法缴纳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及维护等相关事项。第十五条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须遵守《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的相关约定。1.14.7.第四节股东会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对转让股权的方案作出决议;(7) 对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的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经营期限的延长;(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13)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对外重大担保事宜;(14)其他各股东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2)~(3)与(6)~(13)项,需经过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生效;其他事项,需经过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生效。1.14.8.第五节董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委派1名董事作为甲方代表, 委派4名,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董事长由 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董事长;(4) 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5)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8)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9)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10)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2)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3)决定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及奖励制度;(14)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5)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的其他一般担保事项;(16)决定项目公司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对应人员职责、管理模式;(17)项目公司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则;(18)其他股东会授予的职责或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会行使职权时需要董事会表决的,第(7)~(9)项决议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其他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五分之四(包括本数)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第二十二条甲方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或显著增加甲方责任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任何一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1.(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1.(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1.(4)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1.(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1.(6)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用合同约束公司或代表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该名董事同时受其他董事委托作为授权代表的,则该名董事同时享有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应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如董事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或其他第三人(授权代表不必是公司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授权代表不具有转委托的权利。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作出授权的董事签字,该等授权书的原件应以挂号邮件寄给或由专人递送或由该等授权代表面交公司。第二十九条该等授权代表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在所有情形下均将被视为作出该等授权的董事的投票。授权书可以适用于一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适用于不超过十二个月的一段特定期间内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委托董事撤销授权代表需事先书面通知公司。 第三十条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致使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的,公司将延迟召开该次董事会并书面催告该董事,经公司催告后仍未出席的,则视为该董事已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且对本次董事会所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并委派新任董事。第三十二条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 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 1.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日,方为有效。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写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若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八份,其中四份交由公司归档保存,其余交给本合同双方各两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议记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异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磋商后,决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十日内签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其存放于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十六条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1.14.9.第六节监事会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股东利益。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各方分别委派一名、另设一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主席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监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有效召开的人数为两名监事。监事会的所有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或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拥有如下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进行监督;3.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列席董事会会议;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1.14.10.第七节经营管理机构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各股东方投入到项目公司的工作、服务人员(具体指各股东方投入到项目公司且与原股东方未脱离劳动关系、未与项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服务人员),其工资由投入的股东方自行承担,不纳入项目公司成本。第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及领导公司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1.履行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相关职权及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拟定公司的主要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管理体系等,提交董事会批准; 3.组织起草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投资建议、资产收购或处置方案、公司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清算计划、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等,提交董事会考虑及审批; 4.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外的其他人员; 5.依照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处理对外关系、签署经济合同和其他公司文件; 6.拟定公司的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7.批准员工培训计划;8.拟订公司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方案; 9.其他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1.14.11.第八节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在开展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应与总经理协商。 第四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于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结束;公司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终止年度的 1 月 1 日起至公司终止之日结束。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其会计政策和准则,并依法妥善保存其财务和会计数据、报表和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在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给予书面通知公司的前提下,股东均有权要求检查和复印公司的会计记录及作帐凭证。 股东有权依法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依法予以配合。 股东还可以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获得有关公司财务和运营状况的其它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应至少每季度或按适用法律要求向各方提供根据中国通行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而编制的财务报告,以便各方能够根据该等财务报告不断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状况,该等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每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税收及财务情况以及报表附注等。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年度审计由董事会委托一家在中国注册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账册和记录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专项事务进行审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税收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进行纳税,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后,可享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向公司批准的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之前,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五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填报统计报表。 公司应将前款所约定的统计报表以及按照公司统计制度填制的统计报表报送股东各方。1.14.12.第九节解散和清算第五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节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五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本节程第五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 委派的 名代表、 委派的 名代表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六十三条公司财产用于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届时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五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本节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六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1.14.13.第十节附则第七十条股东各方应在本章程上签字盖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有关方应按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一式 ( )份, 公司存档一(1)份,股东各方各执 ( )份,其余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股东各方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签署。[签署页]本章程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共同签署,以兹证明。签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签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如中标运营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需签字、盖章)1.151.16.附件2:运维保函格式(参考)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日期:受益人: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政编码:鉴于申请人[]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根据该协议之规定,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以保函所述金额担保乙方在运营期内全面、正确的履行项目运营维护等义务。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担保金额为元人民币(人民币:元)。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代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本保函自签署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乙方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之日后1个月内)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本保函应在终止日后陆(6)个月内保持有效。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银行/金融机构名称:银行/金融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日期:1.17.附件3:移交维修保函格式(参考)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编号:日期:受益人: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政编码:鉴于申请人[]与甲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运营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及其附件。根据该协议之规定,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银行保函,以保函所述金额担保乙方履行《项目合同》项下移交维修本项目的义务。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上述担保函,并特此确认,若因乙方违反《项目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确定的义务,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乙方向甲方负责,移交期内(含质量保证期)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人民币:元)。我行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甲方首次书面要求即付的五(5)个营业日内,我行将无条件地按甲方书面通知中载明的金额及帐号支付上述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甲方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款项的原因或理由。我行放弃要求甲方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乙方提出付款等所有事项的抗辩权利。我行承诺并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可能对《项目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都不免除我行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我行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要求给予通知的权利。本保函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项目移交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为止始终有效。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移交维修保函应在终止日后陆(6)个月内保持有效。我行承诺为出具本担保函而须办理的有关法律手续已经齐备,我行放弃以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担保函无效的抗辩权利。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银行/金融机构名称:银行/金融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日期:1.17.1.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招标人: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电子印章)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电子印章)2025年11月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评标办法4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77第六章发包人要求和招标人提供的资料81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82第一章招标公告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1.招标条件1.1项目名称: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3批文名称及编号:旌德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发改备案【2025】222号;1.4招标人: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6项目出资比例:100%;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名称:旌德县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一期)项目;2.2招标项目编号:;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5建设地点:项目的建设地点为旌德县10个乡镇,包括旌阳镇、蔡家桥镇、三溪镇、庙首镇、白地镇、俞村镇、兴隆镇、孙村镇、版书镇、云乐镇。2.6合同估算价:约94000万元;2.7合作期限:30年(含建设期5年及运营期25年);2.8招标内容、规模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营造林建设、支撑体系建设、配套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等。营造林建设100501.2亩,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2091.2亩,现有林改培98410亩;支撑体系建设包括森林防火设备,道路工程(新建防火道路80.0km、改建防火道路60.0km、新建防火步道100.0km),新建苗圃1000.0亩,管护用房20座,灌溉设施设备(蓄水池40个、水泵40台、灌溉软管42.0km),生产运输车辆3辆,科技支撑1项,低空信息化智慧林业平台建设(智慧林业感知一张网、数智化林业数据底座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产业服务创新平台、生态文化双窗口);配套项目建设等。2.9项目类别:EPCO;2.10其他:无;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资质要求:同时具有以下(1)和(2)资质:(1)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以下资质:①工程设计农林行业(营造林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农林行业(林业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有效期内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2投标人业绩要求:(1)施工业绩: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450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工程建设规模50000亩及以上的营造林工程施工业绩。(2)设计业绩: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具有单项合同总投资45000万元及以上或单项合同工程建设规模50000亩及以上的营造林工程设计业绩。3.3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1)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林业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2)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3)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为同一人。3.4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1)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2)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施工负责人自2021年1月1日(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时间为准)以来,以项目经理(或EPC施工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工程(市政道路或公路均可)施工业绩。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5.1被宣城市各级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使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3.5.2被宣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3.5.3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明文限制投标[不得承接业务或不得进入(清除)市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限制期内的。(投标人所属子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资格)3.6是否接受联合体:□否。☑是,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5家(其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2家,施工任务的单位不得超过2家,承担运营任务的单位不超过1家),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签订有效的联合体协议,须明确联合体牵头方,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注:①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②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书或特别说明的需各成员签字盖章外,其他需签章或盖章处仅牵头人签章或盖章即可。)3.7其他要求:/。3.8是否采用“实名制”投标:☑否。□是。4.招标文件的获取4.1获取时间: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1月日时分。4.2获取方式:本项目在线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以下不再赘述)点击“主体登录”根据相关操作提示下载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11月日时分。5.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主体登录”进入“参与交易”上传电子投标文件。6.开标时间及地点6.1开标时间:2025年11月日时分。6.2开标地点:中共旌德县委党校综合楼一楼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投标人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点击“不见面开标”,在线参加开标会议。7.投标保证金7.1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7.3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账户名: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县支行账号: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宣城市人民政府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其他网站招标公告内容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一致时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准。9.联系方式9.1招标人招标人: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营坎路18号1-2联系人:胡先生电话:180056332479.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888号联系人:王晓虎、张韦杰电话:0551-66061477、19956576158、9.3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旌德县林业局地址: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77号电话:0563-860356610.对本次招标提出异议,须通过以下方式递交10.1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递交(网址:http://ggzyjy.xuancheng.gov.cn)10.2异议联系方式10.2.1招标人信息名称:旌德县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1800563324710.2.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王晓虎、张韦杰联系电话:0551-66061477、1995657615811.其他事项说明11.1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上传等相关操作,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办理电子保函的相关操作,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宣城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投标人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相关操作,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宣城市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11.2投标过程中遇到软件技术问题请在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拨打服务热线:400-998-0000或0563-2616639。11.3如本项目采用“实名制”投标。11.3.1投标人需通过“标证通”APP申领移动CA证书,相关操作详见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下载专区/《实名制投标操作手册》。服务热线:400-998-000011.3.2未申领移动CA证书且已办理介质CA(安徽CA、南京翔晟)的投标人,可凭介质CA主锁在有效期内免费新增一个移动CA证书(有效期和介质CA主锁一致),免费办理服务热线:0551-6349166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1.2.1资金来源见招标公告1.2.2出资比例见招标公告1.2.3资金落实情况(□政府性、☑国有企业、□其他)资金,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5年(含抚育期3年),运营期25年。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无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附录1(2)财务要求:见附录2(3)业绩要求:见附录3(4)信誉要求:见附录4(5)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业绩要求:见附录5 (6)其他要求:见附录6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招标公告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见招标公告1.4.4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见招标公告(2)在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职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未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有关文件中对应资质等级标准“企业主要人员”规定的注册建造师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10.2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时间:无形式:无1.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中标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企业负责;中标企业确定分包企业须经过招标人同意。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满足分包专业工程资质要求。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2.2.1对招标文件的疑问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疑问,如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投标人须按新的投标截止时间提出疑问。形式:相关异议、疑问要求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招标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中发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提出异议(疑问)的投标人。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24小时)前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未按时查询造成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招标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中发出。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24小时)前须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答疑变更”公告栏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未按时查询造成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如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投标人须按新的投标截止时间提出异议。形式:相关异议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3.2.1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1、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2、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其他:/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94000万元,其中:(1)设计费1300万元。(2)施工费费率为10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上述公布的各类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任何一项,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无☑有,投标总价=设计费+施工费(估算价92700万元×投标费率)。该总报价仅用于计算评标价格、履约保证金及合同价使用。(1)设计费:按固定总价报价,含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全部费用。(2)施工费:按费率报价,计算总报价时,以估算价92700万元为基数×投标费率作为施工费用。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3.4.1投标保证金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第一类:☑现金(电汇或转账)第二类:☑纸质银行保函第三类:☑电子保函(银行、保险、担保等)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万元4、递交要求:(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①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见招标公告。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足额转出,汇款人必须与投标人名称相一致,不得由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汇,也不得从个人账户代汇。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由于投标人迟汇、错汇、误汇等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而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③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投标保证金后,无须向投标人出具收据;投标人在收到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后,也无须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收据。(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①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见投标文件格式);②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无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按格式承诺真实有效。同时将纸质银行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④中标人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纸质银行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将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请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栏目查看《宣城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5、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不适用□适用,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6、其他要求:(1)特别提醒:投标人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采用虚假纸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本项目前次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无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1方案的特殊要求(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考虑;(注:本项内容与技术标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须在技术标中全面重点阐述)(2)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无。(3)技术标编制要求:□不提供。(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技术标时勾选)□明标。(技术标采用通过制时勾选) ☑暗标。(技术标采用打分制时勾选)(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章节标题必须统一使用三号宋体、不加粗(目录部分中,“目录”二字为三号宋体、不加粗,其余内容为四号宋体、不加粗);正文部分为四号宋体字、不加粗,表格为五号宋体字、不加粗。文本中不得出现斜体、单位、个人名称及企业log图形等明显标志。页数不超过120页。如有违反上述要求其技术文件得分按零分处理。(2)方案设计文件:文本中不得出现单位、个人名称及企业log图形等明显标志。页数不超过120页。如有违反上述要求其技术文件得分按零分处理。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退还安排:/。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5.2开标程序(1)解密时间:招标人解密指令发出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正文。(2)多标段开标顺序:先开第一标段、再开第二标段,依次序进行。评标基准值计算过程中,如需要随机抽取相关系(参)数的,均采用线上抽取方式。提示: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的,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及招标人评委9人(总数为5及以上的单数)(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名中标候选人。(实际评审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足本条规定时,以实际评审推荐数为准)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7.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二)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投诉。(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1、异议应以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异议。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7.5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数据电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7.6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公示媒介: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7.7.1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缴纳的形式:电汇或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施工费结算价的3%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函(保险)。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进度款支付一、设计费支付条款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扣回规则:当设计费付款累计达设计费总额80%时一次性扣回。2、进度款按季度支付,支付该季度已完成设计成果对应设计费用的90%。3、尾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二、施工费支付条款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扣除设计费,下同)的20%。扣回规则: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合同价60%时开始扣回,1年内分期扣回。2、进度款工程开工后按月支付上月核定工程价款的85%。3、竣工验收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0%。4、结算款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5、质量保证金结算价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若采用保函(电子/纸质),结算审核后可付至100%。10.2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中标金额(万元)工程类100以下1.00%100-5000.70%500-10000.55%1000-50000.35%5000-100000.20%10000-1000000.05%100000以上0.0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中标金额含本数。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10.3主要材料要求□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其中甲供材料为:/☑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人要求和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原则上应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本工程采用商品砼。☑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10.4相关要求(1)本项目中标单位在开工前须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支持以保函(保险)形式缴纳。(2)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凡中标的工程项目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签订农民工工资三方监管协议和工资委托代发监管协议,按文件要求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3)中标单位应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根据要求做好关键岗位考勤,并接受业主单位或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考勤相关费用: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含此费用。本项目关键岗位考勤人员配置、人员变更违约金和人员缺勤违约金标准:□执行《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件”相关约定。10.5项目约谈中标通知书发放前,中标价3000万元(含)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须接受招标人和相关部门的约谈。10.6结算依据□中标人依据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经招标人审定后编制施工图预算,经招标人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与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依据。☑其它方式:本项目营造林设计、林下经济作业设计及施工图等图纸完成并通过招标人审查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两家造价机构根据审查通过后的图纸及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预算价格的编制,出具工程预算价格。中标单位按照工程预算价格*施工报价投标费率作为施工结算依据。最终结算时,施工报价投标费率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1)套用现行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公用册)》(2018 版)、《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 版)、《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8 版)、《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 版)、《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 版)、《安徽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国家相关技术要求。(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造价〔2019〕7号文。(3)《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建标〔2021〕42号文。(4)人工价格根据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2025年第二季度人工价格信息执行。(5)主要材料价格根据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期(指编制工程预算时所在月份)工程信息价主要材料价格执行,信息价上没有的,参考安徽省内其他地市同期信息价,或由招标人组织中标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造价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询价。10.8计价原则1、设计费用计价原则:☑总价包干:等于设计费投标报价。□下浮率:设计费按投标下浮率计算后,费用包干。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造林作业设计(含林下经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配合费、咨询调研论证(含专家费)等相关费用。2、施工费用计价原则:□按施工图预算×(1-施工报价投标下浮费率)计算出的合同价总价包干 □按投标报价总价包干☑可调变更:(工程预算+施工过程中的认可变更)×投标费率为合同价□其它方式:/按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计量和估价结算并约定双方责任。10.9评定分离☑否□是。10.10质量及安全要求(1)创建优质工程☑不要求。□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奖励要求:□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 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 奖励;□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 奖励;(2)安全生产①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10.11人员变更要求1、拟派施工负责人到岗履约约束条款:(1)投标前,已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岗位的,不得在本次投标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存在已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岗位(施工负责人)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次投标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施工负责人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对本次投标项目全面履约;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若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已在其他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未在其他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的,中标后被查处属实,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3)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施工负责人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次投标项目,但中标后合同签订前仍无法变更到位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若招标人同意投标人拟派本次投标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依法变更的,投标人须向招标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0万元。10.13面向中小微企业/10.14图纸等资料获取说明/10.15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10.16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1电子招投标要求本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以投标人须知第11条“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中的内容为准。12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人须严格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原则进行评审:若投标人在主要资格条件环节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否决;若投标人在资信标评审环节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业绩或奖项等相关评审因素得分按零分处理;若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环节未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否决。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方提供)。3.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须提供)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方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须提供)。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无需提供。□需提供以下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注: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合同协议书。2.业绩中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评审因素一致或满足要求。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4.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资料(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的资料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宣城市各级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使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2、“被宣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3、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明文限制投标[不得承接业务或不得进入(清除)市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限制期内的。(投标人所属子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注:投标人在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如发现与实际不符,评标委员会可判定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已中标(或中标候选)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若已经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最低要求)人员岗位资历要求设计负责人(1)设计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开标之日前半年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设计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设计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施工负责人(1)施工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开标之日前半年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施工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施工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2)施工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3)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①法定情形;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施工负责人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注:投标人应提供设计负责人的身份证、相关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等材料。投标人应提供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B证、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如拟派项目经理为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但其年龄在国家规定证书使用年限之前,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投标人应提供拟派项目经理的退休证及投标人企业的聘用合同。提交的注册执业证书中聘用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企业名称一致。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施工负责人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2.业绩中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评审因素应一致或满足要求。3.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岗位的业绩。4.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业绩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5.投标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资料(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的资料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附表1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人员岗位数量资历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1技术职称为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和等级的注册建造师可以替代,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开标之日前半年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清单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注:投标人应提供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附表2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人员岗位数量说明施工员5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不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中列明人员配备情况,无须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人员为本单位人员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备情况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质量员5质检员/安全员3资料员3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宣城市各级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使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或被宣城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披露期内的;或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工程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明文限制投标[不得承接业务或不得进入(清除)市场],至投标截止之日仍在限制期内的(投标人所属子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资格);(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履行职责的管理机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采取限制措施,且在限制期的;(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视情节将其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脑编制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造价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2)投标人根据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的、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或者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3)投标人之间协商抬高、压低报价、或者以高、中、低价格等报价策略分别投标;(4)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或业绩的;(5)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者投诉的;(6)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7)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9)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离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招标人要求和招标人提供的资料;(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林业产业提升与融合发展 低空信息化智慧林业平台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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