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新星市鑫途商贸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51101000025203959
五、合同编号:11N010613257202527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辆
1.00
30000
3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王新刚
联系电话:13899350066
传真:/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北京路13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罗管站.pdf
合同编号:XTZL-2025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新疆新星市鑫途商贸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密管理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一、租赁车辆本合同中租赁标的物为汽车,为2.0T或2.7L以上四驱越野车(甲方提供的车辆必须为车况极佳、性能稳定、适合戈壁滩沙漠路段长途巡护的硬派四驱越野车。主要车型限定为坦克300(2.0T)、丰田普拉多(2.7L或以上)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同等及以上规格车型。甲方在每次出车前,须提供具体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凭证及车况检查清单供乙方确认,并无大修记录和车祸出险记录,乙方有权拒绝使用任何不满足要求的车辆,需随时安排出车(以下简称租赁物)。二、租赁期限租车期限: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用车60天。本合同为用车框架协议,租赁费按乙方实际用车天数结算,总用车天数上限为60天。实际用车天数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用车确认单》为准。《用车确认单》应详细记录用车起止时间、里程、事由、车辆牌号及驾驶员信息,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三、租金1、车辆租赁费:租赁单价¥1500元/天(此价含税,并为综合包干价,已包含本协议约定的一切费用。无论实际行驶里程多少,单价均不予调整),大写:壹仟伍佰元整;以上费用是乙1方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除以上费用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2、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后,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月初核算上月用车次数)乙方按月支付甲方租赁费。甲方按月给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普通发票。甲方开具发票后,乙方需在收到发票后按约定支付。如甲方未按期出具发票,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3、车辆费用包含驾驶员工资、驾驶员食宿,车辆燃油、过道费、车辆维修及救援费等所有费用。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提供驾驶员,驾驶员需经乙方认可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执照。2、驾驶员需有一定越野驾驶经验。接到乙方电话通知后,必须在2小时内从车辆常驻点到达乙方在市区内的指定集合地点(如管护站)。每延误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延误超过4小时,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租用第三方车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3、甲方提供驾驶员时,驾驶员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4、甲方负责承担交强险(含车船税)及商业险包含: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涉水险(发动机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等。以上保险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费用。甲方必须确保保险持续有效。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任何事故,甲方应负责全程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修费、救援费、第三方损失等)。因保险理赔不足、保险公司拒赔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乙方人员或第三方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最终赔偿责任均由甲方承担。25、如甲方需要占用乙方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和驾驶员休假时甲方须提供乙方认可的替换车辆和驾驶员,乙方应予以理解配合。替换车辆市区需在2小时内到位,且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车,每延误1小时扣减当日租金20%。6、自合同签订后租赁60天(以实际发生为准)。平均1天驾驶500-600公里(此里程数为满足乙方工作需求的预估数,甲方必须确保车辆性能能够胜任此工作强度。乙方实际行驶里程不受此限制,甲方不得以超出平均里程为由要求额外费用或拒绝出车),均为戈壁滩沙漠路段(按照每辆车每天计算,如2辆车出行按两天计算)按工作需要出车(节假日也需出车)。出7、甲方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因此造成的车辆及乙方外人员损伤和公安交通部门对甲方的罚款均与乙方无关,应由甲方承担。8、乙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柴油、天然气、路桥费、停车费由甲方负责。9、甲方必须对在工作中知晓的所有乙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巡护路线、人员配置、地质数据、动植物发现地点等)负有永久保密义务。如有违反,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2、甲方提供驾驶员在野外驻扎时,驾驶员住宿由乙方提供。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3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如若因此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5、租车以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延时实际小时收取每小时超时费40元,超时十二小时以上未还车按一天算租赁费。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足额支付租赁费。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赁费,迟延支付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7、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甲方提供的车辆或驾驶员无法满足乙方巡护工作要求,一个月内累计被乙方投诉或拒绝使用超过3次的;(2)甲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的;(3)甲方失去相关营运资质或车辆/驾驶员证照不全的。六、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致的,采取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1、双方均可以诉至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依诉讼解决。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追偿损失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七、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本合同共4页,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出租方)甲方(盖章):新疆新星市鑫途商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编号:661300000935联系电话:0902-7271666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刘玉江日期:2025年7月9日(承租方)乙方(盖章):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密管理站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65100742288644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签字)骓联系电话:日期:2025年7月9日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